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应然层面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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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1. 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能够有效衔接,我国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断出现,对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3. 目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协调性和连贯性,确保违法犯罪者无所遁形,并最终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4. 内容4.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惩罚。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强调的是纠正、教育和预防为主,刑事处罚则主要针对犯罪行为,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

在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到行政违法又涉及到犯罪,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衔接。

具体做法可以是将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根据情况由刑事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衔接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4.2.1 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

这种移送可以是书面报告、电子传递等形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处理。

4.2.2 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强双方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4.2.3 取证规则统一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出现差异,我国统一了取证规则,明确了证据收集、保存、鉴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样可以保证取得的证据在后续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中都能得到有效运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思考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思考

法制现代化区域治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行政违法因数额较大、后果严重而涉及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已成为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但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执法目的、价值追求、程序规范等诸方面的差异,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转化运用遇到问题。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是两法衔接方面唯一的法律依据,为两法衔接提供了法律支撑,破除了理论上的一些争论。

但值得思考是该规定仅仅是原则性、抽象性规定,并无相关的配套衔接制度。

一、两法衔接相关问题介绍(一)背景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行政权力的扩展和经济的全球化,行政违法案件不断增加,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日益增多。

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相应增大,以打击日益严重经济领域内、行政管理领域内关系国计民生违法行为。

[1]虽然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现实中发生行政案件较多,但行政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较少;第二,行政案件涉及犯罪由行政机关主动移送较少;第三,对行政犯罪案件中保护伞缺乏深挖;第四,行政案件涉及犯罪判处较轻。

(二)现实意义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是特别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是国家凭借法律授权而具有的使行政相对人(单位或个人)服从其意志的支配力量权力,是行政机关独有的,对立法机关(人大)负责。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当家作主,行政权力执行体现人民的意志,为人民服务是行政机关宗旨。

刑法调整对象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调整范围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国对刑事案件与治安行政案件采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不同于国外法律有重罪与轻罪或重罪与违警罪之分一元立法模式,两法衔接紧密是让犯罪或违法分子不能逃脱法律制裁的关键。

二、证据衔接分析(一)衔接必要性分析探讨证据衔接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立完善机制等,必须首先探讨证据衔接的必要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研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研究
二、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的创新途径
(一)纠正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违法现象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
要想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制度,首先要纠正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顺应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趋势,在实际进行刑事和行政案件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并且强化相关人员的监督,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行政执法领域依然存在着执法不严格现象,为了更好的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完善依法行政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创新工作机制,在实际处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采用预防大于教育的方式,减少行政犯罪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形成依法行政执法的社会风气,在公开透明的信息下充分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两法衔接”是法律实践中的难题
从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看,将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是当前犯罪案件审理的一个必然趋势,在法律制度上国家已经制定两法衔接的基本框架,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发现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犯罪案件方面,行动执法和刑事司法对相关案件的判处存在着不同的工作方式,例如: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通过对犯罪案件的研究指出,当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并且在实践中没有典型的案件,导致两法衔接的工作迟迟不能向前推进,这是从法律层面上研究两法衔接中的实践问题,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工作推进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机关或受委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罚行为。”通过对以往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研究,可以发现存在着许多违反行政和刑事两种法律的行为。国务院于2001年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开始开展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立有一个互联网化的相关案件移送办理平台,在平台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方式,进行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通过多年来的工作发展,2007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海浦东“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做法,全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02
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与职责
定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强制性执行活动。
执行处理决定,确保行政管理秩序的恢 复和维护。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处理决定;
职责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 查取证;
创新衔接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01 02
引入科技支持
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建立智能化的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传递、分析和研判,提高衔接 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开展联合行动
在涉及多个领域、跨部门的复杂案件中,可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的联合行动,共同调查取证、研究案情,确保案件的全面、深入处理。
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操作规范,明确两者在衔接过程 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程序,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案件信息 、证据材料等,提高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效率。
强化培训和教育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衔接机 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素质。
审判:审判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有 罪或无罪的判决;
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对罪犯执行相应的刑 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衔接点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实现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的衔接;
协作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 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 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
案例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总结报告一、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两种方式,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可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面管控,提高执法效果,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报告将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执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刑事司法是指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的活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处理违法行为方面有不同的特点和角度,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1. 互动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刑事司法是在行政执法的基础上,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的查处和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者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套行政、刑事两元制的法律体系。

