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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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吗怎么申请

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吗怎么申请

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吗怎么申请商业模式指的是企业或者组织为了达到商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方案、策略和方法。

商业模式本身不属于可被专利保护的范畴,因为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而商业模式更多的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商业经营策略。

然而,商业方法其实是商业模式中的一部分,它可以涉及到商业运作和管理的方法、技巧和流程。

我将在接下来详细说明商业方法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以及如何申请。

1.商业方法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商业方法是否可申请专利的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商业方法可以被视为"过程"的一部分,并且可以被申请专利。

例如,1998年互联网初兴时期,一家名为State Street Bank的公司申请了一项与金融交易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此后引发了许多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潮。

然而,随着商业方法专利数量的增加和争议的加剧,美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的亚利桑那州州立大学诉爱丁顿案中作出了重要判决,明确商业方法必须满足更高的专利资格标准方可获得专利保护。

2.如何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如果你的商业方法属于可申请专利的范畴(比如在美国),那么你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申请:第一步:现有专利在申请商业方法专利之前,需要确保你的商业方法是新颖的,即不存在已经被授予专利的类似方法。

通过在专利数据库或专业网站上进行,可以了解到相关技术领域中已经存在的专利情况。

第二步:编写申请文件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需要编写详细的申请文件,包括技术描述、技术要求、示例和实施说明等等。

需要清楚地描述商业方法的特点和技术细节,并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商业方法是新颖和有创造性的。

同时,还需要提供适当的流程图和图表来说明商业方法的实施步骤和效果。

第三步:申请专利将编写好的申请文件提交给相关的专利局,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申请专利的过程可能需要持续几个月或者更长时间,期间可能需要回答专利局的审查人员的问题和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

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

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
专利保护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技术创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
技术创新领域,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来保护:
1.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主要保护新的、有创造性的发明。

它可以涵
盖各种技术领域,如机械、电子、化学、生物等。

发明专利提供给专
利持有人独家的权利,以防止他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制造、使用和销售
该发明。

2. 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对现有产品或工艺进行的
改进。

它不需要像发明专利那样具有创造性,只要具有实用性即可。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比发明专利短,但它仍然提供给专利持有人独家
的权利。

3.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产品外观的独特性。

它适
用于家具、电子产品、服装等各种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保护产品
的外观特征,如形状、纹理、图案等,防止他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制造、使用和销售类似的外观。

4. 商业方法专利:商业方法专利主要保护商业方法和模型的创新。

它适用于创新的商业流程、计算机算法、金融交易方法等。

商业方法
专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限度地被承认和保护。

通过专利保护技术创新,创新者可以获得独家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鼓励技术创新和投资。

同时,专利制度也促进了技术交流和共享,
通过要求专利持有人公开发明的信息,以方便其他人在专利保护期限结束后使用和改进技术。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对商业活动中运用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等进行专利保护的一种专利类型。

商业方法专利一度备受关注,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实现商业竞争优势、推动商业创新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商业方法专利也引起了很多争议,不仅在国际上,也在国内产生了很多讨论和争议。

首先,商业方法专利对商业创新有着积极的作用。

商业方法专利鼓励了企业对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进行创新,并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激励了创新者进行更多的商业创新。

商业方法专利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商业竞争优势,保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防止他人抄袭并复制企业的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其次,商业方法专利对于商业互联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商业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商业方法专利愈发重要。

商业互联网中的许多创新都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和保护使得创新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商业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商业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商业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商业方法专利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较为模糊,容易引发滥用和骚扰诉讼。

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是基于抽象的商业思想,而非具体的技术实施。

这导致了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容易被滥用,形成专利悖论。

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通过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来封锁市场,限制竞争,从而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与商业活动的本质不相符。

商业方法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种经营方式,它与科学技术创新有着本质的区别。

商业方法专利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专利制度的初衷,将专利保护的重点从科学技术创新转向了商业创新,与传统的专利制度相比,商业方法专利在技术含量、创新程度等方面具有较低的要求。

这导致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可 以 获 得 专 利 权 。美 国是 最 早 对 商 业 方 法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国 家 ,其 对 “ 业 方 法 ” 的 界 定 通 常 以 美 商 国专利 分类第 7 5 ,即 “ 动 化 0类 自 财 务或 管 理 资 料 处 理 方 法 ” 为 参 考 。美 国专利 与商标 局对商 业方 法 发 明是 否 授 权 ,主 要 依 据 美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 联 邦 巡 回上 诉 法 院 和 海 关 与 专 利 上 诉 法 院 的判 决 而 定 。在 19 年 的 美 国道 富 银行 信 98
是 要 求 所 申请 的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是

