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着重强调着本岛经济建设的重要性。

保税港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

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批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模式分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特点: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词之差,却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也对保税区实行相对优惠的政策。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口岸作业业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园区内查验货物后,可在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转关出口,无须再开箱查验。

综合保税区管理说课材料

精品文档公司”模式起跑从“管委会+国家批准设立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是对吉林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支 ”战略和长春市开发长东北的重大战略部署。”、“三化持,更是吉林省推进“三动平方公里的配套区,用怎样的思路科平方公里和围网外18 面对围网内4.89 学谋划兴隆综保区的未来?确定设立兴隆综保区后,经开区管委会各级领导积极走出去,学习、借鉴国 公管委会+内其他综合保税区成功经验,为兴隆综保区探索了一套科学高效的“运作模式。司”项建设项目的按计划推进,再到40 从去年年末综保区的成功获批,到今年综保区日新月异的变化得益于高效的决策机制、有效的 (36) 个强企陆续落户执行机制和长效的运行机制,得益于综保区特有的一套细致周详的运作模式。为落实好省、市、区三级政府建设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的总体战略部署,综 +管委会保区多方取经,探求良方,借鉴外地综合保税区的成熟经验,确立了“的运作模式公司”要建立多元投入省长王儒林到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调研时强调,24日,2月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机制,推动保税区及早实现良性持续发展。按照的要求,构建精干、高效的新型管理体制,提高保税区管理水平。着力大服务”转变服务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满足进区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大任在肩,大责在心。长春兴隆综保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赵旭等主要领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张焕秋、考察经营理念、管理制度以及运作模式等。导多次带队,赴国内优秀保税区学习,第一种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开发建设。国内综保区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目前,政府除投资基础设施外,还投资运营设施,如建厂房、建仓库等,建成后出租给第二种是由政府主导,全部由政府操控;入区企业使用。从规划建设到运营管理,吸引公司以国有资本为主,市场化运作。兴隆综保区管委会组建开发建设公司,第三种是由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社会资本入股,建成后政府和企业利润分成;后,转卖土地给入区企业,或与七通一平”政府投入,滚动发展。政府投入完成“投资商合作,盖厂房、建仓库卖给企业。每当考察有新的收获,综保区领导班子立即召开碰头会讨论。在多次讨论交 流后,大家逐渐达成共识:第一种政府投入太大,包袱过重;第三种土地或运营为避免低端给后期的提档升级带来困难。设施被卖掉,政府失去了自主操控权,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和根据深圳沙头角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开发,他们最结合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实际,珲春出口加工区的投资管理经验和教训,模式。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终确立采用第二种“”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管委会方案确立后,在张焕秋的带领下,他们又结合省情、市情,确立了“ 的运作模式,成立了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我们当时首先去:“综保区副主任华景斌边回忆边向记者讲述考察学习的情景为了方便到这个综保区距离飞机场很近,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考察其运营情况。轰鸣的我们几个人就住在了离这个区域最近的一家最便宜的旅馆,保税区学习,第二天一丝毫没有影响我们的日程安排。飞机声使大家一夜无眠。但就是这样,当天下午又马不停蹄地赶到天津滨海新区保大早,我们就到了天竺综合保税区,税区,在天津停留一晚之后,又马上赶到上海,参观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最后,我们又去了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虽然,行程满满,一路风尘,但从+‘管委

上海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docx

上海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上海综合保税区集聚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五种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在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进出口管理上基本达到了国内最为齐全、最为便捷和最为开放的程度。现有的政策优势和监管便利包括: 免税缓税 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予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国家禁止进出口和特殊规定的货物除外)。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公用品、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产品进境备案,内销产品进关完税。 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率 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全国其他地区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不适用保税区。 外汇管理 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实行灵活、便利的外汇政策。 出口退税 在外高桥保税区国内货物装船离岸出口,办理退税;在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退税;从国内其他港口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的货物,在离开启运地时即可办理退税。 保税加工 对境外运入区内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转口货物以及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加工产品内销按照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合帐和合同核销制度。 集中报关 区内企业出区进国内销售货物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适用“集中报关”通关模式;陆水、陆空、陆铁联运通关流程优化。 快速商检 实现检验工作前置,部分进口商品在进境备案环节可实现“预检验”,进一步缩短检验监管时间和流程。 存储期限 保税货物在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市场准入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事生产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国内分销、物流、分拨配送、商品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及检测,售后服务等业务。 财政扶持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着重强调着本岛经济建设的重要性。 保税港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税收和外汇政策,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 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批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模式分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特点: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词之差,却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 暂行办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涵盖“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的内涵、包括《保税监管改革方案》第1、2、3、4精神) 第十条【加工贸易管理】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执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会计、稽查及信用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账册和报表,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主要功能: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 保税加工功能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保税物流功能 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 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 服务贸易功能 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