2. 主体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主体上有所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法规的规范。

而刑事司法主体是司法机关,其进行执法活动是基于刑事法律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3. 罪名认定不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罪名认定上有所不同。

行政执法主要是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而刑事司法主要是针对个体犯罪,对其进行法律认定和惩处。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难与挑战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独立的权力机关,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比较困难。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往往没有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导致刑事司法机关无法及时介入,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延续。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CANGS ANG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李 娟
摘 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属于不同部门法, 但二者间的衔接 问题却对我国法律 的实践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本 文拟对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机制 中存在的 问题及原 因进行分析 , 进而提 出一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执法 刑事 司法 衔接机 制 完善 市场经济要规范运行 , 市场经济秩序要得到维护 , 都离不开 移送 、 监督制约等方 面。从而可 以通过 协助配合 , 堵住 “ 以罚代 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 。但是在 经济违法 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 刑” 的漏洞 , 虽然这些措施在 一定 程度上改善了行政执法机关与 长的趋 势下 , 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力度加大 、 件数量大量增 刑事 司法机关 的协作配合关 系 ,但 却并 没有形 成实际 中的司法 案 长的情况下 , 及时进 入刑 事司法体系的刑事案件却 比例较小 , 突 合力 。目前 实践 中最 突出的问题是 , 然司法机关依据联合认 可 虽 出表现 了执法实践 中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相脱节 的现象 ,即行 的文件接受 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的行政违 法案件 ,但是 在 政机关对 于涉及犯罪的案件 自行处理 , 不移送司法机关 , 政执 行政 查处过程 中形 成的案卷材料 , 行 特别是 以调查 、 问 、 询 谈话 等 法领域 中“ 以罚代刑 ” 现象 突出。 因此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 , 由于取证 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 而不是 机制 的建设 已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迫切需要 。近 司法人员 , 导致 证据的合法性存在 问题 , 于是法 院就不予采 纳。 几年来 ,国务院 、最 高人 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定 了一 系列行政法 因此导致许多案件进入到公安 、 检察 环节时 , 由于司法机关不能 规、 规章等法律文件 , 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的工作制度 及时介入 , 等这些 案件进入 司法程序后 , 取证 时机 已错过 , 事过 框架正在逐 境迁 , 大量的物证 、 书证 等客观证据无法取得 , 给嫌 疑人 隐匿 、 销 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还不够完 善 ,工作中在信息沟通 、案件移 毁和转 移证 据提供 了充分 的时 间。 送、 协作配合等方面存在一些 问题 。为完善相关立法 规定 , 进一 ( ) 四 行政执 法机 关 内部 以及检察机 关的监督制约不足 步健全 、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 , 合理配置 监督是行政执法 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关键保障。在行政 执法资源 、 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创造 良好 的法治环境 , 显得 执法 机关 内部缺乏有效 的监督制 约机制 ,虽然有些上下级之间 尤为重要。 存在监督制 约机制 , 但是往往会 因执行不力 , 从而使制度流于形 式, 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在实践 中, 还存在司法机关只是被动等 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主动性 。 、 行政执 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 机制 中存在 的 公安机关则 因为其办案警力不 足等 因素 ,对 于行 政执法机关移 问题 送 的涉嫌犯罪 的案件 ,往往会要求行政 执法机关 在查 清全部案 从 现行 的法律 、 法规 和相 关司法解释来看 , 政执法与刑事 行 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 , 公安机关对 于行政执法机关 已经 司法衔接机制的框架可以说 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了 ,当然也存 在 作过行政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 ,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 些 问题 , 例如在立法 、 执法和司法层 面上 。 