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一、案例背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需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经济法学的框架下,合同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小明购买公司的产品1000台,总价为1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希望能够与公司进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公司认为小明应当履行合同,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三、分析与解答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履行的交易性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具有客观合理性,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合同。
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合同未生效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一)抗辩合同效力的法定情形;(二)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履行,违反法定的意思表示形式、程序或者有违背事实情况隐瞒的。
在本案中,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撤销请求的合理性。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合同在现实⽣活中的作⽤是很多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的效⼒,如果是⽆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中有撤销权这⼀规定,那么撤销权合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可撤销合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是怎样的1、⼆者产⽣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的原因主要有重⼤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合同⽆效产⽣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都⽆权⼲预;⽽合同⽆效中,⼈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当然⽆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效是当然⽆效、⾃始⽆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使撤销权;⽽合同⽆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合同撤销权的⾏使⽅式⼀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使,不⼀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式。
如果撤销权⼈主动向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对⽅未表⽰异议,则可以直接发⽣撤销合同的后果。
如果对撤销问题双⽅产⽣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种形成权,因⽽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使,为撤销权⼈单⽅的⾏为,⽆须相对⼈表⽰同意。
另⼀⽅⾯,《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可以直接向相对⼈⾏使撤销权,并能产⽣撤销权的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旦订⽴并不是就⼀成不变了,如果合同是在当事⼈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同是可以变更撤销的。
民法典上讲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②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成⽴以来,未曾⽣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一、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根据特定情况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与传统的固定式合同相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类型1. 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一种合同形式。
调整内容可以包括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
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时终止该合同的一种形式。
终止原因可以包括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等。
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既规定了可以对内容进行调整,也规定了可以随时终止该合同的一种形式。
该类型的合同具有最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也需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三、适用范围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履行期较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变数。
2. 当事人之间存在较为紧张的竞争关系,需要随时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市场变化。
3. 合同涉及到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四、注意事项1. 约定变更或者撤销条件时需要明确具体条款和时间节点,避免产生歧义和分歧。
2.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书面确认。
3.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如涉及到法律问题需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可变更合同撤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交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合同存在瑕疵,使得合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
本文将探讨可变更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 定义可变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后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制度。
2. 条件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无需具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可撤销合同: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 法律后果可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变更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
可撤销合同: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
三、可变更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指受损害方在合同成立后,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条件:(1)撤销权人须是受损害方;(2)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3)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2. 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
(2)返还财产: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
(3)赔偿损失:因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合同撤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恢复原状: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履行方式的法律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需要被撤销或者变更。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一份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在中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所有土地资源,不得出售、转让或者抵押。
在该法律规定下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内容,那么可以进行解除或者变更。
这种情况下,应该尽量保证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并且在解除或者变更前应该达成明确协议。
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如果合同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明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具体影响,并且解除或者变更应该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
四、合同条款不明确如果合同中某些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那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应该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明确解决办法。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违约行为对于合同履行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并且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以上就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具体案例都有其独特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尽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方式,并且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尽量避免模糊和歧义,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更好地解决。
可撤销合同论文:论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论文:论可撤销合同摘要法律必然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也必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因此,必须对合同法中各项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对可撤销合同的完善。
本文通过对可撤销合同的概念、种类、比较法的考察,进而探讨可撤销合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比较法一、可撤销合同概念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据此可知,可撤销合同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意思表示瑕疵。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体现其真正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明确一方当事人到底是受损害方还是获益方,不确定之概念,必须予以具体化。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可撤销的合同。
笔者认为此规定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正如伯莱尔指出:“法律条款的范围越宽泛,确定法律条款的意义则越难。
”所以仍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难题。
该条文明确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损害方。
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必须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受损害方仅有申请权而并不享有决定权,并且合同在未撤销以前是有效的。
若当事人只申请变更而不申请撤销合同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合同,这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笔者认为,可以把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概括为:(1)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
(2)仅受损害一方才享有撤销权请求权,未经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介入。
有些合同虽具有可撤销的事由,但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或许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什么是可变更合同

什么是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一)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1、法律行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及归属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是被欺诈、被胁迫、被乘危的人,发生了重大误解的人,在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中是受损失的一方。
(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3)撤销权的消灭①除斥期间经过。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销权人的放弃。
撤销权的放弃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弃。
默示地放弃撤销权一般是明知有撤销权而要求对方履行或者主动向对方提出履行。
(4)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消灭后法律行为即确定有效。
(5)行使撤销权的后果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溯及自始无效,其后果完全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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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法的依赖性和需求性越来越高。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连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
同时人们意识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人们不愿看到的非正常现象,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其一,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威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其次,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再次,受胁迫者因胁迫者的行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急迫需要是指情况紧急而迫切需要对方提供财物、劳动、服务等,紧急危难包括生命、健康的危难,也包括经济上的窘迫;其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再次,表意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表意人实施的行为,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拒绝对方请求);最后,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表意人的利益。
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为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仅有乘人之危的前提,而无显失公平的后果,则这种行为只构成胁迫;如果仅有显失公平之结果,但并非乘人之危所导致时,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否则仍应适用暴利行为的规定。
4、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即发生误解;其次,误解一方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对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再次,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所致;最后,误解一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显失公平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其次,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交易习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再次,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得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最后,不公平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易,致使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 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
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
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例如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本案中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