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口岸功能(虚拟口岸) 利用青岛机场和青岛前湾港的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潍坊综合保税区,等同于在潍坊综合保税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完原先需到青岛口岸办理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青岛办理。 保税加工政策 ◆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2019版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分析报告

2019版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节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进出口金额指标分析 (2) 一、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金额现状统计 (2) 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2) 三、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3) 第三节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出口金额指标分析 (4) 一、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出口金额现状统计 (4) 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三、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第四节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进口金额指标分析 (6) 一、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口金额现状统计 (6) 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口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6) 三、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7)

图表目录 表1: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现状统计表 (1) 表2: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金额现状统计表 (2) 表3: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表 (2) 表4: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3) 表5: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出口金额现状统计表 (4) 表6: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出口金额(2016-2018)统计表 (4) 表7: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出口金额(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 表8: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口金额现状统计表 (6) 表9: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口金额(2016-2018)统计表 (6) 表10: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口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7)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需用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并接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 第十五条区内金融机构为区风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当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相应栏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和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十六条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挂牌,为区内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十七条区内机构的一切外汇收入应当调回保税区内。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将外汇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区外,也不得将外汇卖给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的镜内外外汇借款,未经外汇局同意,不得结汇。 第十九条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用汇,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合同及境外或区外金融机构改革、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区内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用汇,应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到区内的外汇指定银兑付。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的外汇支出,须持外汇局核准件和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保税区优惠政策

保税区优惠政策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关税优惠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5)转口贸易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境)管理政策 (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4)进出保税区实行报关制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企业可办理结付汇、外汇核销手续; (5)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7)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三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可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贸易,也可以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展示商品及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产品、有毒、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以及歧视性的产品及需被动配额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行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受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内容提纲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海关保税监管体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 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 东区—3.88平方公里,包括现保税物流中心(B型)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建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西区—1.4平方公里,为现出口加工区A区。 东、西两区分别设置隔离设施与区外实现物理隔断,实施封闭式围网管理。 东区:目前开发建设的重点。 口岸作业区: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场站服务、集装箱拼装转运、检验检疫等功能; 保税物流区:VMI和DC等保税仓储和物流增值服务等功能; 保税加工区:研发、加工、制造、维修等功能; 贸易服务区:国际贸易及海关、商检、税务、外管、金融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西区已开发建设完毕,规划以发展保税加工为主,物流、贸易功能为辅。 ?通过信息围网的方式与东区相联,海关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东、西区实施监管。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功能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4.国内外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7.商品展示; 8.研发、加工、制造; 9.港口作业; 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8月份前颁布施行。 ?办法分总则、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上海综合保税区十二五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版本

关于印发《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同盛投资集团、外高桥集团、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现将《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 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功能开发,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特制定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 (一)航运、物流、航运服务 1、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水路运输、保税仓储业务的新办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集装箱水水中转、二次拼箱业务的新办企业,按照其在洋山保税港区中转、集拼的箱量给予专项扶持。 3、对在洋山保税港区新引进从事船舶管理、航运经纪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对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办公的,可给予专项扶持。 4、对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新办企业,其营运、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 5、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运输、快件、保税仓储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6、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货运代理等服务业

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7、对新引进从事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的企业,其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并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给予专项扶持;对以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项目而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8、对新引进的综合服务类物流企业,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9、对新引进的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30%补贴。 10、对为大宗产品期货交割提供仓储等相关服务的新办企业,可给予一定扶持。 11、对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补贴。 (二)贸易 12、对新引进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3、对新引进从事订单管理、技术服务、融资租赁、数据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保税区操作流程