个 技术 方案 ,符合 专利 法规定 的
方法审 查指南 中强调 : 对单 纯的 商业方 法不应授 予专利 ,而应把 专
利 授予 有 “ 技术构 思 ” 的商 业方法 。
定义 和专 利的新 颖性 、创 造性 、实 用性 等 “ 三性 ” ,就 有可 能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 例 如 ,20 年 4月 , 国 03 家 专 利 局 通 过 了对 中 国工 商 银 行 的牡 丹 国际卡 “ 一卡双 账 户银行卡 处理 装 置 ” 的 实用 新 型 专利 审 查 , 这 是 国 内银 行 卡 首 次 获 得 的 国 家
的发 明创造 ,商 业方 法领域 的发 明 创造也 应该受 到专利 权的 保护 。创
身 ,必 须是 一 种 “ 术 方案 ” 关 技 。
于 “ 术 ” 的概 念 ,在 专 利 法 技 及其 实施 细则》 中并无 明确的规 定, 根据 现代 汉语词 典 的解释 , “ 术 ”是 指 “ 关生 产 劳动 的 经 技 有
审批程序。在美 国,专利商标 局
( P O) 通 常 会 对 6 % ~ 7% US T 5 0 的 申请授 予专利 权 ,而在 75 目 0类 中 ,该 比率下 降约 4%,这 是 因为 5

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现代商业环境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商业模式也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探讨几种商业模式,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一、专利授权模式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企业保护其发明创造。

专利授权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企业通过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从中获得收入并保护其知识产权。

在专利授权模式中,企业可以选择将专利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一定的授权费用。

这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上获取额外的收益,还可以有效地控制其技术的使用范围,避免知识产权被滥用。

二、技术许可模式技术许可模式是另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技术知识和专有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以换取许可费或使用费。

与专利授权模式类似,技术许可模式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额外的收入,并保护其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技术许可模式可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推广技术。

这种商业模式可以有效地将企业的技术知识传播到更广泛的市场,并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品牌经营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品牌经营模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知名品牌和注册商标,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品牌经营模式的关键是通过市场推广和品牌定位来树立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通过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四、技术保密模式对于某些企业来说,技术保密模式可能更适合它们的商业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将其核心技术保密,并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其保密性。

这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建立内部保密制度等方式实现。

技术保密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知识产权被侵犯,同时企业也可以保持竞争优势。

然而,技术保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技术泄露和员工流失等问题。

五、联合创新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联合创新模式也被广泛采用。

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往被排除在专利门外的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之后,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来。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技术对策建议美国作为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积极推进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等相关领域还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过度的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速度,但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故我国应当顺应趋势,及时的调整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策略,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美国目前尚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定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商业方法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由技术审查分类的class705对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进行归属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7月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白皮书,审查分类的class705作了以下的定义:“有关数据是为了实行有意变化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为实行计算活动的装置及对应方法,及为企业的业务、运营或者管理,或者财务数据的处理而独特的设计或被利用的装置或者方法的类别。

这一类别,也规定有关决定数据处理活动或物品、服务的价格计算活动而实行的装置和对应方法”[1]。

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尚未形成共识,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行动起来,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已于2008年4月废止),于2009年出台了内部的《审查操作规程》,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其中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为: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物安排等。

专利法的商业模式专利

专利法的商业模式专利

专利法的商业模式专利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专利是一项非常独特的知识产权,它可以保护创新和发明,并提供一定的商业优势。

但是,有一种被称为“商业模式专利”的专利确实独立于创新技术之外,它可以保护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

商业模式专利是一种特殊的专利,它被设计用于保护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的创新。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专利与技术专利不同,因为它们涉及的不是产品或技术,而是商业上的创新或方法。

商业模式专利最初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当时在线商务和电子商务开始兴起,需要一种适用于数字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模式专利可以为公司带来商业优势。

这种专利可以防止其他公司在商业模式方面模仿或复制。

特别是在互联网行业,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可以很容易地被其他公司复制,商业模式专利可以起到强有力的防御作用。

商业模式专利还可以帮助公司获得更多的收入。

一家拥有商业模式专利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授权或出售此专利,从而获得利润。

这种专利也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投资和风险资本。

然而,商业模式专利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有些人认为,商业模式专利可以帮助一些公司滥用专利制度,从而限制其他公司的竞争。

