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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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

论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和客体世界各国都是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专利法的。

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专利3种:保护的主题常见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4种。

但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事实上的保护主题不断扩展,几乎是无所不包。

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制。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787年,美国在其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制定了“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并以此确定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促进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其各自的发明享有专有权利。

美国也是世界上将“版权专与利权”条款写入宪法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

1790年,美国在其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产品、引擎、机器和设计,以及上述客体之改进可以授予专利权,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4年。

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并以此作为专利的审查标准。

1793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如下修改。

①将审查制改为注册制;②重新确立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为没有公知公用的,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以及上述客体的改进;③同时结合一些典型判例,构成美国专利法的基本框架。

1836年,美国对其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不仅恢复了审查制和获得专利权的审查标准,即所述发明应具有“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审查标准,并设立专利局及相关的审查程序。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全面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

虽然其间对其进行过多次局部修改,但一直保持其基本构架。

因此,1952年专利法也称为现代专利法,被编辑到美国法典第35编,称为Title 35of the U,S,C,或35U,S,C,1 952年美国专利法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在新颖性判断的基础上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规定要获得专利权,一项发明不仅应当是过去所不曾有过的,还必须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nonobviousness)的。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产,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概况、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1.版权法版权法是保护创作作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赋予作者对原创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在美国,版权法的基础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该条款赋予国会立法保护创作作品的权力。

实际上,美国版权法的根基是《1910年著作权法》和《1976年著作权法修正案》。

美国版权法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如文学、音乐、艺术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期限和权利的转让等相关事项。

2.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技术的独占权,是创新者保护其发明的法律制度。

美国专利法可追溯到1787年,其基本法律是《美国宪法》第一条款和《1789年专利法》。

专利法规定,只有满足创新性、实用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可被复制性等条件的发明才能得到专利保护。

在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可以延长。

3.商标法商标是区分和认可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商标法的核心是《1946年兰哈姆法案》,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维持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可连续续展。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知识产权法制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来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其中包括:(1)执法机构:美国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美国版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等,负责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处理有关纠纷。

(2)民事救济:知识产权持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惩罚性赔偿。

(3)刑事制裁: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法律规定了刑事制裁,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4)国际合作: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5.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美国,知识产权被广泛认可和重视。

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美国专利法若干问题
计算机软件与商业方法专利
– 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权保护,进而延伸到商业方法
– 软件的专利权保护
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 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思想观念,包括数学方法 ,不能 获得专利权保护 二者的结合:运用自然法则、物理现象、抽象观念和数学方法 所作出的具体的技术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又可以成为 专利保护的客体 保护的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而非抽象原则
三、一些特殊规定
公正义务
– 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过程中,就新颖性、非显而易见 性和实用性,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 关的发明 – 不公正行为或欺骗行为:故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 信息,将导致专利权无效 – 1970年“拜克曼”案:专利局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 1970年 拜克曼” 应当依赖于申请人;申请人不得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 利申请程序 – “所有权利要求”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隐瞒,导 所有权利要求” 致整个专利权的无效 – 必须真实,否则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将以此击败专利 权人,灾难性的后果
二、专利保护客体
商业方法专利
–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专利泛滥 随着两个判例的作出,“商业方法” –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硬技术”派(hard technology)
强调技术特征,与物质世界的关联,与产品的关联 否定商业方法专利 与欧洲专利局的观点接近
–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软技术”派(soft technology)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 专利局,既然有1930年法和1970年法,则发明专利中的“产 品”或“物质合成”,不包括有生命的东西 物质合成”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及申请流程解析

