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综合保税区十二五财政扶持政策--印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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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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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2、《“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意见》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十三五”期间,临港地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高标准开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功能建设、促进产业和要素集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以发展智能制造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以深化产城融合为导向,不断促进城市服务功能和品质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新城,成为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为此,在延续上一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以下简称“双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临港地区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本意见,政策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一、深入推进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一)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

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市政府下放给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临港地区具有承接能力的,全部下放给临港地区管理。

通过授权、委托或设点派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区内审批;在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增设公积金管理、社保办理、外国人就业、出入境办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区内办理。

建立临港地区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

率先在临港地区开展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专项改革试点。

(二)完善市属区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市政府对临港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资源配置、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事权分工,对临港地区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公共服务项目等予以财力保障。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doc

关于《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2、《“十三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意见》附件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临港地区管委会:“十三五”期间,临港地区要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坚持高标准开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提高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功能建设、促进产业和要素集聚,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以发展智能制造为重点,加快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以深化产城融合为导向,不断促进城市服务功能和品质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现代化滨海新城,成为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为此,在延续上一轮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施特殊政策(以下简称“双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临港地区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特制定本意见,政策期限为2016年至2018年。

一、深入推进政府改革和管理创新(一)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

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向临港地区简政放权,市政府下放给浦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临港地区具有承接能力的,全部下放给临港地区管理。

通过授权、委托或设点派驻等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区内审批;在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增设公积金管理、社保办理、外国人就业、出入境办理等服务功能,实现人才服务事项区内办理。

建立临港地区统一的网上政务大厅。

率先在临港地区开展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专项改革试点。

(二)完善市属区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市政府对临港地区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以及资源配置、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浦东新区政府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并按照有关事权分工,对临港地区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公共服务项目等予以财力保障。

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企业十二五财政扶持系统培训-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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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主要功能: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

保税加工功能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保税物流功能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

服务贸易功能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口岸功能(虚拟口岸)利用青岛机场和青岛前湾港的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潍坊综合保税区,等同于在潍坊综合保税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完原先需到青岛口岸办理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青岛办理。

保税加工政策◆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上海几大园区优惠政策及入驻企业

上海几大园区优惠政策及入驻企业

序号家产园区名称外高桥保税区1(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主要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统计表园区简介及主要家产园区入驻主要公司扶助、优惠政策投资上外国高桥保税区,可享有以下政策优势:上外国高桥保税区是中国政府最早建立、最为开放的特别经济地区,中央政府为此公一、园区简介:上外国高桥保税区海关、税务、外汇等方面 ); 建立了特意的管理机构,推行特别管理。

其特别优惠政策英特尔产品(上海)是 1990 年 6 月经国务院赞同建立1. 境外与保税区间货物出入自由,免关税,免赞同证 ;上海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国第一个规模最大、启动最早2. 在区内可展开保税加工、仓储、展现,没有时间限制,保税商品可在区内自由买卖上海科融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 区内生产性公司自赢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非生产性公司自创办之时起一年免两年减的保税区,集自由贸易、出口加工、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物流仓储及保税商品展现交易等4. 自由贸易区的公司会员之间有业务来往不必缴税,不用每个月都保税,而是实现年报上海高航实业有限公司认收入做账,所得税享受国家财政补助,部分返还,增值税享受财政补助,部分返还多种经济功能于一体,外高桥保税上海万度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区规划面积 10 平方公里,已开发一、投资政策:英格索兰机械 ( 上海 ) 有限公司运作地区平方公里。

2010 年,外高1. 对所有中资及外资公司开放,赞同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建立贸易、仓储分拨、加现代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桥保税区在英国伦敦《金融时报》领域的公司。

也能够建立包含上述所有领域的复合型公司。

飞利浦电子原件 ( 上海 ) 有限公司100%的独资公司,也不受中国政全世界自由贸易区按八大体素综合2. 在保税区内不论投资何种领域,外商均可申请永航 ( 上海 ) 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评选中获取第一名。

二、关税政策:优耐特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截止 2008 年 12 月尾,保税区累计1. 在保税区投资的所有公司,其入口的所有物件包含机械设备、办公用品 ( 包含二宇部兴产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赞同来自 94 个国家和地域的 10242税政策 ( 交通车辆除外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浦府[2005]29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一、金融业(一)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三)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的补贴,后三年给予1.5%的补贴。

