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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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词

诈骗案辩护词

任晓敏诈骗案二审辩护词唐红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审判长、审判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任晓敏的委托,指派唐红新律师作为任晓敏的二审辩护人。

在在详细阅读一审案卷及公诉机关的案卷材料基础之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任晓敏诈骗被害人杜菲的40万元有误。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参考:一、原审法院认为任晓敏在电影拍摄合作失败后收取杜菲钱财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任晓敏在与李振岩签署《剧本转让协议》之后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付款,该合同自动终止,并以此推论上诉人任晓敏在明知没有拍摄合作的情况下收取杜菲钱财,认为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任晓敏在合同约定期内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其本身是违约行为,应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当然的导致转让协议的解除。

同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导演李振岩也一直并未通知本案上诉人任晓敏,要求解除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该转让协议尚未解除。

筹备拍摄电影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杜菲直至8月27日才将说好的40万元汇款完毕,已经错过6、7、8月份草原上最佳的拍摄时间,原先的投资拍摄计划需要进行调整。

然而不幸的是,在其后短短的不到10天的时间内,徐虹、杜菲遂将任晓敏以诈骗罪向警方报案,随即任晓敏被警方抓获归案,对电影剧本的投资自然难以为继。

需要注意到的情况是,在《剧本转让协议》尚未解除,依据该协议任晓敏享有电影剧本《小牛的草原》版权及所有权,对拍摄电影的投资依然可以继续的情况下,任晓敏收取杜菲钱财,显然不能成立诈骗罪。

2020年(金融保险)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2020年(金融保险)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金融保险)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壹、被保险人身份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系身份犯罪,以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相关人员参和为必要,以此和普通诈骗犯罪相区别。

那么,在被告人购买了二手车辆用于作案,但尚未将保险过户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具备了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例壹:2006年4月,被告人陆某购得二手切诺吉普车壹辆,但未将相关保险壹且过户,该车保险合同所列被保险人偿为原车主王某。

2006年4月20日晚,陆某伙同他人利用该车制造了落水事故,后冒充王某至保险X公司理赔,骗得理赔款人民币2万余元。

在该案中,被告人陆某购买了涉案车辆,成为车辆所有权人,那么其是否当然具备了被保险人身份呢?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原理,财产保险合同且非从合同,在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主体且不当然随之变更,只有在办理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后,被保险人才发生变更。

据此,陆某虽然购卖了二手车辆,但在未办理保险变更的情况下,其自身且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由于没有法定身份的人员参和,因此应当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保险诈骗。

二、保险诈骗罪共犯的主、从区分保险诈骗涉及环节、人员较多,壹般需要经历以下环节:预谋壹组织资金、车辆、人员-制造事故-骗取交通警察的事故认定-通知保险X公司出险-和保险X公司协商定损、理赔-办理理赔手续且领取理赔款-处理车辆。

由于涉及的环节、人员较多,因此,如何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做到罪刑相适、量刑均衡,成为重要问题。

该类案件中参和人员大概可分为三类:首先是组织、策划者,主要表现为策划犯罪、组织车辆及人员实施犯罪、获得主要犯罪利益,该类人员自身且不壹定具有被保险人的身份,主要是利用同伙的被保险身份实施犯罪;其次是作用相对较轻的积极参加者,主要表现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积极参和犯罪或虽不具有被保险人的身份,但直接参和共谋且为落实犯意而积极参和到多个犯罪环节中,壹般和组织、策划者共享主要犯罪所得;第三类系相对被动的参和者,主要表现为未参和事先预谋,对犯意的形成未起作用,只是在犯罪过程中临时接受他人安排,参和到其中某壹环节中,且不直接获得犯罪利益,多为打工人员可上述俩类人员的朋友。

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足进 行 了分析探 讨 。 关键 词 保 险诈骗 罪 客观 方 面 保 险事故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00.9.1 10 . 22 1)822O 5
所 吸收 , 司法 实践 中按后者 定性 更为妥 当 。 三、 放任保 险事 故扩大 行为 的定性
中图分类 号 : 943 D 2-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 y
2 01 0年 8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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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诈 骗 罪若 干 问题探析
杨 芳 莲
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 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 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 不但 使保 险人 蒙 受 了 巨大 的经济 损 失. 也使保 险声誉 受到 严 重影响 。为 进一 步认 识保 险诈骗 罪, 文就 该罪 的相 关 问题及 其 不 本
观 点 。一种 观点 认为 , 因为 该事 故在保 险期外 , “ 不属 于保 险事
故, 行为 人通 过伪造 证据 等手 段制造 在保 险期 内 出险的假 象 ,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种与第 三种观 点有很 多的相似之 处 , 注意到 了防止损 失扩大 都 的可能 性这 一核心 问题 , 但类似 的分 析却 得 出了不 同的结论 。 笔
同一 保险事 故, 同时 向多家保 险人分别订 立多个保 险合同 的行 为 。 不 作为 的方 式故意 扩大 保险事 故 的情况 在 实践 中并不 少见 。有
中的“ 失” 损 被夸 大的部 分是 虚构 的 , 扩大 的损 而 的复保 险存在, 即投 保人 可就 同一保 险标 的同多个 保险人 订立 保 大 损失 的程度 ” 二者 之间 有实 际的 区别 。 国《 险法》 我 保 第 险合 同, 要保 险金 额 的总数不 超过保 险标 的的价值, 只 同时将 复保 失是 的的确确 存在 的,

