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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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利保护中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浅议专利保护中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法 制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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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 利保护 中商业 方法 的专利保护 问题
肖立 峰 ( 绍 兴 市柯 桥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浙江 绍兴 3 1 2 0 3 0 )
摘 要: 随着电子 商务在我 国的飞速 发展 , 国际贸易的需求也 成几何级数 增长 , 各公 司对其所有 的商业方 法提起 专利保 护的要 求也 会 越来越强烈 , 我 国的现状 已经迫使我们 必须 着手应对 日益发展 的国际局 势 , 因此对 商业 方法的 国际保护趋 势加 以研 究是十分 必要 的。 基于上述的情况, 本文对商业方法的现状和各 国相 关法律规定进行 了系统的研 究, 希望能够对我 国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保 护有所帮助 。 关键词 : 商业方法专利 ; 专利保护 ; 计 算机软件 ; 电子商务
然后悬赏通告 , 如果有人找到这个专利不应该授 予专 利的消息 , 商业方法 , 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 由人类智 息 , 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其实就是方 法或规则 , 而根据 中国专利法第 查证 属实的话 , 就可 以获得一 笔资金 , 这 样一个办法可 以大大提过 也可 以大大减少审查人员的工作 了, 一举 数得 。 由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 , 对智力活动 的规则 和方法不授 予 授予专利 的质量 , 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技术更新换代很快 , 所 以其专利 的保护期 限不 宜 专利权 。 如果按 照发明专利 2 O年 的为记 , 可能影 响其他技术 的发 展 , 商业方法专利又可以称为商业 方法软件专利 ,电子商务专利 , 过长 , 所 以以 5年为宜 。 网络专利等 。 其实 商业 方法专利就是 用计算机软件 的形式来表 达商业方 法 ( 3 ) 商业 方法专利 “ 三性 ” 的审查标准。 关 于新颖 性 、 实用性 的判断标 准 , 这个 跟 当前其 它主题 的判 断 在计算机硬件上运行的技术方案。 2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构建的必要及相关建议 标准是基本一致 的 , 特别 是想在采用 “ 绝对新颖性 的标 准 了” , 那 么 关键 问题就在于如何判断商业方法专利 申请的创造性 , 这个 问题是 2 . 1我 国商业方法专利之现状 目前美 日欧等专利大 国正在进行 激烈争论的焦点 , 并且 有逐 步统一 我 国法律 中没有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规定 。 从 现阶段来看我 国的一些企业 已经意识到商业 方法专利 的严 的趋 势。做到既要适应世界贸易专利发展趋势 , 使 我国在未来的竞 又要 在当前 国内企业专利 意识淡泊 、 电子商务 发 重性 和紧迫性 了。 但是这仅仅只是意识到 , 却不知道怎么去操作 , 因 争 中不处 于劣 势 , 为这方 面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 , 在实践的操作 中又有很多的主观 因 展相对落后 、 国 内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的领 域较少的情况下充分地保 最关键的问题 就落在 了创造性标准的把握上。 《 审查指 素, ' 又因为商业方法 专利的 申请费用 和维持费用都很 高 , 这 些都导 护国家利 益 , 南2 0 0 6 ) ) 第 二部分第 四章 2节明确规定发 明创造性 , 是 指同申请 1 5 I 致了企业对商业方法专利 的积极性不高 。 以前 已有的技术相 比 , 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作 2 . 