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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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正文:---------------------------------------------------------------------------------------------------------------------------------------------------- q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2003年1月21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请审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函》(双政函[2002]38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对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避免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生重复征收现象,现明确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以下七项内容,即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煤气设施。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0元(其中含煤气设施10元)。
并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
四、使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规〔2017〕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维护殡葬服务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及殡葬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收费,是指殡葬服务单位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殡葬延伸服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服务。
殡葬延伸服务指殡葬服务单位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服务等,具体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当地实际设定。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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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2006年4月26日)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交通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公安交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不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
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准驾车型及代号见附表二。
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单科考试不合格需要继续考试的只收取单科考试费。
根据规定需要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单科考试的,可按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考试费。
驾校学员的驾驶许可考试费仍在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
一类考试和二类考试由省交警总队制定行业标准,由省交警总队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组织认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黑政发[2001]132号•【施行日期】200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1]13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涉农、涉企和涉民负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严格审核,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取消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部门5项:1、计算机办理户口迁入;2、计算机办理出生;3、计算机办理分户、并户;4、计算机办理死亡注销;5、计算机办理变更、更证。
上述收费项目具体内容见附表1(略)。
(二)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公安部门2项:(1)户口迁移证;(2)居民户口簿。
2、农机部门1项:农机驾驶员初训费。
3、税务部门1项:税务登记证。
上述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2(略)。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确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省以下地方政府和其它各部门均无权确立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
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并造成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25日起执行。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111 1 1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8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规定,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的清理、审核,省政府同意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0项,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
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经费需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二○○四年十月日附件: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3‟1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臵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臵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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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5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有收费行为,并已在我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三、收费单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文字说明)一份;《<收费许可证>审验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副本;2002年度内所有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银钱票据和其它专用票据;各种收费票据购领证;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考虑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年审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直接通知有关收费单位。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8.30•【文号】计价格[2002]15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2]226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批复(黑价行字[2002]226号2002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招标公司:你公司《关于药品招标收费问题的请示》(黑招发(2002)3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89号)精神,考虑到目前药品招标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为保证药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批复如下:一、招标代理服务费可采取按费率收费或按品种收费的方式进行。
按费率收费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48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办法和费率执行。
按品种收费的,参考省公正价格事务服务中心关于你公司药品招标成本的认证结论(黑公价认字[2002]第11号),其收费标准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数量收取服务费。
即中标品种数量在400种(不含400)以下的,每品种收取1500元;400至800种(不含800)的,每品种收取1000元;800种以上的,每品种收取800元。
具体收费方式由你公司与中标人协商确定。
二、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489号文件精神,你公司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招标文件费。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执行一年,届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予以修订。
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此复。
——结束——。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0]15号2000年5月10日)省医院:你院《关于省医院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龙医政[1999]67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院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麻醉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气管导管、一次性吸氧面罩、挠动脉测压延长管(进口)、一次性专用泵注射器、漂浮导管、单腔管、一次性回吸器、双腔管、单双腔深静脉穿刺包、换能器、下回路、喉面罩、光导咽喉镜及镜片、螺纹管,以上材料可按进价加10%差率计价收费,其它不得另行收费。
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在你院停止执行。
二、麻醉收费标准1、脊神经破坏镇痛术每次收费200元;2、局部麻醉每次收费小50元,中70元,大100元(具体划分由你院提出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3、中心静脉穿刺术每次收费50元;4、双腔气管插管术每次收费50元;5、漂浮导管植入每次收费100元。
三、彩色超声收费1、外周围血管(双下肢动脉血管、双下肢静脉血管、双上肢静脉血管、双上肢动脉血管均各为一个系统)每系统每次收费240元;2、甲状腺每次收费140元(加做甲状旁腺加收50元,加做颈动脉淋巴加收50元)。
3、乳腺每次收费130元(加做腋下副乳或淋巴加收50元)。
4、眼球每次收费180元,5、经食道超声心动图每次收费400元。
四、动态心电图仪(三通道)每次收费250元。
五、三维正脊仪每次收费300元。
六、肘、踝、膝CPM治疗仪每次20元。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2002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试行)的请示》(黑建设[2002]6号)收悉。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属中介服务性质,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审核后,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施工图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施工图审查的收费标准以建筑工程概算投资额为基数,以收支平衡为原则,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为鼓励我省住宅产业化的发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取。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内容进行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以修改内容部分的概算投资额为基数,按收费标准分档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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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全省收费许可证
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2]8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12.03
【实施日期】200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开展2002年度
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2]88号2002年12月3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驻哈中直单位及驻哈部队: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2002年11月30日前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同时换发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换证机构及对象
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发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工作由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负责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收费许可证审验、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其依法取得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原发证机关收费审验的同时,换取2003年新版《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换证时限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结束。
在哈的省直、中直单位《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负责审验、换证。
在哈的省直、中直部门审验时间安排见附表。
各地具体审验时间在以上时限内自行安排。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有关规定严格审理,不得走过场。
各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组织所属收费单位积极配合年审机构搞好审验、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