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案例

无效婚姻案例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无效婚姻的案例,这些案例通常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无效婚姻是指在结婚时因某种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并不承认这样的婚姻关系。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无效婚姻的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
某甲与某乙在2010年结婚,然而在婚后不久,某甲发现某乙曾经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而且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也存在不实之处。
某甲因此提出了离婚申请,并要求法院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乙确实有过婚史,并且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这个案例中,无效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某乙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这违反了婚姻登记时的真实原则。
其次,某乙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这也是造成婚姻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合来看,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愿、真实、平等和尊重的原则,而一旦婚姻关系违反了这些原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比如,婚姻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有配偶者与他人再婚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因此,在结婚时,双方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总的来说,无效婚姻是指在结婚时因某种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承认。
在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无效婚姻,双方应当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使更多的人了解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和原则,避免因此而陷入困境。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能否上诉
婚姻的无效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属无效的,属于终局性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
也就是说,婚姻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而对于涉及子女和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法院应该受理。
判决生效后也可申诉。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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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原因: 1、有重婚行为;2、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4、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对于结婚的很多规定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一般在结婚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属于无效婚姻,这样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对无效婚姻有一定的了解,那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是什么?(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

无效婚姻有哪几种
1.未成年婚:未成年婚是指一方或者兩方婚姻參與者未滿18歲就結婚的婚姻行為,這是一種非法、無效的婚姻。
2.強迫婚:强迫婚是指一方或两方為了滿足家庭成員、社會群體或他人的要求,不願意結婚,但是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結婚,否則將受到處罰或惩罚的婚姻行為。
3.已婚婚姻:已婚婚姻是指有一方婚姻參與者雙重婚姻的情形,就是在未終止前一個婚姻的情況下再結婚的情況,任何形式的已婚婚姻都是無效的。
4.強勢婚:強勢婚是指一方或者兩方未滿十八歲,而被父母或法定代言人強迫結婚的行為;不管意見如何,強勢婚姻是無效的。
5.同性婚:同性婚是指同性之間結婚的行為,中國的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同性婚姻是一種無效的婚姻行為。
6.逃避拒絕婚:逃避拒絕婚是指有一方婚姻參與者虛假承諾婚姻,此時他的心態其實是拒絕結婚的,這在合同上或者口頭上會以製造假象的方式表現,改變了另一方承諾結婚的原意,這種無效婚姻往往會導致形同空婚。
7.形同空婚:形同空婚是指婚姻參與者本意逃過結婚,沒有明確表明對結婚的承諾,但是兩人在壹定條件或催促下,假裝結婚,此類婚姻無論是兩方本意還是法律上不受承認,都是無效的婚姻。
8.虛擬婚:虛擬婚是指兩方只試著表面的表現出他們之間有一種婚姻關係存在,但他們並沒有共同同意兩者會在法律上完成婚姻的行為,
沒有任何一方表に出對婚姻的承諾意思的婚姻行為是無效的。
9.無終止婚:無終止婚是指一方婚姻參與者變更兩者婚姻登記及婚約文件,但婚姻登記部門沒有認可,而致使其原有婚姻事件仍未終止的婚姻。
這種情況下,原有婚姻將仍然存在,當婚約文件變更仍未成立有效婚姻時,此婚姻均為無效的。
有哪些情形的属于无效婚姻

有哪些情形的属于⽆效婚姻在我国,⽆效婚姻存在着很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婚姻才是属于⽆效的婚姻呢?根据我国的法律可以知道,缺乏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就会导致婚姻⽆效,这种婚姻就是属于⽆效婚姻,不过在如今我们的这个社会,⽆效婚姻的情况也是⾮常普遍的。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效婚姻呢?接下来店铺⼩编给⼤家讲解⼀下,希望会对⼤家有所帮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效婚姻:(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与他⼈登记结婚的违法⾏为。
其中,有配偶的⼈⼜与他⼈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效。
(2)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是指出⾃同⼀祖⽗母和外祖⽗母的直系⾎亲之外的⾎亲,⽆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的疾病和重⼤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应⽆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效婚姻⾃始⽆效,当事⼈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民法院按⾮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进⾏判决。
对重婚导致婚姻⽆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利益,⽆效婚姻双⽅所⽣⼦⼥,按婚⽣⼦⼥的规定执⾏。
如果在细节⽅⾯不清楚的可以来店铺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为您解除疑惑。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或一方不具有结婚登记的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这样的婚姻一般来讲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
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无效。
宣告无效,是说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至终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重婚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三、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2023年最新婚姻无效鉴定标准

