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课件(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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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内容和专利保护讲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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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专利权的内容
❖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 ❖ 专利权的属性
专利权是一种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的实施 特定技术的权利
❖ 专利权的对象: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
4
❖
(一)专有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 独占性权利。但不是说拥有专利权自己就一 定能实施该技术 (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 权利 ,就其实质而言,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 止权。 (三)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可以 将其专利转让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等。
专利权的内容和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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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节 专利权的内容 ❖ 第2节 专利许可、计划许可、强制许可 ❖ 第3节 专利权的限制之合理使用 ❖ 第4节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 第5节 专利侵权的基本类型 ❖ 第6节 侵权认定的适用原则 ❖ 第7节 专利侵权救济 ❖ 第8节 专利权的诉前措施 ❖ 第9节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 第10节 专利纠纷的处理
10
表现形式: 包括发送商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展销 会上展出、上门推销、举行产品推荐会等行为。 这些推销或促销行为就属于许诺销售。按修改前 的专利法,当专利权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只有等 到侵权人实际销售该侵权产品后才能主张权利。 这不利于及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产品的扩 散。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法修改 后增加的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是有必要的。
❖“分许可”是上述3种许可的派生,不 能单独存在。其特点是:许可方保留原 有许可的权利,被许可方则又增加再许 可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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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许可
第1节 专利权的内容
❖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 ❖ 专利权的属性
专利权是一种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的实施 特定技术的权利
❖ 专利权的对象:专利技术和外观设计
4
❖
(一)专有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 独占性权利。但不是说拥有专利权自己就一 定能实施该技术 (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 权利 ,就其实质而言,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 止权。 (三)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可以 将其专利转让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等。
专利权的内容和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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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节 专利权的内容 ❖ 第2节 专利许可、计划许可、强制许可 ❖ 第3节 专利权的限制之合理使用 ❖ 第4节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 第5节 专利侵权的基本类型 ❖ 第6节 侵权认定的适用原则 ❖ 第7节 专利侵权救济 ❖ 第8节 专利权的诉前措施 ❖ 第9节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 第10节 专利纠纷的处理
10
表现形式: 包括发送商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展销 会上展出、上门推销、举行产品推荐会等行为。 这些推销或促销行为就属于许诺销售。按修改前 的专利法,当专利权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只有等 到侵权人实际销售该侵权产品后才能主张权利。 这不利于及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产品的扩 散。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法修改 后增加的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是有必要的。
❖“分许可”是上述3种许可的派生,不 能单独存在。其特点是:许可方保留原 有许可的权利,被许可方则又增加再许 可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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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许可
专利权的保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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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四、专利侵权诉讼 五、专利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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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 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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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一)专利有效原则 (二)全面覆盖原则 (三)等同原则 (四)禁止反悔原则 (五)多余指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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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有效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必须是一 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我国专利局依 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
➢实施外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不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仍然受法律保护
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体现,但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 不属于保护范围
说明书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即使权利要求书记载,不属于保护范围
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 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
说明书记载的产品制造方法、用途一般不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 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以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周边限定原则
以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字作为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依据,或者解释权利要求的 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书文字记 载范围完全一致。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又称“主题内容限定原则”,即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决定,又
不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说明书和附图
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课件 :第八章 专利保护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权利范围的界定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 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二)对权利保护范围的解释方式有以下三种立法例
(1)周边限定原则
严格的以权利 要求来限定
(2)中心限定原则
以权利要求为中心可以 放大到说明书和附图
