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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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各行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各行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蓬勃增长,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或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使用控制,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然而,在各行业中,仍然存在许多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几个主要行业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科技行业1. 创新被窃取:在科技领域,创新是非常重要且非常珍贵的资产。

然而,由于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和迅猛,在这个数字时代,很容易发生他人窃取创意和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采取加强内部安全措施,并实施合理规定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权限。

此外,在与合作伙伴进行谈判和交流时也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2. 专利侵权:科技行业最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是专利侵权。

由于技术创新的飞速发展,不法分子时常窃取他人的专利用于自己的产品。

-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科技企业应当加强对自身所拥有专利权益的保护和监管,并在发现侵犯行为时立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娱乐产业1. 盗版问题:影视、音乐、游戏等娱乐产业经历着严重的盗版问题。

非法下载和共享阻碍了正版内容创造者获取应有收入,并损害整个行业生态系统。

- 解决方案:政府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政策,并执法机构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

此外,数字化水印和数学模型可以被用来追踪未经授权共享或传播其他受保护作品。

2. 演艺人员肖像权:随着社交媒体和相片分享日趋普及,娱乐明星面临肖像被滥用或商业化使用而未经许可以牟利的问题。

- 解决方案:明星和他们的团队可以加强对肖像权的维护,与恶意使用者进行法律诉讼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三、制造业1. 产品复制与仿冒:制造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产品复制和仿冒现象,导致品牌价值下降,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健康安全等隐患。

- 解决方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积极参与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同时政府需要增加相应力度,并提供更好地法律保护措施。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

浅谈商业方法专利论商业方法专利是指对商业活动中运用的商业模式、商业方法等进行专利保护的一种专利类型。

商业方法专利一度备受关注,被认为是一种可以实现商业竞争优势、推动商业创新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商业方法专利也引起了很多争议,不仅在国际上,也在国内产生了很多讨论和争议。

首先,商业方法专利对商业创新有着积极的作用。

商业方法专利鼓励了企业对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进行创新,并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激励了创新者进行更多的商业创新。

商业方法专利还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商业竞争优势,保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防止他人抄袭并复制企业的商业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其次,商业方法专利对于商业互联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商业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商业方法专利愈发重要。

商业互联网中的许多创新都是以商业方法为基础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和保护使得创新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商业活动,并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商业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不断推陈出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商业方法专利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商业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商业方法专利也引发了很多争议。

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较为模糊,容易引发滥用和骚扰诉讼。

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通常是基于抽象的商业思想,而非具体的技术实施。

这导致了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明确,容易被滥用,形成专利悖论。

许多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通过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来封锁市场,限制竞争,从而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另一方面,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与商业活动的本质不相符。

商业方法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种经营方式,它与科学技术创新有着本质的区别。

商业方法专利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专利制度的初衷,将专利保护的重点从科学技术创新转向了商业创新,与传统的专利制度相比,商业方法专利在技术含量、创新程度等方面具有较低的要求。

这导致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其他企业的商业创新和发展。

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可 以 获 得 专 利 权 。美 国是 最 早 对 商 业 方 法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国 家 ,其 对 “ 业 方 法 ” 的 界 定 通 常 以 美 商 国专利 分类第 7 5 ,即 “ 动 化 0类 自 财 务或 管 理 资 料 处 理 方 法 ” 为 参 考 。美 国专利 与商标 局对商 业方 法 发 明是 否 授 权 ,主 要 依 据 美 国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 联 邦 巡 回上 诉 法 院 和 海 关 与 专 利 上 诉 法 院 的判 决 而 定 。在 19 年 的 美 国道 富 银行 信 98
是 要 求 所 申请 的 商 业 方 法 专 利 是