2023年最新婚姻无效鉴定标准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最新的婚姻无效鉴定标准,以帮助人们更准确地判断婚姻的有效性。
一、婚姻无效的定义
婚姻无效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状态。
婚姻无效并非婚姻自始就不存在,而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宣告婚姻关系自始就无效。
二、2023年最新的婚姻无效鉴定标准
以下是2023年最新的婚姻无效鉴定标准:
1. 非法婚姻:当一方或双方参与婚姻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即被认定为无效。
2. 严重违背自由意志原则:当一方或双方参与婚姻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背自由意志原则的行为,如威胁、强迫、欺骗等,婚姻即被认定为无效。
3. 无法履行基本义务: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无法履行基本的夫妻义务,如无法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无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等,婚姻即被认定为无效。
4. 近亲婚姻:当一方或双方是近亲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婚姻即被认定为无效。
5. 外国婚姻无效:当一方或双方在境外结婚,但该婚姻违背了中国法律的规定,婚姻即被认定为无效。
以上是2023年最新的婚姻无效鉴定标准,人们可以参考这些标准来判断婚姻的有效性。
当涉及到婚姻无效的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为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婚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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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文标题无效婚姻制度探析作者姓名 XXX 考号 345508240173工作单位职务通信地址邮编指导老师职称完成时间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无效婚姻制度探析考号:34508240173 姓名:XXX〔内容提要〕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发展相对落后。
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无效婚姻新《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2001年以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还是空白,到了2001 年4 月 28 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弥补了法律的空白,这对健全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
但是任何事情都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无效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在了解无效婚姻的制度概况的基础上,比较外国的立法例,定位于我国婚姻法领域,立足于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个人的一些分析与见解。
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能够有所帮助。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无效婚姻制度自古代以来就有了,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从单一的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到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又包括了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虽然说现在有些国家还保留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绝大多数国家还是采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制度。
应该说无效婚姻制度是一种进步。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自愿为基础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的两性结合形式。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有无效婚姻制度。
所谓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制度应该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绝对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应该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这两个制度互相补足,使得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与完整。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是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
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最终创设了无效婚姻理论。
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多相应地规定了此制度。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
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
美国也是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德国民法典》在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销婚姻。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姻可撤销的规定,2001年4月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发展来看,无效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发展到今天将无效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国家现在还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实质也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无效婚姻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各国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和无效婚姻的效力来进行分析的。
(一)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无效婚姻的的构成原因为欠缺合法的结婚要件,任何国家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事由都与婚姻的法定要件适应,由于各国关于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的认识不同,因此同一事由,此国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彼国可能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如在《寺院法》中,婚姻无效的构成要件如重婚,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婚,错误婚,不能人道婚,未受洗礼人婚等。
在《法国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包括:未达法定婚龄;无当事人合意;重婚;近亲属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婚;胁迫婚;错误婚;未成年人结婚未经父母等同意的;结婚公告欠缺;再婚禁止期内的婚姻。
在《德国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包括:欠缺婚姻登记;无行为能力;重婚;禁止的血亲及姻亲之间的婚姻;相好婚;未达法定婚龄;再婚禁止期婚等。
