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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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二〇一〇年五月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豫西矿区“三软”突出煤层具有特殊的瓦斯地质特点,主要表现在煤层赋存厚度变化大、煤层构造煤及瓦斯分布规律复杂等。

通过“三软”突出煤层开采的研究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条矿井突出煤层的无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必须执行连续性突出危险性预测。

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若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时,该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第三条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沿采空区掘进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连续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沿采空区煤柱宽度大于2m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第二章区域防突措施第四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主要采用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方式。

区域防突措施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第五条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穿层钻孔抽放巷道应布置在二1煤层顶(底)板中,距二1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m,断面不得小于10m2;2. 钻孔直径:108-120mm;3.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要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0.5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在煤层中的间排距均不得超过6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4. 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规定第三百三十六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采取了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有效后,方可安排采煤作业。

采用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提交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或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否则不得精心安排回采。

采用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三百三十七条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内容应符合《防突规定》第八十六条若干要求,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煤区队根据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编制针对性的防突紧急措施,并认真贯彻到每个干部职工。

第三百三十八条工作面投产前,由矿系统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通风管理系统、抽采系统、安全防护设施、防突措施贯彻考试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合格正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三百二十五矿井条沿采煤工作面每10~15m布置一个预测开孔,深度5~10m,各项操作按照煤巷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当经工作面预测、化验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后,方可回采,保留2m的预测孔超前距第三百四十条工作面遇到煤层的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交叠等情况,除已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当工作面出现明显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及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百四十一条工作面采用排放钻孔防突抽钻孔或预措施时,钻孔直径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不断增加中应适当增加钻孔至多。

钻孔间距根据有效排放半径确定。

浅孔注水不得作为套管主要防突措施。

当煤层f小于0.4时,注水压力不得大于8MPa。

第三百四十二条当工作面防突效果检验出现指标超限、喷孔等现象时,必须在效果鉴别孔上下10m范围内重新精心设计超前钻孔,要到消除突出危险。

第三百九十六第四条经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后,方可回采,保留2m的推算孔超前距或不少于3m的校检孔和众多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构造复杂地段不少于7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

“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

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第一章区域防突措施设计第一条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编制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无突出危险区以及与采空区间隔煤柱不大于2m的沿空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编制区域探测措施。

突出危险区边缘外20m范围内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条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区域防突措施原则上采取保护层开采或底板岩石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的设计:1、岩巷距煤层的距离不小于10m;2、巷道断面不小于10m2;3、采用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孔底间距不大于10m。

4、设计水煤沉淀分离和煤水排放系统。

如果采用底板岩石巷道穿层钻孔和顺层钻孔分段施工的区域防突措施或采取其它区域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向集团公司专题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三条区域探测措施设计要求,煤厚小于4m,探测钻孔不少于3个;煤厚大于等于4m,探测钻孔不少于6个,超前距不小于20m。

控制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至少20m、下帮至少10m 范围内的煤层;缓倾斜、近水平煤层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15m范围内的煤层(均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

沿空掘进煤巷工作面探测钻孔控制范围为间隔煤柱和实煤帮。

第二章区域防突措施执行第四条掘进工作面施工、监督、检查等所有相关人员应学习已批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区域防突措施由防突副总(科长)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区域探测措施由地质测量副总(科长)负责按批准的区域探测措施组织施工,地质和防突部门动态跟踪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的施工情况,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参数应经总工程师同意,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

防突副总(科长)、地测副总(科长)对措施执行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满足下列条件下,方可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1. 岗前准备:每日开始工作前,工作面负责人应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作面无安全隐患。

2. 通风管理:保证工作面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足够的氧气供应,并及时清除有毒有害气体。

3. 瓦斯检测:在开采过程中,定期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符合安全标准。

一旦发现瓦斯超标,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瓦斯。

4. 灭火管理:保持火源与易燃物的安全距离,设置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灭火。

5. 安全通道:设置工作面的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方便应急情况下的撤离。

6. 防护设施:工作面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鞋、防尘面具等。

7. 交通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闯入工作面,确保工作面的交通秩序。

8. 作业规范:工作面人员应按照相关作业规范进行工作,不得违章操作或使用不合格设备。

9.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突发情况应对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工作面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10.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工作面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以上是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具体的管理措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煤矿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第二条防突矿长、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突技术管理工作。

矿井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通防科具体负责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参与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编制、贯彻和管理工作;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各区队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一节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第四条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经通防科长、通防副总、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后下发实施。

第七条重点防突工程,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第八条当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变更时,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应相应进行调整,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下发执行。

第九条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和总结由专人负责与管理,并跟踪落实;确保各项防突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节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第十条区域预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通防科负责编制区域预测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

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各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组织通防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进行会审,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由通防科编写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通防科负责编制,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矿长审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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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防突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采取了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安排采煤作业。

采用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提交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或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否则不得安排回采。

采用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三百三十七条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内容应符合《防突规定》第八十六条相关要求,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煤区队根据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编制针对性的防突措施,并认真贯彻到每个职工。

第三百三十八条工作面投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通风系统、抽采系统、安全防护设施、防突措施贯彻考试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三百三十九条沿采煤工作面每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5~10m,各项操作按照煤巷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当经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后,方可回采,保留2m的预测孔超前距
第三百四十条工作面遇到煤层的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
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等情况,除已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当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及明显的突出预兆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百四十一条工作面采用排放钻孔或预抽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75~120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应适当增加钻孔数。

钻孔间距根据有效排放半径确定。

浅孔注水不得作为工作面主要防突措施。

当煤层f小于0.4时,注水压力不得大于8MPa。

第三百四十二条当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出现指标超限、喷孔等现象时,必须在效果检验孔上下10m范围内重新布置超前钻孔,直至消除突出危险。

第三百四十三条经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后,方可回采,保留2m的预测孔超前距或不少于3m 的校检孔和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构造复杂地段不少于7m)。

第三百四十四条工作面现场悬挂防突管理牌板,内容包括测定地点、时间、基点编号、测定人、钻孔施工方位、倾角、开孔位置、孔深、测定指标、煤层赋存及钻孔施工有无瓦斯动力现象、预测方法、预测指标临界值、允许进尺距离等,由防突员填写并告知现场班队长。

第三百四十五条效果检验点编号并作明显标记,现场牌板、突出危险性预测单或效果检验单必须一一对应,控制可
靠,不易挪动。

第三百四十六条采煤区队班队长必须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当施工中遇到瓦斯异常,要立即停止采煤,及时汇报矿调度室。

第三百四十七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人员编写防突及瓦斯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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