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法理学考研笔记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
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法理考研笔记

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虽然并不能为人们解决实际的法律案件提供直接的帮助,但它使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思考权利问题。
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因而也是一门相当抽象、难懂的学科。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
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的洞悉。
首先,从本质属性上看,因为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这也决定了它的意义在于它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是法学领域的基本主线,思想法则和观念体系,是法学的根基和灵魂其次,从价值方面看,不仅是对法律现实及相关社会关系的简单被动的关照和反映,而且对其有渗透性甚至主导性的影响和作用,法的本质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相关理论性问题的学科,它试图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目的和功能,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基础,并提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的改革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因此,法律是法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其基本特征是规范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有效性。
法律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两种形式。
国家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国际法律是由多国相互协商、协定达成的国际法律准则。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是因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因此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现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形成与发展问题、法的功能问题、法的权力问题等。
二、法的本质问题1. 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法的本质是指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和属性。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超越人类创造和控制的客观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天然存在的,是超越人类创造的客观规律,法律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他们认为,法律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
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的。
2. 法的功能问题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功能问题主要有权威保证法学派、社会调整法学派和秩序维护法学派。
权威保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利用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法理学考研笔记

法理学考研笔记考研,这两个字在很多人的心中都有着沉甸甸的分量。
而对于选择法理学专业考研的我来说,那更是一段充满酸甜苦辣的独特旅程。
今天,就来和大家唠唠我那厚厚的法理学考研笔记。
还记得刚开始准备考研的时候,我像一只无头苍蝇,到处乱撞。
法理学的各种概念、原则、理论,就像一团乱麻,让我无从下手。
于是,我决定从做笔记开始,一点点理清这混乱的思绪。
我买了一堆厚厚的笔记本,五颜六色的笔,准备大干一场。
首先面对的就是那本厚厚的法理学教材,翻开第一页,我就感觉自己仿佛走进了一个神秘的法律世界。
为了做好笔记,我是逐字逐句地读教材,不敢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遇到不理解的地方,就反复琢磨,或者上网查阅各种资料,直到搞明白为止。
比如“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这一部分,什么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一开始我是一头雾水。
我就在笔记上详细地写下自己的困惑,然后通过不断地举例来帮助自己理解。
比如说,“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这里的“公共场所”就是假定条件,“禁止吸烟”就是行为模式,而违反这个规则所带来的处罚就是法律后果。
就这样,一个一个概念被我攻克下来。
做笔记的过程可不仅仅是抄书,我还会加入自己的思考和总结。
在“法律关系”这一章节,各种主体、客体、内容,复杂得让人头疼。
我就画了好多的图表,把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用不同的颜色标注出来,然后在旁边写上自己的理解。
比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它们的特点、构成要素都一目了然。
有时候,做笔记做得累了,我就会停下来,看看窗外的风景,或者吃点零食放松一下。
但心里总是惦记着那些还没整理完的知识点,不敢休息太久。
随着笔记越来越厚,我的知识体系也在逐渐搭建起来。
有一次,和同学一起讨论一个法理学的案例,我惊喜地发现,自己能够运用笔记中的知识,有条有理地分析问题,那一刻,心里别提有多美了。
记得有一天晚上,我在图书馆一直待到闭馆。
周围的人都走光了,只剩下我和头顶那盏昏黄的灯。
我正专心致志地整理着“法律的价值”这一部分,完全忘记了时间。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周永坤笔记
苏州大学考研法理学笔记(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一章法学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学研究些什么或研究的客体问题。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点存在高度共识,但在具体的研究对象方面又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对“法律”这一概念外延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
与此相关联,不同学派在研究的侧重点方面也存在分歧。
具有价值法学倾向的法学家侧重于寻找法律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探究法与道德、法与正义的联系,探究法律的一般原则,探究良法的标准,探究作为法律之源的自然理性、人性、神的理性等。
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人则认为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特别是研究国家法的规范及其结构要素,尤其应当注重对各种法律概念的分析。
至于正义问题,那是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不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这当由伦理学去研究。
具有社会法学倾向的人则主张对社会中“活法”的研究,应当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发的功能、法的实际效果,研究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等。
我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正义,同时也包括国际法。
2、法学的性质法学的性质问题研究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把法学称为“法律科学”是“科学泛化”的产物。
法学不属于科学。
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1847年针对概念法学和历史法学,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与有用性。
基于这样的表述,从知识分类学的角度出发,法学是规范学科。
规范学科追求善,即公平,正义。
3、法学体系与结构法学包括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含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其中法史学包括法思想史与法制度史;法思想史同样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国外法律思想史;法制度史包括中国法律制度史与国外法律制度史。
法理学考研笔记
法理学考研笔记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其他法学分支具有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
在准备法理学考研的过程中,做好笔记是系统掌握知识、提高复习效率的关键。
以下是我在复习过程中整理的法理学考研笔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价值、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运行等。
