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_共10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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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一、案例背景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面临需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经济法学的框架下,合同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

二、案例分析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合同,约定小明购买公司的产品1000台,总价为1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希望能够与公司进行合同的变更或撤销。

公司认为小明应当履行合同,否则将面临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三、分析与解答1. 小明申请变更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履行的交易性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变更合同。

2. 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变更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在本案中,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是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具有客观合理性,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协商和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合同。

3. 小明申请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合同未生效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一)抗辩合同效力的法定情形;(二)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者履行,违反法定的意思表示形式、程序或者有违背事实情况隐瞒的。

在本案中,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小明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4. 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如何?公司拒绝撤销合同的合法性应当在于撤销请求的合理性。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司考民法讲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讲义:效力待定的合同司考合同法:行纪合同司考合同法: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司考合同法:分包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范围包括五种:①因欺诈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③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⑤显失公平的合同。

2.撤销权的享有者并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

①重大误解:仅误解方享有撤销权;②显失公平:仅受有不利益一方享有撤销权;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仅受害人享有撤销权。

须注意:使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事实的有无,应就代理人的情况作出判断,但撤销权的享有者仍为合同当事人,而非代理人(见【例1】)。

【例1】甲授予乙代理权,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时,遭受丙的代理人丁的欺诈而订立合同。

①代理人乙因欺诈订立合同,即可认定欺诈成立。

②撤销权的享有者为甲,而非代理人乙。

当然,乙经过甲的授权,可以甲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法律敎育网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转化①撤销前,可撤销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自始无效。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6篇篇1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可变更撤销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经济法学中关于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0台手机,并由乙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供应链问题,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

双方商议后决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延长交货时间。

双方协商后,决定将交货时间延长一个月。

然而,在延长交货时间后,乙公司却发现了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拒绝重新谈判。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按时交付商品并需重新谈判价格,否则将取消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延长交货时间是基于双方协商的情况,不应该影响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

经济法学分析: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规定,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旦成立,各方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出现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甲公司供货延迟,双方商议决定变更合同。

然而,乙公司却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根据经济法学的原则,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后的内容应当合理合法。

乙公司要求重新谈判价格,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的变更,因此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合同。

因为合同的重要性在于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商品并拒绝重新谈判价格,乙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合同。

结论:根据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进行变更。

合同解除协议11篇

合同解除协议11篇

合同解除协议11篇合同解除协议 (1) 经协商,双方愿意解除位于_________(铺位)的租赁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铺位退回给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必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工商部门办完营业执照迁址或注销手续。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计_________元(_________)按金外,还需支付共计_________元(_________)作提前解约赔偿金,总合计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双方再次证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乙方解约退租当日,租金为每月共计人民币_________整(_________),在此期间涉及金额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据均不作实,以防产生纠纷。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当日,一次性结清应付金额,乙方以收据收款。

六、乙方不得损坏铺位内设施和装修,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乙方退租当日,甲乙双方当面销毁所签<租赁合同>正本。

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在此之前双方所签定的所有租赁合同终止作废。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解除协议 (2) 经协商,双方愿意解除位于_________(铺位)的租赁合同,并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协议,条款如下: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铺位退回给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违约金,逾期达七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铺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土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案例

土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案例

土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案例
话说有个小县城要盖个超级酷炫的商场,就找了个建筑公司来干这事儿,双方签了合同。

这个建筑公司呢,在签合同的时候有点小坏心眼儿。

他们知道商场老板对建筑这行不太懂,就故意在合同里把一些建筑材料的价格写得特别高,比市场正常价格高出了一大截。

比如说吧,普通的那种建筑用的钢材,市场上每吨就5000块钱,他们在合同里写每吨8000块钱。

商场老板一开始没发现这个问题啊,就这么开始动工了。

可是呢,商场老板有个特别聪明的朋友,这个朋友对土建这方面可熟悉了。

有一天来工地看了看,发现这个材料价格不对劲,就跟商场老板说了。

商场老板一听,这还得了,感觉自己被坑了啊。

这时候他就发现这个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商场老板就去找建筑公司理论,说你们这价格写得太离谱了,我要变更合同里的材料价格条款,按照市场价格来。

