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学姐398分学习笔记精华版

合集下载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doc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doc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这张纸条是在另一个人的纸条上总结的。

做得不好。

那时,已经没有时间了。

自己总结记忆效果会好得多。

然后,你可以在几个小时内反复阅读民法。

1.雇佣合同和加工合同的区别:1。

目标的不同。

就业是提供服务(严肃的工作);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功的工作)。

2.不同的主题立场。

就业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合同没有从属关系,承包商决定如何提供劳动力。

2.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动方必须是一个单位,提供者是自然人。

劳动合同没有主体限制。

不同的身份。

劳动是一种从属关系;劳动服务的双方是平等的。

社会保障是不同的。

劳动需要社会保障;劳动没有这样的义务。

劳动者遭受人身伤害的救济是不同的。

劳动力: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劳务服务:发包人应承担过程责任。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力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民法通则》《合同法》3。

编队权: 意志的单方面表达导致权利的变化。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相应的义务;通常适用于计划期间(例外情况: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解除收养关系等。

);通常,不能附加条件和截止日期(例外情况:确定的条件周期可以是);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离婚权是一种形成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撤销权一般被视为不构成权利。

形成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抵销权和追认权是形成权。

4.辩护权:应索赔人的要求,他可以拒绝支付的权利。

有条件和期限的抗议不是辩护权,这是合法的。

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执行抗辩权、先执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诉讼时效后抗辩权。

5.统治:排他性。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它具有显性内容、排他性、优先权、权利实现的直接性(债务人不侵权)和公开性。

索赔权:控制权、占有和保护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和答辩权。

7.要求控制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一般来说,时效和预定期限是不适用的。

8.控制权要求:1.不把犯罪者的过错视为重要因素。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
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拒绝:被代理人收到催告后1月内未答复,视为拒绝;
③继承权人对继承权的接受: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未作出放弃继
承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权;
④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知道或应知受遗赠之日起2月内未做接受表示,视为放弃。
形成权

除斥
期间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
③过错侵害他人生命,直接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
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既侵犯身体权,又侵犯健康权;
②过错侵害他人身体,但并未导致他人健康损害的,只侵犯身体权,不侵犯健康权;
③过错侵害他人健康,但并未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只侵犯健康权,不侵犯身体权。
(4)姓名权与姓名侵权:
①姓名权,包括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总之,能“知道那个人是谁”即可;
②法定形式:干涉;盗用;假冒;
③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之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也构成姓名侵权。
支配权
概念
①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基于此,支配权又可称为绝对权、对世权;
②支配权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抗辩权与否认
①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②否认(狭义的抗辩)的逻辑就是:“你无权请求”。
形成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形成权的产生
①形成权的产生,既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②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背诵版

民法背诵版

法律硕士-背诵版-(民法学)民法学, 硕士, 法律, 背诵-民法学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一、概述(一)沿革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xx、单23)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xx单16)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律侧重巩固政权;(二)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2、人身关系(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特征A、主体地位平等;B、与人身不可分离;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三)性质1、私法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四)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我国:以人为本(五)追溯力有利追溯原则: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二、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三)诚实信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公平原则1、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2、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六)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2、非行为事实(1)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民法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

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

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

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是笔者备考阶段的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的质量不是很高。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022年司法考试民法笔记背诵版

这个笔记是在别人旳一种笔记上总结旳,做旳不好,当时已经没有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记忆效果会好诸多,然后反复旳看,几种小时就能看一遍民法1.雇佣和加工承揽旳区别:1.标旳不同。

雇佣是提供劳务(认真做事);承揽旳标旳是完毕工作(成功做事)。

2.主题地位不同。

雇佣具有附属关系,雇主决定如何工作,承揽无附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动一方必须是单位,提供方为自然人;劳务合同无主体限制。

2地位不同。

劳动为从属关系;劳务双方平等。

3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需社保;劳务无此义务。

4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旳救济不同。

劳动: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用人单位承当过程责任。

5合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民法通则》《合同法》3.形成权:单方意思表达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相应旳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祈求权、共有物分割祈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拟定旳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祈求权是形成权;债权祈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觉得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旳方式表达;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4.抗辩权:针对祈求权人旳祈求,得回绝给付旳权利。

附条件、附期限旳抗议不是抗辩权,抗辩权法定;涉及先诉抗辩权、同步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通过旳抗辩权。

5.支配权:排她性。

涉及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内容上具有a支配性b排她性c优先性d权利实现直接性(义务人不实行侵害行为)e公示性6.祈求权:支配权祈求权、占有保护祈求权、债权祈求权、继承答复祈求权。

7.支配权祈求权:物权祈求权、人格权祈求权、身份权祈求权、知识产权祈求权。

一般不合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8.支配权祈求权要件:1.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