其结果可能导致一家公司控制某个特定市场或领域的垄断地位,从而损害其他公司的发展。

此外,商业模式专利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商业模式专利可以帮助公司保护自己的商业领域,但有时也会违反反垄断法。

因此,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平衡非常重要,以确保专利制度不会阻碍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商业模式专利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知识产权,其商业优势被广泛认可,但也需要谨慎对待。

商业模式专利可以保护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的创新,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但如果滥用此专利,可能会导致其他公司的竞争受到限制,并引起一些法律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谨慎地对待这种专利,制定更加严格和透明的专利法规,以保证公平竞争。

商业方法的专利法保护问题探讨

商业方法的专利法保护问题探讨

[ 关键词 】 商业方法 专利保护
要考虑 国际立法趋势 , 又要立足于我 国相 关产业 处于起 步阶段 , 与发达 国家存在差距 的现实 , 保护 民族利益 。对 于商业方法专 利的保 护 , 笔者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l在《 、 专利法》 中对商业方 法专利 进行专 门规定 在专 利法 中明确规 定符合 一定条 件 的商业方法 可以被 授予专利 权 , 以从根本上解决商业方法能否得到专利保护 的问题 , 可 使商业方法 的专利保护有法律依据 ,商业方法专利与其 它专利一样就成为受 专利 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的专有权。实际 的商业方法专利并不必然 与商业 有直接联系 , 可能也不只是 一种方法而 已, 它可 以是一个利用商业方法 开发 出的系统 , 从专 利的类别来论 , 以基于方法 , 可以基于机器来 可 也 进行专利授权。 在立法上必须严格遵守新颖性 、 创造性和实用性 的标准, 特别是新 颖性和创造性 , 纯粹的或者单 纯的商业方法专利 申请, 对 因其 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是用 来解决 技术问题的,也没有采用任何技术手段, 面 目出 现 。 更没有获得任何技 术效果 , 因而它不 满足“ 为解决技术 问题, 采用技术手 二、 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存在 的问题 我 段并获得技术效果 ” 的发 明专利 审查 基本原则, 也不符 合授 予专利的实 质条件即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标准 , 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不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存 在一些 问题 ,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是国内法律法规不明确。我国专利法没有直接涉及与商业方法 能授予专利权。在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批准上, 明确可授 予专利 的商业 有关的发明是否给予保护的问题 , 也没有直接排除对商业方法 的保护 , 方法的范围。对 于那些 明显属于某一特定行业所必需的商业方法, 无论 其有多大 的新颖性 、 创造性 和实用性 , 都必须在立法上严格 限制专利的 只是在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列入不授予专利 权的情形 。 而且 , 专利法并没有对什么是“ 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 进行 授予, 以防止在特定行业 中造成合法垄断,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 , 我 明确的解释。根据我 国 2 0 年版 《 利审查 指南》 出的审查 标准, 01 专 给 对 国《 专利法》 规定 的发明专利权 的期 限为 2 O年 , 实用新型专利权 和外观 “ 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的发 明专利 申请 ” 的审查原则是 :如果一 设计权 的期 限为 1 年 , 自申请 日 “ O 均 起计 算。鉴于商业方法有其 自身特 项发明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亦即智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 点, 比如与软件有关, 更新速度 比较快, 因此应 当在专 利权的期 限方面进 身, 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 该指南采用 了列举 的方式, 出了属于“ ” 给 智 行 调整 。 商业方法发 明专利, 可能不用 2 O年就已经更新换代 了。 0年的 2 力 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 ” 的例子, 中涉及商业 方法方 面的例子有 : 其 组 期 限太长, 会给权利 人带来 因维持权 利而产生 的经 济负担, 而其他企业 织、 生产 商业实施和经 济管理等的方法及 制度 ; 计算机的语 言及 计算 则 可能找 出另外的方法来实现相关商业 方法 的突破,以求得殊途同归 。 规则; 计算机程 序本身等 。随着 电子商务 、 网络技术及机械 自动化 技术 在 此情况下, 申请人 在 申请发 明专利 的时候会有 所顾 虑, 或者在专利权 而不会维持 2 0年, 这就使得 2 0年 的发展 , 商业方法已经 不再仅 以原有 的形式 发挥作 用, 而是 通过软件和 取得 后只在一定 时间内维持该权利 , 硬件的结合形成一个新 的系统 ,此时 的商业方法就不再是单 纯的方法 的专利权期限形同虚置。