个 技术 方案 ,符合 专利 法规定 的
方法审 查指南 中强调 : 对单 纯的 商业方 法不应授 予专利 ,而应把 专
利 授予 有 “ 技术构 思 ” 的商 业方法 。
定义 和专 利的新 颖性 、创 造性 、实 用性 等 “ 三性 ” ,就 有可 能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 例 如 ,20 年 4月 , 国 03 家 专 利 局 通 过 了对 中 国工 商 银 行 的牡 丹 国际卡 “ 一卡双 账 户银行卡 处理 装 置 ” 的 实用 新 型 专利 审 查 , 这 是 国 内银 行 卡 首 次 获 得 的 国 家
的发 明创造 ,商 业方 法领域 的发 明 创造也 应该受 到专利 权的 保护 。创
身 ,必 须是 一 种 “ 术 方案 ” 关 技 。
于 “ 术 ” 的概 念 ,在 专 利 法 技 及其 实施 细则》 中并无 明确的规 定, 根据 现代 汉语词 典 的解释 , “ 术 ”是 指 “ 关生 产 劳动 的 经 技 有
审批程序。在美 国,专利商标 局
( P O) 通 常 会 对 6 % ~ 7% US T 5 0 的 申请授 予专利 权 ,而在 75 目 0类 中 ,该 比率下 降约 4%,这 是 因为 5

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现代商业环境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商业模式也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探讨几种商业模式,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一、专利授权模式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企业保护其发明创造。

专利授权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企业通过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从中获得收入并保护其知识产权。

在专利授权模式中,企业可以选择将专利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一定的授权费用。

这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上获取额外的收益,还可以有效地控制其技术的使用范围,避免知识产权被滥用。

二、技术许可模式技术许可模式是另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技术知识和专有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以换取许可费或使用费。

与专利授权模式类似,技术许可模式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额外的收入,并保护其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技术许可模式可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推广技术。

这种商业模式可以有效地将企业的技术知识传播到更广泛的市场,并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品牌经营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品牌经营模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知名品牌和注册商标,企业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品牌经营模式的关键是通过市场推广和品牌定位来树立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通过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四、技术保密模式对于某些企业来说,技术保密模式可能更适合它们的商业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将其核心技术保密,并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其保密性。

这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建立内部保密制度等方式实现。

技术保密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知识产权被侵犯,同时企业也可以保持竞争优势。

然而,技术保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技术泄露和员工流失等问题。

五、联合创新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联合创新模式也被广泛采用。

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研究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研究

电子 商务 是 计 算机 网络技 术 从 文 字领 域 向商
新 颖性 、 造性 和 实 用 性 3 条 件 , 能 授 予 专利 创 个 才 权 。 因此 , 授予 电子 商 务商 业 方 法 专利 时 , 应 在 也 当从 这 3个方 面进 行衡 量 。 ( ) 电子商务 商业 方 法的新 颖性 一
大利 亚 专利法 》 定 : 规 当发 生下列 各项 情形 时 , 商业
护 , 维护其 合法权 益 。 由于 电子商务 的全球化 特 以
点, 使得 在该 领域 的竞 争 日趋 激 烈。作 为 电子商 务 主体 的商 家 出于对 自身 利益 的考 虑 , 希望 自己在 均 电子 商务领 域 的创新 成果 受到 法律 的保 护 , 而将 自
业领 域 的根本 性 转变 , 对人 类社 会造 成 了不 可估量 的影 响¨ 。 电子 商 务商 业方 法 是全 部 或 部 分 利 用
电子 计算 机技 术完 成 的商 业方法 。 在 电子 商务 中,

个 好 的商业 方法 不仅 能为公 司带来 良好 的收益 ,
由于 电子商 务 的特点 , 导致对 其新颖 性 的判 断
方法 是 不 具有 新 颖 性 的 : 在 先技 术 信 息 在单 独 的 “
文件 或通过 应 用技术 已为公 众所 知 ; 两种 或更多 在 文 件上 , 通过 两种 或 以上相 关行 为 , 信息 公开 ; 或 使 在 先 信 息 包括 在 单 独 的说 明 书 中。 从 以上 的立 法 ” 可 以看 出, 对 电子商 务商 业方 法新 颖性 的判 断 问 在 题上, 应根 据 电子 商务 的特 点将新 颖性 的 审查 范围