建筑公司一开始还不愿意呢,觉得合同都签了,就得按照合同来。

但是商场老板有理有据啊,他说你们这是欺诈,要是打官司你们肯定输。

建筑公司想了想,觉得也是这么回事儿,要是真打官司,自己肯定没好果子吃。

最后没办法,双方就重新协商了材料价格条款,把那些不合理的高价都调整成了市场正常价格,这个合同就这么变更了。

你看,这就是一个土建合同里因为欺诈导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例子。

在土建工程里啊,这种事儿还不少呢,所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可不能被人坑了。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类型一、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根据特定情况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与传统的固定式合同相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类型1. 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一种合同形式。

调整内容可以包括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

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时终止该合同的一种形式。

终止原因可以包括违约行为、法律规定等。

双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既规定了可以对内容进行调整,也规定了可以随时终止该合同的一种形式。

该类型的合同具有最大程度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也需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确认。

三、适用范围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履行期较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变数。

2. 当事人之间存在较为紧张的竞争关系,需要随时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市场变化。

3. 合同涉及到的内容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四、注意事项1. 约定变更或者撤销条件时需要明确具体条款和时间节点,避免产生歧义和分歧。

2.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时需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书面确认。

3. 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如涉及到法律问题需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乙方在股权交割前发现甲方存在隐瞒、欺诈等情形,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020年6月,乙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现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并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一项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辩称,其确实未向乙方披露该诉讼,但该诉讼对丙公司的影响有限,不足以影响股权转让的决策。

甲方请求法院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3.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3.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撤销模板(标准版)10篇

赠与合同撤销模板(标准版)10篇

赠与合同撤销模板(标准版)10篇Revocation template of donation contract (Standard Version)合同编号:XX-2020-0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赠与合同撤销模板(标准版)10篇前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文档根据赠与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赠与合同撤销例文标准版2、篇章2:赠与合同终止事由有3种范文3、篇章3:赠与合同撤销模板最新版4、篇章4:赠与合同撤销例文5、篇章5:赠与合同撤销模板6、篇章6:赠与合同撤销范文通用版7、篇章7:赠与合同撤销样本标准版8、篇章8:赠与合同撤销范文(通用版)9、篇章9:赠与合同撤销样本标准版10、篇章10:赠与合同撤销例文篇章1:赠与合同撤销例文标准版赠与合同一旦公证过后非经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数月前,市民张大爷在侄女张女士的搀扶下来到了南京公证处,要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把自己名下的唯一住房,赠与自己的侄女张女士。

今年60多的张大爷,为何把房子要留给侄女,不留给自己的孩子呢?原来,张大爷早年丧偶,只育有一个独子。

前些年大爷的独子因癌症不幸早逝,张大爷在悲痛之余,身体垮了,生活也没有了着落,后来因病生活不能自理。

张女士是张大爷亲弟弟的女儿,两年前张大爷的弟弟去世了,张女士的家里就空出了一个房间。

眼见张大爷无依无靠,张女士于心不忍,就将张大爷接到家里来一起生活。

时间一晃就是两年,张女士一家对待张大爷一直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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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_共10篇范文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法的依赖性和需求性越来越高。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连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

同时人们意识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人们不愿看到的非正常现象,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故意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其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被欺诈人原无错误,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情况,而且还包括被欺诈人原已有错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其难于发现错误或更加深其错误的情况,认定欺诈行为还必须注意欺诈的度,只有能引起意思表示的瑕疵、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能容许的欺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即欺诈行为必须达到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程度,如,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被欺诈人的利益,即所谓善意欺诈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其一,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是指胁迫人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或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为威胁而实施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以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其次,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再次,受胁迫者因胁迫者的行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的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急迫需要是指情况紧急而迫切需要对方提供财物、劳动、服务等,紧急危难包括生命、健康的危难,也包括经济上的窘迫;其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再次,表意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表意人实施的行为,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拒绝对方请求);最后,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表意人的利益。

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为后果,如果某一行为仅有乘人之危的前提,而无显失公平的后果,则这种行为只构成胁迫;如果仅有显失公平之结果,但并非乘人之危所导致时,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否则仍应适用暴利行为的规定。

4、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当事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即发生误解;其次,误解一方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误解,对于因特定身份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误解,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再次,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诈或不当影响所致;最后,误解一方因误解而订立合同并遭受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显失公平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其次,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交易习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再次,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得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最后,不公平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易,致使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

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

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

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例如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本案中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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