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学校建设和基本要求第二章举办者资格和校长职责第三章教职工管理第四章招生和学籍管理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学校经费和财务管理第七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八章学校考核第九章附则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规范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学校建设和基本要求第一条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居住用地或一类工业的配套生活用地内,选择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场地干燥、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
校内不得有架空的高压变电线路穿越,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习、身心健康并不得与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二条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可由当地政府或国有教育发展投资公司负责筹措资金建设,也可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
政府或教育发展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成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举办者,招标方与中标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办学期间,举办者应向投资者缴纳租赁费。
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市一级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
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申办者条件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
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中国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2、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申请者适用);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个人申请者适用);4、经申请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6、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7、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8、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9、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广东省外籍学校管理办法

广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为方便在本省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而设立。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市一级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三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依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
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辖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申办者条件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符合如下条件: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
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中国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2、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申请者适用);3、申请人《广东省居住证》(个人申请者适用);4、经申请人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6、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7、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个人申请者适用);8、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9、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828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学校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审批年检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的规划、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省民政厅作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学校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筹设和正式设立须由举办者向当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按照“不见面审批”和“一网通办”要求,审批材料交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办理,或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第七条设立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对外开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申请筹设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二)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三)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地外籍生源调查情况等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四)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五)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来源、数额、产权、用途和管理方法,并提供有效凭证。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965d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a3.png)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的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为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下放后的审批与监管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
妥善解决在华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有利于改善我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国家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依法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区域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明确办学条件和标准、设立步骤、变更手续和终止办法; 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行年度检查,或开展认证评估工作。
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的教育对外开放工作,优化发展环境,满足外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教育的需要,维护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北京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国自然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有义务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教育。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1 / 15管理的方针。
各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协助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学校的前期审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申请举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的,该组织机构应在京合法设立。
以自然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持有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京有固定的住所和有稳定工作的外国自然人;(三)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四)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五)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六)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与拟办学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八)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7.03•【字号】豫教外〔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教外〔2016〕9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确保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障在校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16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第三章学校管理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河南省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在河南省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河南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试卷及答案(多选题)

二、多选题(2.00 分/题,共 15 题) 特殊符号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ACD 设机构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标记正确答案:ACD 部门内设机构 ()是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规范标记正确答案:ABCD ()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标记正确答案:AB A.行政处罚法 B.某省执法条例 A.议事协调机构 C.部门派出机构 D. A.议事协调机构 C.部门派出机构 D.部门内
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为() 。标记正确答案:AB A.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明确表示拒 绝履行 B.行政机关对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既事实上不履行,但又不作不履行的明确表示
C
私
除涉及()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ABC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
D
留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BD
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受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县公安局依法已经受理了张某的申请 2006 年 6 月的周日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聚会。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 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警用酒精测试议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 50mg/100ml(国家标准:大于等于 20mg/100ml 为饮酒;大于等于 80mg/100ml 为醉酒) 。交 警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驾驶证 1 个月,并处 200 元罚款。赵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 100 元了结。但交警 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ABCD 2009 年 10 月 5 日, 拉某(阿拉伯人)和丁某(中国人)未经依法批准, 在某市开办了一所阿拉伯 学校,专门招收外国学生就学。2010 年 6 月 24 日,某市教育局执法大队依据《教育法》第 二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拉某、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1、撤销拉某和丁某非法举办阿拉伯学校;2、没收违法所得。现拉某和丁某不服行政处 罚决定,认为应适用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 罚,从而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法》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标记正确答案:ABCD 2011 年 7 月 5 日,某县环保局执法检查发现某热电公司新增一台锅炉和发电机组,未经验 收投入生产至今,该环保局对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拟作出责令未经验收的锅炉和发 电机组停止生产,罚款 6 万元的决定。县环保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记正确 答案:BCD B.依法送达热电公司 C.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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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部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学校章程;
(三)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师资来源。
第六条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九条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学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国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条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学校校舍、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三)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五)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第十八条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以前已经设立的学校,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