(3)折衷原则:我国专利立法采用了这一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 要求的内容” 。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涉及方法发明,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第61条 (二)假冒他人专利(细则第84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 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 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 专利申请文件。
2、因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产生的纠纷。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 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判决不服的还可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3、因强制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若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局。 对判决不服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
4、因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判定而产生的行 政纠纷。 当事人不服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费用的裁 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局 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权利范围的界定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 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二)对权利保护范围的解释方式有以下三种立法例
(1)周边限定原则
严格的以权利 要求来限定
(2)中心限定原则
以权利要求为中心可以 放大到说明书和附图
(3)折衷原则:我国专利立法采用了这一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 要求的内容” 。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涉及方法发明,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第61条 (二)假冒他人专利(细则第84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 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 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 专利申请文件。
2、因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产生的纠纷。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 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判决不服的还可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3、因强制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若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局。 对判决不服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
4、因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判定而产生的行 政纠纷。 当事人不服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费用的裁 决,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局 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第26章 专利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 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 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公布权 • 实质审查请求权 • 使用费请求权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2.1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 专利实施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必须有对专利权的不法侵害行为 – 侵害人必须有过错的
• 26.2.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停止侵权 • 赔偿损失 • 消除影响
• 26.2.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26.2.4侵犯专利权的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6.1.2专利权保护范围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我 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6.1.3专利法临时法律保护
• 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是指法律给予某项 专利自申请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内的 临时性权利并予以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主要 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26章 专利权的保护
• 26.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 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公布权 • 实质审查请求权 • 使用费请求权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2.1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 专利实施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 必须有对专利权的不法侵害行为 – 侵害人必须有过错的
• 26.2.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 停止侵权 • 赔偿损失 • 消除影响
• 26.2.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26.2.4侵犯专利权的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26.3.2向人民法院起诉
26.3.1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6.1.2专利权保护范围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我 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权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6.1.3专利法临时法律保护
• 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是指法律给予某项 专利自申请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内的 临时性权利并予以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主要 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26章 专利权的保护
• 26.1专利权保护的概念和范围 • 26.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 26.3受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机关
《商业方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四、等同原则
等同特征的判断原则:
– 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是指以基 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 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 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注意:
– 适用等同原则,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 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而不 对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是否等同进行判 定。
A,B,C‘ 不成立
惯用手段的 直接替换
专利
专利权利要求书: 1、一种木地板,包括地板块及其边侧的榫形企口
,其特征在于:阴榫与阳榫的垂直结合面上设有互 为咬合的凹槽和凸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凹槽 -凸起咬合扣的断面形状是互为交错的齿槽-齿牙。
专利权利要求书:
1、一种木地板,包括地 板块及其边侧的榫形企 口,其特征在于:阴榫 与阳榫的垂直结合面上 设有互为咬合的凹槽和 凸起。
有新颖性 A,B,C,D A,B,C
不成立
A,B,C
A,B,C,D 无新颖性 A,B,C
A,B,C,D 成立
A,B,C,D a,b,c,d
无新颖性 A,B,C,D a,b,c,d
成立
a,b,c,d
A,B,C,D 有新颖性 a,b,c,d
A,B,C,D 不成立
A,B,C
A,B,C‘ 无新颖性 A,B,C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
六、证据的基本概念
2、证据的学理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原始证据: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直接来 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
– 传来证据: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 、复印、转述等方式形成的证据
[课件]第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PPT
![[课件]第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PPT](https://img.taocdn.com/s3/m/a8d114b0daef5ef7ba0d3c40.png)
第二节 侵犯专利权行为
