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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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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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知识产权.doc中美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1. 背景介绍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贸易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贸易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介绍中美贸易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探讨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挑战。

2.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知识产权侵权中美贸易中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其中,美国企业常常指责中国企业在产品设计、制造和销售过程中侵犯了其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并导致了中美贸易的紧张局势。

2.2 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虽然中国已经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强大,以及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善,使得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2.3 双方意识差异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意识差异。

在中国,部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对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很难主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而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被视为商业竞争的关键,企业会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种意识差异也影响了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3. 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为了解决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展开了合作。

3.1 签署双边合作协议中美两国已经签署了多项双边合作协议,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协议包括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培训等方面。

这些合作协议为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2 加强执法合作中美两国的执法部门加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双方通过信息共享、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了执法部门的能力,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种执法合作为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3.3 举办高层对话和研讨会中美两国定期举办高层对话和研讨会,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

中美知识产权

中美知识产权第一篇:中美知识产权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中美两国经贸合作中的关键议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文化等的创造性产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保障文化多样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一些分歧。

一方面,美国认为中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另一方面,中国认为美国要求过于苛刻,限制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此外,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标准、法律和执法措施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美两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合作。

2019年1月,中美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双方同意在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和执法方面加强合作,加强互信和沟通,促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平等对话和交流。

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将继续推动知识产权合作。

中国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美国方面也将提供更多支持,通过加强合作,使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更大贡献。

总之,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是有必要的,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推动创新。

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果。

第二篇:中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未来,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合作将迎来新的发展。

一方面,中美两国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和执法方面的合作,将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化和规范化。

另一方面,中美两国还将加强在知识产权使用和转化方面的合作,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和商业模式。

具体来说,中美两国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合作。

中方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美方将提供更多技术支持和经验分享,帮助中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能力。

此外,中美两国还将加强在知识产权使用和转化方面的合作。

中方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商业化,鼓励企业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和发展。

中美知识产权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知识产权谈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摘要】: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和冲突,加速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中美贸易的频繁,知识产权又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组织,更加促使中国加紧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中美贸易冲突知识产权现状问题完善方法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始末中美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同题,最早可见于1980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

依据该协定,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产品相适应的保护。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在80年代已经开始,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85年又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但1988年4月,美国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试图以中国不对美国的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地保护为由,对中国适用“特殊301条款”。

为此,1989年,中美双方进行协商,于1989年5月达成《谅解备忘录》。

在该备忘录中,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将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版权法,其中将修改专利法,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和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其中计算机程序将作为特殊种类作品予以保护,中国并将参加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等。

1989年7月,中国加入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9月,中国颁布了《著作权法》,同时,中国正准备公布有关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规定。

然而1991年5月,美国无视中方多年所做出的努力,将中国从“重点观察名单”中升至“重点国家名单”中,认为中国已经举行的多次双边谈判没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进展;中国缺乏对美国知识产权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落后,缺乏对不正当竞争的制裁等。

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美国政府将引用其“特殊301条款”对中国实行单方面的贸易制裁。

中国政府认真执行了备忘录的内容,于1992年下半年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

中美专利法重复授权论文[摘要] 有关时间点的判定方面,美国对于时间点没有要求,而中国则仅限于申请日同日。

[关键词]重复授权;专利法;美国;比较引言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管理、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

发明创造的所有人获得专利一般是为了有效地实施,从而带来收益。

但是,如果这些授权的专利中出现了重复授权,就势必会引起专利权冲突,进而造成权利的不稳定,给权利人实施其权利带来障碍,公众对专利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还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引发的确权请求和专利纠纷还可能占用很多诉讼资源。

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大重要原则,各国都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

我国在《专利法》第9条中予以规定。

美国则可从《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 U.S.C.101)中引出。

中美都是知识产权大国,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本文拟从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复授权对比分析中取长补短,为中国专利法的整体结构和框架提供学术借鉴。

一、中美重复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美国法典》第35部分第101条(35 U.S.C.101)规定了有关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条件:“任何人如果发明或发现了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品,或其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就可以获得一项专利”,这就是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制定法上的来源。

美国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The Manual nf Patent ExaminingProcedure,MPEP)阐述的重复授权原则立法本意在于阻止一项专利权到期后的不公平的延长。

