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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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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
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整改与预防措施
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原因,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整改措施。
预防措施
通过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 意识。
监督与检查
定期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效果。
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影响天气技术逐渐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为 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包括人 工增雨、人工防雹、人工消雾等。
定义与术语
人工影响天气
人工增雨
指利用气象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 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以达到防灾减灾、 服务经济社会的目的。
在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严格遵守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人员培训与资质要求
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书。
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定期复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安全防范措施
制定安全防范方案,包括防雷 、防火、防静电等措施。
配备安全设施和器材,如消防 器材、应急照明等。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 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作业现场管理
划定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要求作业人员佩戴防护装备, 如防护服、安全帽等。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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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充分考虑当地防灾减灾的需要和作业效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加强对天气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学手段和技术手段,针对气象系统进行干预,以达到改变天气现象或控制天气过程的目的。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优先;(二)科学和技术手段合理、可行;(三)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保护;(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五)公开透明和民众参与。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合理分工。

第五条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和个人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评估程序,确保操作风险最低化。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且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阶段,应当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二)实施阶段,应当根据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三)评估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结果;(四)总结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操作风险和危险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二)安全指导制度,对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知识;(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五)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重视信息安全,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气候变化的加剧,人类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和气候问题。

人工影响天气的技术应运而生,被广泛应用于防灾救灾等领域。

然而,人工影响天气也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

本文将从人工影响天气的定义、应用场景和安全管理规定三个方面探讨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

人工影响天气的定义人工影响天气,即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大气运动、云微物理结构、边界层物理特征等天气现象进行人为干预,以达到调节气象灾害、改善气候、增加雨水等目的的一种技术手段。

人工影响天气主要包括云种植、雾霾治理、人工降雨等。

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场景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灾害防治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在灾害防治领域有广泛应用。

比如,在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之前,可以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加强降雨,以减轻灾害带来的影响。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可以调控降雨,改善气候环境,从而提高农作物产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环境治理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可以用于治理雾霾、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

例如,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利用人工降雨技术可以将空气中的污染物洗下来。

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安全应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监测预警在使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之前,需要通过气象预报和实时监测,了解气象条件,为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需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进行决策和调整。

安全评估在使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时,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安全隐患等进行全面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措施,确保技术的安全性。

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每个步骤的安全性。

在操作员的选择、干涉过程、设备维护等方面都需要制定明确的规范。

停止决策当使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出现异常情况或出现了安全隐患时,需要及时做出停止决策,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同时,还需要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1.1 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对天气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出现,为减少灾害风险、改善气候环境提供了新的手段。

然而,由于人工影响天气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规定,确保其安全性和合理性。

1.2 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进行,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人工影响天气的定义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学手段改变天气系统的运动、能量、物质传输等过程,以达到人类预期的目标。

三、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原则3.1 安全性原则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确保在活动过程中不对大气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3.2 合理性原则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与标准。

3.3 透明度原则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规划、实施和结果应对公众透明,信息应及时公开,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4 可持续发展原则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4.1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应依法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统筹管理和监督。

4.2 科研机构责任科研机构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提供可行性评估和技术指导,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安全可行。

4.3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的管理措施,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4.4 公众责任公众应积极参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公众参与环节,提供意见和建议,增强对相关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五、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步骤5.1 规划阶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规划,包括目标、范围、方案等内容。

要充分考虑安全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5.2 审批阶段人工影响天气活动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____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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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

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

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

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

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
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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