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村镇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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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体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激励机制;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的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自1982年至今(注:2008年),全国共公布了10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8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7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量大面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过度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由于对严重影响和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

有的名镇、名村,从规划手法到建设模式,都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的风格,忽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空间格局、尺度和地方文化传统特色等问题,简单生硬地建大广场、修宽马路,严重影响了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唐朝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唐朝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唐朝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一、概述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伟大的王朝,其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地方政权、行政机构以及行政职能的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探讨唐朝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其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选拔等方面。

二、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1. 省唐朝时期,全国划分为多个省,每个省下辖多个州。

省是地方行政管理的最高层级,在省级机构内承担着对下级行政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2. 州州是唐朝地方行政管理的中间层级,在省以下,负责对下级县的管理和指导。

每个州下辖多个县,有州尹一人负责州的日常管理,州刺史负责地方行政。

3. 县县是地方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对辖区的管理和服务。

每个县下辖多个乡,县令是县级机构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县级行政团队。

4. 乡乡是县以下的基层单位,负责对辖区的基层管理和服务。

乡下辖多个村,乡长是乡级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村级行政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三、地方行政职责分工1. 省级机构省级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地方行政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构的工作;处理特殊事件和突发情况;审批和颁布实施各类法规法规章程;协调各级机构之间的协作与合作。

2. 州级机构州级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省级机构的政策和指令;开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和权益;协调各县级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作。

3. 县级机构县级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州级机构的政策和指令;管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4. 乡级机构乡级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县级机构的政策和指令;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传达宣传党和政府的决策和政策。

四、人员选拔和管理1. 官员选拔唐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官员的选拔主要通过科举制度进行。

官员需要参加举行在京的科举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官职等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促进城乡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本条例的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范围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全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城市。

(二)历史文化名镇是镇级单位,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

(三)历史文化名村是村级单位,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历史文化名村。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依据“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制定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规划应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保护、修缮、利用、开发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明确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创造条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考古发掘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文物的保护与修缮。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对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代表性建筑的保护。

应当通过合理利用和恢复代表性建筑,将历史文化背景保留下来。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编制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传统手工艺技艺的保护和传承。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文化旅游业的开发。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旅游局应当积极地引进外资和国内的投资者,发展和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建立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条例和行政管理措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工作的长期实施。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中国历史上,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其变化不止涉及国家政治制度,还关系到社会经济和文化变革。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不同的行政管理制度对国家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封建社会时期,行政管理制度主要由地方官员和皇帝统治,省、县、乡、村等级制度是基础。

这一时期的行政管理制度难以适应国家的经济发展,留下了许多不利于社会进步的弊端。

在明代,明太祖朱元璋改革干部选拔制度和任用标准,提高了官员素质,但依然无法根治腐败和官员权力滥用。

清朝时期,行政管理制度的变化较为显著。

清朝分设六部和十三衙门,设立内廷和外廷两个行政管理机构,使得行政管理机构和监察机构分离,完善了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同时,清朝重视科举制度,选拔人才公正公开,为行政管理制度的稳定发展打下基础。

在近代史上,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成为了不断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自清朝末年以来,先后出现了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新文化运动、抗日战争等历史事件。

这些事件极大地推动了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0世纪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行政管理制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

这一时期的行政管理制度充分借鉴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确立了以无产阶级专政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制度,同时采取“大锅饭”等集体化措施,以便于统一管理和分配国家资源。

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

在“改革开放”以后的20多年里,以“权力下放”为核心的管理改革大大地推动了行政管理制度的时代进步。

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调节作用大大增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公正效率大幅提高。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历史上的大量行政管理制度的变迁影响深远。

从宋代“三省制”到明初“历制”,再到清朝时期的“六部衙门制”和“内廷外廷制”,历经千年的封建社会,在近代时期逐步顺应社会变革推陈出新。

它们共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基础,并使得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管理制度更加灵活、公正和民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短文中国古代的乡村基层组织建设源远流长,自周之乡遂至明清保甲,辗转相承,代有兴革。

以下是关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的短文: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的乡遂制度。

周朝实行分封制,都城周围百里为郊,郊内设乡,郊外设遂,共有六乡六遂。

乡以乡大夫“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遂以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乡遂以下设邑,规模一般不大,如“十室之邑”。

邑设里胥和邻长,逐渐形成了中央分封诸侯,诸侯管理地方,基层实行自治,上下相互制约的纵向关系,基本上确立了中国奴隶制社会地方行政的结构雏形。

汉朝承袭秦制,县以下基层组织为乡、里。

里以下按什伍编制居民,“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县以下除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外,还于每十里处设亭,是专门从事“求捕盗贼”的警察性组织。

