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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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

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

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学生领导岗位的任免办法是指在学校中选举、选拔和任命学生担任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等各类学生领导岗位时所遵循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回答,分析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以期为学校提升学生领导效能提供一些参考。

一、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的意义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证学生领导岗位的公平竞争。

通过设立一系列的选拔程序,可以排除一些因关系而得到任命的情况,确保选拔与担任岗位的学生具备较高的能力和素质,提升学生领导团队的整体水平。

其次,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的实施能够培养学生的选拔能力和领导素质。

通过参与选择、评估、选拔等流程,学生能够锻炼自己的眼光和辨别能力,提高对领导能力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培养他们的领导潜力。

二、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

一些任命者可能会凭个人喜好、对某些候选人青睐而任命其担任学生领导岗位,而忽视了选拔程序和公正性原则。

其次,目前一些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学生的学术成绩而忽视其他素质评估。

这样无疑降低了学生领导团队的整体水平,可能导致学生在领导岗位上的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其职责。

此外,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还存在信息不对称、选拔程序不透明等问题,这也影响了学生的竞争意愿和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三、改进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的方向为了改进学生领导岗位任免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选拔程序和评估指标,从素质、能力、经验等多个方面综合考量候选人的优劣。

其次,可以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通过面试、考核、自我推荐等多种方式来了解候选人的实际情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再次,应该建立透明的任免程序和公平的竞选机制,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机会来参与竞选和选拔。

此外,可以引入导师制度,在选拔过程中由专业人士对候选人进行指导和培养,以提高选出的学生领导团队的整体素质。

XX学院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学生干部任免制度

XX学院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学生干部任免制度

物理学与电子信息工程系学生干部任免制度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吸收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同学加入团委学生会,提高团委学生会的感召力和整体战斗力,制定如下任免制度:1、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是品学兼优。

2、学生干部的产生办法有:(1)各班推荐(须填写干部推荐考核表);(2)自荐;(3)直接选拔;(4)选举;(5)公开招聘。

3、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或确认,团委学生会成员的调整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

4、部长实行任期制,以学期为任期期限,特殊情况例外,凡是学生会部长以下(含部长)干部的考核采取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考核三种形式相结合,最后由我系主管领导决定任免。

5、凡是学生干部的任免须报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备案。

团委学生会档案管理为了加强我系团委学生会工作档案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并使团委学生会的工作形成一定的历史资料,为今后的学生工作提供必须的依据、经验和教训,我系团委学生会将以加强学生工作档案的管理,作为实现干部个人资料和工作资料管理合理化、制度化的必要手段。

1、团委学生会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对团委学生会的文件、会议记录、简报、各部门重大活动方案及其形成的材料分类归档管理。

为我系团委学生会的大型活动提供咨询,保障各项决策的科学化。

2、各部门的工作档案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凡大型活动的方案、总结及有关材料初本部门存档外还须送一份于办公室存档。

3、团委学生会档案分类为:各级文件类、会议记录、学生干部档案、学生会工作、计划、学生会工作报告、社团章程、奖罚记录、奖品及纪念品、重要书刊、报纸、其它共十一类。

4、团委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每学期内必须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每次大型活动和每学期末后交一份工作总结由办公室存档。

5、“团委学生会成员签到表”和“干部考核表”必须存档。

6、干部的奖惩情况必须记入“干部考核表”。

7、部长级别以上(含部长)的干部每学期必须递交一份详细的述职报告介绍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经验教训,并存入档案。

关于学生会干部的任免问题

关于学生会干部的任免问题

关于对学生会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试行稿)总则学生会干部均为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了同学们的意愿,寄予同学们的期望,是同学们选出的为同学服务的公仆,同时也是同学中的佼佼者,可谓是众多同学中的精英人才,那么对待学生会干部的要求就要处处高于普通同学。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于学生会干部的监管力度,依据民主、严谨、人性化的原则,学生会制定了以下对学生会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对于学生会干部的具体要求:学校团委对学生会干部作出了明确要求。

具体如下:1、有足够强的学习及工作能力担任其职务。

2、认真履行其职责,处处为同学着想,为同学服务。

3、按时参加学生会会议,服从并执行学生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并保质保量的完成学校、校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5、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能够以集体利益为重。