隐含在该立法本意后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众在专利到期之后,不仅能够利用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还能够自由利用在完成发明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或变形。

可见其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发明人或专利拥有者不正当的延期其专利保护期限的目的,保障公众可自由利用到期专利及其改进的权利。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浅谈中美专利保护制度的比较

比, 揭示两国专利保护相关规定在构成框架和侵权救济的区别与联系, 借鉴其立法成果, 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或装有一个 或更 多的专利标志 。如果 未设专利标 志 , 在任何侵 权 诉讼 中, 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除非有证据证明 , 权利人在发 现侵 权
【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专利保护; 法律; 实 施; 救济; 制度

后向行为人发出过侵权警告, 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行为侵权
行 为后, 继 续 实 施 其侵 权 行 为 。 否 则 专 利 权 人 不 能 获 得 任 何 经 济 上的赔偿 , 只能将 提起 侵权诉讼 当成是 “ 发 出侵 权通 知” 中 国 没 有 类似的规定 另外在赔偿 金的计算方 面 , 美国对于专 利侵权 的 损害赔偿金额 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 即合理权利金 和专 利人 因侵权 人侵权所丧 失的利益 同时美 国专利法第 2 8 4条规 定 , 在侵权 人 故意或其侵权行 为极端恶劣 的情 况下 , 法 院法官可 以加重 损害赔 偿 额至三倍 我 国《 专 利法 》 规定 : 专利侵权 数额 的确 定有 以下 几 种 方式 : 其一 , 依权利人的损失而定 ; 其二 , 依侵权 人的违法 所得 而 定; 其三 , 如果权 利人损失 或侵权人违 法所得难 以确定 的, 参 照该 专利许 可使 用费的倍 数合理确定 实 际 操 作 中 , 远 没 有 美 国法 律 操作中的明确性 , 主观因素 占很 大比例 23 侵权救济途径 比较 。在获得专利侵权救 济的途径上 , 两 国 区别很 大 其一 ,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的选择上 , 获得专利侵权 救济 的途径 包括 司法途径 行 政途 径 和其 他 途 径 。在 中 国 , 各 级 专 利 管 理部 门在 E l 常管理 中, 发现侵权行为均 可以在法定职权 范围 内予 以制 I E 并 给予 处 罚 ; 权 利 人也 可 以 直接 向有 关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法院请求救济 但美 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则一般只通过 司法途 径 所 以在 涉美专利案件 处理过程 中 , 借 助美国 的司法途径 就起 到了至关重要 的作用 其二 , 专利侵权行政途径救济上 , 根 据我 国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

中美贸易知识产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中美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美贸易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探讨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和合作机遇。

一、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1 背景概述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源远流长。

随着中美贸易规模的扩大,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其中,美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常常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

1.2 知识产权侵权现状目前,中国市场上存在一些对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盗版、假冒、仿制产品等,严重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

例如,某些中国企业往往通过盗版美国企业的产品进行高仿,以低价抢占市场份额,给美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3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中美双方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力度。

同时,中国政府也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政府也通过一系列的行动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例如,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一些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中国企业进行了制裁。

二、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挑战2.1 执法和监管难题中美两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些不同的执法和监管难题。

中国的法律体系相对较新,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了一些侵权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同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较高,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大。

这种差异也给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2 技术转移和合作问题中美贸易中存在一些技术转移和合作问题。

在某些领域,中国企业需要从美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些美国企业对于向中国企业转移技术存在疑虑。

这给中美贸易合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三、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合作机遇3.1 加强合作中美双方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近年来,中美经济合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在这一合作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却频繁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现状描述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鼓励创新,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转让和合作。

然而,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却存在许多争议。

1.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差距。

尽管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执行力度不够,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

这使得一些美国企业担心在中国市场上失去利益,从而影响了中美经济合作的稳定性。

2.技术转让面临挑战中美合作中,美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技术转让也是一个敏感问题。

尽管中国正在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但仍有一些合作项目要求技术转让,并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不公平的要求。

这导致一些美国企业对在中国市场的合作持保留态度,限制了双方的深入合作。

二、中美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对策为了促进中美经济合作,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以下对策可以被考虑: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

同时,美国也应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步,对中国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2.加强合作与对话中美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交流,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

