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外观论文: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摘要:商业外观是指商家的标识、商标、标志、装饰、设计和包装等外观元素。
商业外观对于商家的营销活动以及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及信任度都起到重要作用。
商业外观的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立法的重要内容。
本篇开题报告主要分析商业外观在法律层面上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外观,法律保护,商标,装饰,设计Abstract:Commercial appearance refers to the appearance elements ofmerchants such as identification, trademark, logo, decoration, design,and packaging. Business appearanc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marketing activities of merchants and the recognition and trust ofbrands by consumers. The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appearance hasbecome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legislation in many countries. Thisopening report mainly analyze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appearance.Keywords: commercial appearance, legal protection, trademark,decoration, design一、背景商业外观是指商家的标识、商标、标志、装饰、设计和包装等外观元素。
商业外观对于商家的营销活动以及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及信任度都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商业外观的保护成为了商家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篇论文旨在分析商业外观在法律层面上的保护,探讨商业外观的法律定义、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以及商家在商业外观保护中的应对策略。
论我国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兼论《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前不久 , 高 人 民法 院在 其 ( 0 0 民提 宇 第 最 2 1) 】 6号 民事裁定 书 中 明确 指 出: 商 品 的装 潢一 般 可 “ 以分 为如 下两 种类 型 : 类 是 文字 图案 类 装潢 , 一 即 外在 于商 品之上 的文 字 、 图案 、 色彩 及其 排 在 司 应 法 实践 中明确 了对 商业 外 观 进 行 适 当 的法 律 保 护 及 条件 , 可以称 得上 是 中国商业 外 观法 律 保护 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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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商 业 外 观 的 法 律 保 护
兼论《 商标 法 》 的第 三次修 改
胡淑 珠 王 欢 ,
(. 西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 , 西 南 昌 30 4 ;. 1江 江 3 0 62 新余 中级 人 民法 院 , 西 新 余 3 8 0 ) 江 3 0 0
第 3 卷第 1 O 期
20 12年 1月
佛 山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 n lo s a iest ( o ilS in eEdt n o r a fFo h n Unv riy S ca ce c ii ) o
NO. o . 0 1V 13
第 1期
胡 淑珠 等 : 我 国商业 外观 的法律保 护 论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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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以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诉讼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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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以 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
诉讼为切入点
0多宝
02 “红罐”之争诉讼概 述
03 三、我国商业外观法 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04 四、完善我国商业外 观法律保护的建议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近年来,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成为了中国商业领域中的一个 热点话题。这场诉讼战争的核心在于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品牌形象和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次演示将以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之争 诉讼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问题。
2、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应该加强对商业外观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机构的 专业水平,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要严厉打击,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还可以通过媒体等渠 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品牌意 识和维权意识。在设计和使用包装装潢时,应当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 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公平、公正、有效的解决途径。
4、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于知识产 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2、执法力度不够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对于商业外观的侵权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制裁。一方 面,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执法机构对于一些复杂的商业外观侵权案件难以做 出准确的判断和裁决;另一方面,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限制,执法机构对于 大量的侵权行为难以做到全面打击。
3、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浅谈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现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浅谈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现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汇总10篇)之第四篇摘要:在现代社会当中,商品外观在指示方面的功能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了商品外观保护的重要法律内容,但是该法律也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商品外观的保护现状,对系统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我国法律进一步需要完善的内容,为商品外观的保护提供支持,进一步促进我国市场竞争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能够让我国的市场秩序得到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法学,品外观,保护现状,法律,保护商品外观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我国并没有将其界定为法律方面的术语,至今也没有对商品外观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美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判例当中的定义,商品外观指的是商品的包装和产品的外观设计。
