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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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案例

无效婚姻案例

无效婚姻案例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无效婚姻的案例,这些案例通常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无效婚姻是指在结婚时因某种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并不承认这样的婚姻关系。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无效婚姻的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

某甲与某乙在2010年结婚,然而在婚后不久,某甲发现某乙曾经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而且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也存在不实之处。

某甲因此提出了离婚申请,并要求法院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乙确实有过婚史,并且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这个案例中,无效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某乙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这违反了婚姻登记时的真实原则。

其次,某乙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这也是造成婚姻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合来看,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愿、真实、平等和尊重的原则,而一旦婚姻关系违反了这些原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比如,婚姻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有配偶者与他人再婚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

因此,在结婚时,双方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无效。

总的来说,无效婚姻是指在结婚时因某种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承认。

在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无效婚姻,双方应当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使更多的人了解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和原则,避免因此而陷入困境。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

其中,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中的无效婚姻是如何定义和适用的。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婚姻能力缺乏、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婚姻关系。

简言之,无效婚姻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种类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婚姻关系被违法的情况:当婚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如重婚、同性婚姻等情形,婚姻关系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2. 婚姻表示缺乏真实意思:当婚姻表示只是口头上的承诺,双方当事人没有真实的意图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是受过欺骗、胁迫或其他形式的不正当影响下做出婚姻表示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也可视为无效。

3. 婚姻能力缺乏的情况:当一方当事人在婚姻订立时未满法定婚姻年龄,或者双方当事人之一患有不应成婚的疾病等婚姻能力缺乏情形,所建立的婚姻关系即为无效。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法律效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自行解除,具体效果如下:1. 权利义务自行消灭:无效婚姻的解除将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消灭,即不再存在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权益和责任义务。

2. 子女权益受保护:即使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当事人依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等法定责任,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3. 财产分割依法处理:无效婚姻解除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无效婚姻的认定与申请无效婚姻的认定需要具备法定程序,并经过法律程序的审查。

一般情况下,无效婚姻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自愿认定: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并经过审核确认无效婚姻关系。

论无效婚姻

论无效婚姻

论无效婚姻摘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

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学界对无效婚姻的构成、效力、后果等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

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4-02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直至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它的设立一方面满足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要求,使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完善了婚姻制度,使人们明确违法婚姻、无效婚姻,不仅要被法律禁止和取缔,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对无效婚姻的争论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的一些争议热点做进一步系统的研究。

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意义(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制度自古有之。

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正式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却开始于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

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相应地规定了此制度,如:法国于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于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意义1.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的各要件要件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浅析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法》 6条规定 ,结 婚年龄 , 第 “ 男不得 早
婚 。重婚是无 效婚 姻的第 一种类 型。 重婚是 指有配 偶者再 次结 于 2 2周岁 , 女不得早 于 2 0周岁 。 晚婚 晚育应 予鼓励 。一般说女 ” 婚的违法 行为 重婚分 两种 , ~种是 法律上 的重婚 , “ 指 前婚 ” 子在 l 尚 9周岁左右 、 男子在 2 周 岁左右 身体个组织 器官发育基 本 l 未解除 , 与他人 办理 了结婚登 记手续 的重婚形 式: 又 另一种 是事 成熟 。 定法定 婚龄要 以男女 这种生 理特点 作为依据 , 确 同时考虑 实 上的重婚 , “ 指 前婚” 尚未解除 , 又与他人 以夫妻 名义共 同生活, 事 实上 己构 成 了重 婚 。 无论是 法律上 的重婚 还是事 实上的重 婚, 到一 个国家 民族 的历 史传 统 习惯 。我 国婚姻 法 在规定法 定婚龄 后还 以法律 的形式对鼓 励晚婚 晚育的 计划 生育 的政策 作了规定 。
机 关或人 民法院 申请撤销 的违法 两性结合 。
二、 婚姻 无效 制度的 类型划 分
( ) 效 婚 姻 一 无
们管这 种婚姻 叫“ 疾病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姻 法》 《 将这种 “ 疾
病婚 ” 定为 无效婚 姻的原 因同上述 禁止近 亲婚 的理 由相 似: 男女
结婚后组 成家庭 , 患有特 定疾病 的人结婚 , 容易将所 患的疾病传
其根本目 都违 反 了我 国婚姻法规 定的 一夫 一妻 制的基本 原则, 是无 效的 这一规定与最低结婚年龄规定的精神实际上是一致的, 都
婚姻 。
的都在于 提 高人 1素质 , 5 1 降低我 国的 出生率 , 制人 口的增 长 。 控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

论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制度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特定的传统与现状,分析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相关问题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以期其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缺陷、完善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念(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有效要件(公益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各国通例,对那些违背(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所谓可撤销婚姻,就是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即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凡有违婚姻自由的结婚,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可撤销的。

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我国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婚姻的缺陷我国的国土辽阔,人员众多且相对分散,许多地方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也给我国的婚姻法的实施造成一定的困扰。