它不局限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而是从宏观的角度审视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认为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分析法学派则侧重于对法律规范的逻辑分析,将法律视为一种独立的规则体系;社会法学派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法律的价值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
这些价值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体现。
二、法律的渊源与效力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等原则。
对事的效力取决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空间效力通常以地域为标准,时间效力则涉及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
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始环节,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应当遵循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原则,确保法律的质量和公正性。
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二)2024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二)引言概述法理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考研法学专业中的重点知识点之一。
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系列的重要概念、理论和方法,以及它们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将对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进行详细阐述,并从五个大点入手进行说明。
正文一、法理学基本概念1.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根据、法律体系建构和法律规范解释、应用的学科。
2. 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理学与法学、哲学、逻辑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互相渗透,但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3.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范、体系和解释方法等核心问题。
二、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1. 法律哲学的基本观点: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本质、价值和意义的学科,包括法律的目的、权力、义务等方面的问题。
2. 法律理论的分类:法律理论主要分为解释性理论、规范性理论和描述性理论,分别关注法律规范的解释、规范的内在价值和对法律现象的描述。
3. 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原则,实证法学则关注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
三、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1. 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规范形式和结构、规范逻辑和规范推理的学科,关注法律规范的逻辑构建过程。
2. 法律推理的类型: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两种类型,分别通过逻辑关系和普遍化推理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
3. 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的应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是法学研究中重要的思维工具,对于法律论证和判决理由的构建有着重要作用。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规范1. 法律解释的类型:法律解释可分为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和系统解释,分别关注法律规范的历史背景、内在逻辑和与体系的关系。
2. 法律规范的层级关系:法律规范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的规范,彼此之间存在着上下位关系。
3. 法律规范的解释权:法律解释权是指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权力,分为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概念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的本质具有多层次性。
从阶级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然而,法也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法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等特征。
规范性是指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模式、标准和方向。
国家意志性强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普遍性意味着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强制性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程序性要求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可诉性则是指法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
三、法的渊源与效力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适用时的优先顺序。
一般来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涉及法对哪些人适用;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时间效力则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五、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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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研笔记精编第一编法存在论法存在论讨论什么是法律、法律生存的方式这一最基本的法律问题。
它包括法律的外表形态(法律渊源和分类)、法律的内部结构(法律体系和法律效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表现(法律关系)、法律的文化形态(法律文化)和法律的社会存在方式(法律的作用、法与社会)。
第二章法律渊源与分类第一节法律的一般渊源一、法律渊源释义指法律的权威及强制力的来源或法律的存在形态。
二、主要渊源、次要渊源及其相互关系(一)类型法律一般渊源通常分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是法源的主体,是在诉讼中优先适用的法律。
通常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三种。
次要的法源是附属性的法源,在诉讼中通常居于次要地位。
次要法源通常包括权威的理论和公认的价值。
(二)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法源效力高于次要法源,只有在无主要法源可资援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次要法源。
在特殊情况下,次要法源可以纠正主要法源的失误。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大规模法制中断的情况下,主要法源失去权威,只能适用次要的法源。
二是当个别主要法源的适用将会产生极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适用次要法源以纠正主要法源的失误。
三、三种主要法源(一)制定法制定法(Statute)是有权的机关制定的法律。
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但也不尽然。
除了国家立法机关以外,国际社会、社会团体也制定自己的法律。
制定法的权威直接来自制定法律的机关的权威。
在直接民主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来自人民,在实行间接民主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来自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
在实行君主制的地方,制定法的权威直接来自帝王的权威。
(二)判例法1、判例法的含义判例法 (case law)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
判例法的存在与否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汇编,也不在于司法者在此后的审理中是否从先前的判决中得到帮助或指导,而在于是否把先例看作一个规范,并且对其后的判决有拘束力。
在不同法律传统的地方,判例的地位也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通常不被看作法律渊源。
在判例法系,也不是所有的判例都是法律。
作出判决的法院的地位不同,判例的拘束力大小也不同,有些判例根本不是法律。
2、遵循先例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上级法院和自身甚至同级法院以前类似的判决。
