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万国案例文书班楚道文商经讲义
商经讲义

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授课讲义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123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结:(2)公司举债的限制。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总结:何为净资产?(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结:A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B有限和股份公司的出资凭证区别: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思考:A分公司独立诉讼资格有否?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一般分为:!C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最少出资多少?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D母为子担保,谁来决议?E子为母担保,谁来决议?若子公司为全资的一人公司的话,则不得对母公司担保,原因?参考: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张翔民法讲义

2009 年民法授课提纲张翔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章民事权利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一)含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1、两者关系: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2、民事法律事实:具有民法意义的事实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2007-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 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二)无法律事实,无法律关系【2007-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三)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1、主体:(1)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2)法人(3)非法人组织(如,合伙)2、内容(1)含义:权利与义务(2)注意:可来自于当事人约定,也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3、客体1、含义: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2、包括:(1)物(物权法律关系)(2)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4)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2008-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人身权与财产权1、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鉴别要点:侵权中的“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的区分侵害人格权侵害财产权原则: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例外:法人除外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意见4】【200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
09年万国系统强化班甑增水民法下授课提纲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
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意见(一)1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代位权的行使——起诉方式(合同法73)
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法意见(一)14)
2、免责的债务承担----债权人不变、债务人变.....
1)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方式
● 典型形式:
◆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法84)
——债务承担的生效取决于债权人同意
● 非典型形式:
◆债权人和承担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债权人、债务人、承担人三方协议
2)债务承担的后果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C
3)不得让与的债权
◆法律禁止让与的——人身侵权之债、从属性权利
◆约定禁止让与的
◆债权性质上不得让与的——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赡养请求权、特定劳务之债
02-44.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
其抵销权不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
05-55.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
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臵权
D.是行使抵销权ABCD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2012年万国解密班商经-李文涛讲义

ABDE 张石是甲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让王明做甲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下列正确的是? A.甲公司分红之时,张石和王明关于分红发生争议,法院应支持名义股东王明 B.王明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赵传,赵传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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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张石出资不实,债权人不可要求王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张石出资不实的本 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D.如果张石假冒刘德华之名义出资并进行工商登记,不知情的刘德华依然承担股东责任 E.如果张石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 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09万国案例与文书精讲班房保国民诉讲义

09万国案例与文书精讲班房保国民诉讲义1.案例一:民事诉讼法案例提纲房保国【案情】1999 年9 月17 日,原告骆某称,其住房与被告万果单位职工住房相邻,被告在给其单位职工检修住房时,将骆某顶踩坏,要求被告为之调换房屋。
被告万果不同意调换,只同意修复。
但是原告却阻止修房,并撬锁非法强占了其 3 间北房。
于是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反还 3 间房屋。
承办的审判人员经过深入调查,认为原告的房屋本身就很简陋,即使被告不将其房顶踩坏也有漏雨地方。
事实查清后,审判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并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条文。
原告却认为“民告官,民准输”,开庭开始,口头临时提出对合议庭一成员的回避申请,理由是刚知道该成员是被告副经理的妻弟。
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并当庭通知 3 日后的上午8 点继续开庭。
再次开庭时,法庭宣布裁定驳回原告的回避申请,认为该庭成员对本案不构成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原告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在法庭上大吵小闹,侮辱审判人员,听不进劝阻。