• 一、侵权行为 • (一)涵义 •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 其专利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 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 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 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 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 • • • •
(二)构成条件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3、侵权行为人有生产经营目的 (三)侵权行为的判断 参考教材P197-198
二、侵权类型
• • • • (一)理论分类 1、直接侵权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 3、区分二者意义
• 二者区分的最大意义在于构成要件不同: 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间 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09解释》第7条第2款 被诉侵权技术方 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 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 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 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 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 • 【相关法条】《09解释》第8-11条
三、侵权认定的适用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5、多余指定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 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 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 • 这是法院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方法。
专利权的保护精品PPT课件

二、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
(一)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 具体包括:制造侵权行为、故意使用发明或实
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进口侵权行为、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及对方法专利的 侵权。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具体包括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 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他人的专利号或在合同中、广告或 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伪造或变造他 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等行为。
(三)专利转让与许可合同纠纷
专利合同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三种:(1)和解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 人完全可以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没有强制执 行力。(2)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调解。这种方式 不同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其调解没有执 行力。(3)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选择了这种方式,就不能向 法院提起诉讼。(4)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 者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可向法院起诉
五、诉讼措施
(一)诉前禁令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
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 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 请。 ❖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 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 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一、概述
专利基本知识培训ppt课件

交纳申请费 900+50
初步审查
视为撤回 补正,陈述意见
驳回
初审合格
公开 临时性保护
五、发明申请审查程序(二、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
并交纳实审费2500
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
审查意见
补正,陈述意见
驳回
合格,授权通知书
交费 250+5+当年年费
证书,专利权生效
专利无效
审查时间
1、发明:一般自申请日起2-3年左右 注:国家知识产权局设有加快程序,但 非国家重点项目一般不准予加快。 准予加快的申请需要另交相关费用,一 般为2500元。
(3)省略要素
A、省去了某些零部件,用其它结构替代 ——实用新型
B、省去某些成分,其它成份的参数发生变化——发明 (药类等化工类产品)
C、省去某些加工步骤,其它步骤发生变化——发明 (产品的加工方法)
(4)添加要素
A、增加零部件——实用新型 例如:例如雨伞的束带。
B、增加结构——实用新型 例如:在原来的零件的某个/些部位增加一个结构
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 开创了新纪元。 例如:中国的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 字印刷术、火药)、蒸汽机、灯炮、收音机、 雷达、激光器、利用计算机实现汉字输入等。
(二)、改进性发明创造
1、要素变更
是指对已有产品或技术的某些部分进行改进, 研制出新的产品或技术,改进后的产品或技术 有新的用途或新的效果。
在进行转用发明的专利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 个方面:转用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 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如航空发动机用于汽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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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要点:
(1)通过计算机完成多种功能的“计算机 程序”本身可以被定义为“产品发明”; (2)由软件处理的信息是通过硬件手段来 具体实现,则上述软件可以被定义为专 利法中所述的“法定发明”; (3)增加了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创造性 判断的实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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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在2000年7月基于IPC分类修订了FI 分类: G06F17/60,100-176 商业操作系统 200-250 金融或保险业 300-342 电子商务 400-432 付款或结算 500-516 涉及G06F17/60 的技术
(4)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 1993年3月10日公布的审查指南 • 2001年10月18日发布修订的审查指南 (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 审查的若干问题)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
3、各国对电子商务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1)日本电子商务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情 况
• 日本的法律规定要求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应该是“一种利用自然规律,源于技术 构思的高度创造性工作”。 ———1999年颁布的商业方法审查指南。
商业方法专利(Business Method Patent 简称BMP) [实际上涵盖了电子商务(e-commerce)]
“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 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 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 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 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 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 所进行的商业活动。 ————依据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非关税壁垒: ——环保要求壁垒; ——反倾销; ——反补贴; ——质量认证; ——技术标准;等等。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版权)保护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卫组 织等国际组织曾研究制定保护计算机软 件的规定: 1978年, WIPO公布了《保护计算机软件 示范条款》,旨在指导各国立法;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卫组织和WIPO提出 《解决由计算机系统使用作品和创作作 品而引起的著作权问题的建议》,涉及 著作权制度如何适用计算机技术的普及 和应用;
——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 种新的途径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 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1999年11月29 日起,美国专利局允 许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日本、欧 洲也先后允许电子申请。
