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应符合条件

合集下载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的说明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的说明

关于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的说明统借统还是指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统借统还”单位是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统借统还”单位要与分拨贷款的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3、“统借统还”单位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其三是仅对企业集团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适用。

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9)2号文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并未对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用途与性质作出特殊的规定。

换言之,只要关联方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增值税是一种现代综合性消费税,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进行商品和服务的征税。

在我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的发展,政府也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享受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类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申请免税资格。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征收和上缴增值税,但相应地也无法抵扣已购进的增值税。

免税政策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减轻,进一步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我国进口贸易的发展,政府实施了一系列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进口贸易中涉及到的增值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1.免征增值税:根据《进口税收优惠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进口商品,如进口文物、进口公益性、公共教育、科学研究、公共文化活动用品等,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减免增值税:对于进口环节中的一些特定企业或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政策。

比如,对于鼓励技术进口、鼓励新能源汽车进口等特定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政策。

3.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优惠:政府还对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一些减免优惠。

根据具体情况,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者特定产品,可以降低增值税税率,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三、创新型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对创新型企业实施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创新型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孵化器等。

对于创新型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增值税: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性服务等相关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的政策。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技术创新。

2.委托代征增值税: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可以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代征增值税。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2019年第17期(总第233期)财税探讨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张夏(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0030)摘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很多企业集团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

为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如果应对不当则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本文从实际操作出发,浅析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实务操作要点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关键词:统借统还;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做了严格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因此分析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对规避税收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一)企业集团的判断总局层面对于企业集团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必须进行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然而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事项,改由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对于尚未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需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式信息证明来适用优惠政策。

(二)资金模式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统借统还业务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若是来源于集团内部如股东、集团内委托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其次从向外部借款的主体来看,统借方须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如某集团主营为建筑服务,主要生产任务都在下属建筑企业,如果由该集团为多元化而成立的某家科技公司取得外部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再转付企业
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定义2-间
接分拨-财务公司分拨)
二、税收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
四、统借统还业务可不可以开具发票?如何开? 1、可以开具发票。但是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税收分类码:*金融服务*统借统还 2、“税率栏”填写“免税”
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
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
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条件: 1、必须是企业集团。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集团 登记(户数、注册资本)。 2、款项来源有限定。只能是两类来源: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行债券。如果是从非金融 机构的借款,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集团内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也不适用 该政策。 3、利率符合要求。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收息。(原则上小于或等于。如果高于,可定义为赚取利差) 4、借款主体或借款实施主体必须确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 5、资金由统借方统一借入,归还时也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 6、必须签订统借统还协议。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一、定义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广义的金融机构
(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

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问题一、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二、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是否需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1. 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种,旨在推进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改增实施细则,以明确税收政策和规定。

2. 营改增实施细则的目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税务管理,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细则的制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促进纳税人的合规纳税。

3. 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内容营改增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纳税人的范围和登记细则明确了哪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营改增政策,并规定了纳税人的登记流程和要求。

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细则对纳税人的登记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3.2 税率和计税方法细则详细规定了不同行业的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特点和经营模式,细则对不同行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说明。

3.3 纳税申报和缴纳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义务,规定了申报和缴纳的时间、方式和流程。

细则还规定了纳税人应提交的相关申报表格和报表,以及缴税的支付方式和渠道。

3.4 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情况,细则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和申请流程,以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3.5 税务稽查和处罚细则规定了税务稽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明确了纳税人应配合税务稽查的义务。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以确保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营改增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推进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4.1 推进税制改革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制定,为税制改革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依据,推动了税制改革的深入实施。

通过将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减少了税种的数量,简化了税收征管的程序,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通借通还业务增值税免税具体案例

通借通还业务增值税免税具体案例

“统借统还”业务增值税免税具体案例一、案例简介某集团内F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中心,2019年起通过银行借款和公司债等多种融资手段对外进行借款,融资利率在4%-6%之间,筹集到的款项向集团内各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在额度内子公司可根据需求签订统还协议,并按统一利率(以下称协议利率)4.5%计息,年末统一结算。

集团认为其根据统借统还协议收取的协议利率并未高于F公司所借入资金经过加权计算后所承担的融资利率,因此可以享受36号文“统借统还”的免税政策。

但税务机关认为,该业务中企业无法将每笔融资与协议借款一一对应,无法判断同期协议借款规模是否小于融资规模、企业是否依照“不高于”融资利率的水平设定协议利率,因此不能适用该政策。