但由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现实案例审理中,综合我国的国情民风来分析,现行《婚姻法》以及《解释(一》、《解释(二)》在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继续完善。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与可撤销的婚姻现状目前我国仍存在不少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骗婚、包二奶、变相纳妾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登记等违法婚姻。

究其原因,首先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如农村中存在的早婚现象;有的则受传统仪式制婚礼影响,认为只要群众承认就行,登记不登记无所谓。

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假结婚”,即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的方式来谋取各自所需的利益,在目的实现后,即解除婚姻关系,故意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空子谋图己欲。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和文化传统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从而引发了对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和讨论。

无效婚姻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解除或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

本文将对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包括下列情形:一方已有配偶、有近亲婚姻、未到法定婚姻年龄或者遵照有关规定没有取得结婚登记等。

这些情况下,法律认定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宣告婚姻无效。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效婚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等。

对于无效婚姻,法律规定有关法院可依法解除或者宣告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这一规定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避免了在无效婚姻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明显违反《婚姻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当事人的隐瞒或其他原因,法院难以查明事实,导致一些无效婚姻关系得不到有效解除。

对于一些边缘情况的婚姻关系,如双方一方或双方在结婚时受胁迫结婚的情况,法律规定模糊,难以明确适用。

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如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维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当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夫妻关系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平衡夫妻关系、保障家庭稳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处理显得不够充分。

如何优化无效婚姻制度,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的建议对于无效婚姻的后续处理,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条文的完整性,尤其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效的情形有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等。

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效婚姻作了规定。

关于婚姻⽆效的情形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婚姻⽆效的情形有哪些
1、⽆效婚姻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
(1)重婚的;
(2)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五⼗⼀条。

⼆、解除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解除婚姻关系⼀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5、双⽅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若协议离婚,双⽅带上⾝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初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确实是⾃愿并对⼦⼥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效婚姻如何处理
处理⽆效婚姻的⽅法如下:
1、申请⼈申请时,法定⽆效婚姻的事由已经消失的,⼈民法院不予⽀持;
2、⼈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效的案件不适⽤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经审查确属⽆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效的情形告知当事⼈,并依法作出婚姻⽆效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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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精讲讲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民法典》新增规定了无过错方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置,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条文理解】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应履行法定程序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沿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但将其第12条中规定的“自始无效”修改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表述上更加准确。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至一开始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无效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该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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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

《婚姻法》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及其阻却事由、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及其行使期限和行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多方面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

对于从事婚姻法实务的律师应掌握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关无效婚姻的内容,以利于实务中的应用。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以重婚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查证属实,不论婚姻关系当事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可判决其婚姻无效。

由于我国有条件的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对于前后婚姻均为事实婚或前事实婚后法律婚这两类重婚案件,应防止将后一无效婚姻作为有效婚姻处理。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法》第7条第1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一类是直系血亲,包括所有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另一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对于拟制的血亲是否可以通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7条第2款关于养父母、养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拟制血亲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同样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这种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之后,因已无法律障碍,其婚姻是有效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如能证实婚姻一方在婚前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某种疾病,无论对方是否知道,其婚姻应为无效。

《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采用的是概括性规定,诉讼中必须做医学鉴定,但有关鉴定操作规程的欠缺导致这类诉讼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束,对此类诉讼应当慎重。

在诉讼结果和诉讼技巧方面来看,证明某人
现在患有某种疾病要比证明其以前曾经患有某种疾病更为容易,而婚姻无效与离婚在处理结果上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起诉一方应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则按离婚纠纷案件处理更为简单。

(四)未达法定婚龄。

如果当事人虚报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至诉讼时仍未达法定婚龄,婚姻会被判决无效。

如果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会被驳回。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无效婚姻的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必须是一方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然存在的客观的情形。

这种在婚姻关系确立时因存在某种无效事由而为无效婚姻,经过一定时期之后,该无效事由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这种变化的事由即为阻却事由。

重婚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不存在阻却事由,重婚存在两种婚姻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近亲关系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其近亲关系也不会改变。

《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法定的婚姻无效理由,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五)由他人代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或者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应按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进行婚姻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夫妻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者申报子女户口等,表明双方结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结婚登记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的效力。

2、一方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进行结婚登记的,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而且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二、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础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无效婚姻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无效法定事由消失之前提出。

《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该条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

四、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行使。

(一)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适用民诉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规定。

1、一审终审。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不适用调解。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

3、不准撤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对属于无效婚姻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4、宣告婚姻无效与因婚姻无效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节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二)诉讼主体。

1、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提出者一方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另一方为被申请人;2、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婚姻无效的效力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因无效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

(一)无效婚姻的溯及力。

无效婚姻溯及既往,《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二)财产关系。

无效婚姻或婚姻被撤销,
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所有。

对该类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协议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这里的无过错方是相对于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方而言的,如重婚当事人中不知情的一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等。

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及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取得的合法收入,归其本人所有。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或者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的一般共同财产的进行处理。

(三)子女抚养。

婚姻的效力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论婚姻是否有效,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子女给予同等对待。

(四)婚姻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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