学生会干部出现以下情况属于未达到要求:1、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连续下滑,并且退步幅度较大。

3、未能按时出席学生会会议,没有按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工作。

4、工作态度、方法、成效引起老师、同学不满。

5、玩忽职守,给学校或学生会造成损失和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部分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的体制对校学生会干部的监督分为三部分:一、学生会内部监督。

学生会设有监察部,负责对学生会干部日常行为的监督工作。

如果发现学生会干部出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给学生会及个人带来不利影响及损失。

二、老师监督。

任何老师都有权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给学生会干部提出建议、意见和整改要求。

必要时有权向校团委、学生会提出处理学生会干部的提议。

三、同学监督。

任何同学都有权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监督,以合理的方式给学生会干部提出建议、意见和整改要求。

有权按照规定流程(本规定第三部分)向学生会监察部投诉学生会干部。

第三部分处理不胜任学生干部流程:第一阶段:提议阶段任何老师和同学都有对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能力、学习能力提出质疑的权利,任何同学都能以上诉人的名义向监察部提出不信任学生会某干部的提议。

学生会人事任命制度

学生会人事任命制度

学⽣会⼈事任命制度第六章⼈事任命制度 第六章第四⼗⼆条为了使学⽣会保持活⼒,每年对外国语学院全体学⽣举⾏⼀次纳新活动,纳新时,各部部长在主席团领导下 第四⼗⼆条负责纳新具体事宜。

第四⼗三条聘任⼯作应遵循⾃愿、公开、公正、民主和任⼈唯贤的原则。

第四⼗三条第四⼗四条凡取得南阳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学⽣均有资格被聘⽤为学⽣会⼲部,被聘者应具有以下条件: 第四⼗四条 1、政治思想合格; 2、学习成绩良好; 3、热爱学⽣会⼯作,有为⼴⼤学⽣服务的热情,有责任⼼,积极向上,且愿意在学⽣会⼯作。

第四⼗五条欲加⼊学⽣会的同学需认真填写⼊会; 第四⼗五条第四⼗六条聘任部长的⼈数及资格由团总⽀书记决定,学⽣会主席团复核,副部长由各部门负责⼈予以初步审查,最终 第四⼗六条由主席团讨论批准最终聘任。

第四⼗七条被聘⼲部应通过⼀个⽉的试⽤期,考察后⽅可予以正式聘⽤,聘期⼀般为⼀年(试聘之⽇起计算),若有特 第四⼗七条殊情况,应由主席团讨论变更。

第四⼗⼋条第四⼗⼋条在聘任期间,被聘⼲部应全⼼全意为同学服务,认真履⾏⾃⾝职责,不断提⾼⾃⾝能⼒,起到模范带头作⽤,更好的发挥学⽣⼲部的作⽤。

第四⼗九条已任⽤成员在任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以及学⽣会内部各项。

第四⼗九条第五⼗条学⽣会成员因学习、⾝体等客观原因可以辞职;若学习成绩出现严重下滑情况,学⽣会予以劝退。

第五⼗条第五⼗⼀条在学⽣会⾃然换届之前各学⽣会主席团及部长必须对接班⼈进⾏重点培养,在⾃然换届时,把相关所有⼯作 第五⼗⼀条资料交给新接班⼈,不得拖延隐瞒,敷衍塞责。

第五⼗⼆条如有学⽣会成员提前退出学⽣会,必须提前⼀个⽉向上级打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

对擅⾃离职的学⽣会成 第五⼗⼆条员,学⽣会将在征求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批评,全院通报批评等处分。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法学院同学服务。

第二条法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对内应体现为满足广大同学的正当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对外应体现为维护经管系及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

学生会干部应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我系团委、学生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会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学生会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使自己的学习成绩原则上达到法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法学院学生会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会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学生会干部应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即在上海外国语大法学院学生会相关部门工作半年以上的经历,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系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会干部的职责及纪律第九条学生会干部的职责(一)学生会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二)学生会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三)学生会干部应与学生会领导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与建议。

