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银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26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在天津市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测试的目的对天津市的银行机构能否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系统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连通测试,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进行业务测试,为随后在全国范围开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积累经验。

二、参加测试的机构天津市所有配备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终端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均参加测试工作。

三、网络连通测试为保证业务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应于2007年2月9日前对本机构是否能够通过账户管理系统终端访问个人征信系统预先进行测试。

测试方法如下:银行机构在其账户管理系统终端(不必登录账户管理系统)的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IP地址:http://9.32.47.24/creditunion/。

若IE 浏览器正确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界面,则表明测试通过。

若IE浏览器无法正确显示此界面,则表明账户管理系统终端和个人征信系统间的网络通信存在问题,请相关银行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科技部门联系解决。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一、《办法》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100号令)是针对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是海关在保税加工监管改革实践成果在法规层面的固化。

自2003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体现“守法便利”的执法理念,提高通关效率、严密海关监管方面发挥了显著效能。

但是,随着联网监管的不断深入开展,100号署令逐渐显露出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太高;联网核查的内容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海关监管手段普遍落后等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该令进行修订。

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信息化管理、客户导向等三大战略,其精髓是要求海关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将先进的海关监管措施应用于所有企业,在增强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给予企业最大的通关便利,提高贸易效率。

联网监管是一种手段先进的监管模式,在这一监管模式下,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海关可以实施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因此,将这一监管模式进行推广,使其成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常态监管方式,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把握“把关”、“服务”最佳结合点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内容解读(新办法共20条,原办法共6章26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建设上具有与时俱进的新亮点。

(一)重新定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将“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修改为“企业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海关认定的其他方式,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5: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业务操作,依据《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银行所辖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核查客户提交身份证时,适用本操作流程。

第三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根据办理业务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当结业务核查与结前业务核查,当结业务是指当场办理完毕的业务,如:存取款等支付业务、柜员办理的挂失等特殊业务;结前业务是指当时受理,经过审批等一段时间了结的业务,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变更、个人代收代付批量开户业务等。

业务处理时间不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时间不同。

第四条联网核查系统分为批量核对和单笔核对,营业机构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五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信息存在一项或多项不一致的,营业机构应该通过居民身份鉴别仪对身份证真伪或与公安部联系进一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同一营业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当设臵“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登记簿”,对于核查不一致的身份证信息及客户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章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第八条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步骤:一、当结业务处理:经办员受理客户提交的业务申请,判断该项业务是否需核查客户身份证件,若需要核查,该交易需要授权的,由授权人将客户提交的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该交易不需要授权,由经办人员将客户提交的身份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无误,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二、结前业务处理:经办员在为客户办理批量开户业务前,根据客户提交的文本文件,在联网核查系统通过批量核查交易,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结果与反馈结果一致的客户,可继续办理开户业务。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防范银行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条各成员行社辖内的营业机构因业务或管理需要均可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二章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第五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联网核查相关个人身份信息:(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发生的开立、存取、销户、挂失等相关业务。

1、个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存款账户。

2、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存款账户。

3、存款人申请变更、挂失预留印鉴。

4、存款人办理大额现金存入、支取、转账业务或一次性金融服务(大额业务和一次性金融服务的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5、存款人办理挂失、存款证明、定期提前支取、密码更换、重新写磁等特殊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汇兑等业务。

1、银行汇票、本票的签发、现金解付等业务。

2、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支票业务。

3、现金汇兑、转账汇兑达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省联社规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信息的业务。

第六条前述第五条应办理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主要法律依据

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主要法律依据

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三款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五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六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第八十二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四、《票据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指南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二○○八年七月八日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简称《办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

二、2008年7月14日起需要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收汇1.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来料加工的应收工缴费收汇等。

2.预收货款(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进行管理)。

3.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如从保税区收取的出口收汇、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出口收汇等。

4.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如邮寄货物、旅游购物商品等)。

5.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的境外出口收汇。

6.贸易融资项下收汇,出口买方信贷、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外汇和人民币放款。

7.有形软件进行出口货物报关的收汇。

8.从离岸账户划转的出口收汇。

9.一笔境外汇入款中货物贸易金额大于服务贸易金额的出口收汇。

10.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

三、不需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收汇1.有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收取的外汇和人民币放款。

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境外收汇。

2.代理出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的外汇。

3.转口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服务贸易)。

4.无形软件不进行出口货物报关的收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服务贸易)。

5.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出口收汇。

6.一笔境外汇入款中货物贸易金额小于服务贸易金额的收汇。

四、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简称待核查账户)管理的内容1.待核查账户的开立及数量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出口企业在银行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资本金账户的,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待核查账户。

若出口企业未开立外汇账户,需到注册地外汇局按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和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考试题库(最新版)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考试题库(最新版)

银行柜员考试:外汇管理考试题库(最新版)1、单选外汇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和()。

A、“限期办理制”B、“二次终结制”C、“经办负责制”D、“限期办结制”正确答案:B2、单选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江南博哥)额超过()万美元的,银行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资本金及资产变现帐户资金结汇情况备案表》。

A.20B.50C.100D.200正确答案:C3、单选营业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开机签到、()、请领重要空白凭证和现金、公布利率等。

A.打印临时轧账单B.请领尾箱C.核点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账D.请领综合柜员尾箱正确答案:B4、单选境内居民个人向银行缴纳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A、1000元B、2000元C、5000元D、10000元正确答案:B5、单选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区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A、交易主体B、交易对象C、交易性质D、交易金额正确答案:B6、单选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中,我行/社融资期限为赊帐(付款)期限加两个月;发生出口信用保险范围内损失时,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天。

A、30,B、60,C、90,D、原期限。

正确答案:B7、填空题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万美元。

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正确答案:年度总额管理8、多选下列哪类业务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A、转口贸易外汇收入B、资本金结汇C、从离岸账户收回出口货款D、出口保理项下出口货款正确答案:C, D9、单选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哪些项目的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A、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B、境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C、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D、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正确答案:B10、单选付汇提供的各项单据,金额存在差异,付汇金额依就()原则确定.A.最大B.最小C.相等D.总金额正确答案:B11、单选以下四种作用,()是信用证业务的作用之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2007年5月21日)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
联网核查。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
查。

第五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
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
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
理业务。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银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银行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
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开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银行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

银行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九条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区别相关银行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方法,并将制定的业务处理方法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一条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
步核实。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格式见附),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定业务的正
常、合规开展。

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银行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
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
与反馈的照片核对:1.相符2.不符3.未反馈照片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1.相符2.不符(应填写原签发机关和反馈的签发机关)
原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馈的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核查机构(公章)
年月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年05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1日(中央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