2不要权利人收到损失,只要支配权收到损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民法学习笔记背诵版这个笔记是在学姐笔记基础上总结的,笔记是拿三大盆小龙虾换来的。

考后感觉很值,相当值!当时已经没有太多时间了,如果完全自己总结肯定来不及。

讨来后根据自己听课心得又完善了下,然后反复的看,几个小时就能看一遍,记忆效果也非常好。

彩色字体是记忆口诀或浓缩知识点,便于记忆。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1章 民事法律关系816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一) 民法的法源直接法源制定法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法 (三要件) 1. 制定法无规定2. 经法律成员长期惯性之事实,已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法理类推适用民法规范间接法源 学界通说、以往判例、政策、法治理念(平等原则) ——无强制效力(二) 民事法律事实1. 相对事件VS 绝对事件:是否由人的行为引起2.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为要素 无意思表示也可产生法律效果 例子 合同 合法建造房屋、拾得遗失物3.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概念 按该行为意思赋予法律效果 不按该行为意思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判断 (如催告)4.——不具有法律意义好意施惠关系 概念 无偿约定/承诺,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侵权归侵权处理(可适当减轻责任) 法外空间概念 自然现象、睡觉散步、宗教社交类关系 婚约订婚非民事法律事实彩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则上不返还例外情形: 1. 未办结婚登记2. 结婚后离婚,未共同生活3. 离婚后,给付方因付彩礼生活困难合同界域 之外的约定隐私类(性行为约定) 权利义务不公平合理期日概念一个时间点(某时、某日)原则 以某日为期日:该日全日任何时间都可 例外 若改日为法定假,以法定假结束的次日代之历法计算法概念一年指1.1 - 12.31 ; 二月份指2.1 - 2月末日(一年未必是365天)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自然计算法概念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365日适用范围其他起算点小时按约定按日、月、年开始的当日不算,次日开始算终止点(最后一日)按月、年到期月的对应日(1月15日+ 两个月内→ 3月15日)无对应日的,为月末日特殊情形法定假日:为法定假的次日一般为24点截止,有业务时间的例外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单一~仅一组权利义务复合~两组以上权利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意外损失由谁负担)、权能(占有)、法律约束(容忍地位-容忍形成权的发生)◆债权的客体(即标的)是一种行为,物只是标的物◆作品——同时具有物权和著作权物权:取得物权同时可以获得(原件的)展览权(from著作)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毁坏作品并不侵害著作权,只侵犯物权◆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要求赔偿,除了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加害人故意加害◆婚姻协议:预先订立离婚协议,违反婚姻伦理,无效,当然忠诚协议有效概念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内容支配性、排他性(共有只是分享一个所有权)、优先性(抵押权的顺位)直接性(义务人不侵害,支配权即实现)、公示性(变动应经公示)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例外(太具有请求权性质)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限制(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0年)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有存续期限制内容请求性、(可设立两个以上相同请求权)、平等性(效力顺序平等,如一房数租)合作性(需义务人的配合)、非公示性、请求权源于基础权利(债权请求权&债权)客体义务人的特定行为时间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支配权请求权(因支配权受损)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例外)不要求财产受损,只要求支配权遭损害要求遭受财产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本质是为了恢复遭侵害的权利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善意销售假货应停止侵害但无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停止继续侵害知识产权抗辩权狭义抗辩关系民法抗辩=抗辩权+狭义抗辩功能不同阻碍抗辩权的行使全部/部分否认请求权的存在须否主张不同须抗辩权人主动主张法官可主动适用◆民间借贷抗辩权:按24%-36%利率及未约定利息的利息支付义务,属于自然债务,享有永久抗辩权概念按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法律关系变动——与契约原则相悖,须有正当理由要件(正当性)相对人事先同意(Eg.约定解除权)、法律明文规定特征无相对应的义务,相对人处于容忍状态(没对应权利的义务:及时检查货物,否则丧失退货权)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合同撤销权)——不能只转移债权或只转移债务行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明示(书面/口头)或默示(推定/沉默)适用除斥期间——谁让你这么吊例外1: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例外2(非形成权但适用):债权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原则上不附条件或期限(例外:该条件以我的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本质是邢成权◆(请求次债务人返还给自己)单纯形成权形成诉权——涉及重要利益行使方式无须诉讼以行使须以诉讼行使才能生效判决说明涉及判决的,为确认判决涉及判决的,为形成判决生效时间通知到达胜诉判决生效时例子可撤销合同/婚姻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一)禁止权利滥用法则(了解)类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1万欠款,别人还9.9万,却强行不收)矛盾行为——先行为造成合理信赖,且矛盾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法律效果不产生行使权利的效果但可换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侵权责任若符合侵权要件强制许可(专利)(二)总则新规定——1.新基本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新立法目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一)自助行为(了解)第2章 自然人816一、 民事权利能力权利能力的开始概念始于出生。

