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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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前言本文档为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细则,旨在规范公司驾驶员行为和车辆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所有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一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细则1.1 驾驶员资格要求所有公司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并且在驾驶证有效期内。

在驾驶证过期或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员必须在取得新的合法驾驶证后方可继续驾驶。

1.2 安全驾驶规范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驾驶规范:1.禁止酒后驾车,禁止饮酒后驾车。

2.严禁超速行驶,根据路况合理控制车速,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

3.禁止疲劳驾驶,驾驶员应该遵守国家规定的休息时间,且不得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

4.禁止打电话、发短信或其他操作手机,并且必须系好安全带。

5.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者占用机动车道。

6.在降雨、雾霾等恶劣天气下,应该减速慢行,保证行车安全。

1.3 违规行为处罚任何驾驶员发生违规行为,公司将会根据下列惩罚进行处罚:1.使用手机、发短信等操作违规行为,一次警告,两次警告后罚款100元。

2.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等行为,一次罚款200元。

3.超速行驶,根据超速情况处以相应罚款。

4.醉酒驾驶、疲劳驾驶等危害行为,立即停止驾驶并解聘。

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细则2.1 汽车日常维修保养公司车辆管理员应该做好汽车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正常运转。

具体细节如下:1.定期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等润滑油,保持其在合适的油量范围内。

2.定期进行轮胎检查、更换,保证轮胎胎压正常。

3.定期检查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等安全部件。

4.定期对车辆进行洗车、清洁,保持车辆外观整洁。

2.2 车辆安全驾驶规范所有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车辆安全驾驶规范:1.每次使用车辆前必须做好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各部件正常。

2.严禁在对非指定停车点随意停车。

3.禁止车内吸烟、饮食。

4.遵守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规则和机动车行驶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

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____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并定期进行,内容应当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应当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包括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广告宣传、群众演练等形式。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流量、车辆种类和道路环境等因素,合理设置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罚。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公开,对违法驾驶员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驾驶证管理第八条驾驶证分为机动车驾驶证和非机动车驾驶证两种。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A1、A2、A3、B1、B2、C1、C2、C3、C4、D、E1、F等多个驾照类别,适用于相应的车辆类型。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的领取、审验和考试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年审制度实行,每年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驾照。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证分为电动自行车驾驶证和自行车驾驶证两种。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领取、审验和考试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证的年审制度实行,每年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驾照。

第十五条驾驶证的临时停驶、吊销、注销和停办等事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依据,包括驾驶技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和道路交通文明礼仪等内容。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依据,包括驾驶技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等内容。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国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行车行为和维护行车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对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以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分工协作,全民参与,营造安全文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本章规定了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总体性质和目的,明确了实行交通安全大防线的具体要求,提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第四条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辖区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审验、补证、换证、注销和吊销等业务,执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评考试,公布考试内容、要求和结果,组织考试培训和协调交管部门、鉴定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时间不少于6个月,注销后申请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考试,并按照规定参加技能考试。

本章规定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明确了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和重新取得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机动车注册登记和管理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省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动车所有人,包括个人、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机动车所有权人。

第七条除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每隔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时间到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要求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使用。

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设置和正确使用交通信号灯可以有效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行,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因此,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并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以震慑违法者,提高全社会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意识。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驾驶员和行人是道路交通的主体,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能力,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道路交通设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做到及时维修、合理设置、科学规划,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有效使用,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水平。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交通管理体系,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二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二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新细则的内容:1. 驾驶证相关:对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将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2. 酒驾醉驾:对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罚力度将更加严厉,并且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3. 重罚超速行为:对超速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将严格按照超速程度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不仅罚款金额增加,还可能被吊销驾驶证。

4. 手机违法行为:对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持通信设备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将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高额罚款处罚。

5. 非机动车管理:对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将进行处罚,如闯红灯、逆行等。

6. 学生安全:对驾驶机动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驾驶人,将严禁疲劳驾驶和酒驾醉驾,并对安全带使用、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和处罚。

7. 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同时,对恶意诬告他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也将进行严厉处罚。

8. 加强交通管理:增加交通执法人员和设备,加强交通巡逻,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肇事案件。

这些新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细则(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交通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

仍然不能满足车辆通行需要,交通拥挤、交通事故频发,交通安全状况不断恶化,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影响交通事业发展的瓶颈。

下文是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____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道路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道路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条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总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对机动车的登记、检验、报废等做了详细规定。

- 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资质要求、考试、培训和驾驶证管理等。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规定了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标准。

- 对道路的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定做了详细规定,包括:- 通行规则、通行顺序、避让规则等。

- 特定道路的通行规定,如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农村道路等。

- 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下的通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

第六章执法监督- 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和程序,以及执法监督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对条例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等做了规定。

以下是几个具体实施细则的例子:1. 自行车驾驶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查: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须配备安全员,并购买相应的保险。

4. 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根据《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单位应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未履行责任的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和实施细则成为必要的举措。

本文将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的探讨。

一、交通行为规范1. 交通信号和标志使用规范交通信号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实施细则中将详细规定不同信号和标志的含义和使用场景,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2. 驾驶员行为规范道路驾驶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