美国 A ao 司首席执行官 Jf・eo 都有 m zn公 e B zs 或者规则 , 而是一个全新的智力成果。2 0 0 4年 1 国家知识产权 局发 感于商业方法软件保护期太长产生的负 面影响 而呼 吁美 国国会修改 国 0月 布 的《 商业方法相关 发明专利 申请 的审查 规则( 试行)对商业方法做 出 》 家 的专利制度 。他说 : 国专利商标局应该将软件专 利的有效期设为 “ 美 的解释是 : 商业方法是涉及商业活动和事务 的方法 , 这里商业 的含义是 3 5年 , - 而不是现在的 1 7年。特别是在 网络时代, 软件 在 3 5年就会有 — 包括金融 、 保险 、 证券 、 赁 、 租 拍卖 、 投资 、 营销 、 广告 、 旅游 、 娱乐 、 服务 、 很 大的更新。” 因此专利立法应 当在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上体现出一定 的 房地产 、 医疗 、 、 教育 出版 、 经营管理 、 企业管理 、 行政管理 、 事务安排等 。 灵活性, 于商业方法 软件专利 权的期限不宜过长 , 以参考实用新型 对 可 试行中规定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的商业方法是可 以授予专利 和外观设计的保 护期 限定 得短 一些 ,这样更有利于发 明专利 的申请和 权的。我们注意到该试行是国家知识 产权局对现行《 专利审查指南》 的 相关商业方法的推 陈出新, 促进社会发展 。 补充 , 二者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 力 , 然而现行的《 专利审查指南》 提到涉及 2对 商业方法 的“ 、 创造性” 进行更明确具体的界定 组织、 生产 、 商业实施和经济管理等的方法及制度属于商业方法不授予 为了适应商业方法 专利审查 的需 要 , 需要为商业 方法的“ 创造性 ” 专利权 , 两个法律文件存在 矛盾 , 的法律规定让专利 申请人无所适 界定更加 明确 而具体的要求。在现有环境下, 这样 如果创造性判断 的原则过 从 。出现这种情况 , 笔者认 为 , 国家知识 产权 局在是否授予商业方法的 于宽松, 就有可能对商业服务 中的一些公用性 的 、 普遍性 的方 法授予 专 专利上 尚存忧虑 , 对授 予商业 专利 的范围还 没有最 后定 论。但 是 , 国家 利, 从而使商业方法专利成为排挤竞争 、 扼杀创新 的工具 。 因此确定判断 在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上 没有 一个明确的态度 ,实难 推动广大国内企 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的原则就具有 了重要 的现实 意义。欧盟的实践 业对商业方法的重 视, 这样的做法不利于促进 科技 的进步 。 值 得我国借鉴。欧洲专利局( P ) E O 把有关商业 方法的问题作为技术 问 二是 国内企业漠视商业方法专利 。中国已经成 为 WT O的成员 , 无 题来对待 , 在判断 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创造性 时 , 要求 审查员 采用 三步 论是银行业 还是软件产业, 无论其 发展水平如何 , 都要面对同样 的国际 法进行判断 :1 ()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 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是 , 比如 : ) ( a 竞争 。逐渐进入 中国市场 的外 国银行 以及 已经进入 中国市场 的计算 机 在有关揭示的技术效果 、目的和预期 的使用方 面与权利要求 的发 明最 软件和网络公 司都会给 国内企业设置一 道道知识产权的壁垒, 花旗银 行 相似 的技术领域的已知结合 或() }具有与该发 明拥有最大数量 的共 同技 ) 的专利更有 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的“ 事实标准” 而对 国内银行形成更 为严 术特征并且能够完成该 发明的功 能的结 合。f) 2确定专利 的区别技术特 峻的技术性 贸易壁垒。现在商业方法专利向着专利技术标准化和标准 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要使 用客观的方法确定需要解决的技术 许可化的方 向发展 , 如果我国企业不重视商业方法专利问题 , 当其他 国 问题。这个 需要研究最接 近的现有 技术以及该专利与最相近 的已有技 家的商业方法专利发展到一定程度时 , 就会制定出行业的专利标准 , 我 术之间在特征方面或者在结 构上 或者功能上存在区别 ,然后 明确地阐 国企业要进入该领域 ,使用 相关 技术就要支付高昂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明这一技术 问题 。 对技术问题的表达应当做广义的解释, 它不必然意味 用 , 于一个产业的发展是相 当的不利 。 对 中国联通 C MA手机在 国内闷 D 0 着这种解决方法是对 已有技术的技术改进 。因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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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作者:郑友德本站发布日期:2003-5-17 19:53:51郑友德伍春艳*目次一、商业方法发明的背景二、国外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三、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实质性条件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根据美国资讯业的权威机构IDE估计,1997年到2003年之间,全球上网人数的年增长率高达56%,上网交易金额将超过875亿美元。