双方可以加强高层对话,探讨解决方案,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

3.引入第三方机构中美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知识产权仲裁组织等,作为独立公正的调解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这将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渠道,增加合作的稳定性。

4.加强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制定合规规范,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增加合作机会。

三、结论中美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解决。

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

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

在“互联网+”和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经营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业模式创新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涉及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保护,主要是依据商业方法专利的路径对商业模式创新成果提供有限的保护。

然而,大量商业模式创新频繁遭遇模仿、抄袭,现有专利制度俨然无法满足互联网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2015年,国务院报告中明确提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a 的要求,加强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为适应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更好地激发企业创造活力,对商业模式创新成果提供专利保护确有必要。

本文从新商业模式概念出发,结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思考——以中美比较研究为基础张 平 石 丹内容提要:“互联网+”背景下,新商业模式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手段相融合,有效地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具有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经历了拒绝保护到扩张保护再回归到严格保护的演进历程,说明一国专利保护实践需要与产业发展相适应,扩张新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应当格外慎重。

我国在适当放宽专利客体审查要求同时,应当明确创造性的审查标准,配备专业性的技术人员,平衡产业创新与社会利益。

关 键 词:商业模式 商业方法专利 创造性 专利客体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et Plus ”strategy, the new business model is integrated with big data, AI and other technical means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The new business models need patent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judicial history of business method patents in the U.S, indicating that a country s patent protection practice needs to be compatible with it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While appropriately lower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China should clarify the criteria for creativity test, support to train skillful professionals, and balance 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social interests.Key Words: business model; business method patent; creativity; patent subject matter 作者简介: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石丹,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16ZDA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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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往被排除在专利门外的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之后,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来。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技术对策建议美国作为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积极推进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等相关领域还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过度的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速度,但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故我国应当顺应趋势,及时的调整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策略,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美国目前尚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定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商业方法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由技术审查分类的class705对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进行归属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7月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白皮书,审查分类的class705作了以下的定义:“有关数据是为了实行有意变化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为实行计算活动的装置及对应方法,及为企业的业务、运营或者管理,或者财务数据的处理而独特的设计或被利用的装置或者方法的类别。

这一类别,也规定有关决定数据处理活动或物品、服务的价格计算活动而实行的装置和对应方法”[1]。

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尚未形成共识,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行动起来,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已于2008年4月废止),于2009年出台了内部的《审查操作规程》,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其中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为: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物安排等。

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可分为单纯商业方法发明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

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演进(一)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开始:state street 案及at&t 案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①做出判决,为计算机软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方法类技术的专利保护开启了大门。

该案涉及的是signature公司的专利“轮轴式金融服务配置的数据处理系统”,该专利是signature公司在自己业务中使用的一种对于共同基金进行管理的会计代理的数据处理系统。

这个系统主要是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提高了数据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和效率。

在判决中,cafc明确指出,商业方法包括计算机软件都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只要其能产生“实用、具体及有形的结果(useful concrete and tangible )”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at&t crop. v. excel communications inc.②案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另一个重要判决,该案涉及的软件发明专利是“电话系统中的对话实用记录”。

该案判决的关键在于:(1)认为判断有关商业方法软件的发明是否受到专利法保护与其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是机械或方法无关;(2)方法权利要求不是必须有物理变化或者事物状态的转变;(3)确立了“实用价值法则”,即在审查有关数学逻辑或演绎的权利要求时,关键在于判断数学演绎是否从事了实际的应用并且产生了实用的结果。

这两个判例无疑正式宣告美国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商业方法由此成为了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在美国市场竞争上的重要保护与策略工具,专利申请及获证数量呈现快速、大量增长趋势。

(二)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最新情况:bilski案2010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对bilski v. kappos③一案作出判决。

最高法院一致判决维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bilski所申请的商业方法权利要求并非《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中所规定的法定专利客体。

专利局审查员驳回bilski专利申请的理由是:申请发明专利的方法没有在一个具体设备上操作,而仅是一个抽象思想的操作,仅解决了一个纯粹的数学问题。

bilski不服提起诉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判中推翻了state案确定的判例法——“实用、具体及有形的结果”可以授予专利权,该法院认为,判断一项方法专利申请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的“可专利主题”唯一准则是:方法必须与特定机器或者设备有关,或者方法能把特定对象转化为不同的状态或者物品,这就是上诉法院就商业方法专利新创立的“机器或转化”检测原则。

