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起点预热课件钟秀勇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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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钟秀勇民法讲义合同法共5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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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质权与留置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抵押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担保物权概述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地役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拾得遗失物一、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006-3-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此题出在《物权法》之前,C项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应修改为:则质权设立。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①占有质物。

②“收取”质物的孳息(《物权法》第213条)。

③保全质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16条)。

④抛弃质权(《物权法》第218条)⑤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219条)。

2.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物权法》第215条)。

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物权法》第214条)。

③质权消灭后,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物权法》第219条第一款)。

④及时行使质权(《物权法》第220条)。

三、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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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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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
【例】甲授予丙以代理权,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①直接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
(a)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其核心是产生代理权;
(b)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在法律行为中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功能在于通过丙的行为使甲的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或者补充。

(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换言之,互易合同是乙、丙订立的,但合同当事人却是甲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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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直接代理形成三方结构,代理人必须向相对人显示是在代理本人行动。

要求这种显名,是为了使相对人无论与谁进行法律行为,都不至于蒙受意想不到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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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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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

9-钟秀勇—民法预热讲义新起点备战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预热阶段民法讲义民法若干全新考点2006-2011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年份总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债法婚姻继承知产2006 74 10 15 25 4 3 2 4 112007 97 8 17 30 11 7 4 6 142008 95 14 24 21 11 10 4 1 102009 92 11 19 35 6 2 4 4 112010 90 11 18 35 6 5 2 3 102011 89 7 22 27 5 10 4 3 11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部门分值分值分布总则7分代理2分;法人1分;诉讼时效1分;人格权3分物权22分物2分;物权法定原则2分;物权变动4分;物权请求权2分;善意取得1分;共有2分;留置权1分;抵押权7分;担保竞合1分合同27分合同效力8分;代位权1分;合同转让1分;合同解除3分;履行抗辩权6分;违约金2分;转租1分;技术合同1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分;旅游合同2分侵权5分产品侵权2分;机动车道路事故侵权3分债法10分债的分类1分;保证4分;不当得利1分;无因管理2分;连带债务2分婚姻4分夫妻共同债务1分;无效婚姻1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离婚2分继承3分继承权的放弃1分;代位继承与继承方式2分知产11分著作权法5分;专利法3分;商标法3分【老钟曰】正在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朋友,钟某忍不住想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请您一定往心里去:①每年民法约占92分。

考查的知识点分三类:(a)每年必考的(从2002年不停地考到2011年),约占40分;(b)十有八九要考的,虽非每年都考,但2012年考查的概率在90%以上,约占35分;(c)剩下的,是偶尔考到的知识点,约占15分。

因此,民法复习的全部任务(注意: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对第三类知识点可不予理睬。

②司法考试的每一个科目(如刑法、民诉、法制史)都是这样子的!进而,复习司法考试的全部任务(注意:仍是全部任务),就是将前两类知识点掌握。

2011新起点预热班钟秀勇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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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c.关于80%=80%的再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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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备战 2011 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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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热班
民法(钟秀勇)
民法真题决定复习方法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题记:正确地运用才智。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 在前面很多(笛卡尔 Descartes 1596——1650)。
一、透彻地认知:规律
1.关于考试对象与范围的三个公式
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合同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答案〗BCD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 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新颖的 1.(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 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 承担连带责任。 2.(2010-3-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

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

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①国籍。

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

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③性别。

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

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终止。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定金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责任形态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故意侵权【例一】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

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例二】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

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

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的加害人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

【例三】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

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共同过失侵权【例四】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

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五】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

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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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真题决定复习方法题记:正确地运用才智。

行动十分迂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笛卡尔 Descartes 1596——1650)。

一、透彻地认知:规律1.关于考试对象与范围的三个公式第一个公式:20%>80%第二个公式:80%=80%第三个公式:20%≈02.关于80%=80%的一个例证1.(2007-3-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C)2.(2008-3-17四川)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

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

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B.乙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C)3.(2009-3-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原来的答案是A)4.(2010-3-7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

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

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BCD《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行使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b.关于80%=80%的又一个例证1.(2003-3-50)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委托乙寄卖行以200元价格出卖。

乙经与丙协商,最后以250元成交。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只能取得200元的利益B.甲可以取得250元的利益C.乙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D.乙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答案〗BD2.(2009-3-61)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

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答案〗ABD3.(2010-3-60)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乙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乙订立的合同是居间合同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答案〗BCD《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制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c.关于80%=80%的再一个例证1.(2005-3-63)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

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九天考资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答案〗ACD2.(2010-3-66)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

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

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者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答案〗BCD《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 80%=80%的实质内容(1)重要的1.(2010-3-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甲因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赔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2.(2006-3-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3.(2009-3-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4.(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答案〗C5.(2005-3-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2)新颖的1.(2010-3-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承担全部责任B.丙承担全部责任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2010-3-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前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答案〗B《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

第六条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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