电子商务(包括涉及计算机软件)所采用 的保护形式: ——版权保护; ——合同法保护(如拆封合同,点击合同 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法; ——商标法; ——专利法保护;等等。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
构成电子商务一般具有四种“流” : 即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物流。
“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 客体 • 1998年7月2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就State Street银行诉Signature 金融集团一案作出判决,确认指导电子 商务的商业模式的软件专利是合法、有 效 的 。 ( Signature 集 团 拥 有 的 美 国 第 5193056号专利)。这是CAFC首次对涉及 电子商务模式的软件是否可以取得专利 作出的判决。
商业方法专利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 方法发明 目前,美国已经批准的专利,如: • Signature的“金融服务数据处理系统” ( Data Processing System for Hub and Spoke Financial Service Configuration)专 利; • AT&T的“电话系统中的对话信息纪录” (Call Massage Recording for Telephone System)专利; • Amazon的“一次点击”(One Click)专 利;
1、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事务中的 主要动向
知识产权形势的重要特点: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之 争 ——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之争 ——世贸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 关系与配合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事务中占有很重 要的地位,无不被各国视为经济发展的 必要保证。 具体体现在: ——进一步完善立法及法律的修订工作; ——进一步强化执法环境的建设; ——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热 点问题; ——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向着全球化迈进。
• 1997年2月27日日本特许厅正式公布了提 前三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 审查指南》,并于同年4月1日生效。 • 2000年JPO再次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并于 当年12月28日在网上公布了“与计算机 软件有关的发明审查指南”的最后版本, 其中有关“计算机程序权利要求”的修 改适用于2001年1月10日起的新申请。
•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 第10条): •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 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 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 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 翻译权,汇编权,许可权,转让权,获 酬权等;
• WCT和WPPT原则:(主要是四个方面 的原则): ——数字形式下的著作存储; ——在数字网络中的传输;(传播权) ——有效的技术措施; ——管理信息问题;
网络信息传播主要涉及到以下六个方面: l、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2、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3、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的安全和控制; 4、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网络经营和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 6、网络环境下的"国际私法新问题"。
(2)制定有关专利法的新国际条约 • 2000年WIPO主持制定并签署通过《专利 法条约》(PLT); • 2001 年 开 始 制 定 《 实 质 性 专 利 条 约 》 (SPLT) • 对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改造
专利申请的趋势: (以G06F17/60为例) ——1999年申请量约为4100件; ——2000年申请量增至约19000件; ——2001年申请量约为18000件; 基于2001年以FI分类进行统计: ——44%的申请分在“商业操作系统” ——29%的申请分在“电子商务”
(2)美国电子商务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情 况 ——商业方法发明 • 1799年由Perkins先生发明的“Detecting Counterfeit Notes”; • 1815年John Kneass的“一种防止伪造的 打印方法专利”; • 1893年The United Credit System Co.v.American Indemnity Co.一案
近来出现的一系列案件
——3C,6C诉中国DVD案件; ——日本诉中国数码相机案; ——温州在德国关于打火机案件; ——思科诉华为的案件;等等一系列案件
日本2002年11月提出“知识产权基 本法”,成立知识产权本部,小泉任部 长,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 知识产权立国。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基 本法律制度,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创 新的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 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诸多方面。 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事务中的重 要方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 1908年Hotel Security Co.v.Lorraine Co.一 案; • 1998 年 State Street Bank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 ( Feb. Cir. , 1998 )
• 按照Rick Boucher和Howard Berman提出 的《2000年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提案 中表述,商业方法:指下列方法之一: ——一种经营、管理和其他操作某一企业 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 的技术方法; ——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 技术方法; ——上述两种中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 的技术和方法。
(3)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 ——商业方法专利(BMP)保护问题; ——生物、医药、基因工程等方面的知识 产权保护问题;其涉及道德、伦理、文 化等诸多方面; ——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的 保护; ——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 ——商标方面;等等。
2、电子商务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电子商务及涉及计算机程序的 专利申请的发展态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王冬峰
导言 • 中国入世后引起的一系列深刻变化
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萧灼 基教授就我国入世指出五点益处: ——加快我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加剧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紧迫性; ——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尽快提高自身水平; ——加大我国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以适应国际市场的发展; ——促使我国企业家尽快提高水平。
(UNCITRAL)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的分类:
按支付关系,电子商务分为两类:
• 一类为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银行支付, 传统货物的购销等。 • 一类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信息查 询、发布,商务谈判及合同签署等。
按内容分类,电子商务的可以分为三类:
即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洽谈商务。 ——网上购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 形商品交易,一类是无形商品交易。 ——网上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也包括 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 ——网上治谈商务包括询价、报价、发 布商业信息、签订合同、结算等,也包 括知识产权贸易。
• 1983年,WIPO提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草案,内容与《保护计算机软件示 范条款》相似。 • 真正纳入国际条约保护客体是1994年4月 1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 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改协议第10条规定,计算机程序 作 为 文 字 作 品 受 著 作 权 保 护 。 1996 年 WIPO起草并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著作权条约》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立场: ——不追求法律体系的超前性,不刻意地 与国际高标准接轨;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尽可能按 照允许的低限来考虑; ——将我国情与西方进行比较研究,找出 其重大差异性,而该差异性在很大程度 上就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