实施细则中将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规范,包括禁止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并对违规驾驶者做出有效的处罚和教育措施。

二、道路交通设施规范1. 交通标线和标牌规范交通标线和标牌是引导和提示驾驶员的重要设施。

实施细则中将明确标线和标牌的设置标准和规范,确保其清晰可见,并对公路管理单位和承建单位提出相应的要求。

2. 路况预警设施规范为了提前预警路况,减少事故的发生,实施细则中将要求公路管理单位设置合适的预警设施,并规定了预警信号的具体含义和使用范围,保障驾驶员的安全出行。

三、交通事故处理规范1. 交通事故报警和救援实施细则中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报警程序和救援流程,规范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2. 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赔偿方式的规范是公平公正的基础。

实施细则中将详细规定不同事故类型的责任划分和赔偿计算方法,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安全宣传和教育1. 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培养合格的驾驶员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

实施细则中将加强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和考试的质量,并加强对驾驶员的道德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2. 公众安全宣传通过广告、媒体和社区等渠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度和遵守交规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氛围。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xx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xx年4月30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整理的20xx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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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分局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项目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完成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分局管理制度,项目部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包括与每位驾驶员订立交通安全行车协议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四条项目部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安环部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六条主要行政负责人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在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及项目部领导下,安环部全面负责项目部驾驶员(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严格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定期保养及运行、交接班等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项目部领导及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道路交通驾驶员及机动车第一节驾驶员第十条项目的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地方交管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制度。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的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被交管部门罚款,该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或控告;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并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节机动车辆第十六条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

第十条严禁强行超车、超速、逆道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有关在高速公路行车的特别规定,严禁人员、货物混装。

第十八条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设备、货物或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并办理准运证,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指挥。

第三节业务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报废更新等,由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或专管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项目因工作确需租赁机动车辆的,应持相关审批手续、协议书及车辆检验合格手续,并报分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到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或专管人员处办理有关备案事项。

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安全教育、查车况、查制度落实,上路抽查率不低于30%。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根据规定于每月底前向分局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通事故月报表》,不得隐瞒事故,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总结。

第四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交管部门和分局主管部门及专管人员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上报分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章场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第二十六条场内机动车辆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七条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时必须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二)不准驾驶、操作与证件规定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车厢(斗)内不得载人;(三)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吸烟、饮食、闲谈等一切有碍安全的活动;(四)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上岗作业;(五)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6-12个月没有从事本岗位工作的,重新上岗前应按规定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超过1年的需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已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操作工作。

第二十八条场内机动车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场内机动车改装、出售、报废时,分局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及时向地方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第五章场内道路第三十二条场内道路应平整、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应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陡坡、弯道、交叉路口、窄桥、隧道、人行横道等复杂危险路段应设置减速、危险等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在行车道上放置设备物料。

第三十四条场内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应有临时通行和保护安全措施,并设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六章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堆垛、装载、停放的全过程中,因碰撞、碾压等原因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的事故称为场内交通事故。

因场内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设备等损坏,报分局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会同设备部门估价定损,参加保险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部门。

第三十六条凡同时具备下列5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场内交通事故:(一)与车辆有关。

即指机动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行驶或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二)在特定的地点。

即指机动车辆在场内生产区域发生的事故;(三)车辆处在相同或相对的运动中。

即指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辆不是静止的,而是处在相同或相对的运动过程中(包括车与物、车与人、车与车等);(四)具有应承担的责任。

即指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五)造成了事故的后果。

即指由于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车辆、物资损坏的事故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场内交通事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参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制度的规定认定事故性质,分清责任,进行查处。

项目发生场内交通事故(指一般及一般以上的事故)应立即上报分局、分局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由分局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因场内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符合国家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时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章考核、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项目交通事故列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与安全生产综合奖惩。

具体控制目标为:(一) 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起/2万元以下);(二)项目交通事故月报表的统计截止期为每月30日,年末为12月31日;按道路交通事故和场内交通事故分别填报。

第四十条年度安全、先进驾驶员和先进集体的评比,按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进行,所需奖励费用,由各项目自行解决;被评为年度安全、先进驾驶员应记录入个人驾驶档案。

第四十一条驾驶、操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不准私自处理;否则,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该驾驶、操作人员自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加倍处罚。

第四十二条项目对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事故责任、事故性质大小等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外,并可视情节扣发奖金、罚款、扣证、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提请有关部门吊销驾驶证。

第四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汇报,写出事故经过及检查。

如隐瞒不报或伪造、破坏事故或肇事后逃逸的,将一律从严处理,并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四十四条项目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将按“四不放过”原则,在相关部门的指导或组织下,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条违法在驾驶室以外车体处站立或乘坐 (汽车类按汽车相关规定执行)、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一律自负。

第四十六条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公安交警部门处罚外,单位还应予以罚款,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机动车辆”,是指各项目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各种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胶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二)“场内机动车辆”,是指各项目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域或工程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核牌的除外)、电瓶车、叉车、翻斗车、自卸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汽车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车辆;(三)“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分局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四)“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是指与各项目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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