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解除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5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能看到合同的影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京小槌普法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终止解除的区别 案例

合同终止解除的区别案例咱来聊聊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哈,我给你举个超搞笑的例子就明白了。
比如说,你和一家健身房签了个合同,这个合同就像一场婚姻(当然没那么浪漫啦)。
一、合同终止。
1. 概念。
合同终止就像是这个“婚姻”自然而然地走到了尽头。
它是因为合同约定的事情都完成了,或者合同到期了。
就像你在健身房的合同是一年的,一年时间到了,合同就终止了。
你完成了这个合同期限内的事儿,没有啥纠纷,双方就和平分手了。
2. 案例。
再举个例子,你和一家蛋糕店订了个合同,让他们给你做100个蛋糕,等蛋糕店把100个蛋糕都做好给你了,这个合同就终止了。
就像一场旅程,目的地到了,旅程就结束了。
二、合同解除。
1. 概念。
合同解除就有点像这个“婚姻”出了大问题,有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想继续过下去了,而且有正当理由。
这可能是因为一方违反了合同里的重要规定,或者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让继续履行合同变得不可能或者不合理。
还是说那个健身房合同。
假如健身房突然着火了,整个健身房都没法用了,那你就可以解除合同。
或者如果健身房说好了有高级教练指导你,结果给你派的都是啥都不懂的新手,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你也有理由解除合同。
2. 案例。
比如说你租了个房子,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不能在房子里养宠物。
结果房东有一天发现你养了只大狼狗,这就违反合同了。
房东就可以解除这个租房合同,把你赶出去(当然要按照合法程序啦)。
这就像两个人吵架,有一方犯了大错,另一方就有权利说拜拜了。
总的来说,合同终止是比较平和、自然的结束,而合同解除往往是因为有一些特殊情况或者一方犯错导致的比较突然的结束。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解除合同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理应用于具体情况中。
本文将对解除合同中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解除的基本原则在讨论解除合同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解除合同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被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应对解除合同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解除。
2. 合法原则: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
任何不合法的解除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平原则: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当损失的发生。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是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其它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常常围绕着解除条件展开。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或者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解除合同。
2. 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并确保解除合同的决定是自愿的。
3. 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解除权。
比如,受骗、被威胁或者对方严重违约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存在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在解除合同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 解除通知的形式: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通常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有时候当事人在通知方式和形式上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有效的解除通知成为一个难点。
2. 解除的时间起点:解除合同的时间起点通常是解除通知的发出时间,但有些情况下,一方主张解除生效的时间与对方主张的时间不同,因此争议产生。
浅议企业如何依法规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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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 应 当 注 意 的 问题 是 : 第 一 ,企 业 不 负 有 如 果 企 业 事 先 并 没 有 昭 示 录 用 条 件 或 者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注 意 的 问 题 是 :企 业 对 医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责 任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事 实 证 据 不 足 , 企 业 武 断 疗 期 满 后 的 职 工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 , 须 是 低 必 法 律 规 定 或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按 职 工 实 际 工 地 单 方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 是 违 法 行 于 其 原 工 作 的 体 力 或 脑 力 强 度 要 求 的 工 作 ; 作 的天数支付 劳动报 酬。 为。 如 果 属 于 有 意 刁 难 职 工 的 行 为 , 企 业 解 除 劳 ( )企 业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二 2 严 重 违 反 企 业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贯 彻 执 动 合 同 的 ,则 是 违 法 行 为 。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 出 现 这 种 情 行 《劳动 合 同法 》,要 求职 工 尤 其是 职 工利 2 职 工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 况 , 职 工 依 法 具 有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绝 对 益 的 代 表 和 权 益 的 维 护 者 工 会 , 必 须 积 极 主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职 工 不 能 权 力 , 而 无 须 再 告 知 企 业 ,甚 至 可 以 向 公 安 动 参 与 企 业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的 制 定 过 胜 任 工 作 , 企 业 首 先 应 当 考 虑 的 是 所 规 定 的 部 门 检 举 、 控 告 企 业 的 非 法 行 为 , 运 用 法 律 程 , 动 员 尽 可 能 多 的 职 工 都 参 与 到 制 定 涉 及 工 作 量 是 不 是 合 理 ,如 果属 于 不 合 理 的情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7篇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7篇篇1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张某的职位、薪资、工作地点以及公司的解雇条件和程序等。
然而,在合同期内,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计划对张某所在的部门进行裁撤。
公司遂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拟单方解除与其的聘用合同。
二、合同条款分析1. 合同主体:公司作为甲方,张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
2. 合同内容: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包括张某的岗位职责、薪资福利、工作地点以及公司的解雇条件和程序等。
3. 单方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重大事由。
4. 解除程序:公司需提前书面通知张某,并说明解除合同的依据和原因。
同时,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法律分析1. 公司单方解除的依据:公司计划对张某所在的部门进行裁撤,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2. 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公司在决定单方解除合同前,需提前书面通知张某,并明确告知解除的依据和原因。
此外,公司还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双方权益保护:在单方解除合同过程中,公司需确保张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按时支付薪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4. 法律风险:若公司在单方解除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提前通知或未支付经济补偿等,将面临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四、解决方案1. 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明确告知解除的依据和原因。
