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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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OO三年一月七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它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卫星
移动通信网
GPRS();CDMA1x();3G();其他:
微波通信网等其他网络
接收终端
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手持终端设备();
其他:
传播方式
频道播出
点播(含下载)
其他
传播范围
全国
特定范围
播出节目内容
(可分为新闻,电影,电视剧,综艺,体育,音乐,戏曲,教育,科技,财经,气象,军事,生活信息,等)
自办节目
新闻
自采
转载
其他节目
内容
自制节目
非自制节目
集成或转播节目(可附页)
节目提供者
节目提供者的广播电视频道名或网上播出名称
节目内容
(三)审批意见
盖章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年月日
批复文号
许可证编号
备注
1、本表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各项目均须用钢笔如实填写,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有空项,如对项目含义存有疑问,请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咨询;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通信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企业();
其他组织:
注册资本
隶属单位
无();有:
其他业务证照拥有情况
法定代表人
简历
(请另附页)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节目总编
简历
(请另附页)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修订)【法规类别】互联网【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七月六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三、监督检查要求
1.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材料审核过程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查阅对持证机构网站的日常监看记录。
4.根据监看和检查情况,在换证申请表上填写意见。
5.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审查方式
1.组织实地核查;
2.查审书面材料;如检验报告、现场考核报告等。
3.其他规定的方式。
审查程序
签收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考核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逐级上报审核。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二)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
审查司(局)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责任人
审核登记管理处×××
职责和权限
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
审查结论确定
1.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2.提出补充材料的建议;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必要时给予说明;
4.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对持证机构网站目前的节目播出情况进行查看,检查会否符合管理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
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

河南网络视听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河南网络视听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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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我局制定了《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5月8日广电总局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切实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真学习,强化培训,促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逐渐成为广播影视新的传播形式,接收终端也从计算机扩展到电视机、手机和其它接收设备。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对于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广播影视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

从2005年5月至年底,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技术水平。

要组织本省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集中开展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法规的社会宣传,要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高经营机构的依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清理整顿,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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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开办主体、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是什么?如果与申请许可证时不同,是否已向总局申报?
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向总局备案
节目审查人员数量,是否经过相应培训,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认真落实
申请单位盖章
省级广电管理告和申请表即可,如果有许可项目变更的话,需要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重大变更项目需要重新申报。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
开办机构
节目总编
网站名称
联系电话
播出名称
(以下由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填写)
网上实际的播出名称、登录地址、业务类别、节目内容、播放方式、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与原许可证载明的是否一致
节目的来源、内容是否符合总局规定,是否拥有相应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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