另设游徼,掌捕盗贼。

乡下为里,设里正,或称为里老,里典。

汉朝统治者提倡以孝治天下,同时强调重农主义,故而置孝悌力田,以敦风俗。

唐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组织已有城乡之分,农村以村为单位,城邑以坊为单位。

乡有乡长,里有里正,村有村正,并有严密的邻保组织相互纠举不法。

明代基层组织,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

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赋税、争讼等事。

里长对贯彻官府的政策,维持基层社会秩序,调解争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

清代基层组织在明里甲的基础上,创设了保甲。

地方基层组织以十户为牌,设牌头;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

保长失职,族长可以向知县上呈弹劾;乡保决断地方事务也往往需要协同族长一道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解读一、效力等级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一)效力等级:属于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与相关文物法规的关系1、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文物保护法,所以该条例中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如果与文物法相抵触,则应当适用文物保护法,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二者效力等级相同,均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如果发生抵触,适用哪一部条例最终由国务院载决。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办法的效力等级低于该条例,如果办法与条例的规定抵触,则适用该条例的规定。

(三)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规定1、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河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本

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等。

第三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三)社会参与,共同保护;(四)科技创新,提升管理水平。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四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实行国家、地方、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第六条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单位(包括文物保护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等)负责本单位所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三、保护措施第八条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相关领域文物资源普查、名录公布的统筹指导。

第九条加强技术支撑,推广应用先进保护技术,提高保护水平。

第十条引导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一条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安全防范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四、利用与传承第十三条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保护原则,尊重历史文化价值。

第十四条推进历史文化遗产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五条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培养专业人才,传承优秀技艺。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对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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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村镇行政管理制度自2003年至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已经联合公布了五批共350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促进历史文化名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对其合理保护与利用已经成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现实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严峻,全国各地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镇正面临着城市化进程中急功近利式的改造和摧毁。

制度缺失、管理不力是导致历史文化村镇屡遭破坏、屡禁不止的关键原因,加强行政管理力度,完善行政管理机制迫在眉睫。

一、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依法管理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实际上是政府依据法规进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活动。

目前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据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了名镇的申报、批准、保护规划编制,但对于名镇内古民居拆迁补偿、人地矛盾、房屋产权等问题并未提出具体规定,致使许多地方管理者面对这些问题头痛不已。

由此引发的矛盾往往使保护规划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违规者的处罚过于笼统,没有足够的震慑力,以致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屡见不鲜。

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除非是文物保护单位,一般的古民居没有规定一定要保留,历史文化名镇里文物保护单位毕竟只是少数,大量的古民居才是其重要的价值体现。

然而除非该村镇的保护规划已经获得审批,具备法律效力,才能以违反保护规划为由对肆意拆建行为进行强行制止。

多数保护规划从编制到审批通过往往要经历好几年,致使行政管理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古民居被肆意拆改。

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协调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地方由相应的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负责。

两部门齐抓共管的现行体制表面上似乎能相互督促,而实际上两部门之间的平级关系致使相互协调较难,在职能分工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管理责任不清、管理真空或效率低下。

监督缺位致使管理不力我国现实中历史文化村镇的建设管理乃至监督工作均主要由城建规划部门承担,文物部门只参与保护规划的审议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政府之外的监督力量,如民间保护团体基本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机构设置中决策、执行、监督同体,目前体制下造就了决策与执行难分而监督缺位的局面。

对于已经授予“历史文化名镇”称号的350个国家级历史文化村镇,以及各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尽快建立起全面的档案监管信息数据库。

监管标准应尽快完善,从而促进动态监管和资源普查工作更全面、有效地展开。

作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直接依据之一保护规划的编制成果良莠不齐,审批起来人为干扰因素较大。

虽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选办法”中,将已编制保护规划并通过审批作为申报的硬性指标,但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常常被随意修改,保护的措施和条例往往被轻易突破,最终保护规划难以实现,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行政考核制度不合理在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思想支配下,地方政府很容易出现为了发展经济,牺牲文化遗产的现象。

同时,受任期考评制度的影响,行政官员在决策过程中难免出现短视行为,如全国各地出现的赶时间、超进度的“实事工程”、“献礼工程”。

这些政治“作品”违背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长期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规律,使得大量古民居长期缺乏维护,建筑老化,无法满足实际生活生产需要,这也促使许多无力外迁的居民盼望政府拆掉这些古民居,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

二、国外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借鉴日本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保护体系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实行指定制度与登录制度的双轨保护制度。

指定制度重点选定价值极其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强制性限制和硬性永久保护措施;登录制度选择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宽松的保护措施,促进所有者自发保护。

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

以日本1966年著名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该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

日本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

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这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英国单一体系的行政管理体制英国立法体系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的保护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连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程序。

英国的保护管理制度是由选定制度、建筑管理制度、保护官员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多项制度构成。

