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要点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税法知识之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房地产专用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土增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

土增清算流程及注意事项土增清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进行结算和清理的过程。
下面将对土增清算的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土增清算流程:1.确定纳税人:首先需要确定哪些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一般是以土地转让行为为依据。
土地转让方为纳税人,而土地购买方一般不是纳税人,需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查清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一般是土地转让的代价,税率由税务部门规定。
3.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转让收入后,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也可以按照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但需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4.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表格,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转让合同、土地估价报告等,并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5.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之后,税务机关会对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如发现问题或有疑义,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实地检查,查询相关纳税资料,以核实申报情况。
6.完成土增清算:经过审核和核实后,税务部门会出具《土地增值税结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后,即完成了土增清算的流程。
二、土增清算注意事项:1.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纳税人在进行土增清算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标准、计税方法、缴纳期限等内容,以确保符合法规的要求进行清算。
2.准备齐备材料: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转让合同、土地估价报告等。
为了避免延误清算进程,纳税人需要提前准备齐备这些材料。
3.注意税款缴纳期限: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不能按时缴纳,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扣罚措施。
因此,纳税人应当做好时间控制,提前规划好资金安排。
4.合理规划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和筹划,选择更为优惠的纳税方式,如分期缴纳土地增值税。
开发成本五项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

开发成本五项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一、土地增值税审核--扣除项目审核:基本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实质与形式)准确性相关性,未采纳的规划设计费,只能做费用扣除。
配比性实际支付。
暂不执行。
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实际发生才能扣除,总局规定预提的不能扣除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
二、扣除项目框架:1、土地成本2、开发成本3、开发费用4、税金5、加计20%三、开发成本五项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一)开发成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审核1,红线外费用。
立项书、出让协议有,就可以扣除。
2,拆迁费,向个人支付补偿款,用收据、协议扣除。
单位拆迁,是否征收营业税?决定开发票。
是否有政府收地的文件?国税函2008年277号文件。
需要考虑实际情况3,回迁房处理,本地回迁:220号文件:按187号回迁视同销售计收入一次,同时计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用一次,开发成本也可以扣除。
回迁可扣除加计,也可以扣除5或10的开发费用。
异地回迁:自建同上。
购买,视同支付拆迁补偿费。
目前净地出让,拆迁补偿要好计算一些。
4.土地成本合理分摊审核审核重新计算,比对调整即可。
例.开发公司购买两块土地,一块在市中心,一块远在市郊,合同约定总价款2亿元。
由于该两块地的所处地段迵异,可根据评估价值分摊土际成本。
5、拆迁补偿费的审核纳税人可能的做法1)三方共同舞弊:即纳税人、被拆迁人、拆迁服务中心三方联合,共同舞弊。
2)双方约定:协议迟迟未能达成,开发公司做出让步,以奇高价格支付出让金。
3)收到和支付补价对冲,影响开发成本、预收帐款,进而影响预征和清算土地增值税。
4)还原面积部分不结转收入和成本、或低价结转收入及成本。
审核方法:1)取得拆迁补偿合同、编制拆迁补偿明细表,计算统计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2)取得补偿收据存根联、记帐联(如对方为单位,可能只有记收联)。
计算汇总补偿收据载明的补偿金额。
3)二者金额比较,审核是否存在差异4)选择补偿金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外调取证审核其实性。
土增税的五种纳税筹划技巧