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辩护心得体会

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辩护心得体会
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重要前提是2019年1月2日杨某有过喝酒行为并且达到了饮酒标准这也是杨某不具备以自己为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如果杨某饮酒但未达到酒驾标准作为驾驶员也符合申领保险金的情况下虽后某某声称自己是驾驶员进而使得杨某获取到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且杨某后某某无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也不应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
四、司法实践中,多个地区并没有对顶包者作犯罪处理,基于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也恳请法院对后某某做出罪处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2015)涪法刑初字第00632号判决书,认定:唐某某酒驾发生事故后,安排XX煤矿公司 办公室主任刘某甲帮其联系公司员工高某某到事故现场为唐某某“顶包”处理交通事故;高某某到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公 安机关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驾驶渝GAR5**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涪陵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保险诈骗 罪,而把顶包者高某某作为案件的证人,并没有认定顶包者行为构成犯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重要前提是2019年1月2日杨某有过喝酒行为,并且达到了饮酒标准,这也是杨 某不具备以自己为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如果杨某饮酒但未达到酒驾标准,作为驾驶员也符 合申领保险金的情况下,虽后某某声称自己是驾驶员,进而使得杨某获取到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且 杨某、后某某无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也不应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 mL的。据此我们认为,达到饮酒标准(20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 故,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自身责任,而只要未达到饮酒标准(20mg/100ml),即使曾经喝过酒,保险公司也不能作为 拒绝赔付的理由。于本案而言,并无证据能够杨某喝过酒,且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在此情况下,不能认 为杨某自己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且获得赔偿的资格。如果驾驶员是杨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应该进行赔 付,又何谈后某某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综合全案证据,对于杨某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酒驾标准、不具备向保险 公司申领保险金这一事实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不能认定后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现代⽣活中,⼏乎每个⼈都和保险公司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合同。

其实,⽆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是⼀种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

那么,关于保险诈骗,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先,保险诈骗罪是⼀种以骗取保险⾦为⽬的的诈骗⾏为,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词要划清保险诈骗罪与⾮罪⾏为的界限,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争取⽆罪辩护。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法获取保险⾦为⽬的,违反保险法规,采⽤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数额较⼤的⾏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订⽴保险合同的⾏为。

三.保险诈骗罪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法,骗取较⼤数额保险⾦的⾏为。

保险⾦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待发⽣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为⽅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的⽣命、健康或有关利益。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订⽴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以为⽇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

(2)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的。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被保险⼈或受益⼈隐瞒发⽣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对确已发⽣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一、罪名:非法行医罪二、法条及司法解释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

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

基本证据是:(1)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保险公司员工等)证言;(4)保险金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保险诈骗罪浅析

保险诈骗罪浅析

【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

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

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

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2、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保险骗局!警惕保险诈骗罪的多种形式
保险诈骗罪属于一种经济犯罪,它以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保险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保险诈骗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异地保险诈骗。

这种骗局的手法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以假保险公司或者虚假险种为名向被害人销售保险,然后让被害人将保险费转账到指定账户。

这些犯罪嫌疑人会以各种理由推诿理赔,最终让被害人白白损失大量财产。

2. 伪造事故骗保。

犯罪嫌疑人会在没有发生实际事故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故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从而骗取保险金。

他们会使用一些技巧来制造似是而非的情况,例如敲一下车门,把车子推一下等等。

3. 伪造医疗费用骗保。

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伪造医疗费用,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金。

例如,他们会伪造病历,造假医药费用等等。

4. 车险诈骗。

这种骗局通常发生在汽车保险方面。

犯罪嫌疑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信息,或者虚构事故进行索赔,以骗取高额保险金。

以上是常见的保险诈骗罪形式,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要提高警惕,注意保险险种,不要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协助警方打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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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的进行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情况,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己需要留意。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的目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院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的辩护,在生活中会经常出现,但是问题的处理的重点是自己在有关的问题的资料收集上,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但是具体的操作还是需要有关的人员的落实,毕竟这些专业的事情,自己进行操作比较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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