法庭于是以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拘留7 日,立即执行。
原告骆某情绪暴躁当场晕厥过去,被就近送往医院救治,数日后不见好转,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2000 年 6 月,法院又一次传票传唤原告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无故不到庭,法院在原告不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被告住房修好,并判决原告将强占的 3 间被房退还给万果。
【问题】如何评价本案的审理程序。
2.案例二:【案情】2003 年,A 市全盛房地产公司与 B 市创业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创业公司为全盛公司建设五栋八层高的商品房,工程必须在2005 年 1 月31 日前完成。
全盛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向创业公司支付启动资金600 万元,余款在工程结算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全盛公司支付了600万元启动资金,创业公司开始进行工程建设。
2004 年12 月,工程完工,经结算总造价为1700 万元,创业公司要求全盛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100 万元。
商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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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商经历年经典真题评析(楚道文)
商经历年经典真题评析提纲楚道文我们今天通过分析商法、经济法历年来的一些真题,研究学习商法、经济法的命题风格、考查角度、考察的重点及难易程度,把握出题者的真正意图,有助于大家有的放矢的进行复习。
商经的命题规律就是“三点一综合”。
“三点”就是:抓住重点、紧跟热点、突出大纲增删点;“一综合”就是在出题上越来越体现学科交叉和综合。
一、抓住重点商法、经济法最重要的特点是规律性很强,重点非常突出,即大约80%的知识点是每年反复考核的,而这些重点内容又只占大纲内容的30%。
重点以两种形式表现,第一是重点法部门或学科,能集中70%的分值,第二是非重点法学科里的重要知识点,占30%左右的分值。
商经的重点法律学科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等。
以公司法为例,其重点内容无非三个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运作、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
2008年卷三74题就是考察的股东权利的证明和转让问题:74.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答案】CD重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非重点法学科里的重要知识点。
很多“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
比如:税法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06年67题)、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征税范围(07年第69题)、税收减免问题(06年第26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
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
再如拍卖法中的拍卖规则,包括瑕疵请求规则,2002年考了,2003年考了,06年考了(第97题和第99题),07年又考了(第72题)。
再如环境法,2003-2005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2006年,在试卷一的65题考察了环境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问题,2007年在卷一的第76题考查了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程序问题;以今年为例,卷一28题考的就是每年必然要出题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09万国案例文书班陈璐琼论述题讲义
案例文书题之论述题陈璐琼第一部分行政法论述题一、历年论述题中行政法的分布:二、行政法论述题的基本思路和价值取向对于行政法,必须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包括实体法上的授权和程序法上自然公正,具体到行政法为“依法行政”原则等。
本质上该题是要评价该国家权力的行使的正当性。
分三个角度:合法、合理和正当程序!“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Vs “法不授权就越权(国家机关)”三、行政法论述题的案例预测【案例】董某的父亲1947 年从某建业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岳阳路204 号房产(现为岳阳路200 弄14 号)。
1947 年9“文革”期间,购买该房产的原始资料大部分先后灭失;后董某了月 1 日至1968 年7 月16 日,董家实际居住该房屋。
解到有关档案在上海市 B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处有保存,但因档案信息当时属于不公开范围而无法查询。
2008 年1 月20,同年 5 月 1 日施行。
该规定第 3 条规定,除依该规定日,上海市政府发布19 号政府令《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 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依申请予以提供。
该规定第7 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董某于 5 月10 日委托其律师前往B 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科口头申请查阅,被工作人员拒绝;其律师请求出具“拒绝查询”的书面意见,请求为其办理正常的查阅登记手续,得到的答复是:“经工作人员查询,该处房产现并非董某所有,所以无须登记”。
5 月20 日,董某律师通过快递方式向 B 区房地产管理局送交了要求查阅的书面申请,15 个工作日后,该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中心作出回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某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
”该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中心作出此回复的法律依据是1998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才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
万国司法考试全套详细课件清单
2008年万国司法考试全套课件详细清单1,重点、难点、新增点专题班课件包括:民法,11个专题及讲义民诉,4个专题及讲义刑法,13个专题及讲义刑诉,8个专题及讲义行政法,6个专题及讲义商经法,4个专题及讲义新增考点,6个专题及讲义2,案例与文书精讲班课件包括:民法,15讲及讲义民诉,15讲及讲义刑法,15讲及讲义刑诉,10讲及讲义行政法,10讲及讲义商经法,10讲及讲义文书写作,4讲及讲义3,重点学科班课件包括:08年万国重点学科班入学测试题(每科一套)及讲解课件(每科2讲)民法,10讲及讲义民诉,4讲及讲义刑法,10讲及讲义刑诉,4讲及讲义行政法,9讲及讲义(其中第5讲分为01,02两个部分)4,系统强化班课件包括:08年万国系统强化班入学测试题(一套)及讲解课件2讲08年万国司法考试系统强化班综合测试题及其讲解(卷一卷二卷三每卷2讲)民法,20讲及讲义民诉,10讲及讲义刑法,21讲及讲义刑诉,12讲及讲义行政法,16讲及讲义商经法,15讲及讲义三国法,11讲及讲义理论法学(宪法法理法制史),10讲及讲义5,法条串讲班课件包括:08年万国司法考试法条串讲班入学测试题及其讲解民法,19讲及讲义民诉,11讲及讲义刑法,12讲及讲义刑诉,15讲及讲义行政法,11讲及讲义商经法,10讲及讲义三国法,8讲及讲义理论法学(宪法法理法制史),8讲及讲义6,模考精讲班课件包括:两套模考试题(分为卷一、卷二、卷三、卷四)及其讲解音频(共15讲)7,考前突破班课件包括:民法,6讲及讲义民诉,4讲及讲义刑法,5讲及讲义刑诉,5讲及讲义行政法,4讲及讲义商经法,5讲及讲义三国法,4讲及讲义理论法学(宪法法理法制史),6讲及讲义08万国考前突破班全真试题一套及参考答案(押题)。
刚考完,谈一下感受,顺便评点一下我听过课的数十位老师!
