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不大。
现金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大。
根据律师在处理有关离婚案件中的经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该如何分割往往不能达成一致。
该如何合理分割这一财产呢?律师答复: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反之,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分割方式有三种:1、退保后分割退保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对于那些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单,退保金比缴纳的保费要少得多,这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投保得,可以采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同一人的,向原配偶支付等于保单现金价值50%的价款。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原配偶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偿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50%的价款。
那么什么是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律师答: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费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仅仅是分割缴纳的保费,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为原配偶一方,被保险人为另一方的,宜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分配方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分配是夫妻在离婚或分居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和分配方案,以确保公平、合理地满足双方的权益。
二、财产划分的基本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分配方案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2.1 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努力和贡献,应当平等地享有夫妻共同财产。
2.2 事实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应以实际贡献和获得为基础,考虑双方的付出和收益情况。
2.3 公平原则在分割和分配过程中,应考虑双方的经济需求、收入水平、财产来源等因素,确保公平分配。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方法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3.1 约定划分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划分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方案。
协议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进行起草和确认。
3.2 公证划分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公证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清楚,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
公证的划分方案一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
3.3 法院判决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和分配方案。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依据在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中,可以基于以下依据进行划分:4.1 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4.2 财产增值分配双方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如房产升值、投资收益等,可以根据贡献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双方的权益。
4.3 债务的分担在财产划分过程中,双方也应明确分担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确保债务的公平分配。
五、财产划分的具体范围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应确保以下财产的合理划分:5.1 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和车辆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和车辆,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分割和分配。
5.2 婚姻期间共同存款和证券账户夫妻双方共同存放的婚姻期间所积累的存款和证券账户,应根据实际贡献进行分割和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保险与投资产品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保险与投资产品处理在离婚的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其中,保险与投资产品的处理尤为关键。
本文将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保险与投资产品的处理方法与注意事项。
一、保险处理1. 保险种类的梳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首先需要明确双方所拥有的各类保险。
这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意外险等。
明确保险种类是为了方便后续的分割操作。
2. 人寿保险的处理人寿保险是为保障家庭成员在保险持有人去世时能维持生活所做的财务安排。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规定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若双方没有子女,则可选择直接将受益人指定为离婚双方的支出与债务比例。
若双方有子女,则可指定子女为受益人。
此外,还需注意人寿保险的财产积累价值及现金价值的分割。
可以协商决定是否将现金价值分割,或者将现金价值转让给一方作为补偿。
3. 医疗保险的处理离婚后,原本共同承担的医疗保险责任需要重新规划。
一方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取消另一方的保险受益资格,以避免一方借助保险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另外,可以考虑购买个人医疗保险以保障日常的医疗需求。
再者,对于已经购买的终身医疗险,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共同持有。
4. 意外险与车险的处理意外险与车险主要是为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提供保障。
在离婚后,一般会取消另一方的保单,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购买新的保单。
二、投资产品处理1. 金融资产的清单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对双方名下的金融资产做一个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
清单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后续的分割操作。
2. 股票与基金的处置对于股票与基金的处置,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方购买另一方所持有的股票与基金份额;- 协议转让股票与基金份额,分割财产;- 双方共同保留股票与基金,约定其分红归属。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需要注意及时进行相关的操作流程,避免因延迟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3. 债券与保证金的处理债券与保证金多为固定收益类的投资产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需要约定债券与保证金的归属权与收益分配方式。
如何判定寿险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保险该如何分配?人寿保险在购买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如何判定寿险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保险该如何分配?
人寿保险在购买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夫妻离婚后,同样是财产的保险单该如何处理?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而三者可能不相同,并且涉及时间较长,所以在离婚争议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
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何判定寿险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
离婚时寿险合同处理问题

浅析离婚时寿险合同的处理问题摘要:当前,离婚时有关寿险保单的纠纷越来越多,这类纠纷直接关系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离婚时寿险合同的处理问题进行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基础,讨论了这类纠纷所涉及寿险保单的财产属性问题,评析了退保后分割现金和变更投保人这两种处理办法,并从完善法律法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离婚;寿险合同;财产属性;投保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步增强,保险尤其是寿险产品作为家庭理财的一部分,越来越成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法律对寿险保单的财产属性没有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寿险保单的归属和处理问题存在着不同意见。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这一问题日益突出。
夫妻离婚时寿险保单的归属和处理问题直接关系着离婚双方的经济利益,同时还可能关系着保险合同的存续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
为了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对这类案件所涉及争议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离婚时寿险合同处理问题因寿险险种、保险合同签发时间、离婚时保险合同状态以及保险合同具体条款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基础进行具体分析。
案情介绍:张甲作为投保人为妻子李乙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为李乙,保费夫妻双方共同缴纳,3年后二人离婚,双方在该保单的处理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寿险保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即财产属性问题,以及处理办法这两个方面。
一、寿险合同不因离婚而终止或变更《保险法》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说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判定仅仅以合同订立时为准,离婚虽然导致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但是并不会使已经生效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保险合同的主体也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寿险合同在离婚时并不失效,李乙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仍可依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同时,张甲作为投保人,仍然享有退保金请求权、受益人指定权、受益人变更权、解除合同请求权、保单转让权等保单权利。
离婚协议保险单应该怎样分配?

