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相邻权的四大原则

相邻权的四大原则一、相邻权的概念及重要性相邻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土地所处位置的使用和支配权利。
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相邻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等方面,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相邻权的基础,它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建设高层住宅时,应当考虑到周边住户的采光、通风等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协调原则协调原则是相邻权的核心,它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与周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协调,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
例如,在建设工业园区时,应当与周边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协调解决因工业园区带来的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
3. 限制原则限制原则是相邻权的约束,它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建设商业广场时,应当考虑到周边居民的安宁和环境的保护,不能过度扩大商业活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4.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相邻权的保障,它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如因此给周边土地所有权人带来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例如,在建设公共设施时,如需征用周边土地,应当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相邻权的实践案例1. 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相邻权保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相邻权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例如,在规划和建设雄安新区时,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确保他们不因新区建设而失去土地资源。
2. 高铁线路建设中的相邻权保护在高铁线路建设中,相邻权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例如,在建设高铁线路时,应当考虑到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安全,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振动对居民的影响,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城市更新中的相邻权保护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相邻权的保护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例如,在拆迁改造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什么是邻接权

什么是邻接权
第一,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
的知识产权,换言之,它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邻接权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为没有作品,也就谈不
上传播,因而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
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第二,广义的邻接权,就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
人其中,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就有此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
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
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
有的权利等等,这些都显示了广义上的邻接权。
第三,著作权的主体大多为公民,而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邻接权除了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利,
这也是他们两者之间的不同点。
综上所述,邻接权一般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传播作品的权利,是他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跟著作权密不可分。
论出版者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及其保护

论出版者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及其保護作者:金雷宇来源:《现代出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者的权利与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惯例称为“邻接权”的权利规定在一起,并单独作为一章,统称为“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这种少见的立法安排多年来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同时使得学界对于邻接权的表述产生了一些歧义。
本文分析了出版者权与邻接权的本质区别,认为无论是专有出版权还是版式设计权,都与一般意义上的邻接权有着较大的差异,应该明确予以区分以利于更好地保護。
关键词:出版者权;版式设计;邻接权;出版业首先必须说明,出版者权(出版者享有的各种权利)在现行《著作权法》中依然是被整体纳入“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框架之内的。
也就是说从逻辑上讲,出版者权的核心内容“专有出版权”与“版式设计专有权”都是“邻接权”。
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特别说明出版者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但是从国际惯例来看,所谓“相关权”一般是没有图书出版者的权利的,因此混淆还是不可避免。
一、专有出版权与邻接权的显著差异在国际上,邻接权一般仅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就其传播的功能来说,出版活动与上述三项活动本质上是一致的。
我国1991年的《著作权法》,授予图书出版者不超过十年的专有出版权,并将其与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视播放并列为一章。
有不少学者认为,这是以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代价,使出版者有法定权利通过合同形式从著作权人手中获得出版权。
在当时的立法框架下,出版者享有的包括“专有出版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均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意即“邻接权”。
但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指的是“复制”加“发行”,而这两种权利明显是属于著作权人的,假设真有一种“出版权”的话,也理所应当要由著作权人享有。
在2001年颁布的现行《著作权法》中,出版者是否享有专有出版权须由著作权人同其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同时明确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邻接权的保护现状与完善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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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保护现状与完善路径【摘要】科学文化发展的成果不仅需要以著作权的方式对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保护,还需要以邻接权的方式对与作品的传播有关的各种媒介进行有效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这一法律概念,而是将有关权利规定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在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为了促进科学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将对邻接权的保护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完善邻接权的保护制度。
【关键词】邻接权;保护现状;制度完善;权能限制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00031-02一、邻接权概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邻接权的定义为日益增多的国家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其涉及公开使用作者的作品、各种艺术家的表演或向公众就事件、信息以及任何声音或者图像进行传播的活动中授予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邻接权的表意本是指相互联系的权利。
1概括而言,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互邻接而产生的权利,即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由于传播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而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将其描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在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科学文化发展的成果不仅需要以著作权的方式对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保护,还需要以邻接权的方式对与作品的传播有关的各种媒介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邻接权的保护现状(一)关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1)表演者权利的内涵表演者权是指通过表演或演奏文字、戏剧或音乐作品等而享有的权利。
随着多媒体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部分国家开始通过制定法律保护表演者的权益,表演者权利便成了邻接权中的首项权利。
2根据著作权和邻接权均基于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这一共同之处,在对邻接权进行保护时,有些情况下会与著作权的保护产生冲突。
《罗马公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特别规定:“本公约给予的保护将不触动也不影响文字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这就明确了著作权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我国著作权法也做了相应规定,即在使用他人作品表演时表演者须给付合理报酬并取得权利人的相应许可。
论述邻接权的内容