般也不会立案查处 ,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影 响了行政执法机关 ( ) 一 现有的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 , 操作性不强 移送案件的积极性。检察机关 的监督缺乏有效 的监督手段 和监 当前公安机关 、检 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 的各种规则 督权威 。 而且这种监督是以刑事 案件 的移送为前提 的, 对移送 以 和办法 , 阶较低 。 国务 院于 2 0 年 7月 9日公布施行的《 位 如 01 行 外的案件如何进 行监 督 ,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 国刑法第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 件的规定》 于行政 法规 ; 属 最高人 民 4 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 ,实践 中被追究责任 0 检察院于 2 0 年 9月发布 的《 01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 的很少 , 了这类案 件查处难度大 、 除 责任较 分散等原 因外 , 宣传 送涉嫌犯 罪案件 的规定 》 ,以及后来其参 与制定 的并 于 20 0 4年 不够、 责任追究意识不强 、 责任追究不到位也 是其重要原 因。 3月发布的《 于加强行政 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 、 民检察院工 关 人 作联系的意见》 2 0 、0 5年 7月发布的《 关于在行政执 法中及时移 二、 行政 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 接机制 中存在 问 送涉嫌犯罪案件 的规定 ( 试行 )等都属 于具有 工作规 范性质的 》 内部规定 , 而不是严格 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 且不 具有法律上的普 题 的原 因分析 遍效力 和约束力 。还有 , 目前 出台的文件原则性较强 , 缺乏实际 ( ) 政 执 法机 关的 原 因 一 行 执行 性 。 1 . 明知应移送而不移送 。实践中 , 行政执法机关明知应该移 ( ) 二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把刑 事案件进行行政化 处理 送却不 向公安 、 检察机关移送 , 这是 因为 : 1行政执法机关受到 () 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使得大量本应进入刑 事诉讼程 序的刑 传统 的思想影响 , 即多一 事不如少一事。( ) 2 行政执法人员 与犯 事案件游离于 司法程序之外 , 流人 本无管辖权的行政程序 , 严重 罪嫌疑人存在一些权钱交易。 例如安徽阜 阳劣质奶粉案 , 在该案 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 司法追究 ,导致刑 事案 件的处理周 中, 工商局 执法人员 白启祥 、 李亭君 明知他人销售劣质奶粉 而导 期延长 , 诉讼成本加大 。 在实践 中能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 责 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亲属向工商部 门举报并多次要求查处此 任的却 比较少 , 这主要表现 出“ 四多 四少” 的特点 , 即实 际案件 多 案 , 但是他们却 帮助犯罪嫌疑人伪 造材料 , 隐瞒事 实真相 , 最后 而查处少 ; 行政处罚多而移送追究刑事 责任 的少 ; 被惩处 的犯 罪 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行政处罚 ,而没有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 分子 中, 从犯多而主犯少 ; 在判处 的刑罚 中, 轻刑多 而重刑少 。 责任。 究其原因 , 仅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贿赂 。3 因为有利 () ( ) 三 实践 中受 到 需要 行 政 机 关 配合 的 局 限 益的掺 杂 , 经不住诱 惑。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容易看出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的工作重点是在信息通报 、案件 凡是和行政征收 、 行政处罚有关的罚款案件 , 行政机关 大多是非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并 规定 上述 活 动应 当依 法接 受人 民检 察 院监督 。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于 同年通 过 了《 民检 察 院办 理行 政执 法 人
是 多方 面 的 , 有 主观 的也 有 客观 的 : 既 一是 部 分 行 政 执 法 机关无 主动移 送案 件 的意识 。一 方 面 , 政 执法 行
主要 表 现为 : 是部 分行 政 执法 机关 不 主动 移 送 一 案件 。 二是 部分 行 政执 法机 关 向公 安机 关移 送 涉嫌 犯
查 处违 法行 为 中发现 的犯 罪线 索 , 必须 及 时通 报并 依
( 行政机 关移送 案件数量较 少, 以罚代 刑” 一) “ 普遍
存 在
法 移送 公安 部 门及其 他 有关 部 门… …” 其后 , 。 国务 院 颁 布 了《 行政 执 法机关 移 送涉 嫌犯 罪案 件 的规 定 》 对 ,
职 权 和法定 程 序 。 体运 用法 律处 理 刑事 案件 的专 门 具 活 动 。两 者都 是对 具体 案件 的处 理 , 在 主体 和性 质 但
上 存 在着本 质 区别 。然 而在 实践 中 , 两者 常 常 紧密联
执 法 中及 时移 送 涉 嫌犯 罪 案 件 的意见 》 进 一 步 具 体 , 规定 了衔 接 机制 的各 项工作 。与此 同时 , 地检 察 机 各 关 也积 极 主 动联 系公 安机 关 、 行政 执 法 机 关 , 过 会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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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建 设
对 建 立 和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法衔 接机 制的实践 与思考
口 郑 时 根