电子 商务方 法 的可专 利性 研究

商业方法专利概论及中国商业方法专利现状

商业方法专利概论及中国商业方法专利现状

创新实践商业方法专利概论及中国商业方法专利现状涂洪文卫志远(腾讯公司知识产权部,广东深圳518064)摘要:本文简述了商业方法发展演进的情况以及与专利制度的结合,探讨了世界主要国家对待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策略及中国商业方法审查沿革及概况。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审查策略;演进;现状一、商业方法概述(一)商业方法的初始形态商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的体现。

从狭义上讲,商业是指有关商品交换的活动。

所谓的方法,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步骤、手段或模式等。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方法是指一切有关商品交换活动的步骤、手段和模式等。

由于体现商业方法的这种约定仅作用于人,所以商业方法的初始形态基本上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

(二)商业方法的进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不断应用,商业模式也不断在更新演化。

商业活动进化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现代模式。

互联网对于销售环节的改变是巨大的,在现代模式的商业活动中,商品交换不再是简单地以物易物,而很可能是采取B2B(Business-to-Eusiness)、E2C(Eusiness-to-Customer)或C2C(Customer-to-Cus-tomer)等现代电子商务形式。

商业活动的内容也不限于商品的提供,还可能包括市场调查、金融支付和物流管理等服务。

商业活动的现代模式不同于其初始形态。

从参与的实体来讲,通常不再是仅有买卖双方和互换的商品,还包括数量众多的服务器、通信网络和用户终端等。

从参与的过程来讲,人的活动在全部商业活动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甚至几乎没有人的活动,而全部是机器的活动。

可见,在这些现代商业活动中,商业方法所采用的步骤或手段通常主要是针对机器,而不是针对自然人,即商业方法的内容主要是限定服务器、通信网络或客户终端进行何种动作或者进行何种交互。

(三)商业方法的趋利性商业是企业从事的主要活动,企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创造利润,商业方法是企业运营模式的一种体现,商业方法的目的也必然体现企业的目的,即商业方法具有追逐利润的特点,具有逐利性;追求利润是企业不断创新的源动力,也是企业持续为人们创造幸福的物质基础。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论文

中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往被排除在专利门外的商业方法在与计算机网络相结合之后,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中来。

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发展状况的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技术对策建议美国作为高新技术及电子商务的领先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积极推进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等相关领域还处在发展阶段,如果过度的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发展速度,但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商业方法受到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故我国应当顺应趋势,及时的调整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策略,以谋求长远的发展。

一、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美国目前尚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明确定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商业方法的范畴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由技术审查分类的class705对申请商业方法的专利进行归属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0年7月公布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白皮书,审查分类的class705作了以下的定义:“有关数据是为了实行有意变化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为实行计算活动的装置及对应方法,及为企业的业务、运营或者管理,或者财务数据的处理而独特的设计或被利用的装置或者方法的类别。

这一类别,也规定有关决定数据处理活动或物品、服务的价格计算活动而实行的装置和对应方法”[1]。

我国目前对商业方法专利尚未形成共识,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正面规定商业方法专利,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行动起来,于2004年出台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已于2008年4月废止),于2009年出台了内部的《审查操作规程》,在《实质审查分册》第九章第4部分专门阐述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其中对商业方法的定义为: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物安排等。

专利法的商业模式专利

专利法的商业模式专利

专利法的商业模式专利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专利是一项非常独特的知识产权,它可以保护创新和发明,并提供一定的商业优势。

但是,有一种被称为“商业模式专利”的专利确实独立于创新技术之外,它可以保护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

商业模式专利是一种特殊的专利,它被设计用于保护商业模式或商业方法的创新。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专利与技术专利不同,因为它们涉及的不是产品或技术,而是商业上的创新或方法。

商业模式专利最初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当时在线商务和电子商务开始兴起,需要一种适用于数字业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业模式专利可以为公司带来商业优势。

这种专利可以防止其他公司在商业模式方面模仿或复制。

特别是在互联网行业,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可以很容易地被其他公司复制,商业模式专利可以起到强有力的防御作用。