而且我国不少学者将商品外观翻译为商业外观,认为包括商品的尺寸、外部形状、颜色以及颜色之间的组合和构造,包括图形和一些特殊的销售记忆都在其中的考虑范围当中。
一、商品外观保护的意义(一)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提及了关于商品外观保护的相关内容,实际上在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当中,关于商品外观保护最基本的要义就是要维护商品本身的能力和相关的道德[1]。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当中,不劳而获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里面就涉及到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上这两个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本质是比较相似的,都是站在道德的层面高度进行审视,希望打造一个更加正当的竞争环境,使得市场的秩序得到维护。
在当前的商业社会当中,每一天都有各种各样的产品进入到市场里面,虽然产品的质量存在着差异性,但是在商品的外观当中却比较容易出现抄袭的行为。
这样的一种过火竞争行为,不仅会对消费者以及同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同时也会影响商业方面的道德秩序,形成一些恶劣的影响。
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论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外观主义是商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更加倾向于外观表象而非实质内容。
外观主义是商业交易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依据其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可以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将从商业交易的内涵、外观主义的产生原因、外观主义的危害和解决外观主义的措施等几个方面,探寻商法上的外观主义现象。
一、商业交易的内涵商业交易是商业经济中的基本形式,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经济行为。
商业交易的内涵是指各方在交易中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以满足各方的需求和利益。
商业交易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合同的内容等。
商业交易的内容多样,不同的交易需要满足不同的要求,但其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几方面:1. 信息披露:商业交易必须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应该对交易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从而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真实合法:商业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对等互利:商业交易应该符合对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应该保证交易的效益均衡,以满足各自的需求和利益。
二、外观主义的产生原因外观主义是商业交易中一个非常普遍的情况,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 时间紧迫:商业交易往往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双方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尽快完成交易,无法全面了解交易类内容。
2. 信息不完全:商业交易只有在充分了解交易内容和对方情况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信息不完全,很难进行有效的交易。
3. 竞争激烈:商业市场竞争激烈,各方都希望在商业交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但又不能完全了解交易内容和对方情况,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准确导致的风险。
4. 不良市场环境:商业交易的环境中存在各种不良因素,有些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益可能会采用不正当手段,诈骗等,从而导致商业交易中出现外观主义。
三、外观主义的危害外观主义虽然是一种现象,但却在商业交易中产生了很大的危害。
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孔祥俊)

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上传时间:2006-6-1人民司法200504【内容提要】商业外观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外部特征,包括其形状、样式、装潢、颜色或者其他外观上的整体性特征。
国外对于商业外观的保护有两种基本立法例,即一种是将商业外观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强调市场混淆等要求,美国、英国等采此例;另一种是将商业外观作为一种特种商业成果,作禁止他人侵害的商业成果保护,如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了以“原样模仿”或者“寄生竞争”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类似于英美法中商业外观的商业成果进行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以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等特殊方式保护商业外观外,可以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但应当受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约束。
至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将商业外观作为特殊的商业成果进行保护,那属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问题。
【摘要题】法学与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外观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
特别是随着当代复制技术的高度发展、商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以及流通体制的发达等,开发创造者通过投入大量金钱研发和付出巨大努力将产品推向市场所取得的成果,他人可以轻而易举地模仿,且模仿者可以大大降低其成本和商业化过程的风险,而开发创造者的领先优势很快会被破坏。
于是,商业外观成为一个模仿的新领域,一些涉及商业外观保护的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及产品形状或者外观的案件)也诉到法院,法院究竟如何对待商业外观以及我国商业外观立法的将来走向等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关注。
本文针对实践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外有关情况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商业外观保护问题加以探讨。
一、商业外观的法律涵义我国法律尚未正式使用“商业外观”一词,只是近年来的一些学术论述开始使用该术语,而该术语恰恰又是从英文法律术语“trade dress”一词直接移译过来的,更多地是受美国法中的“商业外观”的影响。
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_以保护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

清华法学Tsinghua Law Revie wVol 13,No 16(2009)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以保护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吴伟光3摘 要 商业外观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即对来源标识功能的保护;但是商业外观与商标相比仍有明显的区别。
商业外观一般具有三个功能:基本功能、促销功能和来源标识功能。
来源标识功能虽是商业外观的辅助和第三功能,但却是商标的最重要功能。
这种区别使我们在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时应该更加注意对其来源标识功能的区分和判断,以保护其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并且以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为构成侵权的依据。