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

(四)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其他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二、物流业(一)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沪外管委[2006]10号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税区各行政职能部门、集团公司及直属开发公司:现将《“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主题词:财政 补贴 通知抄送:浦东新区财税局 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6年3月3日印发(共印17份)“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十一五”期间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第一、二条中所称企业,是指拥有自有房屋或与房屋所有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具备市场会员资格,专业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第三条中所称补贴办法,也适用于增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专业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增资部分实现且能独立核算的增加值、利润总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意见》第四条中所称企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享受补贴至税收优惠减半期结束。

第五条 《意见》第七、八条中所称营运中心,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新注册的营运中心比照《意见》第七条享受该政策。

第六条 《意见》第八条中所称存量部分,是指在认定为营运中心前一年度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增量部分,是指认定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超过存量的部分。

第七条 《意见》第九条中所称主办单位,是指主办不超过一年,展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参加单位,是指参加展示交易会,能单独核算展示经营活动且取得收入形成保税区地方财力的单位;所称补贴,均按展示交易会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增加值计算。

第八条 《意见》第十条中所称企业,是指专业从事保税产品的展示、演示、培训以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具备市场会员资格,展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公共展示区域内展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须经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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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同盛投资集团、外高桥集团、浦东现代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现将《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
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物流园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功能开发,促进区域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特制定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
(一)航运、物流、航运服务
1、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水路运输、保税仓储业务的新办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洋山保税港区从事集装箱水水中转、二次拼箱业务的新办企业,按照其在洋山保税港区中转、集拼的箱量给予专项扶持。

3、对在洋山保税港区新引进从事船舶管理、航运经纪等服务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对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办公的,可给予专项扶持。

4、对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的新办企业,其营运、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

5、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运输、快件、保税仓储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6、对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新引进从事航空货运代理等服务业
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7、对新引进从事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的企业,其开办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并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给予专项扶持;对以船舶、飞机、海洋工程设备等项目而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业务发展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8、对新引进的综合服务类物流企业,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9、对新引进的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30%补贴。

10、对为大宗产品期货交割提供仓储等相关服务的新办企业,可给予一定扶持。

11、对物流类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30%补贴。

(二)贸易
12、对新引进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3、对新引进从事订单管理、技术服务、融资租赁、数据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4、对新引进的文化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5、对新办的功能性市场,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费用可给予专项扶持,且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重点功能性市场根据其贸易平台发展的规模及促进相关行业发展的情况,对其提升功能、拓展市场等方面可给予专项扶持。

16、对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17、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消费类贸易企业,其增加经营网点的对外投资可给予一定扶持。

18、对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19、对新设立的功能性展厅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租金或土地转让补贴。

(三)加工制造、维修
20、对新引进的加工制造、维修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1、对加工制造、维修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二、提升能级
(一)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产业能级
22、航运类、贸易类、物流类、加工制造类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对其增资的相关费用可给予一定补贴。

23、对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因技术改造升级,转为生产制造环保、低碳、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的,根据其新业务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二)总部经济
24、对新引进的营运中心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5、原有企业新认定成为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存量部分给予50%补贴。

26、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企业,因业务模式转变或功能升级,吸收合并或新增其他业务并达到一定规模,对此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对吸收合并、新增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可给予一定扶持。

27、对“十一五”期间已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等重点企业,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考核审定后,“十一五”
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政策有规定年限的,按政策规定年限享受至期满,政策期满后,按相应类型享受扶持政策。

28、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企业在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享受新区地方财力50%的扶持力度期间,其增加值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环比增量部分可给予7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存量部分仍给予50%补贴。

29、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类营运中心等重点企业,其服务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30、对新引进、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市区两级政策基础上,按营运中心政策继续享受。

三、配套政策
31、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运中心、航运类重点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对年度有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32、在注册地实际经营的航运类、贸易类、物流类、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对其员工就近借住的,可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33、对纳入扶持范围的中小企业,其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工商税收均连续两年增长的企业,其融资形成的利息可给予专项补贴。

34、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重点企业,其融资形成的利息可给予专
项补贴。

35、进一步加快区域融资平台建设,政府以融资担保等各种形式帮助未来发展有潜力的企业进行融资,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6、对餐饮、超市等园区配套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在租金、开办、营运等方面可给予专项扶持。

37、在招商稳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个人可给予一定奖励。

38、对航运业、贸易业、物流业、加工制造业中成绩显著、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经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给予专项扶持。

39、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实绩,对临港集团、同盛集团、外高桥集团、现代产业等开发公司,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四、附则
40、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41、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企业自本意见颁布之日起比照执行。

对在本意见颁布之前新设立的洋山保税港区企业,比照新办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颁布新政策及主要情况发生变化,则做适当调整。

本意见由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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