最后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该院9名大法官参与了案件审理。

其中,4名大法官作为少数派,撰写了47页的文件反对该院终审判决,认为商业方法是不可专利的主题;另外5位大法官撰写了12页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法院提出的“机器或转化”唯一检测原则严重违反了美国判例法:“法官不得违背立法,对专利性增加立法没有明确提及的限制或条件”。

最高法院还是承认此检测原则对审查员具体审查商业方法是否符合《美国专利法》第101节规定有用,但该原则不是唯一标准,其仅可以充当一个调查、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条件的重要线索,而不是唯一依据。

三、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一)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修正)中都未明确商业方法的专利客体地位,但也未明确将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排除在外。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涉及计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也就是说只要商业方法能够构成技术方案就可以授予专利,对商业方法的审查无异于其他类别的审查。

由于在实践中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大都涉及计算机或者互联网,所以在具体的审查操作中审查员一般参照审查指南中有关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来进行操作。

在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出台的内部《审查操作规程》中,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这说明我们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并且在实践中开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条件。

由于世界各国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大都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对于这个新兴的专利类别都尚处在探索的阶段,就连最先开启商业方法专利先例的美国也是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原则,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1996年,美国花旗银行向我国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19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其中的两项于2002年被批准授予,由此开启了我国商业方法专利授予的先例。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事件被喻为“花旗银行抢注专利事件”,在国内金融界引起不小的震动,暴露出我国金融机构专利保护意识薄弱、金融专利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滞后等问题[2]。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从2004年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参与竞争的企业创新能力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方法专利的重要性,近年专利申请量呈快速上升趋势,同时国外在我国的专利申请速度有所减缓,这一领域的竞争格局有利于我国商业方专利发展[3]。

但是申请数量优势不代表具体专利的质量,我国的专利授权量远远低于国外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授权量,因此我国应加强在专利申请质量方面的提高。

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美国之所以大力推进商业方法专利,是由其在高新技术和电子商务领域的领先地位决定的,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相对落后,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正迫切需要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科学知识,对其进行保护将会引来大量的国外技术在我国申请专利,从而过多的保护了外国的利益,这不利于快速发展中的民族产业。

因而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对商业方法专利应该谨慎对待,不应盲目提高保护标准。

但同时,作为wto的成员国,我们有责任顺应国际的发展趋势,制定出既能承担国际义务,又能适合国家发展状况、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二)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对策建议笔者在分析中美对商业方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我国应当顺应国际趋势,为商业方法提供专利保护,但保护水平不应高于trips协议要求的专利保护水平。

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当为符合条件的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

我国应当制定具体国内法以适应trips的要求,可以规定商业方法发明只有在其属于技术领域的发明时才能受到专利保护,如果商业方法是纯粹的人为规则或个人技能,则不应当受到专利保护。

第二,在商业方法专利实质性条件审查方面,对于商业方法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

在审查创造性方面,由于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由技术性偏向实用性,因此大量不具有创造性的申请获得授权,导致大量垃圾专利的出现,但从近期美国对bilski案的判决来看,美国对此已经有所反思。

我国在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进行审查时,尤其应严格把握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兼顾商业方法自身的创造性和实施商业方法的技术手段的创造性,只有当商业方法及其实施手段都具有创造性时,抑或其结合具有创造性时方授予专利权,对于只是商业方法有创新,但技术手段没有创造性的发明,应以其非技术方案为由不予授权;而对于商业方法无创新但在技术方案上有创新的申请,应针对技术方案本身进行授权,在保护范围上只保护该技术方案,对商业方法部分予以排除。

第三,建立完备的“现有技术数据库”。

由于商业方法大多依赖于计算机软件或网络,其应用也大多具有国际性,因此审查员检索在先技术时会有较大的困难,目前我国新《专利法》对现有技术已经由原来的混合新颖性改变成绝对新颖性,这对解决商业方法发明的在先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但又由于商业方法类的在先技术不像传统专利的在先技术一样,其大多不是以专利文件或出版物为现有技术,而是大多存在于网络上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这就给在先技术的完整带来考验,有许多专利就因为未能在网络电子数据上进行充分检索而导致不具有新颖性的申请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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