商业模式专利还可以帮助公司获得更多的收入。

一家拥有商业模式专利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授权或出售此专利,从而获得利润。

这种专利也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投资和风险资本。

然而,商业模式专利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有些人认为,商业模式专利可以帮助一些公司滥用专利制度,从而限制其他公司的竞争。

其结果可能导致一家公司控制某个特定市场或领域的垄断地位,从而损害其他公司的发展。

此外,商业模式专利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商业模式专利可以帮助公司保护自己的商业领域,但有时也会违反反垄断法。

因此,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平衡非常重要,以确保专利制度不会阻碍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商业模式专利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知识产权,其商业优势被广泛认可,但也需要谨慎对待。

商业模式专利可以保护商业模式和商业方法的创新,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但如果滥用此专利,可能会导致其他公司的竞争受到限制,并引起一些法律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谨慎地对待这种专利,制定更加严格和透明的专利法规,以保证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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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一)我国的实践商业方法软件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 而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这些专利比以往任何时间发挥的独占性都要大, 开放与电子商务有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对于专利大国来说绝对是利益获得者。

可以说, 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国家利益和经济扩张是目前专利大国扩大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的深层原因。

(二)专利保护立法问题互联网的发展给专利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 同时也使专利制度原有的矛盾更加突出, 产生出了一些新的专利保护问题。

欧洲专利局对于与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授予专利一直是非常严格的, 发明的技术性质是欧洲专利法关于专利性主题的基石。

而《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授权的实施细则》以及《欧洲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保护的依据。

欧洲专利局认为, 存在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

并在2001 年的10 月公布了修改后的审查指南。

欧洲专利局将开放保护政策在这一指南中给予了肯定,这一审查指南将软件专利申请合法化, 由于商业方法与执行商业方法的软件之间界限并不明显, 商业方法专利也随之合法化。

我国至今尚无商业方法专利。

我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数学方法本身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不能授予专利的。

笔者认为, 一个国家选择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与该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有关。

当前是我国电子商务急需发展的时候, 我国应该大力支持网络的发展, 而且应当看到我们对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都不足, 因此,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先拒绝赋予商业方法专利,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目前仍然是美国主导发展趋势, 在对待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 美国更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 欧洲虽然持保守态度, 但也开始调整策略, 跟进这一趋势。

而中国已经成为WTO 的成员, 对商业方法应该提供什么程度的保护, 这是学者和方法者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结语通过上述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来, 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到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这种影响可能在某些方面只需要对知识产权法作出技术处理, 或是通过司法解释可以加以解决。

但在某些领域就要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具体规定予以重建。

笔者也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管瑞哲【关键词】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立法完善【全文】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它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21世纪又是一个信息时代,经济的全球化伴随的是信息的全球化,网络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进一步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

1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日益泛滥猖獗,严重的影响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以网络为技术支撑和时空条件的知识产权犯罪给刑事法律提出了许多新课题。

本文研究的目的,也在于应对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的挑战、切实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进入信息社会,知识产权的数量与类型都在急剧增长。

而随着网络技术运用的日益深入,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呈现如下新的变化:(一)互联网的便捷性,致使犯罪主体更加广泛在前数字时代,以印刷方式为主的复制发行技术决定了人们获得侵权作品不得不依赖于专业机构。

而先进的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已经把获取作品变成不需要特殊技术能力的简单操作。

成本低、速度快,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便捷的方式在网上获取或向他人传送信息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内容的信息,专门的盗版者与最终用户中的复制者的分界线变得模糊。

另外,电子商务的兴起、网上开店的普及是互联网便捷的又一体现,它使得市场行为更加便捷。

网络环境新的经济模式,在增长主体行为能力的同时实际上也提高了主体的侵权、犯罪的行为能力。

使得更多的主体有时间有能力参与到商业活动中去,从而存在犯罪的可能。

(二)互联网的技术性,致使犯罪目的更易得逞就复制品来说,利用传统技术所产生的复制品质量不如原件并且会随着复制品再次复制而每况愈下。

因此,传统技术使得侵权行为人目的的实现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能抑制侵权动机的产生,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先进的数字技术是网络的一大特点。