这样可以避免对商业外观的不当保护给竞争带来的损害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并且也可以解决美国司法中所谓的产品包装和产品设计二分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谓知名商品等要求所造成的司法困境。
关键词 商标法 商业外观 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商业外观有时可以帮助我们在琳琅满目的超市货架上找到我们需要的商品或者吸引我们的注意力并使我们愿意多花一些时间来关注该商品;同样商业外观有时也能够帮助我们在纷繁的街道上更容易地找到我们喜欢的店铺或者有兴趣的店铺。
商业外观无疑能够为这些商家提供更多的优势。
那么,当其他竞争者也使用了这样的商业外观,并且损害或者利用他们的这些优势时,这些商家是否有权阻止他们?如何保护商业外观这一问题不仅在我国而且在有较长市场经济历史的西方国家也是一个难题。
〔1〕3〔1〕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认为提到对“商业外观”的保护就是指通过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保护,当然版权或者专利也可能对其有保护,而这时商业外观便被称为“作品”或者“发明创造”了。
清华法学 2009年第6期一、商业外观的概念及与商标的关系(一)商业外观的定义商业外观(trade dress)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在我国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将其丰富,一般包括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后又将这一概念扩张到了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论商事外观主义

论商事外观主义商事外观主义: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商事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基于商事交易的外观事实来认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主义在商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商事外观主义的概念、现实意义和法律规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事外观主义的概念商事外观主义是指商事交易行为中所呈现出来的外观事实,能够直接决定或影响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外观事实可以是文字、图像、行为等多种形式,但必须在交易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有形”的共识。
商事外观主义的特点在于它重视商事交易的外观形式,认为这种形式是确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忽略交易内部的真实情况。
二、商事外观主义的现实意义商事外观主义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事外观主义有利于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商业领域,信息不对称和缺乏信任的情况经常存在,而商事外观主义能够提供一个相对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基于彼此信赖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其次,商事外观主义有助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很多情况下,交易内部的具体情况很难被证实,而商事外观主义更注重外观事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最后,商事外观主义符合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
商事交易注重快捷、高效,而商事外观主义能够通过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来提高交易效率。
三、商事外观主义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层面,商事外观主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实际上也是商事外观主义的一种体现。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商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商事外观主义的法律规制。
在实践中,商事外观主义的法律规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合法有效的商事外观事实的认定,二是对商事外观主义适用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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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论文: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摘要“商业外观”在我国不是一个立法上的概念,尚处于学理探讨之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也日益多样化,立法上无此术语,并不妨碍司法实践中商业外观案件的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保护困境。
本文从商业外观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我国相关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借鉴美国在此问题上的实践,拟对我国商业外观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应允之策。
关键词商业外观法律保护商标法不正当竞争一、商业外观的概念和特征商业外观(trade dress)是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概念,我国并没有将其确定为法律术语。
迄今为止,国内学者对此也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美国对商业外观和商标统一在《兰哈姆法》中予以保护。
该法第43条1款将“在商业上使用的任何文字、术语、名称、标记、设计或任何上述组合”纳入保护范围,但并未明确定义商业外观的概念,其含义是通过一系列判例发展起来的。
从1976年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第43条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商业外观”。
美国法院判例形成了商业外观较宽泛的定义,即产品的全部视觉效果和总体形象,包括尺寸、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图案、声音甚至营销技巧等特点。
美国法上的商业外观包括了构成商品或服务的各个要素的组合,这些组合可以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之一。
商业外观,是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所体现出的整体外部形象,它包括产品的包装、装潢、外形设计、店铺风格和商业组织的整体外观形象等。
这一整体外部形象可以作为商品来源的标识,这也是商业外观受法律保护的原因之(一)商业外观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以下特征:(一)商业外观具有整体性——外在整体形象商业外观是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整体视觉形象和全部外观感受。
它是作为一个整体被看待的,不能对每一项单独的特征进行拆分保护。
商业外观是外在的整体形象、设计图案、产品包装、企业组织风格等具备了识别性。
因此,只有外在的整体形象才具有商业外观保护的法律意义,对于产品的一些内在使用效果并不是商业外观保护的范畴。
(二)商业外观具有识别性——个性化经营者对产品设计、包装装潢、商业组织形象等的巨大投入就是为了彰显产品的个性,使其区别于其他经营者,进而使消费者能将某种商业外观与其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
此时,商业外观以其整体外在形象作为商业标识的一种,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具有识别性。
如果商业外观不具有识别性,仿冒行为为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那么它就不会落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二、美国法上商业外观的保护和我国相关保护的困境(一)美国商业外观保护现状1991年esercizio案,被告仿制了法拉利spyder、testarossa两款限量版车型,并以较低价格出售,被告并没有在其产品上使用法拉利商标,而是分别命名为miami spyders和miami testarossa。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商标权。
此时,原告并未在美国注册spyder、testarossa商标或两款车型的商业外观。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兰哈姆法》保护的“商业外观”涉及商品的外形和整体形象,包括与商品有关的识别性特征或装饰的安排。
