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制度的缺失
浅析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浅析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何勇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近年来通过政府采购的实施,规范了权力的运行,极大的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较好的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了舞弊和预防了腐败。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政府采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制意识淡薄,缺乏依法采购意识。
一些采购单位的领导和经办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和依法采购意识,没有从思想上意识到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盲目地认为,只要个人在采购中没有谋取私利,怎样方便就怎样操作,不主动进行政府采购;一些单位存在“先斩后奏”在自行采购后,才向采购部门补办手续;一些采购单位甚至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自行采购。
2.采购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没有与政府采购预算很好的衔接,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政府采购的效益差。
按照正常程序,单位编制采购预算时应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单位资产使用实际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请购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后根据单位资产存量情况,会同财务部门一同制定单位的采购计划,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审核批复后,列入单位的部门预算。
而一些采购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没有按照该程序和要求实施,只是大概估计一个总数,内容不细化,或者在编制采购预算时采取与部门预算分别编制、单独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没有与政府采购预算很好的衔接。
二是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预算编制较粗,随意性很大,主要表现在市场调研不细致,编制的采购预算不精确,致使采购预算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对采购的商品未作具体说明,操作性不强,影响采购的效率;一些采购单位没有明确单位的采购部门,多个部门都进行采购事宜,致使单位采购缺乏计划性,随意采购事项频繁发生,造成采购的零散乱现象。
3.高素质复合型的采购评审专家的匮乏,影响评审质量;采购队伍人员素质和水平较低,与政府采购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整改措施

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整改措施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加强制度执行,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这些整改措施。
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不够严厉、对诚信机制的规定不够具体等。
需要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其次,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如宣传片、公开演讲等,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及,使各方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1.加强监督机制政府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次,要加大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控力度,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行为给予保护和奖励。
2.加强人员培训政府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人员培训应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实际操作技能的提升等方面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研讨会等形式,提供相关培训机会和平台,帮助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优化采购流程1.简化采购环节为了减少政府采购的时间和成本,政府应优化采购流程,简化采购环节。
首先,要减少审批程序,加快采购事项的办理速度。
其次,要规范采购文件的编制,减少文件数量和重复劳动。
最后,要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价,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专项整改报告

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专项整改报告
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专项整改报告
一、问题概述
公司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以下问题:
1. 采购流程不规范,缺乏标准化操作流程,导致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一
些不规范的行为,如未经招标程序直接向某供应商采购等。
2. 采购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采购决策不够科学、合理,存在一定的风险。
3. 采购合同管理不到位,存在一些合同未及时签订、未按照约定履行
等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整改措施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 完善采购流程,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确保采购过程规范、透明。
2. 加强采购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采购决策科学、合理,降低风险。
3. 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三、整改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改,公司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具体表现如下:
1. 采购流程更加规范,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得到了明确,采购过程更加透明、公正。
2. 采购人员素质得到了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得到了加强,采购决策更加科学、合理,风险得到了降低。
3. 采购合同管理得到了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各个环节得到了规范,公司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四、结论
通过本次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专项整改,公司采购制度得到了有效改善,采购过程更加规范、透明,采购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公司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但是,我们也认识到,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持续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采购制度的有效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工作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愈加显著。
本文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审批程序繁琐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审批程序繁琐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往往涉及到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因此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这些审批程序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也增加了采购成本,影响了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2.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部分供应商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到了更加详细的信息,从而使得他们在采购过程中占据了明显的优势;采购人员缺乏对市场情况和供应商的全面了解,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
3.采购人员素质不高政府采购工作中,部分采购人员的素质不高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这些采购人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市场情况不了解,对于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业务能力的评估不够全面和准确,从而导致了采购工作中的失误和漏洞。
4.腐败问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腐败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谋取私利,导致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失信。
二、对策建议1.简化审批程序针对审批程序繁琐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加速政府采购项目的进行。