二、法理分析36号文附件三对统借统还业务的定义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F公司属于集团指定的“核心企业”,资金来源亦符合从“金融机构”和“对外发行债券”获得的基本要求,资金流向从F公司流入到下属单位(用款子公司),年末再统一由下属单位(用款子公司)将利息支付给F公司,从形式上看该集团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满足税法层面“统借统还”业务的基本概念,税企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协议利率设定环节。

从政策沿袭来看,36号文中的政策前身——目前仍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附件三基本平移了营业税时期的相关规定,同样要求高于融资利率的利息全额征收增值税,但对于不高于融资利率的利息则采取免税模式。

从营业税时期的不征税过渡到增值税时期的免税,体现了流转税法对企业内部资金拆借行为性质的界定发生了根本转变,无论是否加收利息或是利率水平高低,均认定为是应税“贷款服务”而暂时享受免税待遇,对企业政策适用要件是否齐全、完备有从严把握的趋势。

统借统还免增值税筹划管理要点

统借统还免增值税筹划管理要点

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及申报资料
• 1)工商《企业集团登记证》 • 2)统借统还利率<=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债券票面利率 • 3)采用第二种资金流向(财务公司分拨),应签订 《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 4)集团内资金流向只限第一层分拨,下属公司再分 拨给集团内其他公司不属于免征范围 • 4)统借方只限一个——集团/核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其他下属企业银行借款不属于统借统贷免息范围 • 5)统借统贷资金实际到位【能否回流至统借方】 • 6)贷款方只能是金融机构(银行、信托、保险等, 含内部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或债券购买方
• 统借方集团公司A公司, 答:因为利息9.5%>9%, 在某会计期间有两笔 税局可以认定加息了, 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银行借款,利率分别 为9%、10%,然后将 两笔借款混在一起, 按每份借款合同为单位, 向下属企业分拨,根 以资金收付关系为源 据两笔贷款的平均利 头,做好分拨支付、 率(比如9.5%)收取 还款台账。 利息,能否说没有加 息,可以免税?
统借方II类——财务公司
• 统借方为财务B公司 • B公司直接将金融机构借 款分拨给集团A、 • B公司直接分拨给子公司 C和D、 • B公司直接分拨给孙公司 E和F, • B公司只要不加息,分拨 业务收取的利息可享受 增值税免税政策。
D公司 集团A公 司 C公司 财务B公 司
F公司 E公司
统借方多笔借款的内部处理
பைடு நூலகம்
• 方式二:直接分拨 • 调整为A公司直接分拨到C公司,不加息,是否免税? • 答: 免税。
B公司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收C公司利息 收C公司利息
• 方式一:间接分拨
方式二:直接分拨
B 向 E收取的利息,B需缴税。 C 向 F收取的利息,C需缴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应符合条件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应符合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渠道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对于营改增后,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利息征免增值税问题,笔者归纳如下。

非金融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征税是一般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所称贷款服务,则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据此,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的应税服务行为。

对非金融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法人股东以非投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所投资企业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个人将资金贷与企业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额为销售贷款服务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纳税
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税收政策对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税〔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2号公告,相继
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中,对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称“统借方”)收取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均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本次营改增后,将该项优惠政策平移,对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取得债券资金与银行贷款的债权性投资共性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企业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取得债券资金,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就是将持有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债权性投资形式提供给发行债券的企业使用,从而取得回报即利息收入的一种行为。

可见,统借方利用发行债券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实质也是一种利用贷款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的行为,与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开展的统借统还业务相同,仅是提供资金的贷款主体不同,一者是银行一者是企业或个人的区别而已。

因此,统借方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同样执行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非金融企业借贷资金取得的利息免税有条件
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
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这是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三项缺一不可的条件。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就不能按统借统还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其中,统借方所收取的借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借款利率标准,不但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对统借方从借款方取得的利息应视为销售贷款服务全额征收增值税,而不能片面理解为收取的利息中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多收取的贷款利息才缴纳增值税。

正确区分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内企业是关键
不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即普通股权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普通关联企业)之间也常有互相借贷款业务发生,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不能按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均系关联企业,但并非所有关联企业就一定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

普通关联企业尤其是单纯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在形式上很容易混为一谈,两者的企业之间均以股权为纽带,或以股东身份投资另一企业,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同属一个母公司。

因此,必须对资金借贷各方是否属于同一个企业集团进行审查,不能只以相互之间的股权关系来判别,更不能只看企业名称是否有
“集团”二字,而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所规定的条件来判别: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时,最直观、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母公司是否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有些企业联合体虽然对外称为“集团”或“集团公司”,但并未办理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只是单纯的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该类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其相关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即使没有高于银行借款利率水平,也不能免征增值税。

对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业务应视为贷款业务,对资金借出方取得的全部利息依法征收增值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