2对我 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构建 的相关建议 其 技术领域是指用于完成商业方法的 商业 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对我 国来说越来越显 的重要 ,因为 , 美 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该为 : 国、 日本 、 欧盟 等主要 的 国家都有 了这样一 个制度 , 我们 中国 岂能 计算机 和网络技术领域 , 该现有技术 , 应该包 括 申请 日 或者 优先权 “ 独 善其身 ” , 整个世 界的经济是一 体的 , 所 以对商业方法用 专利制 日之前 已经公开 的计算机 和网络技术及其在商业 活动 和事 务 中的 技术 ” 可以涵盖从工业制造领域扩展 到商业 等诸 多领 域 , 它 度进行保 护是大势所趋 , 中国应该早 点积极采取相关 措施 , 避免 以 应用 。“ 后的尴尬局面 。 专利 制度 的基本宗 旨是“ 鼓励发 明创造 , 推动产业发 的适用范围 比较广泛。 因此可 以判断该 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一种客 是否能够产生客观的 、 具体 的 、 可操作 的和实用 的 展” , 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 为了促进 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 我 观 的实用 的方案 , 们应该做到既要适应世 界专利制度发展趋 势 , 又要在 当前 国内企业 结果 。在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对 于本 领域 技术 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 谈 到显而易见性 , 不得 不提及 “ 所 述领域技 专利意识 比较淡泊 、 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 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制 度 即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 术人 员” 这个概 念 , 商 业方法相关发 明专 利 申请所属领 域的技术人 来保护 国家利益。 员, 应 当知晓用于完 成商业方 法的计算 机和网络技 术知识 , 能够 获 ( 1 ) 修 改和完善我 国《 专 利审查指南》 。 具备利用公知 的计算机 和网络技术完 随着我 国专利法第三次的修 改完 成 , 《 专利法实施条例》 也在送 知该领域 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 审中, 我 国对 专利审查指南 的修改也在有条 不紊的进行 中 , 修改 后 成商业活动和事务 的能力。 专利 的申请审查其实最关键的审查就是审查专利的“ 三性 ” , 而 的专 利审查指南 中应该 进一步 明确 与计 算机程序相关 的商业方 法 专利 申请 的实施规则 、 保护 范围和权利 限制 。可以界定 受专利保护 关于商业方法专利 的“ 三性 ” 审查 , 最重要 的就是 “ 创造性 ” 的判 断标 的商 业方法 的范 围为 : 可 以应 用于 网络 电子 商务活动 ; 能够提供 更 准 , 所 以这点就是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构建的关键。 方便更快捷 的服务方法 ; 是计算机软件 在网络环境下及其它软件相 结合 的方法或 系统 ; 引导用 户消费的方法 或系统。 由于专利权容易 造成 垄断 , 所 以可以规定 强制许可和利用( T R I P S协议》 的合 理使用 原则对商业方法专利采取专利权限制等具体的实施 细则 。 ( 2 ) 政府相 关部 门应加强政 策支持与引 导 , 树 立全面 的商业方 法专 利竞 争思想 。 加强 政府部 门之 间 、 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调 , 修改完善 审查 机制 , 谨 慎处理商业 方法专利 的审查 与授予 。由于商业 方法专利 的特殊 性, 政府部 门可 以特别设置一个审查 室 , 专 门审查商业方 法专 利 , 这 个审查室的人 员要 经过特别 的培训 , 以便适应商业方法专利 的审查 工作。在进行 商业方法专利实质 审查 的时候 , 要侧重于实用性 的审 查, 由于专利法第三次的修改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 由于 , 我 国商业 方法专利的水平跟外国水平相差 比较 大 ,所以在新 颖性 的标准上 , 采取适当放宽的态度。 对 于在 网络交易和金融领域广泛应用的商业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对商业活动中运用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等进行专利保护的一种专利类型。