土增税的五种纳税筹划技巧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赠与所得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如何进行土增税的纳税筹划,则成为土地开发商、土地出让方、土地转让方等要关注的问题。
在纳税筹划方面,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技巧来降低土增税的负担。
第一,分次支付土增税。
土增税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通知其应支付的土增税款项和期限,纳税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交纳税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与税务机关达成协议,分多次支付土增税款项。
例如,土地出让方可要求将土增税款项分批缴纳,其中一部分可以在签约后一段时间内支付,以减轻一次性支付土增税的负担。
第二,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土增税可以选择的计税方法有两种,分别是按比例计算和差额计算。
按比例计税是指按照取得单个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和应纳税所得额之比,计算土增税的应纳税额。
差额计算是指按照销售价格减去土地出让价款后的差额,计算土增税的应纳税额。
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使纳税额降至最低。
第三,合理进行土地收益核算。
土地收益核算是指在土地转让交易过程中,合理确定土地增值额和销售收入、成本的核算方式。
在土地收益核算中,要慎重处理项目的财务数据,合理确定土地增值额和销售收入,并充分考虑综合税负和资金利用效率等因素。
通过合理的土地收益核算,可以减少土增税的税基。
第四,合理利用土增税优惠政策。
土增税法中规定了很多土增税的优惠政策,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纳税人减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为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减税机会。
在纳税筹划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优惠政策,合理利用土增税优惠政策,降低土增税的负担。
第五,合理运用税收递延筹划。
税收递延是指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可以合法利用各种手段将纳税义务转移到未来。
在土增税方面,可以通过合理的纳税期限选择,合理安排税款缴纳时间,实现税款的递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筹划技巧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及筹划技巧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出售或转让时,根据土地增值额收取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以及筹划技巧是指如何根据相关政策以及法律规定,合法地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支付金额,从而达到合理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下面将就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和筹划技巧进行详细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1.税率和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适用的范围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土地集中连片开发以及武装力量用地等。
2.纳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计算采用差额计税法,即纳税额等于转让价款减去购置土地成本、建设等费用、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然后按照税率计算。
3.税收申报和缴纳:纳税人需要在土地转让后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并在90天内完成税款的缴纳。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技巧1.合理的土地成本计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尽量合理地计算土地购置成本。
例如,可以将购置土地的价款、开发建设费用以及相应税费等作为计算基数,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降低纳税金额。
2.合理挪用费用投入:对于土地开发商来说,可以将一部分费用挪入其他地方投资,采取循环输转企业的方式,降低应纳税额。
3.分割转让筹划:当一块土地存在多个使用权人时,可以将土地进行分割转让,从而减少每位权利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转让方式筹划: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转让方式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例如,可以选择以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土地转让,从而实现减税优惠。
5.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根据不同地区对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合理地运用各项政策降低纳税金额。
例如,可以选择在政策支持力度大的地区进行土地转让,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6.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在土地增值税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税务风险。
合法合规地进行筹划,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面临税务处罚。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和筹划技巧可以帮助土地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负。
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

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根据土地增值情况对转让方征收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的审核是指对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其纳税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土地增值税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1.1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即为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过户给他人,从而转移了土地所有权。
在这个过程中,转让方将作为纳税主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1.2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纳税人的认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给使用人。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方是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因此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二、核实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和申报程序。
2.1核实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是增值额,即土地出让收入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的差额。
在核查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核实土地出让收入的准确性,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需要核实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取得价款、土地增值税、土地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2.2确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规定自行确定的,一般为30%-60%不等。
在审核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税率来确定纳税金额。
2.3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流程。
纳税人需要将土地增值税的申报表填写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申报表和相关的凭证材料递交给税务机关,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实,纳税人需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严格审查土地增值税申报的凭证材料。
3.1审查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让的重要合同文件,它记录了土地出让方和承受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审查土地增值税申报材料时,需要核实土地出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

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土地增值税审核要点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土地增值税的审核工作也日益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审核的要点,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领域。
二、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该税种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三、审核要点1、纳税人身份审核: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主要审查其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所有。
2、课税对象审核:核实课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土地使用权有无争议。
应审核课税对象的面积、用途、评估价值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计税依据审核:确认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准确。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审核纳税人的土地增值额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是否存在漏计、少计等情况。
4、税率审核:核实所适用的税率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税率适用不当的情况。
5、减免税审核:对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核其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条件,确保减免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案例分析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审核时,主要关注以下要点:1、纳税人身份审核: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其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所有。
2、课税对象审核:核实该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土地使用权有无争议。
同时,审核项目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3、计税依据审核:确认该企业的土地增值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漏计、少计等情况。
4、税率审核:核实该企业所适用的税率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税率适用不当的情况。
5、减免税审核:对该企业申请的减税、免税优惠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计算(2篇)