The world is always unpredictable, and a person's fate often changes in an instant.(页眉可删)离婚协议保险单应该怎样分配?1、财产险分割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可分割已缴纳保费或退保后的费用;返还型财产险可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2、人身险分割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只需补偿对方保单现价一半的金额即可。
如果受益人是对方,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离婚在我国有很多种形式,离婚协议是指协议离婚的双方进行编写的相关离婚材料。
双方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编写离婚协议书。
但婚姻期间双方购买的保险单应该如何计算呢。
下面就离婚协议保险单应该怎样分配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三、人身保险。
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的研究

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的研究在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分割问题常常成为夫妻双方争议最多、纠纷最多的一个环节。
而在这个复杂的财产分割中,保险财产的分割问题更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本文将对离婚时保险财产的分割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保险财产的分类离婚时的保险财产可分为两个主要类别:婚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 婚姻共同财产婚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工作所得的收入,也包括婚姻期间所购置的房产、车辆等。
婚姻共同财产中的保险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购买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车辆保险等。
对于这部分保险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原则,制定合理的划分方案。
一般来说,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分割:(1)继续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之间关系较好,可以选择继续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这意味着双方继续支付原有的保费,并共同享受保单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保单的连续性,免除重新购买保险的麻烦,但需要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买断分割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买断分割的方式。
双方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市场评估额度,决定由一方或双方购买对方在该保单中的权益。
购买方支付相应的金额后,原保单中对方的权益将彻底转移至购买方名下。
(3)保单转让保单转让是指将原保单中对方的权益转移至新的保单。
这需要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并找到一方或双方愿意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完成原保单中对方权益的转移。
2. 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在个人名下独立取得的财产,包括个人工资收入、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
这部分保险财产在离婚过程中通常不需要进行分割,属于离婚当事人各自的财产。
二、保险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将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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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案例
陈某起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以及家电等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三份人寿保险合同的归属存在争议,三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分别为陈某夫妇及儿子三人,受益人均为儿子。
陈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张某认为上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均系儿子,应系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判决,三份保险合同归被保险人陈某、张某和儿子各自所有,另根据陈某、张某名下保险各自交纳的保险费计算,张某应补偿陈某财产差额款二千余元。
评析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提出将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寿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解决离婚双方对保险权益的财产分割,首要的就是确定保险的价值。
通常认为,人寿保险价值确定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际交纳的保费,另一种是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是一种财产,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保单又不是单纯的财产,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结合本案的保单分析:1、被保险人为双方儿子的保单,虽然此保单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应视为原、被告将该保险合同的权益赠与给儿子,该保险单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对被保险人分别为陈某、张某的保险单,鉴于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解除后该保险单的保险金权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同时,应关注保险合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续起着保障被保险人的作用,虽然其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从个体上和长期来看,权益的实现又是确定的和可预测的。
因此,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了一方个人的保险费,离婚后又由该方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仅仅是分配保单的现金价值(其性质是解除合同后的现金部分),而保险合同事实上又没有解除,对另一方而言并不公平。
因此,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保单所支出的保险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的利益享有者应当将已缴保费的一半补偿对方。
关于张某提出三份保单的受益人均为儿子,保单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因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仅是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情况下保险金的领受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情况下,受益人的该项权利系不确定的,因此该主张不予支持。
实践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以解决保险权益的分割。
笔者同样认为,依据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更为合理。
人寿保险作为一种投资支出,具有财产权利向不确定转化的特点,其已经不再是现存的、可确定的财产利益,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预期利益。
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即丧失对保费的所有权,保费也转化为保险人资产,因此,依据实际交纳的保费数额确定保险价值并不合理。
而保单的现金价值又称为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保险公司在退保时退还给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
现金价值是保险合同所反映的当前可确定的价值,也是按照合同约定能够确定的衡量保险合同价值的标准,与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所享有的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各种预期利益无关。
因而,依据保单的现金价值确定保险权益价值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具有合理性。
作者:阮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