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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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 友好 协商 解除 合同5篇

双方 友好 协商 解除 合同5篇

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5篇篇1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它是商业行为的基础。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需要解除合同,这就需要双方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本文将讨论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的重要性和步骤。

一、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的重要性在商业活动中,解除合同可能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双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进而损害双方的信誉和利益。

因此,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该友好协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友好协商解除合同还可以保持双方关系的良好,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保持商业合作的稳定和持续。

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双方可以共同商讨解决方案,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保障。

二、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的步骤在友好协商解除合同时,双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以确保解除合同的顺利进行。

1. 双方应该在解除合同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2. 双方应该确定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目的,以便双方为解除合同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3. 双方应该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解除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误解。

4. 双方应该根据协议的内容执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步骤,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保障。

5. 双方应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制定合适的补偿方案,以弥补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困扰。

通过以上步骤,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除合同,保证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和信誉。

三、友好协商解除合同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友好协商解除合同的案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供应商提供某种原材料。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某公司不再需要该原材料。

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某公司与供应商就解除合同进行了协商。

首先,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了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目的。

然后,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确定了解除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最后,双方执行了协议内容,顺利解除了合同,并制定了适当的补偿方案,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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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圈圃困■谂合同的单方解除杨成良薛平智摘要合同的单方解除并非合同解除的常态现象,因此,法律从实体到程序都应给予相对严格的规范。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阐明入手,分析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并就合同单方解除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程序从法律规定到学理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

关键词合同类型合同解除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1-0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没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当事人以诚信之要求应恪守诺言,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实现其订约之目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以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坚持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也有悖于合同立法的主旨。

因此,确立合同解除制度,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既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之所在,也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93、94、95、96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对这些内容规定及其理解学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

本文在研习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运用民法之基本原理对此问题略述己见,以期对合同解除制度之理解和完善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o虽然学界对合同的解除有不同的认识,如,“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并不包括协议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与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

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一些缺陷。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解除程序不完善:现行制度下,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没有明确的程序,导致经常出现拖延、双方互不信任等问题。

2. 赔偿标准不合理:目前的解除制度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员工,但赔偿标准是固定的,无法考虑到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因素,导致有的员工赔偿过低,有的员工则过高。

3. 监管机制不健全:目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很多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滥用解除制度,对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解除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解除程序,避免因程序不清而导致的双方纠纷。

2. 赔偿标准合理化:赔偿标准应该更加合理化,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因素进行计算,避免赔偿过低或过高。

3. 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监督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护员工的权益。

同时,加强对员工知情权的保护,确保员工对解除事宜有必要的了解。

劳动合同解除流程

劳动合同解除流程

劳动合同解除流程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约定的劳动关系,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需要解除。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解除的流程。

1. 解除通知劳动合同解除流程的第一步是解除通知。

无论是雇主解除还是雇员解除,都需要提前发出解除通知。

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提前期可能有所不同。

在通知中,需要明确解除的原因、解除日期以及相关手续和要求。

2. 解除申请在解除通知发出后,雇员或雇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解除申请。

一般来说,这包括填写解除申请表格,提供解除通知的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解除申请的目的是确保解除流程正式启动,并将解除事宜记录在案。

3. 解除协商在接到解除申请后,雇主和雇员应举行解除协商。

解除协商的目的是就解除事宜进行讨论和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就解除条件、经济补偿、离职手续等进行谈判。

协商的结果将反映在解除协议或解除合同中。

4. 解除协议如果双方在解除协商中达成一致,将签署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是雇主和雇员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解除事宜的文件。

协议中应包括解除的详细条款、解除日期、经济补偿等相关事项。

双方应认真阅读协议内容,并确保理解和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

5. 解除手续在签署解除协议后,需要进行一系列解除手续。

这可能包括员工辞职手续、工资结算、退还公司财产等。

雇主还可能向劳动部门提交解除报告或登记解除事宜。

6. 解除生效解除手续完成后,劳动合同解除生效。

此时,雇员将不再为雇主提供劳动,雇主也无需继续支付工资和提供员工福利。

解除生效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终止。

总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

解除通知、解除申请、解除协商、解除协议、解除手续以及解除生效是解除流程的主要步骤。

通过遵守规定的程序,可以确保解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应该充分了解解除流程,并在解除前咨询相关法律和劳动咨询机构,以保护自身权益。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3篇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3篇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3篇篇1甲方(违约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某些原因需解除合同,为了明确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概况及解除原因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由于______原因,双方同意解除该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需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二、损害赔偿原则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三、具体损害赔偿事项1. 甲方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赔偿乙方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已经支付的款项、因违约导致的额外费用等。