商业方法专利一度备受关注,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实现商业竞争优势、推动商业创新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商业方法专利也引起了很多争议,不仅在国际上,也在国内产生了很多讨论和争议。

首先,商业方法专利对商业创新有着积极的作用。

商业方法专利鼓励了企业对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进行创新,并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激励了创新者进行更多的商业创新。

商业方法专利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商业竞争优势,保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防止他人抄袭并复制企业的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其次,商业方法专利对于商业互联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商业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商业方法专利愈发重要。

商业互联网中的许多创新都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和保护使得创新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商业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商业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商业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商业方法专利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较为模糊,容易引发滥用和骚扰诉讼。

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是基于抽象的商业思想,而非具体的技术实施。

这导致了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容易被滥用,形成专利悖论。

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通过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来封锁市场,限制竞争,从而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与商业活动的本质不相符。

商业方法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种经营方式,它与科学技术创新有着本质的区别。

商业方法专利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专利制度的初衷,将专利保护的重点从科学技术创新转向了商业创新,与传统的专利制度相比,商业方法专利在技术含量、创新程度等方面具有较低的要求。

这导致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主流的商业模式。

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商业方法软件是一种关键技术,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在线交易、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等功能。

然而,由于软件的特殊性,其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复杂。

本文将就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可以通过专利保护。

商业方法是指一种特定的商业活动过程,通常包括特定的商业模式、方法和策略等。

以往,一些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曾经被拒绝,主要是因为商业方法被视为抽象思想或一种心理现象,不符合专利法中对“技术性”和“可实施性”的要求。

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专利的理解逐渐深入,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接受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商业方法软件的技术性要求。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商业方法软件必须具备技术性才能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

这意味着商业方法软件必须包含一定的技术要素,例如非抽象的技术方案、特定的数据处理方法或特定的算法等。

如果商业方法软件仅仅涉及商业模式或商业概念的抽象表达,那么很可能无法满足技术性的要求,无法被专利保护。

其次,商业方法软件的可实施性要求。

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必须能够描述清楚如何实施该商业方法软件,以及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具体来说,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必须包括详细的技术说明、流程描述和操作步骤等。

这些信息需要足够清晰和明确,以便他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实施该商业方法软件。

否则,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可能会被认为缺乏可实施性,无法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

此外,商业方法软件的创造性要求。

根据专利法,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必须具备独创性,即该商业方法软件不能仅仅是一种常识性技术或已有技术的简单组合。

判断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具备创造性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商业方法软件是否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其次,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具有新颖的技术特点或技术效果;最后,商业方法软件是否具备一定的技术难度。

浅谈商业方法领域中有关专利客体问题的审查

浅谈商业方法领域中有关专利客体问题的审查

浅谈商业方法领域中有关专利客体问题的审查一、引言商业方法是人们从事商业活动的一般规则和方法, 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总结出来的, 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并为社会所接受且普遍使用的商业活动基本规则和实现方式, 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果,其内涵比较广泛,并不能够对其进行准确明细的定义。

在最初建立专利制度的时候,商业方法几乎都被各个国家的立法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之外。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业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商业化以及5G技术及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应用于商业方法中,相关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也是逐年提升。

对于商业方法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以及争议,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客体的判断是商业方法领域专利审查工作中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本文从实际审查实践出发,结合具体的审查案例,对于当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客体问题的审查标准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该领域审查人员、代理人以及创新主体提供一定的启示。

二、对于商业方法专利客体的审查方法我国《专利法》中专利保护客体判断规则采用了成文法定义,相应的法条是专利法第二条与第二十五条。

前者规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须为“技术方案”,目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技术方案”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后者列举了不属于专利保护的例外,其中包括“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地位日益突出,为了经济发展需要,也为了对现有专利技术实施更全面完善地保护,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于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六小节,确定了商业方法专利整体审查的审查基准。

在此基础上,详细说明了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客体审查时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专利法第二条,以及两者之间的适用逻辑顺序。

传统的商业方法仅是对自然规律的判断、认识、思考和记录的商业活动规则和方法,只是对自然规律的总结,是一种抽象思维,并无技术方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

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摘要】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是当前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和未来发展进行探讨,分析了其在商业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依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文章旨在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和指导,探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的优化路径,促进其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不仅可以为电子商务产业的创新提供保障,也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应对措施、发展、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法律保护、未来发展、总结、展望、研究意义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前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各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利和选择。

在电子商务中,商业方法的创新和发展也日益重要,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方法,开始申请商业方法专利。

商业方法专利是一种针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是对一种商业方法的创新和技术内容所提供的专利保护。

在电子商务领域,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重点研究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和讨论,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商业模式。