论述邻接权的内容
1. 嘿,你知道邻接权吗?就好比一首热歌火了呀,歌手享有着作权,那制作这首歌的录音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呀,这就是邻接权!就像周杰伦的那些经典歌曲,录音师的工作也功不可没呢,他们的权利难道不该被重视吗?
2. 想想看呀,一本书出版了,作者有版权,那负责排版设计的人难道就没贡献啦?当然不是呀,他们的邻接权也很重要呢!如同金庸的武侠小说,那些精美的排版设计不也是让我们阅读体验更好嘛,这就是邻接权在发挥作用呀!
3. 再来说说广播电视,主持人在台上精彩主持,那背后的广播电视组织者他们也有一定的权利呀!这就和一场精彩的球赛一样,球员在场上拼搏,组织者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呀,他们的邻接权也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呢!
4. 还有呀,演员们在荧幕上大放异彩,他们除了自身的表演,还有背后的演出单位呢!这不就是说像巩俐那些出色的演员背后的影视公司一样,演出单位的邻接权也得好好保护呢,对吧?
5. 你想想,一场精彩的杂技表演,表演者固然厉害,但那些协助他们训练、安排演出的人也付出很多呀!就跟马戏团里的那些专业人员似的,他们享有的邻接权不该被遗忘,不是吗?
6. 最后呀,咱说说摄影作品,摄影师按下快门的那一刻很重要,但那些帮助展示、传播这些作品的人也有权益呀!好比那些伟大的摄影展,组织者
的努力也成就了作品的展示呀,这也属于邻接权的范畴呢!总之呀,邻接权真的非常重要,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可不能小看它!。
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著作权中的邻接权董世连一、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例如,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
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
所以,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二、邻接权受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作品的传播者对原创作品进行加工和传播,使作品具有了新的外在表现形式,便产生了作品传播者的邻接权。
邻接权来源于邻接权人自身的创造劳动,而且邻接权人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绝非机械性的重复劳动,而是一种类似于创作的创造性劳动,至少体现着表演者、录制者或广播电视组织的一种技艺或技巧,绝非寻常人或任何组织可以轻易做到的。
邻接权人的这种劳动需要得到肯定,需要在法律上赋予权利。
所以邻接权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其享受权利的基础。
三、邻接权的取得作品传播者对作品进行加工和传播,必须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所以邻接权的取得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为基础,例如,表演者进行表演并取得表演者权,应取得作品作者授予的表演权;出版者出版某部小说并因此而取得出版者权,需要获得作品作者授予的出版权才可以出版。
同时应该注意传播权和传播者权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财产权,而后者属于邻接权,传播权是联系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桥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董世连正在热播的电视剧《蜗居》中有一段苏淳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的情节。
苏淳是公司的图纸设计人员,因为接私活,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溯源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溯源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逐渐成为法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观念更新。
要追溯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起源,我们首先需要理解“相邻权”这一概念。
相邻权,简单来说,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传统的相邻权范畴中,主要涉及的是诸如通行、排水、采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相邻权的范畴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需求,于是,环境保护相邻权应运而生。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那个时候,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相邻关系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但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些朴素的规则和习惯。
比如,在农业社会中,相邻的农田之间会有一定的间隔,以避免灌溉用水的相互干扰和病虫害的传播。
这种基于生活经验和习惯形成的规则,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已经蕴含了保护环境、维护相邻关系的理念。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大规模的工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相邻关系中的环境问题。
例如,英国在 19 世纪就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工厂污染控制的法律,对工厂的选址、排放物的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以保护周边居民的利益。
进入 20 世纪,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相邻权的范畴逐渐扩大,不仅包括了传统的物质性环境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还涵盖了非物质性的环境影响,如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
同时,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上也更加多样化和具体化。
在现代社会,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6 邻接权 (1)

