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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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学籍资料的建立与管理1.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表彰记录、违纪处分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2.学籍档案的归档每学期末,学校应对当学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以便查询和存档。

档案应按年级、班级、学号的顺序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3.资料的更新与维护学生档案中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如学生转学、家庭变动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档案中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二、学籍注册与转班管理1.学籍注册新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收集新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将新生的学籍信息录入系统,并核对准确无误。

2.转班管理学生转班时,学校应及时办理转班手续。

学生转班前,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原班级的学籍情况,并将转班的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转班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三、学籍异动管理1.学生休学管理学生休学前,须提前向学校说明休学原因,并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

学校应将休学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标注,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

2.学生退学管理学生自愿退学时,须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退学事由,将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注销和备案。

3.学生转学管理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协助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发送至新学校,确保学籍的顺利流转。

同时,学校要向学生提供转学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籍档案的查询与保密1.学籍档案的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查阅学籍档案的请求,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2.学籍档案的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确保学籍资料的机密性。

学校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给他人,同时加强学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方面的培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创造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规定和教育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向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家长的参与和支持,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共同推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本职责,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决策、指导和评估。

第九条学校学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制定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相关程序;(三)审核学生的学籍档案和其他相关文件;(四)组织学生学籍的注册登记和统计工作;(五)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和纠纷;(六)组织学生的奖惩工作;(七)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或委托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委员会应当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不得任意变更或误解有关学生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制度:(一)学生的入学登记制度;(二)学生的转学登记制度;(三)学生的退学登记制度;(四)学生的毕业登记制度;(五)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的入学登记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登记;(二)学生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审核;(三)学生的入学考试、志愿填报及录取工作。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导言中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中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和毕业等过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招生与录取1.学校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与规定,制定公平、公正的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2.入学考试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标准,科学设置试题。

3.学校应根据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

4.录取通知书应明确学生入学条件、学费、住宿等有关事项,并在一定时间内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三、学籍管理1.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在一周内完成学生信息采集和档案建立工作。

2.学生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入学前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3.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基本信息,以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表现。

4.学校对学生进行学业状况监测,及时发现学习困难和问题。

5.学校应及时反馈学生在校表现,并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

四、课程安排与管理1.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安排。

2.课程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个性差异。

3.学校应保证每位学生能够按时获得完整的课程学习。

4.学校应对课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的稳定提高。

五、考试与评价1.学校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方式和评价标准。

2.学校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不仅注重学生的学科成绩,还要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

3.学校应及时发布考试成绩和评价结果,并给予学生及家长详细解释。

六、奖惩管理1.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道德观念。

2.奖励应根据学生的不同特长和贡献程度进行评价,不一味追求成绩。

3.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惩戒机制,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七、学生辅导1.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辅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辅导服务。

2.学生辅导应包括学业辅导和心理辅导等方面。

3.学校应加强学生与班主任的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学生权益的基础。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职责第二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是学校的教务部门。

第三条学校的学籍管理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学生入学登记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2. 统筹管理学生的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确保学籍流动的合规合法;3. 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做到保密安全、有序管理;4. 组织学生毕业、升学等相关工作,确保学生的顺利过渡;5. 监督学籍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学生;2. 依法依规原则:学籍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3. 效率原则:学籍管理应高效、快捷,提高办事效率;4. 保障隐私原则: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具体制度第五条学籍管理的具体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入学登记制度:学校应组织开展学生入学登记工作,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完整。

2. 学生转学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转学的手续和流程,学生及家长在办理转学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学校按规定审核并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休学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休学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及家长在办理休学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学校按规定审核并办理休学手续。

4. 学生退学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退学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及家长在办理退学手续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学校按规定审核并办理退学手续。

5. 学生毕业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按规定组织毕业考核和相关工作,并发放毕业证书。

6. 学生升学制度:学校应规定学生升学的条件和程序,学生完成学业后,学校按规定组织升学考核和相关工作,并确定升学学校。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中学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学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小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中学小学生,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毕业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籍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报名。

第五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学籍证明等。

第六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新生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家庭情况等。

第三章转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学校应在收到转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至新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第十一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收到复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留级、跳级第十六条学生因成绩不达标等原因需要留级的,应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跳级需经学校批准,并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八条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前,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决定留级或跳级。

第六章退学第十九条学生因家庭困难、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学校应在收到退学申请后,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经区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具体由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负责管理。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学生户籍与其它亲戚朋友在一起的,按学生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要求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公房租住证(租住人为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就近入学的,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由招生责任部门统筹安排。

3、其它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招生责任部门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招生责任部门就近统筹安排入对口学校借读。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致立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它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事先向社会公示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并按区域内生源情况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经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区教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初中新生招生工作。

上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

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第四条(学制)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

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

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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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南汇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经区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具体由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负责管理。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学生户籍与其他亲戚朋友在一起的,按学生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
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要求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公房租住证(租住人为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就近入学的,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由招生责任部门统筹安排。

、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招生责任部门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上海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招生责任部门就近统筹安排入对口学校借读。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致立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事先向社会公示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并
按区域内生源情况划分新生入学校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区教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小学、初中新生招生工作。

第三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见表一),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备案。

第四款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条(关于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逐步向市颁标准靠拢(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应控制在人以内,实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级学额应在人以内)。

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

学校增减班级数、实施小班化教育试点须事先报请基础教育科审批。

学校应按区教育考试中心核准的新生数做好注册工作,新生注册后,学校应按规定的班额编排学生学籍号。

第四条(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
第一款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区学校间转学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
()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校区的。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落户转入学校校区的。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
()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校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校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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