(四)学生会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干事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心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学生会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经济与管理学院干部任免制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干部任免制度

经济与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干部任免制度
一、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政治,思想进步,品质高尚,上进心强。

2.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办事公道,作风民主。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事事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4.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责任心强,善于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协作精神。

5.工作积极主动热情,勇于奉献,敢于大胆管理,一丝不苟、大公无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任免制度:
1.学生会成员的产生采用民主集中制。

2.经双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可以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任免干部职务,但须报请学校有关领导审批。

3.学生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去干部职务。

●违反纪律或学校有关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因能力所限,工作无明显起色;
●对自己要求不严,表率作用差;
●学期考试成绩出现明显后退现象;
●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后果者;
●工作问题较多,学生反映较大的。

经济与管理学院分团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

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

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生会干部任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的选拔学生会干部,有效管理学生会干部队伍,促进学生会发展,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依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用选举与任命相结合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会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会换届及中期调整时,应当对学生会相关学生干部进行调整。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受聘担任学生会干部(一)自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及第二学历)不及格两科及以下;(二)自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未担任院学生会及其它主要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

取得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补考或重修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约束。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免去其学生干部的职务(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一)(二)项所述情形之一者;(二)发生失职、渎职与其他违反学生会管理制度的行为。

免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

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做出撤职决定。

第二章主席团第六条根据学生会章程,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

第七条主席人选于每届学代会或中期调整之前由现任主席团及学生会指导教师提名,经学代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

第八条副主席人选由当选学生会主席及学生会指导教师提名,经学代会二分之一投票通过。

第九条主席、副主席采用等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条当选学生会主席及副主席于当选当日由经管系团总支任命,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提名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出现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者;(二)曾经当选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三)在过去工作中曾被降职或免职的;(四)在大学期间从事学生会工作不足一学年的;(五)其他不适宜当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学院认定的各级各类学生干部。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学生干部的权利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院有关部门的沟通;2.向学院、系部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4.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5.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相应学分;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义务1.及时传达贯彻学院、系部的决定和要求;2.及时向学院、系部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3.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4.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三章选拔和任用第六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可连选连任。

各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主要学生干部特指经选举产生的担负部门主要责任的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学生干部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靠得住。

共青团员或党员,无任何宗教信仰,坚持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的行为;(二)作风正。

具有扎实的作风,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创建,公寓表现良好,寝室达标;(三)能力强。

口腔医学院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口腔医学院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为加强学生会制度建设,科学地对人员进行任免、监督、管理、培养和激励,以便更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此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干部包括正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等系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二条:学生会对每个成员建立考核档案,不定期鉴定。

对工作上进、有成绩的人员,将进行适当奖励;对工作拖沓、屡教不改的工作人员将给与相应处分。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正直高尚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院的规章制度。

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二)具有扎实勤奋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发;
(三)谦虚谨慎,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所在班级活动.
第四条:学生会工作的同学,自觉的遵守学生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实行分级负责制,干部的任命与罢免需遵循的程序:
1.主席的工作考核由党总支领导、学工办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由主席团负责考核,部门的负责人向主席团以书面的形式上报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2.主席团将通过各种途径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考核,确认其正确无误后对不合乎要求的学生会干部予以罢免.
3.学生会的干部在工作期间因为特殊原因须离职的须提前一周向主席提出书面申请,并阐明实际情况和原因.经主席商定后报学工办批准方可离职,如不提前申请学生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学生会换届、纳新)

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学生会换届、纳新)第一篇:大学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学生会换届、纳新)XX大学XX学院学生会XX大学XX学院学生会人事任免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为严格组织管理,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切实把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同学吸纳进学生会,从而努力建立一个思想素质好、与时俱进、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学生干部队伍,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条件要求(一)凡承认本会章程、严格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本会会员,均可应聘为本学生会工作人员;(二)受聘同学必须德才兼备,学习成绩优秀,而且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并热心于本会工作;(三)学生会全体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在学习、工作方面为人表率,以身作则、团结同学,认真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四)学生会各级工作人员不得为个人谋私利,不得搞帮派,搞分裂,不得私自滥用学生会名义,否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五)记过以上处分的会员原则上不给予考虑部长、主席团常委的竞选。