保税区的报关流程 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 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二、区内货物出境流程: 1.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适用出境备案手续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境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收到申报加执后,打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申报手续。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货物装船出运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保税区承运至码头(机场等)。 三、其它境外货物进区或货物出区流程 1.除加工贸易进境料件、转口货物和仓储货物外的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境外通过保税区报关直接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适用进出报送手续。 2.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口报关单; 4. 在报送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输提货手续; 6.入区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 四、货物从非保税区出口到保税区流程 1、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适用出口报送手续 2、货物先运入保税区或直接运入码头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申报回执后,打印出口报关单 4、在报关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介绍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介绍 一、区域范围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于2009年4月21日经国务院国函批准设立,规划控制面积1.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起沿河路西端转盘,南至301国道,西至自来水公司加压泵房,北至滨绥铁路。 二、性质和功能 设定的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是由国家批准并实行特殊保税政策的区域,实施国家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政策。由海关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监管原则,实行全区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除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商品展销、进出口加工等功能外,还有集聚企业和政策示范功能,可为周边及腹地加工贸易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物流发展环境。 三、重点产业定位 国际贸易。充分利用绥芬河地缘优势,把中、俄、日、韩及欧洲等地的经济要素联系起来,增大进出口、转口贸易物流量、货值量和金融结算量,带动整个通道沿线的经济开发,增大经济带沿线城市的吸引力、辐射力和牵动力,把绥芬河建设成为东北地区国际贸易中心。 现代物流。结合绥芬河口岸功能,打通东北亚中、俄、日、韩陆海联运大通道,辐射全国乃至东北亚的现代化交通网络,把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黑龙江出海口、北亚区域进出口商品集散地。 进出口加工业。面向中俄两国和国际市场,凭借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吸引中俄两国和其它国家的技术、人才、资源和设备进区投资合作,发展多种投资合作形式的综合性进出口商品加工业,引导东北亚地区企业资源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形成区内外配套的完整的加工制造链和产业体系。 四、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对境外运入区内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境外运入区内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和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 保税货物在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区内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值税。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 一、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之一。 二、保税港区的概念及功能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和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三、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外货物入

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可设厂进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可自由流动,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及运作模式 一、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 目前,我国有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陕西西安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江苏盐城综合保税区等18家。其中,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已封关运行。 二、我国综合保税区的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综合保税成功运作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苏州模式——依托“虚拟空港”和“海港”,实现“区港联动、

保税区流程及职能

保税区流程及职能 保税区进出口操作流程 进区: 1.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货单,白卡及相关报关资料到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境备案。(申报时经营单位必须是注册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如货主非保税区注册企业,必须由保税区企业代理)。 2.保税区海关放行后,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到口岸(海运)或保税区(空运)的检验检疫机关办理申报,放行后即可到口岸办理提货手续,同时,保税区海关会在白卡上予以签注。 3.车辆到港口提取保税进口货物,必须在离开港口海关监管区域前必须到口岸海关指定地点办理海关加封手续。同时承运车辆必须是海关许可的可以承运保税货物的车辆。 4.承运车辆到达保税区卡口,先办理验封、验货核销白卡后,方可将货物运至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凭加盖保税区海关验讫章的放行单卸货进仓,并在保税区海关系统中输入货物进仓信息,等收到海关确认信息后即可。 出口: 1.货物出口时,凭保税仓库签发的提货单、配舱回单、白卡和相关资料到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整箱需提供箱号),保税区海关受理后会制作关封,并将相关信息输入保税区电脑系统。 2.保税仓库在收到海关出区确认信息后,即可打印保税货物出区凭单。货物出保税区卡口时,凭出区凭单办理加封手续,并仍需海关许可的车辆运输。 3.货物运抵口岸,口岸海关凭保税区海关关封办理验放手续,并在配舱回单上加盖放行章,口岸加盖放行章的配舱回单办理货物装运出口。 进口出区: 1.保税货物如在国内销售,凭保税仓库签发的提货单及区外经营单位的报关资料办理进口清关。保税区海关根据贸易方式的不同,按免税、征税的不同方式办理清关。保税区海关放行后,保税仓库在收到海关确认信息后打印出区凭单,作为货物出区凭证。 2.货物出区时,在保税区卡口办理验货手续后即可出区。 保税区基本职能方式 基于海关和外汇的特殊管理机制,保税区形成特殊的围绕四大基本功能的基本运作形式:第1种保税仓储等保税物流运作形式 保税区内实行“境内关外”的政策,这样一来在保税区内形成相当宽松优惠的保税政策,即货物从海外进入保税区不视同进口,只有从保税区再进口国内时才视同进口,货物从国内到保税区视同出口,这样就形成了以保税仓储为核心内容的保税物流运作形式。 三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利用保税区的物流功能,从保税区进口原材料,将半成品或成品出口保税区,完成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工作,将各种转厂手续变成进出口手续,从而大大提高物流效率节省物流成本,此外可以将出口的产品进行内销而没有内销比例等审批限制。 在中国采购的国际企业可以将采购出口货物的配送中心设在保税区,直接对国外市场进行货物配送,从而解决销售地高成本配送问题。 销售中国市场的进口货物可以先保税仓储在保税区内,再根据实际的销售数量和形式进行货物清关工作,一方面可以减少供应链维系的资金积压成本(海关税金占用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可以适应中国企业的不同销售形式(免税销售和完税销售)。