其行政管理机构单一,国家级行政管理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部,由国家遗产委员会等国家组织和建筑学会等法定监督咨询机构负责有关保护法规、政策的制定以及提供咨询和建议。

地方政府由地方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历史古城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落实。

管理机构主线清晰,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法国的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以及拆除许可证制度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制度。

在被保护的地区,法律赋予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项目审批中很大的否决权,他们有权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对保护地区中的拆除和建设活动进行参与及监督。

拆除许可证是法国城市规划和遗产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拆除建筑如同新建建筑一样必须得到许可证。

国家建筑与规划师在特定地区有权拒绝他们认为不应该被拆除建筑的拆除申请。

取得拆除许可证只意味着对申请拆除许可的建筑可以拆除,并不意味着拆除后可以进行建设。

拆除许可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对历史建筑的随意拆毁。

三、历史文化村镇行政管理制度策略建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相辅相成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世界范围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可分为指定制度、登录制度、指定—登录制度三种形式。

登录制度是灵活有效的保护机制,其意义在于:一是对大量的文物古迹、近现代建筑物以及近代化产业遗址等进行登录,扩大了以往的文物概念和范畴,将单一的文物保护推向了全面的历史环境保护。

二是可以对文物建筑进行合理的再利用,无论是维持原来的用途,还是作为事业资产和作为旅游资源再开发,对部分建筑的外观与内部均可进行适当的改变,因此是对历史建筑的一种柔性保护机制。

我国目前只有指定制度一种形式,因此,应借鉴国外有效的保护制度,建立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相辅相成的保护机制,明晰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各地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将还未指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历史文化村镇、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起来,设立地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

国家在此基础上选择重要地区指定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

理顺管理机制,建立监管制度1.建立责任明确的行政主管机构新公共管理学提出关注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把其作为通过明确的绩效合同等机制提高绩效的关键。

因此,借鉴日本、英国等历史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真正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权利与责任。

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不仅仅是对古建筑的保存修缮,还涉及到村镇功能区划的调整、基础设施的改善、生态景观的修复等等。

因此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均以建设规划部门作为历史文化村镇的主管部门统筹整体保护工作,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修缮,而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土、旅游、房管等应积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减少职能交叉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2.建立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新公共管理学提出以一种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来取代高度集权的等级组织结构,在分权化的管理环境中,关于资源分配与服务提供的决策更接近于服务提供点,而这种服务提供点既可以提供更多的、有用的相关信息,又可以为顾客和其他利益团体提供反馈机会。

历史文化村镇的管理涉及许多民间利益相关主体,如果一味是政府高度集权化的管理模式,不但会增加许多成本,而且管理效果也不好。

民间由于存在与政府信息不对称,也会因此产生矛盾和延误,因此对于历史文化村镇的管理可建立一种分权化的管理环境,授权于镇、村,或从市、县派遣监督员下基层定点坐班,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由于行政滞后等原因造成不可挽回的遗产损失。

3.建立古建修缮和新建建设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维护修缮做出相应规定,级别越高修缮管理程序越严格,以防止修缮不当对历史信息造成的破坏。

针对一般性的、价值不大的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与指南》公诸于世,包括不同历史建筑的施工做法,同时对建筑修缮不需要申请和必须申请的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对处于历史文化村镇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新建项目,应该依据相关的法规、控规和城市设计导则等制定该区段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新建项目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减少其设计弹性,使之符合城市肌理秩序、历史风貌与环境特征。

在审批程序中加入城市历史与古建修缮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做出评议,避免低品质的作品充斥历史环境风貌。

4.建立拆除许可证管理机制参考法国的做法,充分发挥国家建筑师、规划师的作用,对于历史文化村镇内需要拆除的建筑应当由取得资质的编制单位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拆除申请,获得建设工程拆除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拆除,杜绝对历史建筑的肆意破坏,对私自拆毁历史文化村镇内的建筑均按有意破坏文物行为给予处罚。

从国家政策上给予历史文化村镇特殊的土地优惠政策,允许人口拥挤的历史文化村镇辟村新建,对于古民居由于家庭人口增长确有需要加建、改建的居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要求其按照《历史建筑修缮原则与指南》进行改造并上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对于年久失修又无力进行维护的古民居,政府采取收购的形式获取房屋所有权,由政府统一管理。

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考评制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更新与完善,从最初的“唯GDP论英雄”逐步转向当代关注GDP系统理论的平台上。

GDP系统理论包含经济GDP、绿色GDP、文化GDP、人力GDP和法治GDP。

文化GDP理论的提出正是对民族文化的重视与传承,对地域文化的提炼与保护,它要求人们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地域文化的发扬。

将文化资源的价值带来的财富也计算纳入评估指标中,一方面可以使优秀的文化得到宣传和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人们的民族情感,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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