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利益,也影响到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竞争格局。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快速转变和创新意味着存在着许多新型商业方法,这些方法可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往被排除在专利门外的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之后,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来。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技术对策建议美国作为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积极推进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等相关领域还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过度的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速度,但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故我国应当顺应趋势,及时的调整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策略,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美国目前尚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定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商业方法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由技术审查分类的class705对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进行归属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7月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白皮书,审查分类的class705作了以下的定义:“有关数据是为了实行有意变化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为实行计算活动的装置及对应方法,及为企业的业务、运营或者管理,或者财务数据的处理而独特的设计或被利用的装置或者方法的类别。

这一类别,也规定有关决定数据处理活动或物品、服务的价格计算活动而实行的装置和对应方法”[1]。

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尚未形成共识,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行动起来,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已于2008年4月废止),于2009年出台了内部的《审查操作规程》,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其中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为: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物安排等。

关于解析商业方法专利论

关于解析商业方法专利论

关于解析商业方法专利论一、标题:商业方法专利的概念与特点商业方法专利是指解决商业活动方面问题的技术或方法,以创造经济价值为目的而申请的专利。

这种专利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现实性。

其广泛性表现在可以是任何与商业相关的技术或方法,无论其是否属于传统范畴;不确定性表现在该方法或技术能否达到预期的商业效果,而专利起到的作用只是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现实性表现在商业方法专利的价值往往是与商业现实联系紧密的,且该领域的发展与专利保护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

二、标题: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有效期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于,只要他人的商业活动采用了自己的专利技术或方法所创造出的经济效益,即构成侵权行为。

商业方法专利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

三、标题: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条件在于,该方法应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非显然性。

实用性表现在该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商业效益,能够在商业上创造出一定的经济价值;新颖性表现在该方法还未被公众所知晓,尚未公开实用;非显然性表现在该方法不应是那些早已有人想到或已知的方法。

审查标准主要是考察商业方法专利是否达到了这些条件。

四、标题:商业方法专利的实际应用价值商业方法专利的实际应用价值表现在,它对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是可借鉴、借助以推广自己的商业发展,另一方面是可以为自己的商业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以保持相对的竞争优势。

五、标题:商业方法专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商业方法专利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推动了商业过程的数字化、线上化,促进了经济活动的效率提升和创新性的发挥,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同时,商业方法专利也在带来商业高度专利化的同时,自身也对技术创新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案例一:亚马逊"单击购买"专利亚马逊公司于1999年获得一项商业方法专利,即“单击购买”(One-Click Purchasing)。

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探析

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探析

物联网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探析苑 野内容提要:物联网商业方法是建立在物联网产业上的商业方法,是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

与传统的商业方法不同,物联网商业方法不仅具有创造性、价值型、规则性,还具有技术性的特征。

2017年,我国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为商业方法专利作出了新的指引,认可了通过专利保护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创新。

由此,物联网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具备更明确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对传统专利制度的部分原则提出了挑战,相关制度规则需要做出新的解释和调整,方能更好地适应物联网时代的到来。

关 键 词:物联网 商业方法 专利Abstract:The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is the business method that is built based on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It is the cor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Unlike the traditional business methods,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not only features creativity, value, and rule-governing, but also of technical nature. In 2017, the Guidelines for Patent Examination is revised, which gives new guidelines to business method patent, providing the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with clearer possibility and operability, and also brings challenges to some principles of traditional patent system.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relevant rules to be explained and adjusted to better serve the upcoming of the internet of things age.Key Words: internet of things; business method; patent近年来,物联网技术创新空前活跃,与其他产业发展显著不同的是,物联网产业以技术集成创新为驱动,极大地提升了商业方法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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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探析本文阐述了商业方法概念和特征,分析了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并对美欧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确立商业方法的独立客体类型;合理限定商业方法专利的调整范围;细化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增加网络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提高企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意识。

标签: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审查标准;完善建议一、商业方法概念界定和特征分析1、商业方法概念的界定商业方法这一概念自贸易活动发展之初就已产生,通指商业经营方法,即经商、交易、做生意的策略,其内涵丰富又往往多来自于经验传承,传统商业方法早已產生,一直以来被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之外。

到20世纪末期,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借助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发挥作用,在一些特殊领域中不断创新并创造出巨大商业价值,才逐渐被人们所关注,被赋予了法律意义。