为获得商业外观的侵权救济:(1)原告必须证明争议的商业外观在消费者心中获得了第二层含义;(2)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3)被仿制的商业外观不涉及产品的功能。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two pesos案,原告是一家墨西哥餐馆连锁店,陪审团认为原告的餐馆构成商业外观,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具有功能性,具有固有显著性,但它并没有获得第二层含义。
法院认为: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商业外观,按照《兰哈姆法》是能够获得保护的,无需证明它获得了第二层含义。
因为固有显著性通常即意味着可以识别商品的来源。
2000年wal-mart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按照《兰哈姆法》第43条第1款,在未登记的商业外观侵权诉讼中,产品设计只有在证明具备第二层含义时才具有识别性,进而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虽然two pesos案创立了商业外观能够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法律原则,但是它并没有创立出产品设计的商业外观也能具有固有显著性,two pesos案在此并不适用。
综上分析可知,商业外观获得美国商标法保护的要件是:(1)该商业外观具有固有显著性或在消费者心中获得第二层含义;(2)存在混淆或误认的可能;(3)主张受保护的商业外观不具备功能性。
被控侵权的产品存在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时,原告就可主张权利。
2000年wal-mart 案又表明最高院在对待产品设计的商业外观保护上谨慎的态度导向,目的是防止商业外观保护范围被无限制地扩大,阻碍竞争的自由。
(二)我国商业外观保护现状及困境我国法律对商业外观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表述,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以“商标”、“商品包装、装潢”、“外观设计”等分别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
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为典型,2008年最高院再审的金莎巧克力案是其中的经典案例。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逻辑是:(1)权利人的产品是否为在先知名商品;(2)其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的包装、装潢;(3)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对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
200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将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认定为“装潢”。
在传统知识产权专门法外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条款对现实生活中形式多样的商业外观提供法律保护,这就使得大量的商业外观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
此外,我国商标法上商标的范围远小于美国法律中商标的范围,传统商标只是商业外观的一种表现形式,除了符合三维商标注册条件的商业外观受商标法保护之外,大量的商业外观并不能符合现行商标注册的要件,因而也就无法寻求商标法的保护。
在我国多部法律的综合运用的情况是无法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无法明确界定保护对象和范围。
三、我国商业外观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目前尚未有对商业外观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国际公约也没有规定保护的最低标准,各国依实际情况给予保护。
从立法成本和现实需求来看,我国也无必要对商业外观进行专门的立法。
本文将对如何完善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
第一,专利法或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
将商业外观作为外观设计或实用艺术品或美术作品纳入专利法、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将与这两部专门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客体范围相违背。
使用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保护缺陷在于:外观设计保护期限是10年,之后即进入公有领域,期满后商业外观可以由其竞争者随意模仿、复制,将严重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外观设计必须以适于工业上应用的产品为载体,而诸如店铺风格、商业组织形象等商业外观无法直接与产品相结合申请外观设计的保护。
将商业外观作为实用艺术品或美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缺陷除了保护期限以外,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原则,这将导致大量不具有识别性的商业外观获得保护,保护范围被无限扩大。
因此,不宜用专利法或著作权法保护商业外观。
第二,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行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应该为知识产权专门法所保护不足的部分提供救济。
但该法仅第5条对商业外观进行部分保护,显然是不科学的。
美国商标法上的商标是包括商业外观在内的宽泛定义,故用其第43条第1款保护足矣。
我国商标法定类型较狭窄,仅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条款不足以对商业外观进行保护。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是制止市场混淆、打击仿冒,避免消费者的误认。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只是作为一种反射性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射性利益是指,法律出于其他保护目标而进行保护时,给保护目标以外的人所带来的利益。
本项保护的侧重点在于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而非在于包装、装潢所有人的利益。
因而,保护的力度自然有限。
因此,也不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进行保护。
第三,用商标法保护的可行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之间海水与冰山的“兜底”保护关系,决定了能用专门立法进行保护的就不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用现行商标法来保护商业外观并不可行,但只要适当扩大商标法保护对象的范围,将商业外观纳入商标法保护仍然是最合适的。
商业外观与传统商标一样都是商业标识的范畴,发挥着标识来源的功能。
用商标法保护商业外观也是符合商标法立法本意的。
从法学理论和立法实际成本上考虑,也是完全可行的。
我国法院、立法机关更要认识到,用商标法扩大对商业外观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一个国际大趋势。
对商业外观提供商标保护,这是发达国家大批企业、律师、法官、立法者长期摸索、权衡的结果。
我国选择用商标法扩大对商业外观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可以减少我国学者、官员进行理论探索、制度设计的成本,直接把他们推到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位置之上。
此外,按照美国行政规章,从2001年6月30日开始,美国一切企业合并都需要提交商业外观价值评估报告。
随着中国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大批中国企业将在美国面临企业合并问题。
广泛借鉴和推广美国的商业外观保护制度,这些中国企业就会在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作出更到位的判断。
但是否像美国一样界定宽泛的商业外观保护是需要仔细斟酌的,甚至连美国在2000年wal-mart案之后也对商业外观保护的界定采取审慎态度。
因为保护范围过于宽泛将导致过高的进入壁垒,不利于后来企业对前人的借鉴,对自由竞争将是极大的限制。
如何在防止垄断、保护竞争与保护来源标识及消费者选择权之间做出平衡,是界定商业外观保护范围所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1]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王莲峰.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贺亚琼.知识产权的“新宠”——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前沿.2007(11).[4]esercizio v. roberts,944 f.2d 1235, 20 u.s.p.q.2d 1001(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