要: 建立和 完善行政 执 法与刑 事 司法衔接 工作机 制是 近年 来各 级行政 执 法机 关 和刑事 司 法机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社会成本。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和程序的不同,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脱节。

如果没有健全的双向衔接机制,可能会出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成本,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减少社会成本。

其次,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能够增强法治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和程序的不同,可能会出现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和不协调,从而影响法治效果。

如果没有健全的双向衔接机制,可能会出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影响法治效果。

因此,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可以增强法治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能够促进公平正义,实现法治的基本价值。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和程序的不同,可能会出现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和不协调,从而影响法治的基本价值。

如果没有健全的双向衔接机制,可能会出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影响法治的基本价值。

因此,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可以促进公平正义,实现法治的基本价值。

综上所述,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增强法治效果,实现法治的基本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该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法治效果,实现法治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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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层面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价值所在[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在实践中的新探索,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实践。

文章从应然的角度,深入分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应然;价值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法治行政”理念的深入,特别是中央及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准司法规范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工作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效果依然不太乐观。

本文主要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两法衔接”的价值所在。

一、构建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顺应了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运作的需要权力制衡是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思想,任何权力运行过程都不是单纯权力意志的体现,而是权力限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互动过程。

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权力。

[1]针对制约政府的行政权力,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早已有过精妙的阐述。

因而,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权。

由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宽泛性等特点,使行政权具有无限扩张的天然冲动,成为最难以监督的国家权力。

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予以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证行政权的规范有序运行。

[2]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正是从权力运行机制层面,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执法领域入手,通过适度扩大检察监督权在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领域的职权,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以规范行政执法权合法有序运作。

同时保障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在分立和配合的基础上,在检察监督权制衡行政执法权的前提下,改善检察监督效果,提高检察监督效能,树立和强化检察监督威信,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这也正是“两法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的根本精义和最终目的所在。

二、“两法衔接”机制将起到对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双向规制作用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既有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也有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应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等,其中还不乏相应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文的有关规定和解释。

但鉴于行政执法领域的广阔性和多样性,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难以完全统一,有些认定标准仍需完善。

在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规范的情形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将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解决或不予处理。

同时,实践中也存在另一不合理现象,个别司法机关强势介入,大力扩张刑事司法权,将一些本应行政处罚的案件纳入刑事领域,并处以刑罚。

通过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将借助检察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前置性过滤作用。

同时抑制刑事司法权的扩张,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最终确立规制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的适用度,做好二者的过渡和协调,防止争相管辖或互相推诿等现象出现,保障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从长远的角度看,这一机制的建立将会逐步界定行政执法领域与刑事执法领域规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使之逐步量化、明确化、规范化,对于控制打击犯罪行为的范围和力度,厘清行政法与刑法的界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实践价值。