传统概念的广泛界定已不适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商业方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对商业方法法律保护的不同需求,产生出不同商业方法的概念。

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分类第705类对商业方法的定义是:“在商业经营和行政、公司的管理中形成的决定商品及服务资费的文件处理和运算程序的方法。

”[1]日本专利审查部长井上正的观点是:“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依靠计算机系统完成创造的发明。

”[2]国内有学者认为,商业方法是依靠计算机与媒体信息实施的商业经营活动方法。

[3]将以上商业方法的定义予以分析可以看出,专利保护中的商业方法概念不再是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它的实施往往需要借助某种技术手段,多数是计算机技术。

综上所述,将商业方法定义为借助计算机等新兴技术,可以反复应用于商业运作过程中,对经济类数据加以筛选处理。

2、商业方法的特征分析(1)商业方法具有基础性。

商业方法作为商业活动运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在企业运营的每一个过程中无处不在,它不仅只表现成其中纯粹的营销手段或者管理方法,也会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每个细小甚微的动作。

商业方法往往涉及很多商业活动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一旦被个体权利人所垄断,势必会影响到相关社会行业的正常经营。

因此,应当限定合理保护范畴,严格授予标准,力求在发明创造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2)商业方法具有智力成果的属性。

在一般的传统看法中,商业方法是对人们日常经营过程中全部经验的总结,缺乏创新性和技术支持。

但随着科学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方法与计算机等新兴技术相结合,不断推陈出新,其作为一种创新性智力成果,早已脱离传统经验领域范畴。

创新出各种各样新的商业方法,但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的类型并未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因此,厘清商业方法的智力成果属性,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3)商业方法具有较快创新性。

商业方法的存在对企业来说是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益,而商业方法一旦被别家模仿,企业往往可能失去占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砝码,此时便需要不断推出新的方法来应对,因此,具有较快创新性是如今商业方法的重要特点。

所以,在对商业方法进行法律保护的考量时,立法者必须一方面鼓励这种创新性,通过制度激励促使创新者不断产出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通过授予个人垄断性权利的激励手段往往也伴随着对非权利人创新行为的限制。

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定时既要保护权利人权利,激励创新,更要注意平衡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各种利益。

二、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现状1、专利法中缺乏商业方法的明确分类从我国目前专利法的规定可看出,其并不确认商业方法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

从我国对专利保护客体的分类来看,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不符合商业方法与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现代技术结合而产生新的专利类型的特点,所以,在我国商业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在涉及其审查时,只能在有关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致使可操作性不强,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此类别,导致对其进行统计较为困难。

所以必须对商业方法发明的特征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门立法。

2、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审查存疑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列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说明其保护客体必须为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中指明,要是某一商业方法是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依据上述规定,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

而依赖网络技术发挥作用的商业方法,如果申请单纯涉及计算机程序自身或仅仅是以其他物体承载的计算机程序,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所述,现有法规对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分散且凌乱,对被排除在专利法保护客体之外的商业方法语焉不详、过于抽象,缺乏具体规定。

3、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审查标准过于模糊完成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后,依照流程则理所当然的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即对专利的“三性”审核,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法中对创造性的规定非常模糊,[4]缺乏具体衡量尺标。

而在《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该判断过程分三步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明确发明的技术性特征及自身特点;(3)由发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识别发明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有人提出,《审查指南》中的审查流程类似美国已摒弃多年的“教导—启示—动机”程序,会产生大量劣质专利。

[5]我国现行审查流程侧重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及贡献。

但如果依照《审查指南》相关程序,将会导致大量商业方法不符合创造性审查标准。

其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大多呈现出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模式,且涉及多个领域,对现有技术的检索与分析无疑也给创造性审查增加了困难。

三、美欧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比较1、美国在专利制度设立之初,商业方法就被美国排除在其专利保护客体之外。

直到1998年的Stated Street Bank案,才彻底宣布废弃“商业方法除外原则”,正式确立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使美国确定了商业方法只需满足“具体、实用、有形”的标准即可被授予专利。