美国专利制度介绍及申请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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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制度简介及申请流程
权利要求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 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与独立权利要求同属一个方面。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超过3个,总权利要求超过20个,均需交附加费。 举例: What is claimed is: 1. A 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a semiconductor package structure comprising: providing a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comprising a conductive pad, wherein the 4. 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conductive pad is coupled with a circuitry of the semiconductor substrate; forming a patterned passivation layer to expose a portion of the conductive pad. 2. The method of claim 1, wherein forming the uneven surface of the conductive pad comprises forming a plurality of recesses in the conductive pad.
2. 专利特点 2.1 发明专利 a. 只有发明人才可获得专利,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 表示自己是专利的发明人,同时对申请文件负责。 b. 授予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在通过申请前没有在本国被别人知悉和使用,也没有在其他国 家被授予专利权或出版;在本国或国外,发明被授予专利或出版,或者 发明在本国被公开使用或销售,不超过一年。 4.--精准医疗政策情况 不显而易见性 虽然本发明不与其他人的发明完全相同,但从整体上说 ,本专利权的主题对于该主题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 见的,则不能被授予专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专利制度的建立也绝不是一蹴而就、一夜之间的事情, 它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试图简略地综述美国专利体系建立过程的重大事件, 通过几个世纪以来美国人对美国专利法认识的不断深入, 从一个侧面加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而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则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早在1215年, 英国的《大宪章》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 保护了贵族与自由民的权益, 形成了“法律至上, 王在法下”的英国社会法制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

17世纪初, 由于连年战争, 穷兵黩武, 英国国库枯竭, 英王负债累累。

英王不得不采取滥授专利权等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甚至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淀粉和硝石也都成为英国王宫贵族的专利对象。

于是, 日用品物价飞涨, 民怨沸腾。

法官和国会议员当然也深受其害。

国会与英国皇室冲突的结果是英国国会通过了《垄断法》。

《垄断法》宣称在普通法中垄断是无效的, 但是专利除外。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该垄断法是一部反垄断法。

《垄断法》废除了以前英王授权的所有专利证书。

该法规定为新产品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提供不超过14年(即手工艺学徒期的两倍)的独占保护, 授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

该法还特别强调专利证书的授予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抬高物价而损害国家, 不能破坏贸易且一般不能给社会带来不便。

《垄断法》规定只有新产品才能得到专利证书, 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

这对美国的制宪者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世纪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方方面面都打上了宗主国的烙印。

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在17世纪40年代最早批准了类似于美国现行的发明专利。

虽然独立前美洲殖民地专利习惯法应归功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 但是垄断法从来没有直接适用于美洲殖民地。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构架和立法程序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来自于《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款和第十八款。

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即:“(国会有权)(8),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期限的排他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和)(18)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

这一条款为专利和版权的宪法条款,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则体现在有关贸易条款中。

商标立法以各州法为主,直至1946年才制定了联邦商标法。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专利法》、《著作权法》为联邦立法,《商标法》则主要以州立法为主,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这也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一个特点。

同世界其他国家基本一致,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根据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型态和不同权益而确定。

除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之外,其中的区分是根据某种知识、标识或象征符号在一定期间内授与专属的使用权为立法的主要内容。

当然,对于某一特定产品而言,可能同时受到不同型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有以下几类:(一)版权及邻接权(Copy right and neigh boring rights)美国的《版权法》最早制定于1790年,当时的保护范围只限于书籍、地图和期刊。

1909年才扩大为所有作品。

1976年美国制定了第三部《版权法》,即现行版权法,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多次修改,几乎每年修改1—2次。

本世纪初,由于美国不满意《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另组织一些国家成立了《世界版权公约》,以对抗《伯尔尼公约》。

当时的美国,是一个盗版王国,大量盗版欧洲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建立了一套与众不同的版权制度。

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版权登记制度。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于198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美国加入国际公约的程序是先修改国内法,再批准加入公约,这也是美国内法多次修改的原因之一。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明确规定:“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这也是《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

现行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过两次重大修订。

1999年11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其中多项重要条款直接列入现行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等。

2005年6月,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再次修改《美国专利法》。

2007年9月7日,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

该法案对现行法进行了三处重大修正:其一,修改专利持有人的定义,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其二,在USPTO 设置再审程序,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USPTO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修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由以往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计算赔偿金额改为以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

该法案现已提交参议院讨论。

美国专利局于1802年成立,当时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专利相关事务。

19世纪初,商标事务亦纳入专利局的辖权范围。

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专利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