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进行提供便利。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通过这样的信息共享平台,政府可以公开采购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的需求情况、采购标准、预算情况等,为供应商和采购人员提供更加公平和透明的信息平台。
3.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政府可以通过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描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为了履行公共职责,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然而,政府采购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产生了不良影响,需要寻找解决之道。
首先,政府采购的流程不够透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公开和不透明给了某些供应商以寻租空间,导致公平竞争受到损害。
同时,政府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也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情况。
其次,政府采购的制度性约束有待加强。
政府采购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容易产生不合规行为。
例如,违反程序和规则的操作、标的确定不恰当、过度集中采购权力等问题都存在。
最后,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也亟待解决。
政府采购涉及巨额资金,容易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
一些公职人员可能会利用采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操作不公正等漏洞来谋求私利。
二、解决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和公示。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与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招标信息、结果以及采购合同,让供应商和公众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有效监督采购过程。
2.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和审计。
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符合程序,避免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加强对供应商的准入和资质审核。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明确资质要求和评估标准,避免不具备实力和信誉的供应商参与竞标,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4.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细化和具体化,明确政府采购的权责和程序,增加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5. 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
借助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将政府采购过程线上化,实现电子招投标、合同管理、监管审计等环节的全程电子化,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
6. 加强监察和惩处,依法打击腐败行为。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引言: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200字)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与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本文将针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效率和公正性。
二、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400字)1.透明度不足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是保障公平竞争和防止腐败的重要因素。
然而,现实情况中,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招标文件往往内容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范,容易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的采购过程,加剧利益输送和腐败风险。
2.效率低下政府采购涉及到大量的行政程序和审批环节,流程繁琐、冗长,导致采购时间过长,效率低下。
此外,政府采购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导致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供应商难以获取到准确的采购需求信息,无法提前做好准备,造成投标过程不公平。
3.监管不到位政府采购领域涉及的金额巨大,监管力度不足,容易产生贪污、腐败等问题。
缺乏严格的监督制度和惩治机制,造成采购人员的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常常难以得到有效制约,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财政效益。
三、解决政府采购问题的对策(600字)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公布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供应商可以及时获取信息,提高公平竞争程度。
此外,应加强对供应商的信息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模糊操作。
2.简化采购流程,提高效率政府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流程,严格执行采购法规,减少繁文缛节。
同时,推行电子化采购,提供在线投标和在线支付服务,提高采购效率。
此外,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采购目标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加强监督与惩治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人员的规范行为,建立违规行为的惩治机制,严厉打击贪污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吕红军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23期吕红军摘要本文认为目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采购制度落实不到位,采购计划编制有误差,缺少采购专业人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机制不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解决措施:树立依法采购意识,健全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采购专业化人才队伍,以此提高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采购制度落实不到位在目前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存在着一个严重的现象,就是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有些采购制度形同虚设,采购人员还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或者不规范的流程进行采购,或者采购完成之后才上报,这些行为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反映了在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政府采购制度落实不到位。
并且我国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善的采购体系。
事业单位采购人员依法依规采购的意识也不够,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现象。
(二)采购计划编制有误差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步,就是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这是采购行为的依据和标准。
如果没有编制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不利于后期采购计划的执行。
但是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存在事业单位领导或者采购人员不重视采购计划编制的现象,认为采购计划编制出来也不能发挥作用,对采购计划不予重视。
一旦出现这种思想,后续采购就会发生乱象,出现预算金额与采购实际情况不相符、实际采购金额超标、采购物资不齐全、采购资金损失大等现象。
(三)缺少采购专业人才现在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并非任何人员都能胜任。
一支强有力的采购人员专业队伍,能帮助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快速进入正轨,并且能在采购中节省很多支出的不必要资金,对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短缺。
(四)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机制不健全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要高效率完成,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机制进行支撑,但是目前事业单位的采购机制不是很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的
问题 及解 决对策
口宋 阳 宋 军
一
、
政府 集中采购 机构 缺失和 设立不规范 例 ,也是 最为科学和完善的监督 。而相关部门将政府集
中采 购机 构放在招标投标管理局或行政服务 中心 ,完全
背离 了 政府采购法》设计 的初衷 。 ( 客观原 因。 二) 1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之初 , . 形成 的格局难 以调 整, 人 员关 系安排上 存在 博弈 ,都不希望打破利益格局。有些
在法规层面上
◆要理清两法的关系 ◆要对政府集中采购项 目有一个科学的界定 ◆法律应对是否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明确规定
安排之争。 因此 , 有些地方的政府集 中采购中心一直 由财 政部门代管 。 2 地方行政事业人员编制 紧缺 ,成立新 的单位有一 .