但是,从工业时代转化为计算机时代的过程中,三性审查标准逐渐不能满足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的需要。

基于经济发展和经验教训,2008年时,美国联邦法院在著名的比尔斯基案中完善了SSB案的审查标准,[6]随后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机器或转换”的标准,要求商业方法与特定机器设备必须结合起来,不符合的发明是不可授予专利的。

[7]同时否定将“机器或转换标准”作为商业方法专利适格审查的唯一依据。

商业方法的专利审查由此开始了其“去标准化”的过程,即在判断商业方法专利的适格性时,拒绝采取刚性审查标准,因为会使审查重心放在专利申请书的撰写形式上而忽略了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真正诉求,经过多年社会司法实践,美国在商业方法专利权能否授予上已不存在争议。

2、欧盟在美国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之初,欧盟认为商业方法不具备技术特征而对此持反对态度。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一方面,欧盟见证了美国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路上取得的一系列成就。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使一大批经济实力强盛的跨国公司呼吁对商业方法予以保护,商业方法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迫使欧盟开始转变以往的态度。

1995年对Sohei案的判决使欧盟将“技术特征”明确为其审查标准。

其专利局在2001年修订的审查指南中表示: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审查必须与技术问题相关。

如今,欧洲已不再把判断商业方法能否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作为研究重点,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商业方法是否符合专利要求的创造性方面。

3、日本一直以来,日本在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上都亦步亦趋地追随美国的脚步,一开始坚持的否定立场也由于美国态度的变化而发生了转变。

这一转变在其不断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过程中展露无遗。

1997年,日本专利部门在其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

至2001年,专利局发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确立了商业方法在专利保护客体中的地位,另外,对其审查流程和标准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日本在审查方式上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技术性判断原则。

日本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发明专利必须是“包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工作”。

所以,日本特许厅认为纯粹的商业方法并不应当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也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可是困难程度大于美国。

四、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1、确立商业方法的独立客体类型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量也随之增多,但现行法律中没有涉及该类专利申请的指导性法律文件,更缺乏一致的审查标准及规则,致使专业人员对此难以衡量,为了改变现状,应当依据商业方法的特征,在制定法律时有所侧重,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保证审查流程的优质、高效。

首先,必须在《专利法》中加入商业方法这一具体类别。

这有利于专利部门对专利进行制度化管理和科学统计,也能够使申请专利的命名和申请书的撰写规范化。

其次,在《审查指南》中予以明确规定,也可以在曾经颁布的《审查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做一些改进。

总的来说,专门规定并不意味着要摒弃全部目前的审查规则,只是将现行审查规则中适宜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保留下来,添加内容丰富且易于理解的审查标准和规范,形成其独有的审查规则。

2、合理限定商业方法专利的调整范围当前我国专利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还不甚明确,我们可以从涉及专利的法律规范推出商业方法发明在我国现存法律结构内的实际保护空间以及具体审查标准。

2004年《审查规则(试行)》将其调整范围明确规制在计算机范畴,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仅仅是与网络程序有关的发明创造迎合了专利保护客体范围,《审查规则(试行)》因此被废止。

由此可看出,将其调整范围局限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领域太过狭隘,但也不能盲目扩大,应当将具备有益用途、能产生实际效果且可以重复和自动执行的技术方案,看作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条件。

2000年,美日欧三方共同出示了与计算机应用相联系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的研究报告,对其保护持肯定态度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认识。

一是由计算机实施之商业方法必须包含技术贡献,才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客体。

二是使用众所周知的技术对公众熟知的商业运作程序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8]从以上来看,用商业方法是否具有技术性特征作为判断其可专利性的标准,无疑是最合适的。

3、细化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实用性的判断可以参考《专利法》相关规定,主要看该商业方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是否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的新颖性审查采取绝对新颖性标准,商业方法大多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由于网络的无限制性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导致其在多数情况下的公开不受限制。

所以,只有采取该标准,才能对商业方法新颖性审查做出正确判断。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依据以下步骤判断:(1)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2)将该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明确差距;(3)确定该发明是否具备显而易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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