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的有关法律问题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5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能看到合同的影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京小槌普法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

民法典解除合同条款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的基础,其对于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内容。
首先,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一方违约,协议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等。
而在民法典中,除了以上情形,还增加了相当数量的解除情形,例如:法定解除情形、撤销权、当事人变更等。
一、法定解除情形1. 重大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错误,至致不能履行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 实现合同目的丧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当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或目的已达到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当发生丧失合同目的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撤销权撤销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定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合同:1. 非因本人过失而误认或被迫受到欺诈。
2. 因被对方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规定,致使合同条款对自己明显不利。
3. 合同的缔结是在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自己接受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的情形下订立的。
三、当事人变更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变更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例如、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方式等。
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当一方转让其应得的权利或将其负担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一方违约一方违约是合同中常见的解除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84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一定数量的解除情形,对于当事人解除合同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情形,并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便在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时进行及时处理。
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的条件、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解除协议一经签订,原合同即告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对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受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一方认为对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可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
解除通知应当包含解除的理由、依据以及解除的时间等内容。
一旦解除通知发出,对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应。
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并不等同于放弃追究违约责任。
即使在合同解除后,受损方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处理工程合同解除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双方应当保留好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以备不时之需。
- 在解除合同前,最好先进行法律咨询,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 如果合同解除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合同解除法律后果及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合同解除作为合同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定原因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依据。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对当事人的影响(1)合同解除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支付货款、交付货物等。
(2)合同解除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违约损失,如违约金、赔偿金等。
(3)合同解除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信誉。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被市场淘汰,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
2.合同解除对合同相对人的影响(1)合同解除使合同相对人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合同解除后,合同相对人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利益,如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
(2)合同解除可能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遭受违约损失,如违约金、赔偿金等。
(3)合同解除可能影响合同相对人的信誉。
合同解除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被市场淘汰,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
三、合同解除的依据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方违约行为明显;(二)对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三)对方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四)对方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信誉损失。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

解除的法律难点与争议问题解除合同是一项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理应用于具体情况中。
本文将对解除合同中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解除的基本原则在讨论解除合同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解除合同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不能被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应对解除合同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解除。
2. 合法原则: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约定。
任何不合法的解除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平原则: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不当损失的发生。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是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其它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常常围绕着解除条件展开。
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特定事件发生或者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解除合同。
2. 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妥善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并确保解除合同的决定是自愿的。
3. 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解除权。
比如,受骗、被威胁或者对方严重违约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三、存在的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在解除合同的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难点和争议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 解除通知的形式: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通常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是有时候当事人在通知方式和形式上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有效的解除通知成为一个难点。
2. 解除的时间起点:解除合同的时间起点通常是解除通知的发出时间,但有些情况下,一方主张解除生效的时间与对方主张的时间不同,因此争议产生。
聘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聘用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聘用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聘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聘用合同解除的类型1. 双方协商解除: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聘用合同。
2. 单方解除: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和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3. 因法定原因解除: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因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聘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 劳动者权益保护(1)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2. 用人单位权益保护(1)招聘成本: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2)业务影响:合同解除可能导致业务中断,影响公司运营。
(3)招聘风险:合同解除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遇到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3. 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2)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3篇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3篇篇1甲方(违约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某些原因需解除合同,为了明确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概况及解除原因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于______原因,双方同意解除该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需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二、损害赔偿原则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具体损害赔偿事项1. 甲方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赔偿乙方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已经支付的款项、因违约导致的额外费用等。
2. 乙方在解除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赔偿。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4. 乙方在合同解除后,若发现甲方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导致乙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双方同意,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在一周内完成支付。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四、免责条款1. 若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若乙方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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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对合同解除的问题共规定了七条,仅仅七条的规定是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大量合同解除的案件,这就需要我们对合同解除的内涵有深层的理解与诠释。
笔者旨在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合同解除案件,浅谈对有关合同解除条款的理解。