需要“讨伐”的是张海峡!尤善编口诀,最难的《公司法》讲得好听、明白!但一到做真题,就傻眼了,光辉形象毁于一旦!(不排除是我个人能力问题)除了有些口诀和笑话还有用,但做题就惨了!越做题,越觉得他很一般,“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大家知道,商法有个规律:“过去考过的,一般今年常考”!但许多近5年考过的、高频的考点,他的讲义上竟然竟然没有。而且我是复读机一样一次次暂停来记录成WORD笔记的,重要的点几乎一字没落!但你会痛苦的发现,将近一半的真题做不了,因为根本未涉及!相当痛苦。而且有些是重要考点!例如:股东的权利、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的权利等,去做2008、2006、2010年的“子公司”不定项,会错得很惨!自“行解散的清算组的职权”(2007-76、2005-24、2003-56)只字未提因为许多重要知识点没讲到,晕死!而不定项、多选都是“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只要一个点不清楚,整道题就完蛋!
第四感谢,民法的老师!虽然卷四题目真变态,晕乎!卖房也卖得这么复杂,那道题有2小题毫无招架之力!我自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押题考“情势变更原则”,偏没考!但还是要感谢众合的李建伟老师,他花了很长时间讲透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合同”和“合同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问题,考了好几道,粗算下来6分以上!这一问题,私以为,我听过的8个老师中,只有李建伟能讲得最清楚,以前不懂的法理,弄懂后,那几道应该能拿下;还有一位好老师:万国的段波!知识点讲得透,讲义最明细、扎实,为人风趣又少废话,连讲述案例都用词经典文雅,民法条分缕析,生趣盎然。有个口诀和总结很受用,考到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结果就考了“建筑合同分包”,那道题的一个选项就是陷阱!能否告转包的乙丙!仅举一个例子。而且对学生很好的学生,唯一一个居然公布个人手机号码的,可以给他发短信,实在佩服,估计每天恢复手机忙死!不简单!听了李建伟和段波,我对培训老师的标准建立了——就看那些重点难点,能不能讲透,不明所以之处,寥寥数语、通俗易懂地点透,恍然大悟,理解记忆!对比下,听郑其斌的民诉,就很草率,如果这次不好好几个通宵跟郭翔学,这次民诉绝对死定了!一点不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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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商经案例精讲授课提纲
楚道文
第一题:
三国公司是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 年 1 月13 日,由于董事会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30%股份的股东李四和王五决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通过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通过,作出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三毛是公司的总经理,因给儿子小毛治病需要一笔资金,鉴于三毛的威望和贡献,公司决定向其借款20 万,但要求三毛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 5 万股股票为该借款提供质押。
公司连续盈利,但为了扩大经营,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合计占公司股权30%的股东李四和王五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否则就要求公司收回他们的股权。
三国公司拒绝回收股权,李四和王五提出解散公司,但董事会及其他股东不同意。
李四和王五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此外,西蜀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三毛擅自决定将三国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西蜀公司。
试问:
1.三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三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无不当之处?为什么?
3.公司向三毛提供借款的行为以及三毛提供质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原因。
4.股东李四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收回他们的股权?请说明原因。
5.有人认为:李四若想转让股权,应该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正确?
6.在董事会和其他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且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李四和王五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7.三毛擅自将三国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西蜀公司的行为效力如何?由此
给三国公司造成的损失,李四等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第二题:
1
三国公司向西蜀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款10 万元,双方约定以汇票结算。
三国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 万元,西蜀公司为收款人,北魏公司为付款人,出票后两个月付款的汇票。
经查,北魏公司是三国公司的子公司。
西蜀公司拿到票据后,将票据背书给了三毛,三毛又将票据背书给了李四,并在票据上记载了
“不得背书转让”的字样;李四取得票据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五。
王五在规定的期限在向北魏公司提示承兑,北魏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了“收货后,同意承兑”。
经查,票据上还有东吴公司作为保证人,但是仅有“同意担保,但西蜀公司应按时交货”字样和东吴公司的签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
请问:
1.持票人王五在票据到期后可否请求北魏公司付款,为什么?
2.假设北魏公司拒绝向王五付款后,王五可否追索三毛?为什么?
3.王五能否追索东吴公司?
第三题:
三毛、李四、王五各出资50 万元设立了中国三国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三国公司)。
三毛认为自己是名人,以其姓名评估作价10 万元作为出资;同时,三毛以自己所有的一项专利权作价40 万元作为出资。
李四只有30 万元,与王五约定由王五为其垫付出资20 万元。
公司设立时,王五以一套价值50 万元的房屋评估为70 万元骗得验资。
后来,三国公司因投资失误而资不抵债。
2007 年 6 月10 日,三国公司最大债权人市建设银行向法院申请三国公司破产,被法院受理,并于2008 年 1 月被宣告破产。
经查,三国公司共欠建设银行230 万贷款,三国公司以自己的厂房做抵押,厂房经拍卖作价200 万元。
管理人在清理三国公司财产过程中,发现公司曾于2006 年购买了西蜀公司的一处房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查明,北魏公司拥有三国公司普通债权50 万元,
同时北魏公司尚欠三国公司30 万元货款。
破产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
北魏公司要求抵消债务,管理人查明该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
请问:
1.三毛以姓名作为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果债权人发现三国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则应由谁承担责任?