第1篇一、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土地增值部分,即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土地价值与原价值之间的差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旨在调节土地市场,抑制土地投机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 计算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首先需要确定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土地所有权转移后,土地价值与原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公式如下:增值额 = 转让土地价格 - 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费用其中,转让土地价格是指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购置税等。
2.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费用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率 = 增值额÷ 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费用× 100%3. 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增值率的不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
具体税率如下:(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指根据适用税率和增值率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 增值额× 适用税率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实例假设某宗土地取得成本为1000万元,土地开发成本为200万元,购置税为50万元,土地所有权转移价格为1500万元。
计算该宗土地的土地增值税。
1.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 = 1500 - (1000 + 200 + 50) = 250万元2.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 250 ÷ (1000 + 200 + 50) × 100% = 22.73%3. 确定适用税率由于增值率未超过50%,适用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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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除项目的确定1、房地产企业出售开发产品的扣除项目(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费用三种形式取得:出让、划拨、转让注意: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即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①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意: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注意:(1)既有金融借款又有其他借款,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方法。
(2)注意与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区别。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注意:不包括缴纳的增值税(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以“招拍挂”方式受让土地,支付土地价款1200万元,并于2016年8月开发商住混合楼项目,商铺面积1000平方米,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6000平方米。
房屋开发成本6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利息支出600万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其他费用按10%比例扣除。
该项目于2018年5月开始销售并全部销售完毕,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00万元(含税),其中商铺销售收入为3300万元,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为7700万元。
税金及附加55万元,其中商铺销售税金及附加16.5万元,普通标准住宅销售税金及附加38.5万元。
2018年8月该房地产公司向税务局提出清算申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1.请说明对于该商住混合楼项目应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为多少?3.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多少?4.应纳土地增值税为多少?解析:1.应分别计算普通住宅和商铺的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
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1)普通标准住宅清算收入销项税额=(7700-1200×5000÷6000)÷(1+10%)×10%=609.09(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7700-609.09=7090.91(万元)(2)商铺项目清算收入销项税额=(3300-1200×1000÷6000)÷(1+10%)×10%=281.82(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3300-281.82=3018.18(万元)3.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计算(1)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土地成本=1200×5000÷6000=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600)×5000÷6000=4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4500)×10%=550(万元)税金及附加=38.5万元加计扣除20%=(1000+4500)×20%=1100(万元)小计:7188.5万元(2)商铺项目土地成本=1200×1000÷6000=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600)×1000÷6000=9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200+900)×10%=110(万元)税金及附加=16.5万元加计扣除20%=(200+900)×20%=220(万元)小计:1446.5万元4.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1)普通标准住宅项目无增值,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商铺项目增值额=3018.18-1446.5=1571.68(万元)增值率=1571.68÷1446.5×100%=108.65%应纳土地增值税=1571.68×50%-1446.5×15%=785.84-216.98=568.86(万元)2、出售旧房旧建筑物的扣除项目(1)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评估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成新折扣率注意: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金额按以下方法:①营改增前取得的发票: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②营改增后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③营改增后取得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所载不含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视同一年。
此外,对于既没有评估价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注意: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注意:对于个人购房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已包含在评估价格中,不另作为与转让有关的税金扣除。
(4)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评估费用注意:对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成交价等情形而按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例:甲公司销售一幢已使用过的办公楼,取得收入700万元,该公司取得土地作用权支付100万元,办公楼原价48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该楼重置成本价8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销售时缴纳相关税费30万元。
假定上述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上述税费均不含转让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
要求:计算甲公司销售该幢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1)收入=700万元(2)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100万元房地产评估价800×50%=400万元销售时相关税费=30万元小计:530万元(3)增值额=700-530=170万元(4)增值率=170÷530=32%(5)应纳税额=170×30%-530×0=51万元3、房地产企业出售土地的扣除项目出售生地:(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缴纳的有关费用(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出售熟地:(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缴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成本(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4)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二、评估价格运用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由评估机构确定评估的扣除项目金额,即为房屋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三、税收优惠1、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3、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4、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5、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免征(2008年11月1日起)四、申报缴纳(一)纳税期限及地点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发生纳税义务后七日内或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其他企业应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预征与清算1、预征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先预征,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不低于2%,中部和东北不低于1.5%,西部不低于1%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2、清算(1)清算单位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分期开发项目,分期清算。
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条件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3)税务机关可要求进行清算的条件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4)核定清算的情形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⑤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