三、“两法衔接”机制为执法不严、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现象提供解决路径在我国经济领域,还存在执法不严、有罪不纠、打击力度不够等不合理现象,突出表现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四多四少”现象: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

[3]2006年至2008年,北京市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417264件,而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只有40件,不到万分之一,且呈逐年递减之势,2008年仅移送了4件。

2006年至2007年,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229件中,有4664件是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的案件;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46人,2008年1至11月又立案侦查136人。

[4]从实践情况看,如在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自2006年成立至2009年共受理案件219件,基本上所有案件都有罚款制裁,但其中只有5.97%的案件移送公案机关,显然有“以罚代刑”情形的现象;另一方面,移送公安的案件,如高新张铜案、江苏琼化案等十余个案件,在移送公安后长期处于中止状态。

⑥又如在治理非法集资领域,实践中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相当严重,但对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则相当少,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非法集资行为不及时处理,往往到非法集资行为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甚至演变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政机关才予以介入或会同司法机关共同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治理非法集资领域的行政不作为或打击不力。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基于对部门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理解等因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由于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难以开展有效监督,长期以往,既容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有序发展,也为行政执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滋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提供土壤和空间,从而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上述问题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离执法体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由于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衔接,防止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现象发生,最终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和公正司法。

针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不严或行政不作为及司法扩大化等不正常现象,结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分离执法体制弊端,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是有效手段和根治这一问题的最佳路径。

同时,通过完善“两法衔接”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知情权、调查权和监督权,以开展有效的立案监督和移送监督,弥补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缺位。

四、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和长处,提高执法效率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要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二者在适用对象、范围、强度和最终法律效果上都存在不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各自独立运行,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并产生衔接关系。

这种联系与衔接并非凭空产生的,是由执法对象的客观行为决定的。

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可能触犯刑律的,就不能予以行政处罚,而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刑事司法机关而言,有时甚至也会出现程序倒流的问题,即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但最后经过侦查、起诉、审判,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可免于刑事处罚,可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只有做到了相互联系、相互衔接,才能实现各自的功能,既没有履职缺位,又没有越俎代庖,⑦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也体现了执法的严格和公正。

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分析,相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也是重要的案件来源渠道。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更直接和真实,因为执法机关对事实和证据以及其他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保证了可信度和权威性,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获得全面的一手资料和尽快侦查、破案。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移送涉罪材料等已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两高一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已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相关证据的效力做了明确规定,在事实和证据有保障的情况下,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在相互配合的衔接机制下,也提高了执法效率。

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既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提供案源,同时通过前期的行政执法活动,也为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了有利条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机关办案效率。

五、构建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符合司法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顺应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重新配置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理顺各种权力运作的边界和定位权力之间的合理关系。

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就是从权力运行机制层面出发,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领域引入外部检察监督,以达到制约行政执法权滥用,规范行政执法权运作,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进而通过这一衔接机制解决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在执法领域的竞合和过渡等问题。

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使检察机关获得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嫌犯罪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的监督权,而且与刑事诉讼法中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有机衔接,从而保障了检察机关从行政执法领域到刑事诉讼领域的全程监督。

同时极大丰富和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内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随后相关文件的出台,“两法衔接”机制的覆盖领域在不断扩大,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也在扩展、深化和提前,检察机关参与衔接机制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加大。

同时,以“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为契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和范围也得到了加强。

检察权监督行政执法权,检查监督扩展到移送监督的前沿,这背后是对现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权力分配与运行机制的一大改进。

[参考文献][1]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理论与实践[M].人民检察,2011,(12).[2]元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理论与实践[M].人民检察,2011,(12).[3]李和仁.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M].人民检察,2003,(12).[4]周斌.行政部门瞒着刑案不移送以罚代刑盛行急需大揭盖[J].法制日报,2009-3-7.[5]练育强.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博士后出站报告).[6]刘福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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