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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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天气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原则: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依法管理。
三、主管部门和职责1. 主管部门:国家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的统一领导,地方气象局负责本地区的管理工作。
2. 职责:a)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b) 批准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c)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指导和推动。
d) 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的科学技术安全。
四、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管理1. 项目审批:a) 申请人应当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启动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项目计划、背景资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b)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做出合理解释并予以拒绝。
2. 项目监督:a)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监督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b)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技术操作、环境影响等。
c) 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项目实施、责令整改、撤销批准等。
五、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1. 技术研究:a)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提高科学性和可控性。
b)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 技术应用:a)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应当以科学实证为基础,确保安全性和可控性。
b)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c)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1. 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人工影响天气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2.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国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提升国家的科研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加强对天气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工影响天气是指通过科学手段和技术手段,针对气象系统进行干预,以达到改变天气现象或控制天气过程的目的。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优先;(二)科学和技术手段合理、可行;(三)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保护;(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五)公开透明和民众参与。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合理分工。
第五条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和个人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和评估程序,确保操作风险最低化。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且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阶段,应当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二)实施阶段,应当根据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三)评估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结果;(四)总结阶段,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操作风险和危险源,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二)安全指导制度,对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知识;(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五)记录和报告制度,记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应当重视信息安全,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气候变化的加剧,人类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和气候问题。
人工影响天气的技术应运而生,被广泛应用于防灾救灾等领域。
然而,人工影响天气也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
本文将从人工影响天气的定义、应用场景和安全管理规定三个方面探讨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
人工影响天气的定义人工影响天气,即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大气运动、云微物理结构、边界层物理特征等天气现象进行人为干预,以达到调节气象灾害、改善气候、增加雨水等目的的一种技术手段。
人工影响天气主要包括云种植、雾霾治理、人工降雨等。
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场景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灾害防治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在灾害防治领域有广泛应用。
比如,在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之前,可以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加强降雨,以减轻灾害带来的影响。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可以调控降雨,改善气候环境,从而提高农作物产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环境治理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可以用于治理雾霾、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
例如,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利用人工降雨技术可以将空气中的污染物洗下来。
人工影响天气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安全应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
监测预警在使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之前,需要通过气象预报和实时监测,了解气象条件,为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需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进行决策和调整。
安全评估在使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时,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安全隐患等进行全面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措施,确保技术的安全性。
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每个步骤的安全性。
在操作员的选择、干涉过程、设备维护等方面都需要制定明确的规范。
停止决策当使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出现异常情况或出现了安全隐患时,需要及时做出停止决策,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同时,还需要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天气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 原则:公正、科学、民主、透明、依法管理。
三、主管部门和职责1. 主管部门:国家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的统一领导,地方气象局负责本地区的管理工作。
2. 职责:a)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b) 批准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c) 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的指导和推动。
d) 促进人工影响天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的科学技术安全。
四、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管理1. 项目审批:a) 申请人应当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启动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项目计划、背景资料和风险评估报告。
b)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做出合理解释并予以拒绝。
2. 项目监督:a)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项目监督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b)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技术操作、环境影响等。
c) 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项目实施、责令整改、撤销批准等。
五、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和应用1. 技术研究:a)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提高科学性和可控性。
b)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2. 技术应用:a)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应当以科学实证为基础,确保安全性和可控性。
b) 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应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c)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1. 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人工影响天气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2.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国内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提升国家的科研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和应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带来的潜在不安全和安全风险。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
2.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本企业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2.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共同构成。
3.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和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协调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体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订立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员工应遵守公司订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乐观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自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应订立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
2.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安全培训、作业安全掌控、应急预案等内容。
3.安全管理制度应依据具体工作环境和风险特征进行定制,并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1.企业应订立认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掌控措施。
2.作业安全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资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作业程序等内容。
3.人员参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必需接受相关培训,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科学、安全、有效、合理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要素。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在进行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时,应建立安全保障系统,做好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理准备。
第九条在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过程中,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和数据收集,确保活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实施后,应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和数据统计,提炼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活动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止活动等。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部门应追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存在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合规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取得相关资质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组织,应在一年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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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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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
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
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
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
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
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
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
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
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
高炮、
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