一、如何正确理解协议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93条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协议解除;二是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二者均是通过当事人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尊重。
现笔者仅阐述一下对协议解除的理解。
实践中对协议解除的解释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应对是否终止履行、是否恢复原状,是否赔偿损失均达成一致才可称为协议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表示同意,就认为是协议解除。
笔者认为扩大对约定解除的解释和适用,既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也违背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尊重和减少当事人矛盾冲突的立法本意。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原告作为被告的加盟店,负责代理销售本地区的手机装饰业务。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有破坏信赖关系的行为,另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现原告以被告停业关闭、注册资金不到位为由,认为破坏了双方信赖关系,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
被告亦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原告没有按约定缴纳全部代理费,因此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返还原告已交付的代理费。
本案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原告认为约定的条件成就,有权提出解除合同,那么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意味着双方已就合同解除问题达成一致,笔者认为协议解除的法律特征,首先是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当事人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
协议应有具体内容,如果仅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同意,不能称为达成新协议。
其次,解除本身是卸除、消除之意,合同解除即解除其法律拘束力,从文意看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除时,应对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达成一致。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溯及既往无法协商一致,显然违背解除本身之含义。
再次,协议解除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相与配合和协力的作用,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双方对是否溯及等问题均未达成一致,其分歧并未解决。
如认定为协议解除违背立法本意。
最后,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理解往往不一致,一方要求恢复到缔约状态,另一方则仅指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仅对将来不发生效力。
因此双方在实质上并未达成一致,如法官认定为协议解除,则违背当事人真意。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事人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恢复原状均达成一致,方可称为协议解除。
上述案例中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终止履行。
因此不能称为协议解除,双方对是否返还代理费用并未达成一致。
对于原告是否有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法官应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作为衡量依据,从而判断原告是否享有解除权。
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呢?合同法第91条第七款规定,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本案虽然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并未达成一致,但对于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已达成一致,因此法官可直接援引91条判令终止履行合同,仅不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
二、协议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后,如果没有就违约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否影响合同的解除,是否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笔者认为如前所述,是否就恢复原状达成一致影响合同的约定解除,但对是否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不影响合同的解除。
因为首先,合同的解除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问题,其联系表现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因合同解除而引起的,但毕竟又不同于合同解除本身,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就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完全可以就合同的解除达成协议①。
其次,对非违约方的损害赔偿是在合同解除前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不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都存在,违约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合同的法律性质决定的,故损害赔偿的存在与否不能由合同是否解除来确定;最后,从立法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这里所指的合同解除并未将协议解除排除在外,它既包括法定解除,也包括协议解除。
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或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则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与被告某乳品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一份,由原告提供技术配方,被告负责生产,利润为五五分成,合同有效期为5年,如任何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万元。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两年后该企业停产,后原、被告达成解除协议,但并未提及损害赔偿问题。
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在这里笔者暂不讨论被告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仅就原告在协议解除合同后是否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行使诉权的问题作一评价,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因与被告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在该协议中未提出损害赔偿,应视为放弃赔偿权,故不应再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本身是对当事人真意的曲解,不能因为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提到损害赔偿的问题,就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损害赔偿的权利事关重大,对于是否抛弃应予明示。
尽管在解除协议中未提及该内容,也只能理解为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片面认为是对该项权利的抛弃。
当然这种损害赔偿应仅限制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而不能包括可得利益。
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该条规定的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的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在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均约定了条件;最终均导致合同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后果。
但立法者将前者放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将后者放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可见二者的作用和价值并不相同。
举一例说明:甲将自家耕牛租给乙使用,同时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就将耕牛还给甲。
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但如果双方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将耕牛还给甲,还是继续租用,则属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前者的条件成就,合同自然失效。
而对于后者条件成就,乙则取得了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乙决定解除合同,则乙必须主动在解除权行使期间内通知甲,并自通知到达甲时方可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乙因春耕无法租到其他的牛,不想解除合同,则可放弃解除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明确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律的适用不无意义。
l、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款,而93条2款实际上的含义是所附条件为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这种解除权以约定的形式取得,是94条法定解除权的补充。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则该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既向将来发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时②,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四、解除权人能否以对方未尽催告义务,作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理由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条规定的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该期限为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而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将消灭。
对于如何理解“经对方催告”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一些学者认为,在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必须要由非解除权人向解除权人作出催告,在催告以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行使解除权的,才能认为解除权丧失。
也有学者认为,在符合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催告,经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就可以认为解除权已经丧失。
实质上就是“催告”是非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是否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例如在一方根本违约以后,非违约方在长达1年的时间内未提出解除合同,并且继续接受违约方的履行,但在一年后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违约方并没有向其作出催告,所以不符合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解除权并没有丧失。
催告并不是确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催告只是赋予了非解除权人确定对方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非解除权人是否催告不应当影响到解除权因逾期行使而丧失的效力。
更何况在实践中非解除权人大多都是违约方,要由违约方来催告非违约方是否解除合同,且将这种催告示作为解除权丧失的条件,不符合情理。
立法者为解除权设立期限限制,目的就是要督促解除权的及时行使,使合同关系得到尽快的确定和稳定。
如果以催告作为解除权丧失的条件,也不会合立法的意图③。
解除权人在对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仍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的行为,是以默示的行为抛弃了法律赋予的解除权。
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默示可以作为解除权人放弃解除权的情形,但根据合同法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以类推出在非解除权人违约后继续履行合同,而解除权人又接受对方的履行,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希望合同继续有效。
五、合同解除的生效以当事人通知书准,而非法院作出裁判为准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定解除条件或者约定解除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即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各国立法对合同解除方式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必须通过法院裁判方可解除合同,即合同解除是一种司法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有的国家规定在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依法律规定合同自动而当然地解除。
我国采用的则是实际行使解除权,即即使在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合同也不能当然消灭,必须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当事人方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