其主要办公设施现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一、职能USPTO的主要职能包括:1、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2、为发明人提供与其专利或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相关的服务;3、通过实施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管理专利、商标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向总统和商务部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出谋划策;4、为商务部和其他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5、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及其动因

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及其动因

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及其动因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这标志着美国自1952年以来最大规模的专利改革法案得到通过,同时这也是美国在近60年的专利改革发展的进程中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专利法制度的国家之一,注重运用保护性政策促进创新性活动,所以它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全世界的目光。

《美国发明法案》对美国专利法的修订涉及专利实体法,专利申请程序以及专利机构改革多个方面。

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必将对专利法的国际协调和专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美国专利法的改革将对我国专利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值得密切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标签:美国;发明;专利制度;保护1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1.1现代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1)第一阶段(1790年—1952年)。

1789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间对其作品或是发明享有独占权。

”从而确立了专利制度的立法基础。

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由林肯总统签署。

19世纪工业革命推动制造业迅猛发展,技术创新要求各国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护。

美国专利制度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大量专利得到授权,专利诉讼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2)第二阶段(1952年—2003年)。

195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构架。

其中包括两个主要的变化,在成文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不仅仅是新颖性和实用性,还包括非显而易见性。

1954年,对有关植物专利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澄清经培养的突变体、突变型、杂交体和新发现的籽苗可以授予专利。

1982年规定,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不再在3年半、7年和14年三个时段中任选一个,而是固定为从授权之日起14年。

(3)第三阶段(2003年—2011年)。

2009年成为美国专利法转折的一年,美国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主席共同主持会议宣布将正式将2009年的《专利改革法案》提上议程,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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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美国是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早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政策、执法、制度安排等各方面都已经比较完善。

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制订了专利法。

1790年,美国颁发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美国尚处于农业经济社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对象,专利法在早期没有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

直至南北战争前夕,制造业已占了12.1%的份额,为适应工业革命的需要,1836年,美国对首部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颁发了大量的专利证书,极大地刺激了国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当时的农业机械化、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科技动力。

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新趋势,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技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美国国际贸易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相应地从国内贸易领域扩展到了国际贸易领域。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奠定了现行专利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

目前,美国专利法共293条,载于《美国法典》第35编。

该法保护的专利有机器专利、制品专利、合成物专利、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6种。

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17年,从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限为3年半、7年或14年,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自行选定。

在世界上众多专利法中,美国专利法有许多独特的规定:
(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应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给雇主。

(3)采取“完全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

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

凡是提交到美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均实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完全审查制度使得美国企业和研究机构做出的许多重大发明创造在取得成功之后较长时间内处于保密状态,一旦实用化、产业化时机成熟,突然以专利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

美国的企业和研究机构正是利用这一点,使自己的发明创造能较长地维持垄断地位。

(4)对专利文件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

比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书写必须依法和全面。

如写得不全面,不仅限制发明人本应得到的保护,而且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其得到的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举例而言,根据美国法律,说明书中应列举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例,如果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所知的最佳实施例,专利有可能被宣布无效。

(5)实行再颁专利制度。

如果由于并非专利申请人有意识的欺骗,只是提交的申请文件有缺陷,致使专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专利局可以根据修正后提出的新申请重新颁发专利证书,但新的再颁专利的期限为原专利期限的未届满部分。

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鼓励创新的精神,以宽宏容忍的态度对待创新中的错误。

(6)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

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

对外国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区法院受理。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专利“申诉委员会”申诉,不服“申诉委员会”的决定的,有权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

近年来,美国专利局平均受理专利申请案10万件左右,批准专利权达7万件左右,相当于每年世界专利权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外国人专利申请案已达到总数的38%。

美国专利法制订、修改和实施的活动对世界专利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拥有者可以出卖专利权,大公司能够把一个工业部门中的全部或绝大多数专利权收买过来。

著名的贝尔公司在电话业的统治地位就是建立在早期专利权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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