出 + 生出生时间例外:其他证据(产婆证言)足以推翻以上时间,以其为准法定解除条件 出生时是活还是死权利内容限于保护胎儿利益的权利(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负担义务(一) 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生理死亡死亡时间若护士证言等足以推翻,也可以其为准(前提是不能证明顺序)1) 没继承人先死2) 有继承人,死亡人长辈先死3) 有继承人,死亡人辈分相同,算同时死,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 无指定受益人2) 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4)见下1. 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1) 对死者的名誉、姓名、著作权等利益提供保护 → 近亲属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顺序限制配偶/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孙子女)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类型含16-18岁,有固定收入18岁不满8周岁效果纯获利益的行为(接受赠与)√与年龄/精神相适应的行为√√ 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X 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订立遗嘱、捐助、免除合同) X X 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行为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公司)XX◆ 无、限制行为能力也能有著作权(创作是事实行为) ◆ 公民生前未不同意,死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表示同意捐献器官监护人的职责以最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进行保护(除为其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未成年人监护人:作决定时,应根据其年龄与智力,尊重其真实意愿 成年人监护人:作决定时,应最大程度尊重其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且其财产不足承担责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法定监护顺序(未成年人) 父母→ 祖父母 → 兄、姐→ 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有意愿者 → 民政部或自身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法定监护顺序 (成年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有意愿者→ 民政部或自身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离婚父母:监护责任轻重不同,子女侵害他人权益,另一方是补充责任 ◆ 无/限制行为人,对法代的请求权,自6个月中止问题)指定监护前提 第一顺序监护人无能力监护,其他监护资格人有争议时程序由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指定,不服可找法院 也 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根据最有利于他的原则指定 效果 指定后,若随意更改,原监护责任 监护人未确定时,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临时担任(协议确定)概念 第一顺序监护人无能力监护,其他监护资格人可通过协议确定成立要件 通过有效遗嘱指定(若不一致,后死一方) 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且对被监护人无不利概念完全行为人,可与他人事先协商,以形式确定自己以后的监护人适用情形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 申请主体其他有监护资格人被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相关保护组织 个人和组织申请,申请恢复被撤销资格后,若确有悔改,可以视情况恢复,法院指定的新监护关系同时终止被撤销资格除外(一) 委托监护1. 法定监护人职责不消失(被护人侵权时,监护人仍承担无过错责任)例外:被委托人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2. 学校等教育机构期间1)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 学校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3) 学校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四、 宣告失踪条件下落不明(战争期间,战争结束4年)(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3个月公告期)法律效果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人代管财产(有争议/没代管人→法院指定) 代管人不履行职责,利害关系人可主张变更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受损,应赔偿——无偿保管责任撤销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条件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下落不明起(战争期间,战争结束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起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证明不可能生存,可直接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申请须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事实利害不行);须经法院宣告原则上,公告期满1年才作出判决例外:经证明不能生存,3个月法律效果拟制死亡原则:判决确定日例外:因意外事件,死亡日期为意外发生日自然死亡前民事行为与被宣死亡的法律后果抵触,以民事行为为准法律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全部消灭要件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确知未死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法律效果身份关系原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例外:再婚(又离婚也算)、收养关系要想恢复,须本人同意财产关系原物存在: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适当补偿原物被善意取得:继承人适当补偿赔偿责任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返还原物及孳息,并赔偿损失第2章人格权816一、一般人格权功能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要件侵害了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造成精神损害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救济(死亡赔偿金)向(近亲属、法定被扶养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年算(60岁以上,每老1岁减1年,最低减为5年)同一侵权行为,可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金健康权救济方式合理医疗、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身体权侵害判断含破坏完满性:强奸、强制接吻身体权健康权过失摘除肾脏√√擅自切除阑尾√X◆精神损害是为了抚慰当事人,具有专属性;例外(当事人生前已提起诉讼/ 书面承诺赔偿)◆权利若没有专属性,一般可继承(医疗费赔偿没有专属性)三、姓名权、名称权姓名权(自然人)姓名决定权原则上随父母姓,例外(选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抚养人姓氏)侵害判断干涉姓名决定权、变更权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判断未经允许,擅自制作、公开传播他人肖像()须有面部性,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推销感觉有错!◆发行权、商标权、专利权、隐私权,往往都是在第一次使用后就用尽了概念自然人&对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害判断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暴力OR非暴力)对象为特定几人(一大类人不算)侮辱、诽谤为第三人知悉社会评价因侵害人行为而降低(人渣也有名誉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