定 的难度 。 照 ( 按 (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 政府 集 中采购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 全额拨款 , 人员实行 参
公正和效 益的原 则 。
的集 中采购 目录确定” ;二是 “ 纳入集中采购 目录 的政府
采购项 目应当实行集 中采 购” ;三是 “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 中采购 目录 的政府采购项 目,必须委托集 中采购代理采 购”和 “ 纳入集 中采购 E录属于通用 的政府采购项 目的 , l 应 当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四是 “ 政府采 购监督
随着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 一些地区埘 《 政府采购法 理解 出现偏差 , 在行政机构
改革的过程中, 将依法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归并或撤销, 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隶属关系不清, 或根本没有没立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 这些做法完全违反了 政府采购法》 的规定,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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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解除制度的缺失 谷辽海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是:政府采购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标的;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消灭。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的。在整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存在我国合同法三种解除情形,那么,通过严密程序所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都将轻而易举地被解除。在此情形下,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和政府采购合同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目标都将落空。以下,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合同解除制度的缺位。
政府采购立法没有禁止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解除情形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缔结合同是当事人的自由,解除合同也是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约,有权决定与谁签订合同,有权决定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也有权决定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协商解除合同。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合同中的体现。自由解除合同是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之一,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的自由解除同样也应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当然,这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是背道而驰的。但由于我国立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在民事合同上,政府采购法又无例外规定,故只要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协商解除条件,当事人通过协议,重新成立一个合同,将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解除条件就是允许的。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协商解除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商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要使解除合同有效成立,也须有要约和承诺,双方达成了合意,就发生解除的效力。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故在政府采购合同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可见,在合同法所规定的协商解除情形下,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缔约环节各阶段的严肃性将徒具形式。
政府采购立法没有禁止单方解除合同 笔者这里所说的单方解除,是指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定”不是指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因为前述已经说过,政府采购法中没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解除,故这里的“法定”主要是指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与协商解除不同的是,当事人一方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直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协商解除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如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直接解除合同。在前述五种单方解除条件中,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概念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是经常碰到的,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进行一些解释。首先关于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前毁约,而不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后的违约。
政府采购立法没有规定处理解除合同争议的机关 实践中,笔者经常碰到的是,供应商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习惯上向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而财政厅局通常也很乐意对供应商解除合同行为----------------------------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这是没有任何现行法律根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政府采购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解除权已经消灭或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应当裁判合同未被终止,合同关系继续有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从前述分析可知,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有权处理政府采购合同解除争议的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他的行政机关都没有主管权,不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主体,都不能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也不能行使政府采购合同解除争议的行政主管权力。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归类到我国《合同法》管辖,还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毕竟还是属于公法范畴,涉及到许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世界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政府采购合同主管机关,我们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目前还是存在着许多立法和现实的冲突。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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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撤销制度与合同法的不同点 谷辽海 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如果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撤销?向什么机构申请?在什么时间提出来?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没有特别规定。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前述三个问题都能够得到明确的答案。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归于无效。然而,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合同撤销制度与合同法所规定的截然不同。由此而来,矛盾将不可避免。 首先,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和条件存在着冲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原因和条件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等等。只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这些违法情形之一,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可撤销原因和条件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能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显而易见,这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是有质的区别。 其次,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存在着冲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如果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条件和原因,那么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有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然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或其他条款都没有赋予采购人或供应商享有撤销权,也无撤销权的例外规定。实践中,对政府采购合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通常是财政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笔者认为,即使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根据权力法定原则,行政主体在无法定授权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