B.侵犯了乙的录制者权
C.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
D.合法行为
(bcd)案例分析
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话剧,由 甲话剧团演出,该话剧被乙录像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发 售。问题:
1、该题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2、如果丙网站想在站点中传播该录像,需经哪些权 利人许可?(40条;42条)
二、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三、表演者的权利(2+4)
1、表明表演者身份(人身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 出租权只有四种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 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而表演 者是不享有出租权的。所以,丁音像店出租CD无须得到该歌星的同意。故C 选项错误
•
一、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后,依合同的内 容享有专有出版权。
二、版式设计专有权★★★
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 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主客体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表 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客体是表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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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课程论文
题目论领接权法定许可的保护
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专业知识产权
班级 912170102 学生姓名柳亦昕学号 35 指导教师雷云
论邻接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邻接权是人类信息技术进步的产物,它的保护领域和保护体制也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扩张和衍生。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也瞬息万变。
现代代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品创作者的利益,还要同时兼顾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邻接权就是一项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1]
本文以分析我国内邻接权立法例为基础,论述我国邻接权的法律保护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我国的邻接权保护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使我国的信息传播环境更好更快更绿色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保护网络环境邻接权著作权
1 邻接权的概念界定
1.1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这种权利是以他人之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所以称作邻接权。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化剂。
早期,人们欣赏表演必须亲临剧场,但随着录音、录像及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唱片、电影得以大量复制和发行,人们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传播媒体欣赏节目,表演者的收入因此锐减。
与此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制品经常被他人任意翻录,广播组织制作的节目也常常被他人无偿播放。
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求保护传播者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邻接权制度油然而生。
1.2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共同点在于:(1)都与作品相联系。
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的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
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
接联系。
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复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3)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著作权与邻接权都只有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才能受到保护。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
2.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权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表演者权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保护期限不同。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影视作品等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
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享受50年的保护。
[2]
2 我国邻接权立法现状及对策建议
2.1 国内外邻接权立法例
从国内外的理论与立法实践来看,邻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邻接权即为传统邻接权,即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三项。
但具体到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又有以下不同情况:
1.仅保护表演者权。
如巴拉圭、萨尔瓦多等国。
2.仅保护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如美国、斯里兰卡等国。
3.仅保护广播组织权。
如古巴等国。
4.保护表演者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如瑞士、阿根廷等国。
5.保护广播组织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
6.三项权利都保护。
如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
这一类国家在WTO肯定了对邻接权的保护后变得越来越多。
广义的邻接权,是指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统统纳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既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归入其中。
如在意大利,除传统邻接权外,摄影作品、戏剧的布景作品、个人的书信及肖像、工程项目的设计等等作品的享有权,都被归入邻接权中。
[3]
从上述邻接权的各国立法例中可以看出,邻接权作为一项较为崭新的权利,虽然从表面上看,大家对其内涵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即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这的权利,但由于对传播者的外延理解的不同,而导致有邻接权概念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关于邻接权的广义和狭义的分歧,其原因就在于邻接权的发展变化。
虽然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广义更符合当今邻接权的实际情况,也更具有科学性。
2.2 我国邻接权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邻接权的保护,只存在于《著作权法》中。
我国《著作权法》除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外,在著作权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从我国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保护的邻接权内容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出版者不仅享有版式设计权,还享有装帧设计权,而装帧设计在有些国家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不同点在于录像制作者也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在很多国家,录像制作者一般享有电影制片人的地
位。
[4]
在市场经济的催化下,著作权的交易活动异常剧烈。
如果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精神文明社会机制跟不上节奏,经济市场和文化市场的交易活动就会产生不公平竞争。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用作品和传播作品的方式也层出不穷,同时意味着作者越来越难以控制自己的作品。
我国虽然已经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和WTO,但是现行的一些做法仍然有悖于《伯尔尼公约》和TRIPS的规定。
突出表现在广播、表演、录音、报刊转载等几个方面。
如果完全按照《伯尔尼公约》和TRIPS的规定改变现行做法,对现有的体制和现存的秩序无疑会产生巨大的震动。
2.3 对于我国邻接权立法的对策建议
1.侵犯邻接权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包括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违约行为的合同责任、调节和仲裁以及行政诉讼内容,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原有的侵权责任规定显得不能跟上实际需求。
在著作权审判中按照现行的民法赔偿原则计算侵害邻接权的赔偿额,即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有不合理的一面。
被侵权人得到的赔偿往往达不到支出的诉讼费用,而侵权人在支付赔偿额之后还有盈余,最终获利的还是侵权人。
从经济角度观察,合法取得许可的人和未经取得许可擅自使用的侵权人,甚至可以得出守法不如侵权的结果。
因此,在现行的赔偿额计算标准下,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都难以计算。
英美法系有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其优势就在于至少保证了被侵权人不至于在倒赔的情况下的提起诉讼,同时侵权人的一系列非法行为得不到任何好处。
2.集体管理制度
邻接权的集体管理相对于个人管理,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随着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无法单独控制其作品的的使用和与使用者的谈判,并向其收取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著作权机构或著作权人自发组织成立集体管理机构,如法国的1777年创立的戏剧法律局(后更名为“戏
[4]百度百科. 邻接权
/link?url=rpIX5wosDYi0vxBEDE_N09lNw1vHIlVraS-iL4U6aAzZByYHhpOeBHjV70P9V
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的职能就是与拒绝缴纳作品演出费用的剧场老板斗争[5],他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给使用者带来极大的方便。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第五版. 2014
[2]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第五版. 2014
[3] 苟晓平. 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71页
[4] 百度百科. 邻接权
/link?url=rpIX5wosDYi0vxBEDE_N09lNw1vHIlVraS-iL 4U6aAzZByYHhpOeBHjV70P9Vni4HVZoUdaFMHoGBHtj_PTpAq
[5] 苟晓平. 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72页
[5]苟晓平. 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