2
3.李四、王五两人认为:三毛专利权的出资比例达到了注册资本的26.7%,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正确?
4.有人认为:鉴于三毛、李四、王五在出资中的问题,三国公司不能依法成立,三人又不能享有股权。
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5.市建设银行的230 万元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应如何得到清偿?
6.西蜀公司可否对上述房产行驶取回权?
7.北魏公司可否要求抵销债权债务,如何抵销?
第四题:
2008 年11 月1 日,三国公司为员工三毛投保一份人寿险,三毛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三毛同时为妻子和15 岁的儿子小毛各自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均指定小毛为受益人。
但是,三毛为儿子小毛买的保险是一种未成年人不能投保的险种,三毛谎称小毛已满18 周岁,并签订了保险合同。
2009 年 1 月10 日,三毛不幸触电意外身亡,而三毛的母亲在三毛死亡之前一个月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三毛在其母死亡后未重新指定受益人。
三毛的父亲早已死亡,现有一个哥哥二毛在同一单位工作。
三毛死亡后,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5000 元。
请问:
1.三毛为妻子购买保险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2.三毛为儿子小毛购买保险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3.就三毛死亡后的5000 元保险金,三国公司认为公司是投保人,现受益人已经死亡,公司已给予三毛的家属抚恤金,公司理应获得保险金。
是否合法?为什么?
4.三毛的哥哥二毛认为5000 元保险金应归自己所有,理由是受益人已死亡,自己是受益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是否合法?为什么?
5.三毛的妻子认为5000 元保险金应归自己所有,理由是自己是三毛的妻子,理应成为受益人,保险金用来抚养三毛的孩子小毛。
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五题:
三国公司取得的热水器产品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是张三毛。
在三国公司提
3
出专利申请之前的2005 年 1 月,受公司指派,三毛代表公司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
反响良好,甲公司当即与三国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研讨会后,乙公司迅速组织科技人员,根据三毛的介绍进行科技攻关,仅用一个月就取得了同样的发明成果,并于2005 年 4 月开始进行批量生产。
三国公司于2005 年 5 月10 日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
2006 年11 月,专利局依法将三国公司的申请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公开。
丙公司根据公开的技术文件也迅速取得了同样的成果,并开始生产该产品。
2007 年 5 月8 日,三国公司取得了专利权。
请问:
1.三国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甲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如何?
2.乙公司在三国公司专利申请日以前就已经制造相同产品,则在三国公司取得专利权后,乙能否继续制造该产品?
3.丙是根据专利局公开的技术材料取得的成果,所以,丙的行为是侵害三国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三国公司当然有权利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4.丁公司不知是假冒三国公司专利产品而批发购进一批热水器,事后得知实情,为避免损失,而以进价售出,自己并未获利。
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5.戊公司为研究新一代热水器而制造了三国公司的专利产品,并由此获得了
重大成果,戊公司独自申请了专利。
则戊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三国公司的专利权?
6.三国公司许可李四实施其热水器发明专利,李四为了实施该专利,特委托王五加工该专利产品的零部件。
是否合法?
7.庚购买了三国公司生产的专利热水器,在未经三国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又卖给了其他人,从中获利不少。
庚未经许可而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侵权?
第六题:
三毛是三国公司的职工,公司要求三毛每天工作12 小时,8 小时正常工资,4 小时双倍工资,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三毛在每周的周三休息一天,周六、周日不休息。
4 月25 日应该是三毛的休息日,因公司接到一批紧急订单,公司与三毛协商后,安排三毛加班一天,并承诺在以后补一天休息日,所以加班不发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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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后不得已,又与三毛协商 5 月 1 日加班一天,并承诺,在以后为三毛安排补
休2 天,但加班不发放加班费。
2009 年2 月17 日,三毛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并被认定为工伤。
三国公司认为,三毛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 年 3 月19 日解除了与三毛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三毛与三国公司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等问题发生了争议。
请问:
1.公司要求三毛每天工作12 小时,8 小时正常工资,4 小时双倍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2.公司安排三毛周六、周日工作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
3.有人认为:三国公司关于三毛休息日(4 月25 日)和法定节日(5 月 1 日)的安排是合情合理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4.三国公司能否因三毛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而解除合同?为什么?
5.三毛与公司因劳动合同及医疗费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6.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等争议内容,三毛能否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