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三十五条
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

购销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般要求按⽉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购销⾏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
具体从其各地的规定。
有两种征收⽅式,分别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印花税的征收⽅式是查账征收的。
查账征收即企业按照实际签订、领受、适⽤的应税凭证数量和⾦额申报印花税即可。
购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的规定: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税率是按购销⾦额万分之三贴花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收⽅式是核定征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有下列情形的,地⽅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印花税计税依据:(⼀)未按规定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所以如果企业是查账征收的⽅式,则其购销合同印花税都是按⽉缴纳,缴纳⾦额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
如果企业是核定征收的⽅式,则其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收⼊、购进⾦额之和,乘上⼀个⾏业签约⽐率,来核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在缴纳印花税时应注意区分不同征收⽅式的印花税,避免因征收⽅式不同⽽导致印花税错缴或漏缴。
【老会计经验】商品售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商品售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2006年5月,某县地税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2005年有部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于是检查人员按照房产公司当月销售的同类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对售价明显偏低的商品
房的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
通过检查,房产公司共计应补缴税款80万元,同年6月,县地税局对房产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房产公司以对查补税款有异议为由拒绝缴纳税款。
6月20日,县地税局向房产公司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7月10日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房产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房产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企业未销售的商品房3套,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其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房产公司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7月1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税务机关调整其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依据,请求市地税局撤销县地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市地税局复议机关认定,县地税局核定价格理由充分,程序合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4【实施日期】1993.08.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制定本《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申报、核定、征收、处罚等环节。
第三条:纳税人的登记和认定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拖欠。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经济状况。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报表,并进行核定,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保纳税人的申诉权,对于纳税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若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罚款、滞纳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税收法律宣传和政策宣传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管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便捷性和征管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认定和处罚等信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于无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期缴纳、减免、豁免等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觉保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税收法律,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吊销纳税人资格、冻结资产等措施予以处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解读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解读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
行核实和调查的权限和程序。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多角度全面解读:
从权限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核实和调查
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权力。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纳税人的
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对,
以确定是否存在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从程序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和调查的程序。
税务机关在核实和调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时,应
当依法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核实和调查的事由和目的,并向纳税人
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务机关还应当依法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记录核实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
在核实和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
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从目的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的税
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税务机关可以及时
发现和纠正登记信息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虚假登记和逃避税收的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稳定。
总结起来,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核实和调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权限和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

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李文波;黄卫东【摘要】核定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对于一经确立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否再进行核定,即事后核定,虽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亦有规定,但执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的疑惑.文章从核定征收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纳税人权益保护、税负公平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核定征收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羁束性行政行为,其事后核定具有合法性,其解决的主要是课税要素的定量问题,并不必然影响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期刊名称】《税收经济研究》【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核定征收;羁束行政行为;纳税权益;税负公平【作者】李文波;黄卫东【作者单位】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一、问题的起源某建设工程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按资质经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室内外装饰等,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经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09年的两次纳税评估,主管分局对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未曾做过改变,仍确认为查账征收。
稽查局在检查中认为该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且成本资料严重缺失、费用凭证不全,因此改变了对该纳税人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按建筑业应税所得率10%进行了核定,将该案件作为重大税务案件报市局审理。
在上述案件中,困惑税务机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该纳税人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被主管分局认定为查账征收,稽查局在检查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直接按照核定征收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否妥当?如稽查局对查账征收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行为不妥当,对该企业进一步实施检查,应采取何种方式?其二,假设该企业2010年度共预缴了1000万的企业所得税,2011年经汇算清缴为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