[1]原有的电脑公司以及一些传统商业企业纷纷转向商机无限的因特网以谋求发展,然而在网络世界中公司的高速成长不再仅仅依赖于硬件系统或者说单纯的技术,而在于其不断创新的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Geschaeftsmethode)。

并且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利用这些技术所产生的新的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申请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商业方法发明也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其中包括传统的专利法一般只保护工业方法,商业方法能否构成法定专利客体,如何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亟待我们研究。

一、商业方法发明的背景商业方法发明亦称为商业相关发明,它作为因特网中一种支撑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早在进入商业性应用之前就已经存在。

这类发明包括有关制造业中生产计划技术或生产控制技术的发明,以及将制造业和销售业中的技术相融合的销售管理技术的相关发明。

这些发明作为计算机软件的相关发明长期以来备受争议。

近年来,计算机基础技术、通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及信息处理技术等出现了戏剧性的发展。

与此同时,将这些技术用于因特网之类通讯基础结构的计算机软件也发展迅速。

这些发展促使支撑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不断涌现,例如电子清算系统和电子货币系统技术的出现并迅速发展。

在此期间,因特网的广泛商业应用导致全球性和开放性的新商业形态逐渐形成,由因特网商店和家庭银行为代表的商业系统逐步开始建立,商业技术(支持商业基础结构的技术)系统的计划不断更新。

这些商业系统已开始被视为商业方法发明的核心,即一种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核心。

简而言之,所谓商业方法就是借助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媒介实施的用于经营活动或处理财经信息的系统性技术方法。

商业方法发明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是以扩大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的应用领域获得,例如扩充制造业销售业中已完成的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应用范围。

这类发明包括利用计算机或网络的新商业方法,比如通过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的网上电子商务或网上中介业务。

[2]另一种是以扩展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相联系的经营方式获得。

目前不仅制造业和销售业,甚至连传统产业上认为与专利很少关联的金融业、保险业和服务业也逐渐提出商业相关发明的申请。

这类发明包括金融商业方面的安全技术(securitigation)、派生金融工具(deri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开发、金融相关操作技术、金融交易技术和资产管理技术等。

[3]二、国外对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如上所述,商业方法有别于传统商业方法,是一种在电子商务中依赖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系统性技术方法。

传统的商业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所保护,但网络环境中的商业方法由于与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相结合,从而使其能否构成专利客体这一问题变得日益凸现。

纵观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制度变迁过程,可以清楚看出商业方法正从早期的被排除在专利客体之外,而逐渐演变到目前的广泛认可并授予专利权的普遍趋势。

以美国为例,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所公布的与网络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数量,从1991年的2件、1998年125件,至1999年攀升到200多件,如花旗银行所拥有的电子货币系统(Electronic-Monetary System)、开放式电子商务信息代理人机制(Trusted Agents for Open Electronic Commerce)、美食网的在线订购方法与设备(Internet Online Order Method and Apparatus)等。

[4]而各国对于商业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哪些商业方法可授予专利权等问题又采取了各不相同的立法对策和标准。

(一)日本特许厅1、商业方法发明的处理依据日本特许厅把商业方法发明看作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一种形式。

该厅1999年底在其网址上宣布,商业方法发明将根据计算机软件审查指南,作为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来进行审查。

[5]2、构成法定专利客体的判断根据日本专利法第2条(1)项之规定,一发明能否构成法定专利客体,要看其是否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造”,而一项发明是否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创造”,则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细节判定。

日本特许厅判断商业方法是否构成法定专利客体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了解依据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细节所主张的发明;(2)假如所主张的发明属“工业适用发明审查实施指南”列出的非法定发明的任一种类型,则该发明不构成法定专利客体。

“非法定发明”的类型如下:(A)自然法则本身;(B)单纯的发现;(C)违背自然法则的发明;(D)法律或者类似法律的非自然法则,或仅仅利用这些法律的发明,随机编排、数学方法或精神活动;(E)个人技巧;(F)单纯的信息展现;(G)单纯的美学创作;(H)对于待解决问题用权利要求书中提出的任何方法都明显不能解决的发明。