第三条、制订原则(一)本会工作人员任命采取公开招聘及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首先由本人递交申请书,经院学生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移交校院团委老师,院团委老师认可后方可参加校学生会的竞选;(二)优胜劣汰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形成良好退出、补充机制;(三)民主公开原则。

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透明度。

(四)单一职务竞选原则。

即每位竞选者只能参与一个职位的竞选。

(五)有学生会办公室负责学生会选举票的监制,安排并通知新一届学生会的选举,并由自律部负责监督与核实。

第四条、如有学生会成员因各种原因而离职,应由本人填写履历表(如要辞职要先呈递辞职信),经主席团认可后交回本人手中,学生会办公室取消此人档案。

第二章换届选举制度第六条、换届时间:每年5月份第七条、换届程序(一)推荐和自荐1.各学院根据团委的通知要求推荐德才兼备的同学加入院学生会,填写申请表,并填写详细的推荐意见;2.其他同学可以根据换届选举的有关要求,符合条件者可以进行自荐,并填写申请表;3.凡是学生会成员只能参加学生会比自身现任职务高一级别的职务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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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二十中学生干部任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严俊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学生团委的工作效率,我校德体卫艺处、团委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学生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沉稳,作风正派,原则坚强,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学校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博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及纪律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学生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
(二)学生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学生干部应对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
(三)学生干部应与德体卫艺处、团委老师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

(四)学生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成员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烦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建立优良的上下级关系;同时,学生干部应注重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

(五)学生干部应当关注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至诚地指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向学生会主席和学生团委书记提出合适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学生会、学生团委能够真正做到为广漠同学服务,不断向前发展。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纪律
(一)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部门的章程、制度等;
(二)学生干部应服从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校德体卫艺处、团委做出的一切决定;
(三)学生会干部应维护黄石二十中的优良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学校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干部任免的权限
第七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德体卫艺处、团委指导下工作。

第八条学生会、学生团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校德体卫艺处、团委。

其具有任用、调配、罢免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级干部的权力。

第五章干部任用
第九条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等各职能部门、专业队的部长级干部实行聘任制。

每一学年初,校德体卫艺处、团委会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我校全体学生,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学生会、学生团委的部长级干部。

学生会部长级干部的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干部的任用决定正式生效以后,应及时向全校师生公示,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干部调配
第十一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常委会书面申请调换职务:
(一)对现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缺乏开展现有工作的能力和动力,而对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兴趣;
(二)不能很好地处理与本部门学生干部之间的关系;
(三)有其他需要进行工作调配的分外原因。

第十二条干部调配的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学生干部本人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调换工作,另一种是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视工作现状直接调配干部工作。

个人申请调换工作应先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换理由与调换意愿部门,德体卫艺处、团委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调配的决定。

如批准调配,应及时备案。

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书记在直接调配干部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干部本人和相关部门干部的意见。

正式调配干部工作后,应及时上报德体卫艺处、团委备案。

第七章干部罢免
第十三条学生会、学生团委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德体卫艺处、团委可随时罢免其所任职位: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相应处分;
(二)干部在任职期间危机失职,在工作中出现巨大失误,造成比较阴恶的影响;(三)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无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
(四)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危机损害学校及学生会、学生团委的优良形象;
(五)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达不到学生会、学生团委干部的基本要求;(六)学生干部在详尽的工作中,犯有相关的经济错误,经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

第十四条干部罢免的程序
(一)将书面报告和新的干部调整方案,在学生干部会上进行通报。

与会代表经过民主讨论批准后,该干部调整方案即日生效。

(二)该罢免及调动方案生效后,德体卫艺处、团委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备案。

第八章干部辞职
第十五条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德体卫艺处、团委书面申请辞职,经批准后即可离职:
(一)因个人康健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明下降的;
(三)自身领导和组织能力不够,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的;
(四)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同学之间的人际关系,在工作中缺乏相应的群众基础;(五)无法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现任干部辞职应向德体卫艺处、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理由。

德体卫艺处、团委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于德体卫艺处、团委。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德体卫艺处、团委颁布
德体卫艺处、团委起草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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