3、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1)造法的主体不同;(2)造法的过程不同;(3)法律文本的形式不同;(4)法律适用的思维方式不同。
(三)习惯法习惯法(Customary law)是以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一个习惯被吸纳为法律或作为法源被引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个习惯必须是长期以来得到遵守的,且它得到遵守并非源于暴力;(2)这个习惯是众所周知的且是合理的,一个秘密的或不合理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引用;(3)这个习惯必须与制定法不矛盾,与制定法相抵触的习惯不能作为法源加以引用。
此外,在现代社会,习惯作为法源还受到法律部门的限制,各种处罚法,特别是刑法不得引用习惯作为法源,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要求,“处罚法定”之“法”只能是议会制定法,或经议会授权而制定的授权立法,且刑事立法权不得授出。
四、权威理论和公认的价值(一)权威理论权威的理论指著名法学家的解释、论著等等。
权威的理论在不同时代、不同法文化传统里的法源地位不同。
在西方,权威的理论始终是法律渊源,在早期甚至是重要的法源。
在今天的西方国家,权威理论是次要的法源,有的国家法律并有明确规定。
我国的法律是权力型的法律,权威性理论的法律地位较低。
但是从汉代开创“以经决狱”或“经义决狱”的传统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地位是相当高的,它不但有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而且有纠正法律错误的作用。
但是,与西方不同的是,儒家思想不是职业法律家的思想,而是社会伦理家的思想;运用于法庭的不是法律理念、原则,而是伦理的、政治的或一般意识形态的理论与原则。
(二)公认的价值观公认的价值观(或称正义、普遍原则、情理等)也是法律的次要渊源。
在有些地方,由于法学家地位的崇高;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学家来阐发,所以公认的价值观便与法学家的理论合一。
这在罗马法传统里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有些地方,则公认的价值观由法官发现,以“衡平”的形式填补其他法源之不足或纠正其不当。
这在英国形成了专门的法律——衡平法。
在法学家和法官地位均不佳的地方,则社会保留了这一权力,它便以“情理”这一百姓理想的面目出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一、当代中国制定法八大渊源(一)宪法宪法是我国制定法的首要渊源。
(二)法律法律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法源,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原法基本精神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修改、补充)、规定和调整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根本性、全面性关系的法律。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权的表现之一。
(四)军事法规1、军事法规指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的效力只及于军队内部。
2、作为法源的军事法规和“军事法”不是同一概念。
3、军事法规的合法性渊源有宪法和法律。
产生于宪法确定的体制的军事法规称自主性军事法规,产生于法律授权的军事法规为授权性军事法规。
由于我国宪法规定过于简单,未有关于自主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的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1)概念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2)存在的问题第一,1979年7月1日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之权的合法性不无问题。
第二,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较大市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因为现行宪法并没有赋予大市以立法权。
第三,关于较大的市的资格认定问题。
从实践结果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取得了一定成果,弥补了中央立法能力不足的问题。
但是负面效应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概念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性地方法规。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特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狭义的地方性法规相比又有如下特点:立法依据不是一般地方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立法机关只能是地方自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它的内容是民族地方自治事务;立法权限大于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规定;在制定程序上较严格,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经济特区法规(1)概念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是我国一种特殊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的一种法源。
经济特区的法律除了全国性法律和一般的地方性法规以外,还有经授权制定的授权立法。
(2)特点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相比的不同点在于,它可以与全国性的法律作出不同的规定,它的立法范围只在经济领域。
(3)评价经济特区的立法是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采取的试验性立法,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中也取得了积极效果。
但是,在同一国家采取不同的经济立法有违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的今天,全球的重要经济规则正在趋向同一,一国国内的经济规则差异过大是违反时代大势的。
(六)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业务管辖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只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
(七)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简称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章和前述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属“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
我国的地方规章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规章——经济特区政府制定的经济特区规章。
经济特区规章的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规章可以与全国性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国际惯例只是补充性的法源。
二、制定法以外的法律渊源问题的讨论(一)关于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刊登数量不等的案例。
这些案例都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
虽然这些判例只对法院的判决起“范例”作用,无拘束力,不是我国的法源,但是无疑对法官的断案有重大影响。
(二)习惯的法源地位问题无论制定法是否认可习惯为法源,习惯为法源的事实都存在。
(三)次要法源问题尽管由于浓厚的权力崇拜倾向,因而我国次要的法源显得极不重要,但是适用次要法源的现象还是存在,尤其是在涉外司法与仲裁活动中。
随着我国法学的发展与司法人员理性化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次要法源的地位将得到改善。
(四)政策在我国,执政党常常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政策、政令,长期以来执政党的政策是我国重要的法源,尽管人们不把它叫做法律,但是它事实上是重要的行为规范和审判依据。
从总体上来看,政策成为主要法源和重要法源都与法治的世界潮流不符。
(五)法律解释的地位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非常特别,一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法律解释权,而且我国的法律解释大部分都超出法律范围,本身是在创造规则,而不是“复述”规则;二是我国的法律解释主要不是针对个案,而是普遍性行为规则的预设。
由此可知,我国的法律解释是重要的法源,当然不是所有的解释都是法源。
一般而言,我国法律解释的法律渊源地位视解释主体的地位而定。
(六)不具备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是法源要看制定的主体是否具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地方规章制定权,而不能只看它事实上是否被司法机关参照。
从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来说,法律应当有极高权威,立法权应当相对集中。
我们认为,除非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而制定,不具地方立法权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的任何文件都不是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