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一、总则村民议事会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旨在促进村民参预决策、管理和监督村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组织形式村民议事会由全体村民组成,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基本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原则。
三、职权和职责1. 村民大会1.1 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和决定村庄的重大事项,如村庄规划、土地使用、村务经费等。
1.2 村民大会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
1.3 村民大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或者在必要时召开特殊会议。
1.4 村民大会的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村民的允许方可生效。
2. 村民代表会议2.1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代表村民行使议事会职权。
2.2 村民代表会议每届任期为三年,由村民大会决定。
2.3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和决定村庄的日常事务,如村民福利、公共设施维护、环境保护等。
2.4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听取和采用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2.5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代表的允许方可生效。
3. 村民自治委员会3.1 村民自治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组织和协调村庄的日常事务。
3.2 村民自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代表村民利益。
3.3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3.4 村民自治委员会应当积极推动村庄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
四、选举制度1. 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1.1 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1.2 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每一个村民都有平等的参选权和选举权。
1.3 村民代表会议的选举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村民自治委员会的选举2.1 村民自治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2.2 村民自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每一个候选人都有平等的竞选机会。
2.3 村民自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一、总则村民议事会是村民自主组织的民主参预机构,旨在促进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和社区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范村民议事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会议程序以及村民参预等方面的事项。
二、组织结构1. 村民议事会由全体村民组成,每位村民都有权利参预并发表意见。
2. 村民议事会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由村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应充分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愿。
3. 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议事会的工作。
三、职责权限1. 村民议事会有权制定村民自治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 村民议事会有权监督村级财务收支,保障村民利益。
3. 村民议事会有权对村内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如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
4. 村民议事会有权组织和协调社区公益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四、会议程序1.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团组织召开。
2.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应提前通知村民,并发布会议议程。
3.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纳入会议讨论。
4.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应当通过多数票通过,并记录在会议记要中。
5. 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要应当及时发布,确保村民知情权。
五、村民参预1. 村民有权利参预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2. 村民可以通过书面提议、口头发言等方式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议题。
3.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设立意见箱,接收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复。
4.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向村民通报会议情况和议事发展。
六、章程修订1. 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多数代表的允许,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发布。
2.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定期对本章程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社区发展的需要。
七、附则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以上为村民议事会章程的内容,旨在确保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和社区发展的顺利进行。
村民议事会将为村民提供一个平等参预、共同决策的机会,促进村民自治和社区和谐发展。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村民代表的村两委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享有议事权,但对需要决定的事项没有表决权。
二、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或通过下列重大事项:(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四)兴修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六)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皮标准;(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八)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九)推选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十)讨论决定下届村民代表人数;(十一)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也可由村党组织召集或申请由乡人民政府召集。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一般半年召开1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有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的;(二)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的;四、村民代表会议程序:(一)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的2/3, 会议有效。
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并报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数和列席人员名单。
(二)报告本次会议需要讨论研究的议题。
(三)报告上次会议做出决定的执行情况,请与会人员审议。
(四)报告下阶段工作,并由村民代表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如村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组讨论审议。
(五)村民代表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由应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相抵触。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宣布会议结束。
五、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真实、客观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内容。
《村民代表议事决策制度[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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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议事决策制度[大全五篇]》村民代表议事决策制度一、全体村民代表参加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
二、村民代表会议内容:1、重大财务开支;2、村务公开项目;3、讨论制定、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其他制度;4、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民主评议村委会干部;5、讨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6、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做好会前准备。
由会议召集人提出会议议题,并通知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中要组织好的事项。
1、清点出席、列席会议人员;2、会议按预定议程逐项议定,提议者可在会议上就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3、研究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出席人员要勇于发表意见,平等商讨;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一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研究情况,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出席者的正确意见拍板定案,形成决议。
对会议议题决定的事项,会议要明确承办人及完成的标准和时间;5、会议议题中个别意见不一致,一时难以统一,拿不准的问题,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商议。
6、会议要明确专人做记录,将会议参加人员和内容、讨论情况、会议形成的决议记录清楚。
会议记录要归入档案。
五、通过的形式。
一是投票;二是举手表决;三是讨论协商。
投票通过也有两种:一是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投票同意,方可形成;一种是以相对多数票同意即可形成决议。
举手表决,同样是两种形式:一是参加会议人中超过半数举手同意,即可形成决议;另一种是相对多数人举手同意的方案,即可形成决议。
研究协商的方式,一般是会议主持人根据每个与会人员表态,综合后以多数群众观点意见形成决议。
内容仅供参考。
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村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一、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政令畅通,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二、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90%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所决定的事项由参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会议由村委会召集主持。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可以由村委会提出,也要以由五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党支部、村委会商榷后确定是否交本次会议讨论。
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一般应提前两天向代表发出通知,告之议题,以便代表征求群众意见。
四、选举村民代表会议时,由村委会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方案,供代表讨论,在意见趋于一致时,再进行通过。
一旦通过,共同遵守。
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篇: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第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
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审议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应的决定;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发展规划;村年度发展计划;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的的使用方案;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决策方式: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由本村三分之二户代表参加。
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外的相关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一、总则村民议事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设立的民主自治组织,旨在促进村民的参与和决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村庄的发展和建设。
二、组织形式1. 村民议事会由全体村民组成,实行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代表。
2.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村民的利益,行使议事会的权力。
3. 村民代表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重新选举。
三、议事会权力和职责1. 村民议事会拥有制定和修改村庄发展规划、决定村庄事务、监督村庄管理等权力。
2. 村民议事会负责审议村庄重大事项,包括土地使用、农业发展、环境保护等。
3. 村民议事会负责监督村庄经济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
4. 村民议事会负责协调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议事会的运作机制1. 村民代表会议是议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2. 村民代表会议由议事会主席召集,会议议程由议事会主席和秘书长共同确定。
3.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需经过多数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4.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记录由秘书长负责起草,并公示于村庄公告栏。
五、议事会的管理机构1. 村民议事会设立议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2. 议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代表议事会向上级政府和村民报告工作。
3.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在主席无法履职时代行职责。
4. 秘书长负责议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议记录、文件归档等。
六、议事会的决策程序1. 议事会的决策需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
2. 决策前需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决策结果需及时向村民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七、议事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1. 议事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村庄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合法收入。
2. 经费的使用需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决定,用于村庄的发展和建设。
八、议事会的监督机制1. 村民代表会议对议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议事会的决策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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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由村民代表、非村民代表的村委会全体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需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三、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四、村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所作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提出。
由总支委、村委会、社管委或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内容,提交党总支大会讨论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告知会议代表。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提交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六、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有关事项:
(一)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重要自治性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发展规划,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等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水、电、路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三)讨论决定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四)审查全年收支预决算、重要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交、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并审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