2. 乙方在解除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赔偿。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4. 乙方在合同解除后,若发现甲方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导致乙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双方同意,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在一周内完成支付。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四、免责条款1. 若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若乙方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定义和条件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根据某些特定情况或条件,通过协商或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2.达到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到期,自动解除。

3.双方协商不一致: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某些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决定解除合同。

4.解除协议:劳动合同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

5.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因疾病或年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解除合同。

6.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和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依法终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达到法定终止条件:劳动者因疾病或年龄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后劳动合同终止。

4.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能力有明显不符合要求,可以予以辞退。

5.双方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某些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决定终止合同。

6.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注意事项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协商一致: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2.书面协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可维护性。

3.确认手续: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支付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无法或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义务,就产生了所谓的“违约方”。

在此情境下,另一个未受损害的合同方往往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权利即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权利的法律性质、行使条件及其对合同双方的影响。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允许合同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合同双方权益而赋予的,使受害方能够及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同时,这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违反合同义务。

三、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条件1. 违约行为发生:必须有明确的违约行为发生,即一方未能履行其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2.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常,合同的条款中会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只有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3. 通知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应通知对方。

这既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4. 合理期限:在解除合同之前,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以纠正其违约行为。

只有在对方无法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时,才能行使解除权。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1. 对违约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违约方将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和法律制裁。

此外,其声誉和信用也可能受到损害。

2. 对受害方的影响: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受害方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减少损失。

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或合作伙伴,造成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如合同涉及第三方或关联交易,则行使合同解除权可能对其他相关方产生连锁反应和影响。

因此,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在某年某月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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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的主体、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详细的对合同解除进行了论述。

有些观点纯属个人见解,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主体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约定解除条件。

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就称为约定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这类条款容易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工具,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对该条款加强限制的趋势。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我们有必要借鉴这样的立法及司法经验。

(二)法定解除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综合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论述: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

换言之,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灾人祸类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

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一方当事人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款是当事人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时,相对人取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一般称之为“因预期违约而生之法定解除权”。

本款中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大陆法系中“拒绝履行”的类型,其意义为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却为拒绝履行的表示,要件上需此种履行属于可能,而债务人需“明确”而非“默示”表示其不欲履行债务,且债务人就该拒绝履行并无正当的权利方可。

其次,由“拒绝履行”的时间点做区分,可分为履行期届至前的拒绝履行和履行期届至后的拒绝履行。

在学理上,履行期届至前的拒绝履行称之为“预期违约”,此乃英美法上的概念,预期违约又可区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之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届时其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期前,债权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于履行期至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债务人就此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证其履行。

就预期违约的法律责任,中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所谓“明确表示”应指明示预期违约;“以自己行为表明”即指默示预期违约,依该条规定,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所以,中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应包含明示与默示预期违约的类型,于要件上,法定解约权需要求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方可,而违约赔偿请求权则无此限制。

发生竞合时,债权人得择一行使其权利,若债务人欲保留该合同关系,则行使违约赔偿请求全即可;若债权人不欲保留该合同关系,则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以终止该合同之权利义务关系。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笔者认为,这一项规定的是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如果是迟延履行次要义务,则不能适用。

所谓“主要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基本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之。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催告程序即可解除合同。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债务人的履行延迟都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履行延迟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履行是可能的,否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就谈不上履行延迟;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否则就构成不完全履行,而非延迟履行了;③延迟履行无正当理由。

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则不发生履行延迟。

债务人延迟的法律后果是:①债权人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如下:①债务人已为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②须债务人有过失,即造成造成不完全履行的原因是债务人引起的。

不完全履行包括:①部分履行。

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

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如下两个因素:一是违约部分的价款、金额或服务与整个合同价金或服务之间的比例。

譬如,出卖人应交付1000斤苹果,却只交付100斤,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

二是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

如出卖人部分履行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

但是,违约若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减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

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履行地点不当。

如未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

③履行方法不当。

如本应一次性履行却分期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

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

对此,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

比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410条)。

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

合同法在总则中作一般性规定,具体的合同解除情形留在合同法分则中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

为坚持我国合同立法的大陆法体系,有必要对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规定。

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

我国合同法仅在第94条第3、4项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

这种做法缺乏体系性。

因此,在合同法规定了根本违约这一基本法定解除条件后,应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从第94条第4项开始,逐一规定。

在细化上述各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后,再将“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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