2. 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需支付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3. 确保合法权益:在单方解除合同过程中,公司需确保张某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按时支付薪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4.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以上分析和解决方案,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单方解除与张某的聘用合同时,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除与合同废止

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除与合同废止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合同的解除和废止是常见的情况。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或者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关系。
而合同废止则是指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无须履行合同义务。
本文将重点介绍合同协议中的合同解除和合同废止,并对其区别和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
一、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一致协商或者根据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终止合同关系的一种方式。
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决定,也可以是根据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自动生效的解除。
无论何种情况,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在合同解除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必须依法依约,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解除合同前应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保解除的依据合法有效。
2. 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双方应当在解除通知中明确表达解除意愿,并约定解除的具体生效时间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3. 解除后的权益保障: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妥善处理解除后的权益问题。
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需要退还支付的款项或提供相应的赔偿,解除后的义务或责任也应予以解除。
二、合同废止合同废止是指因为特殊原因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无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废止与合同解除不同,合同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关系,而合同废止则是因为特殊原因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废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无效合同:如果合同存在违法行为、合同标的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即合同自始无效。
2. 违约行为: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比如严重违背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根据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合同废止。
3. 特殊原因:如合同标的物或目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可能出现废止情况。
合同废止的效力和程序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浅议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 同解除 是指在 劳动合 同有效成 立 以后 , 没有 履行或 完 辞 职而终 止 、 因非 法解雇 而终 止 。
全履行 前, 当解 除条件 具备或仅 向将来 消灭 的 行为 。 动合 同的解 除意 苈
二 、 国 关于 劳动合 同解 除的 规定 我 我 国关于劳动 合 同解 除主要 从用 人单位 和劳动者 双方解 除、
L g l y t m dS c ey e a s 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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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中 0O 6 ( )
浅 议 劳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张 伟
摘 要 劳动 合 同的解 除 是劳 动合 同法 律制度 中的核 心 内容 ,学 界对 劳动合 同解 除有 不同 的理解 。本 丈首 先对 国外劳动 合 同解 除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论 述 ; 次进 一步 以劳 动合 同法 为 中心 , 用人 单位 和劳动 者双 方解 除 、 其 从 劳动 者单 方解除 和用人 单位 单 方解除 三 个方 面对我 国关于 劳动合 同解 除的 有 关规 定做 了具体 分析 ;最后从 经济 补偿金 与 赔偿金 制度 的角度 对劳 动 合 同解 除后 , 人单 位对 劳动 者 的经济 所做 的补偿 进行 分析 。 用 关键 词 劳动 合 同解除 经济 补偿金 赔 偿金
( ) 二 劳动者 单方解 除 劳动合 同
单 方解 除 即享有 解除 权 的当 事人 以单 方意 思表 示而解 除 合
法 国劳动 法典严 格限制 固定 期限劳动 合 同的使用 , 定 只有 规
味着合 同双方 当事人权利 义 务关 系消灭, 对于用人 单位 和劳动者 劳动 者单 方解 除和 用 人单位 单方 解 除三种 情况 进 行 了具 体的 规 来说都具 有很大的影 响, 尤其是对 于劳动者 , 除劳动合 同就面 临 定 : 解 着失业 。 因此 , 劳动 合 同解 除是 劳动合 同法 律制度 中的重 中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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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解除[内容摘要]: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
本文将简要地介绍国内外学者在协议解除是否纳入合同解除制度﹑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关系以及合同解除程序等问题的理论争议,并简单介绍合同解除的司法实践,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溯及力损害赔偿目录一、引言 (3)二、合同解除理论概况 (3)(一)关于协议解除 (3)(二)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 (3)(三)合同解除与请求损害赔偿 (4)(四)合同解除程序 (5)三、我国现行司法实践 (6)四、笔者观点 (7)五、结束语 (7)六、参考文献 (8)一﹑引言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它对于构建完善的合同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同解除不仅是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救济方式,而且对合同此后的效力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有效成立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任何一方都应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
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从有约束力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在某些特定的条件出现时,法律例外地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在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中,民法学界对于合同解除的一些基本问题存在较多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协议解除是否应该纳入合同解除的制度,或作为合同解除制度的一部分?合同解除的恢复原状如何理解,合同解除是否当然发生溯及效力?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上,二者是否可以并存?如果可以损害赔偿,赔偿的是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合同解除的程序怎么样?二﹑合同解除理论概况(一)关于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大陆法系又称为“意定解除”“反对契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契约以解除原来的契约,而使原来契约的效力消灭的法律行为。
①其本质是用第二个合同废弃第一个合同,第二个合同的合意解除第一个合同的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第29条作出统一规定:“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这就是说,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无需其它条件或原因的限制,就可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也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也认为协议解除完全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并不是针对违约而寻求补救措施。
②然而这是不是我们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呢?学界通说认为,协议解除是合同法解除制度的内容。
可是有学者认为,协议解除不是合同法的解除制度的内容,而是合同自由应有之义,并不适用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
③该观点认为:协议解除不应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中,并不意味我们反对当事人可以用协议方式解除合同。