未利用类似计算机或网络系统技术的商业方法属于上述(D)的范畴。

由于它们仅仅是依据随机编排(arbitrary arrangements)或精神活动产生的,因此不构成“法定的发明”。

(3)发明不处在上述任一类型的情况时:(A)首先,审查员通过对发明说明书中的细节(向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披露,使其了解该发明的技术要点)的综合审查,了解所主张的发明待解决的问题。

随后审查员以该发明申请提交时的普通技术知识为准,了解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B)如果上述(A)中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一种利用自然法则的方法,则该发明视为“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

如果主张上述用以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利用自然法则的方法,而且要令人接受,那么该方法的特定细节应描述得非常清楚。

当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时,可视为利用自然法则的方法:(a)硬件资源的控制及其处理;(b)基于一物体的物理性质或技术性质进行的信息处理;(c)使用硬件资源的处理假如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是一种数学方法、一项自然法则本身、一种自然现象或一种自然现象的一项数学表达式,抑或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仅仅涉及到人体科学,则不视为利用自然法则的方法。

(4)然而,即使解决问题的方法系一种利用自然法则的方法,但若该方法只是“使用计算机处理”;在一媒介上记录一程序或数据;或者“使用计算机处理”与“在媒介上记录一程序或数据”的结合物中的任一类型时,该发明不视为法定的发明。

从这种意义上讲,即使所主张的技术被用于商业方法领域,只要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处在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的创造范畴内,则日本特许厅仍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作为法定发明看待。

所以,日本特许厅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构成法定专利客体时,发明是否属于商业方法看来并非所依据的标准。

也就是说专利法并未规定商业方法不能予以专利保护,但未利用任何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的传统商业方法发明,处在“非法定发明”范畴,被视为非法定专利客体。

(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对商业方法发明是否授权,主要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和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CCPA)的判决而定。

美国专利商标局已公布了相关审查指南、培训材料以及《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等。

为了研究如何判断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法定专利客体的构成,有必要了解美国的相关判例法,以及其所反映的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历程和思路。

1、拒绝保护阶段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规定了法定专利客体的构成:“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有用的方法、机器、制成品或物质成分,或它们的任何新的有用的改进,依照本编的条件和要求,均可获得专利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ehr案的判决中表示:“1952年专利法附属的委员会报告告诉我们,国会打算把世界人们做出的所有发明纳入法定专利客体的范畴。

”同时明确表示下列对象是非法定专利客体,即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的思想。

[6]CAFC在Alappat案件中认为,在联邦最高法院70年代对Flook案和Benson案做出数学主题本身不能受专利保护的判决中,法院“从来没有打算创造一个过宽的,101条规定以外的第四类非法定专利客体。

更确切地说,法院对这类案件逐个分析的重心是试图更简洁的表明一种理念,即某些类型的数学主题在付绪于实际应用以前,无非是抽象的思想。

因此该主题本身不能授予专利保护。

也就是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Benson案件中表明,Benson 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不限定于任何特定工艺和技术,或者任何特定装置或机器,或者任何特定目的的利用,其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算法,而算法与数学公式是等同的,所以不能授予专利。

”[7]这也就意味着美国在70年代对商业方法的理解是等同于数学公式的,认为其属于抽象思想的范畴,因此拒绝给予专利保护。

2、初步认可阶段1981年审理Diamond vs. Diehr一案后,美国法院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该案成为美国甚至世界各国适用专利法保护商业方法的转折点。

CAFC要求审查所申请的主题整体上是否与抽象的思想具有本质的差异。

CAFC据此认为,Diehr案所主张的发明整体是构成一种机器(类似Alappat案的客体)的多个相互关联因素的结合,该发明不属于抽象思想范畴的数学概念,而是一种有用的、具体的、有形的机器。

[8]该案的判决反映了这样一种理念,即“一项科学真理或其数学表达不是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一项借助科学真知创造的新颖的和有用的结构可能是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商业方法本身如同数学公式,不属于可获得专利的主题,但商业方法一旦与某种工序(industrial process)或结构的其他部分融为一体,那么作为整体的工序并不因此成了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9]3、充分肯定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在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的问题上态度逐渐明朗起来,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奠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基础。

1998年发生的State Street Bank案是关于Signature Financial 集团拥有的合股投资系统的专利权无效纠纷。

该案标志着美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重大进步。

CAFC在该案件的判决中否认了商业方法在美国专利法中存在例外。

换言之,CAFC表示任何商业方法都应遵循法律关于专利的规定,而且商业方法的例外应当废除,因为它是违反美国法典第101条关于法定专利客体的定义条款,往往会造成误导,既无必要又显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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