银川综合保税区情况介绍

银川综合保税区情况介绍 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宁夏建立内陆开放型经济实验区、设立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综保区从申请到批复仅用了两个月时间,自治区和银川市党委、政府要求要在“审批快”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建设快、见效快”,创造“银川速度”,即6个月完成建设,2013年9月12日前封关运营;封关运营后600天见效,到2014年底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亿美元。 银川综保区规划面积8.17平方公里,围网面积4平方公里,其中首期围网面积2.19平方公里,剩余4.17平方公里作为发展预留地和项目配套用地。银川综保区是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重大战略平台,是银川打造国家向西开放“桥头堡”的强大引擎,对推动银川跨越发展、率先发展,加快宁夏和银川对外开放步伐,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各项工程正在全面按时推进。截至目前,必检项目中,场坪工程3月底已完工;道路及给排水工程已完成75%,计划7月15日前完成;联检大厅及南北附楼装饰装修工程已完成85%,计划7月15日前完工;主卡口工程已完成55%,计划7月20日前完工;物理围网工程已完成35%,计划7月15日前完工;查验平台工程已完成55%,计划7月30日前完成;信息化管理系统工程已完成20%,计划7月30日前完工。厂房、仓库、酒堡、展览展示馆等非必检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综保区与河东机场三期、银川至灵武公路、铁路的布局关系已初步确定。园区东侧泻洪沟改道方案已确定,自治区水利厅和灵武市正在加紧实施。园区供水工程项目计划

投资概算2500万元,铺设管道5公里,蓄水池容量5200立方,目前正在进行基础开挖,计划9月底完工;供气项目计划从灵武市长宁天然气8号气阀接入,总长23公里,投资概算3000万元,由供气单位承建并负担所有投资,计划10月底完工;供电工程线路架设5公里左右,投资概算2000万元,目前正在进行基础施工,已完成工程量的40%,计划7月15日前完工;供暖工程计划投资概算3000万元,计划9月底完工。卡口外绿化广场和停车场项目总面积4万平米,工程于3月25日开工,目前已完成50%,计划7月5日完成。 按照“双轮驱动”的要求,招商引资与建设同步进行。通过节会招商、以商招商、政策招商、一对一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截至目前,已形成“申请开工一批”、“申请入区一批”和“重点跟踪一批”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申请6月份进驻的项目有11个,项目总投资73.54亿元。其中具备条件可开工建设的生产加工型项目8个,贸易、服务类项目3个。申请7月份进驻的项目有20个,项目总投资51.2亿元。申请6-7月进驻的31个项目中,轻纺类项目9个,航空产业类项目1个,贸易仓储物流类项目5个,进口酒类项目4个,清真食品类项目5个,其他类项目7个;境外项目2个;投资来自美国(2个)、俄罗斯、马来西亚、伊朗、法国、阿富汗等国。世界500强普洛斯集团、中国500强山东如意集团即将入区。此外,重点跟踪推进的储备项目33个,包括世界500强企业韩国浦项及中远集团的拟投资项目。管委会已启动“百日招商”活动,围绕航空产业、黄金珠宝加工产业、现代服务业开展重点招商。6-8月,综保区招商引资项目将进入集中入区和开工建设的第一个高峰期。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区内机构及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区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①批准。 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②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专用外汇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区外开立外汇帐户。③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专用外汇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并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等规定使用境外帐户。 第十五条区内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当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和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十六条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挂牌,为区内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十七条区内机构的一切外汇收入应当调回保税区内。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将外汇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区外,也不得将外汇卖给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的境内外外汇借款,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第十九条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用汇,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合同及境外或区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区内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用汇,应当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到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④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的下列外汇支出,须持外汇局核准件和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一)外汇资本的转移; (二)经批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的汇出;(三)偿还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外企业和个人的外汇借款本息; (四)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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