数字技术可以将内容转换成数字代码,其本质上与原有内容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存在形态。

只要将作品转换成数字形式就可依赖该数字版本进行后续复制,制作出无限个与原件相同的复制品。

同时,数字化作品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安全”而无损耗。

这意味着,数字化及网络技术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侵害的自然障碍,侵权行为人的目的更易得逞。

(三)互联网的无地域性,致使犯罪后果更加严重传统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后果受到实施范围的局限。

网络环境的无地域性,使得行为人的行为对象、行为相对人均得以从具体的场所限制中解放出来。

犯罪的对象、受害人更为广泛,其危害结果也更为深远。

就P2P软件在网络上运用的危害而言,根据调查,使用P2P 软件在网上传递的文件电影占31.9%,MP3 歌曲竟超过10亿首。

美国的唱片销量2002年下降8%,2003年下降6%,使用P2P软件交换MP3歌曲是一个主要原因。

[1]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显然远甚于前数字时代其他技术。

综上而言,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带来的新问题来看,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任务艰巨。

同时,现行法律,包括刑法,还面临着如何调整、修正以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挑战的难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一)危害行为,概念要重新理解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2]它是刑法规制的对象,给刑事归责划定了最外在的界限。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时间、空间和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与现实空间的行为都存在重大差别。

如通过网络盗版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体活动”往往只有“敲键盘”、“按鼠标”这些操作活动,通过复制、粘贴、上传等等就能完成侵权行为。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我们在赋予网络环境下的行为以刑法意义的同时,需要我们对网络环境下的行为予以新的理解,对犯罪构成中的行为以新的诠释。

这样,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行为规制、秩序维护与自由保障机能,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传统刑法理论与体系的完整。

(二)犯罪目的,要件要重新取舍保护知识产权,最终目的是促进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

尤其是在版权领域,立法、司法的过程就是利益上平衡的过程。

所以,对构成犯罪的部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要求外,刑法明确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如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但是许多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赚钱,而是受竞争意识、声望和销售盗版商品的娱乐价值的驱动。

这在互联网上,情况特别突出。

凭借网络的迅速传递,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非法传播行为带来的后果却与以营利为目的同样严重。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网络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部分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犯立法模式,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犯罪主观要件作出取舍。

(三)客体对象,范围要继续扩充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从印刷版权、电子版权时代发展过渡到网络版权时代,网络数字化多媒体作品、网络数据库和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成为版权保护的新内容。

在专利法领域,世界各国正在计算机软件程序、电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和探索。

在商标法领域,域名成为新的保护对象。

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外延。

互联网上有些信息本身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互联网对知识产权内涵与外延的影响,决定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范围的扩充问题。

(四)危害后果,形式要多样判断刑法只处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传统情况下,我们对于行为危害后果的判断主要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来判断。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危害后果的解释主要限于对数额的确定。

2 网络环境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从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来判断远不足够。

很多情况下虽然行为人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很少,但其社会危害性却非常严重,这可以从其它方式如侵权规模上得到体现。

3另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并非均为贪利型犯罪,网络犯罪动机的多元化决定更多的经济之外的社会后果的考量,将成为判断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依据。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体现形式的多样化,需要我们丰富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

具备网络特征的标准是否可量化,进而成为情节标准需要进一步探讨,如网络点击率、网络链接等等。

二、问题的展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解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至少涉及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这几个可以自由组合的动态名词以及它们的变异体,如“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

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理论界尚未有统一的称谓,对于内涵的认识也不同。

有的学者主张“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称谓,认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

并认为其通俗的提法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或者说是网上知识产权犯罪。

[3]有的学者主张“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称谓,认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但同时行文中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称谓不作区分。

[4]也有的学者在研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之时并没有阐述概念含义,但分别使用了“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网络上知识产权犯罪”。

[5]更有学者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提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等概念。

4 [6] 笔者认为,上述概念与定义在研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上具有共通性。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犯罪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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