《德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要件为:无结婚合意;无行为能力;重婚;近亲婚;相好婚。
在《日本民法》中,婚姻无效的要件有二: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无结婚意思时;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时。
撤销要件为:未达法定婚龄;重婚;近亲婚;欺诈、胁迫婚;再婚禁止期内婚。
在《瑞士民法》中,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要件包括:重婚;近亲婚;结婚时一方精神不健全;无判断能力;错误婚;欺诈、胁迫婚等。
作为法律历史发展的结果,当代英国法律中保留了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划分。
依照英国 1973 年的《婚姻诉讼法》,婚姻无效的理由有:双方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任何一方未满 16 周岁;不符合结婚的仪式要求;重婚,即结婚时任何一方已经合法地结过婚;双方不是一男和一女。
属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一方性无能而使婚姻目的不能实现;由于一方的坚决拒绝而使婚姻生活不能继续;缺乏结婚的合意,即无论由于胁迫、误解,还是精神不健全,任何一方并未有效地同意结婚;婚姻期间一方精神错乱,使双方不能继续生活;婚姻期间一方患有性病;婚姻期间一方与第三人怀孕。
美国法上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是有关法定结婚能力的原因。
包括有前婚存在、近亲属结婚的限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理缺陷、同性结婚;二是有关结婚意思的原因,包括虚假结婚、心理缺陷、胁迫和欺诈。
在上述两类原因中,有的属自始无效婚。
纵观上述各国立法例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大体可分以下几种:1、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未履行结婚申报或不具有结婚的形式要件,婚姻无效。
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的婚姻法均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在第4章19条规定:“结婚未在主管官员面前举行的,利害关系人与检察官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2、重婚多数国家都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双方中有一方己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
”3、近亲属婚违反近亲结婚限制的一些国家规定为婚姻无效。
如德国、瑞士、法国、比利时等,如《比利时民法典》第184条规定:“违反禁止近亲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夫妻双方,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检察官有权提出无效之诉。
”4 、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许多国家视为可撤销婚姻,如日本民法将不符合法定婚龄缔结的婚姻视为可撤销姻,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将未达法定婚龄婚视为婚姻无效。
如我国香港《婚姻条例》第27条规定:“婚姻其中一方举行婚礼时未足16岁,该婚姻属无效。
”5、因生理缺陷,不能为人道者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因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不能为人道所缔结的婚姻认定为无效。
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无性交能力因而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举行结婚时不了解该生理缺陷的,法院应宣布所缔结的婚姻无效。
”6、意思表示有瑕疵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所缔结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如《日本民法典》第742条第1款规定,因认错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间无结婚的意思时,婚姻无效。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在举行结婚仪式时,一方由于无智力能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于酒精、毒品或其他能致人麻醉的物质的作用而没有能力表示同意或一方在暴力或胁迫下或在有关婚姻的重大问题上受到欺骗的情况下,而缔结的婚姻,法院应宣布无效。
《澳门民法典》第1508条规定:“因欠缺结婚意思而缔结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包括:结婚人因偶然无能力或其他原因而在无意识下做出该行为;结婚人对另一结婚人之个人身份的认识存有错误;结婚意思表示系在外力胁迫下做出;假装结婚。
7、其他特殊规定一些国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秘鲁家庭法》规定,与参与谋害配偶的人结婚无效;拐骗者与被拐骗的女子结婚无效;婚后发现一方患绝对不育症、不治之症、传染病、遗传性疾病对后代造成威胁者,或发现配偶行为不端被判处两年以上流放或监禁等情形的均可提出婚姻无效。
通过上述各国无效婚姻立法例的原因比较可以知道,未履行结婚形式要件、近亲属结婚与重婚为无效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意思表示有瑕疵、因生理缺陷,不能人道者、无合意婚与相好婚等为可撤销婚姻,虽然其在表现形式不同,如有些采取的是单轨制(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有些采取的是双轨制(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是一样的。
通过以上比较,还可以看出外国对于绝对无效婚姻的规定情形是比较少的,而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情形是比较多的,而且对于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都当作无效婚姻来处理。
了解了各国关于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之后,对于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具有借鉴作用,我们可以采取其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规定来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关于如何完善,将在文章的最后部分进行论述。
(二)无效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的效力主要从其法律后果的时间上是否有溯及力和其法律后果来分析。
其中法律后果的内容包括了: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财产上的法律后果、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最后对于当前在中国农村中大量存在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在现实中是否属于无效来进行论述。
1、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的溯及力(1)有溯及力有溯及力就是指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无效事由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所生的子女均为非婚生子女。
(2)无溯及力无溯及力是指无效婚姻在宣告无效之前还是具有效力的婚姻,在被宣告无效那一天起,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无婚姻关系,但是,其子女是属于婚生还是非婚生没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宣告无效之前所生的子女应该为婚生子女,在宣告无效之后确认所生的子女为双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也应该为婚生子女。
(3)有部分溯及力有部分溯及力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情况为当事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也就是双方在结婚时符合法定要件,并且双方也知道彼此都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这种婚姻在宣告无效后,不产生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