是否承认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合同与要不要将此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任何内容的合同,至于是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关系还是消灭、终止或改变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只是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已。
订立合同是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协议解除合同是消灭一个已经存在的旧的法律关系,两者都是合同自由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的应有之意,无须将其规定在合同解除制度之中。
(二)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合同有无溯及力在合同解除制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上,学理上一般主张区别连续性合同与非连续性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区分连续性合同与非连续性合同而使解除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在非连续性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而体现此种溯及力的直接标志就是恢复原状,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常见的①李永军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②参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5页。
③张用江﹑汪少鹏:《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以及其他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
这些合同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无法适用返还原状,故这些合同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①也有人认为合同无论是否是继续性合同或非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一体地具有解除效力。
②该学者认为,对恢复原状的理解是理解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争议的关键。
恢复原状是指双方各自返还从对方受领的给付,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未履行合同前的状态。
③根据史尚宽先生的概括,尚无债务之履行时。
通常此时因解除,契约上之债权关系溯及的消灭,当事人间当然回复原状,从而无发生回复原状义务之余地。
在为债务之履行已为物权契约场合,恢复原状可以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1)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2)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3)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返还之;(4)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5)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于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之限度内,请求其偿还;(6)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④该学者认为如果对恢复原状作如此理解,在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上,就会得出一个颇为确定的结论——合同解除有溯及力。
由于合同解除一体地具有溯及力,因此合同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
但在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行使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作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效果上,都颇值称道。
其第7.3.6条(restitution,恢复原状)规定:终止合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主张返还他所提供的一切,只要该方同时亦返还他所收到的一切。
如果实物返还不可能或不适当,只要合理,应予以金钱补偿。
即在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场合,就各方的请求权行使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⑤(三)合同解除与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大陆法系有三种基本主张:其一为以德国为代表的选择主义,即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择一行使。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互相排斥,不能并存。
但这一原则并不适应实务上的要求,以致于德国判例也认为,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相互的原则,不适应实务上的要求。
最终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对此作了修改,使解约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相结合。
⑥其二为以瑞士、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两立主义,主张债权人得于合同解除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在两立主义内部,对于损害赔偿的性质,粗略地可概括为两种主张:(1)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说,即违约损害赔偿;(2)因合同解除之损害赔偿。
这里的损害是指何种损害而言,又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履行期待说,即因期待合同不解除而可完全履行所受之损害;其三为信赖利益说,此即瑞士债务法所规定的消极的合同上损害。
⑦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①李永军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346页以下。
②蔡立东:《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5月。
③张玉敏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97页。
④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页以下。
⑤转引自蔡立东:《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构》,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5月。
⑥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31页。
⑦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1页以下。
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97条亦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
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要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
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也有学者认为,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2)管理维修标的物所生的费用;(3)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而支出的费用。
但是,损害赔偿不应该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的赔偿。
②(四)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程序,各国立法体制不一。
《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债权人解除契约,必须向法院提起之。
法院依情形对于被告得许以犹豫期间。
”法国学者莱尼·达维认为,法国法设立这样规定的原因是只有在契约被严重违反的情况下,才允许将其废除,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失去了其因契约所带来的收益,其承诺已经毫无意义。
因而契约的取消不能没有法院的监督,因为取消契约可能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相当数量的赔偿费。
并且,法院还要审查在当时的情况下给予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补救时间履行义务是否合适。
③可见,法国法下的合同解除是一种司法行为,并且法律也不允许债权人事先放弃此种权利。
《德国民法典》第349 条规定:“解除契约,应以意思表示向他方当事人为之。
”但是,由于《德国民法典》受债务违反“二元论”的影响,在“不能”与“迟延”时也有所不同。
《日本民法典》第540 条规定:“依契约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一方有解除权时,其解除,对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而美国《合同法重述》则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如果是属于重大的违反约定或不履行时,当事人他方的义务消灭。
”前民主德国除适用协议解除外,还规定:“凡契约订立后情况发生变化,以致按照社会发展的现有水平以及订约各方的关系,要求其中一方执行契约不再合乎情理时,法院可以应一方的请求变更或解除契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约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双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遵循其规定。
④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在合同解除上一般是遵循以下方式:1﹑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如果解除合同需要办理特别手续的,如登记﹑批准等,应办理特殊手续方可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