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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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为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和景观效果,促进林木正常生长发育,规范林木经营管理修剪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根据森林法规、相关技术规程,结合北京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管理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林木修剪作业调查设计制度编制作业设计前应先开展外业调查,所在地区县或乡镇林业部门应派技术人员参加调查,确定需要修剪的林木数量规模。

修枝、抹头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编制;截干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管辖范围内的林木修剪,可自行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设计。

施工作业设计内容应包括:当地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施工地点、修剪原因、修剪方式、修剪任务量、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有关图表等。

采用截干方式的,应计算出采伐蓄积量。

二、实行施工作业设计申报制度修枝施工作业设计由林木所有者自行组织编制实施,不需审批。

抹头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按相关规定应报区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截干施工作业设计应按森林采伐管理规定执行。

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拨交、公示,加强检查监督施工前应在当地乡镇所在地和村委会所在地及其施工现场公示,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务在其办公地点和施工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任务量、施工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施工作业负责人、反映问题联系电话等。

修剪作业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施工。

当地乡镇林业部门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监督指导修剪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

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京绿造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绿造发〔2013〕2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为规范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营造大规模、大尺度城市森林,根据平原造林工程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技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区县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在认真总结2012年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城市森林建设经验,并经过反复论证研讨,用于全面指导平原造林工程建设,规范工程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成效的重要技术规范。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实施细则》的重要性,把《实施细则》的各项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到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的始终,确保高质量、高水平推进平原造林工程建设。

二、要认真执行《实施细则》,强化应用指导各区县要把《实施细则》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作为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和开展质量监督、技术指导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衡量各标段工程建设质量成效的重要依据。

监理公司在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落实监理任务,严把技术标准关,确保工程建设水平。

三、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各区县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队伍和监理人员培训班,使工程建设人员充分理解和把握各项技术指标和措施、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实现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各区县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指导书》和《北京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指导书》和《北京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指导书》和《北京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京绿城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指导书》和《北京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的通知(京绿城发〔2014〕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园林绿化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北京市市级绿道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发改〔2014〕11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指导书》和《北京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规范开展你区(县)绿道规划设计工作。

附件:1.《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指导书》2.《北京绿道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2月27日附件1: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指导书(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建设要求,规范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北京市绿道建设实施有效指导和规划控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特制订本指导书。

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编制北京市区县绿道体系规划,除参照本指导书的要求之外,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区县绿道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由区县政府组织进行,规划成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园林绿化局进行审查,最终报区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或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第二章绿道及其分级第六条绿道是一种串联各类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适用于步行、骑行等慢行休闲方式的线性绿色空间,具有美化环境、文化展示、健康休闲、沟通城乡等多种功能。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平原生态林养护管理2021年春季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平原生态林养护管理2021年春季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平原生态林养护管理2021年春季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京绿办发〔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平原生态林养护管理2021年春季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京绿办发〔2021〕143号各有关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平原生态林高质量发展,确保2021年各项林木养护措施规范、科学、有序地落实,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11号)要求,我局于4月14号至4月30号组织开展了2021年平原生态林养护管理春季检查考核工作。

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检查考核结果本次春季检查涉及全市14个区和市有林单位,检查地块共计277个,外业检查内容包括林分质量、林地质量、养护措施三类共14项,内业考核农民工就业、养护方案、养护日志3项。

检查结果:现场检查地块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地块162个,占比58.48%;得分95-85分(含85分)的地块107个,占比38.63%;得分85分以下的地块8个,占比2.89%。

其中:通州、大兴、平谷综合评分优秀,怀柔、房山、朝阳、海淀、门头沟、顺义、首发、密云、首农综合评分良好;丰台、延庆、昌平综合评分一般。

平谷锦绣绿都、怀柔怀资、顺义百环、房山韵景、通州于家务林场等10家养护单位的养护地块被评为优秀。

昌平五环清馨、丰台北天堂、延庆永宁镇人民政府等8家养护单位地块问题严重,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石景山、市水务系统的有林单位被检查地块数较少暂不参与排名(详见附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地块养护管理不到位或失管。

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缺树和死树未及时补植、树木未修剪抚育或修剪不规范、林地卫生差等养护不到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进一步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全市生态公益林质量精准提升,促进首都园林绿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近年来,我市实施了两轮百万亩造林绿化等重大生态工程,森林面积大幅增加,全市森林覆盖率已达44.6%。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经营管护工作,着力提升森林质量,推动首都园林绿化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增强林业碳汇能力,助力双碳行动,提升森林多重效益和服务功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一是要增强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的全局意识。

当前,我市通过实施重大生态工程,形成了平原生态林(含五河十路、一道二道绿隔等完善政策林地)、山区生态公益林、以及矿山修复、退耕还林等多种类型的生态公益林。

鉴于各类型生态公益林在资源特性、支持政策、技术措施和管理模式上具有一定共通性,各区在管理上要逐步探索融合发展,将各类型生态公益林管理逐步纳入一体化框架,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检查监管。

同时,也要根据不同类型生态林的功能、经营目标,按照经营管护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经营。

二是要找准经营管护工作的短板。

我市的生态公益林主体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营造的人工林,林分结构简单,生物多样性不够丰富,大部分还未形成稳定森林生态系统。

在山区,森林经营欠账多,侧柏、油松等林分密度大,林下天然更新难度大,已出现林分退化情况,亟需加强抚育间伐,按照全周期经营理念开展森林近自然经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绿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林场、苗圃:《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的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Ⅳ级林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调整备案管理,不计入定额。

第三条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

第四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本市年度内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第五条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工程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体系和办法。

第六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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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京绿造发[201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京绿造发〔2014〕7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新增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巩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市总指发〔2013〕4号),现制定《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4月16日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
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强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所植林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以下统称“林木资源”)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管护”)应当遵守本办法。

平原地区原有林木资源的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林木资源管护的原则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区域管理统筹、资金政策统筹、抚育经营统筹、农民就业统筹,确保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不断增长,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核查验收和对区县园
林绿化局的考核,制定林木资源管护标准、监督考核办法、检查验收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区县林木资源管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管理机构,制定本区县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编制年度养护管理方案,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乡镇林业站在区县园林绿化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林木资源管护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林木养护
第七条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原则上由区县园林绿化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可以由区县园林绿化局指定具有一定林木资源管护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集体林场。

第八条管护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或造林营林施工丙级以上资质;
(三)招聘本地农民参加林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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