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作者:强迎春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24期摘要:园区规划环评从引入国内至今,经历了较大的发展与变革,其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但规划环评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真正落到实地,现阶段规划环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入园企业的建设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未能将园区规划环评作为选址与建设的前置条件,规划环评的相关制度和保障不够完善,老工業园区重新进行规划环评又困难重重,规划环评现状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完善相关制度,加速规划环评的审批流程,增强规划环评的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园区规划环评的体系。
关键词:园区规划环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建议园区规划环评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针对规划环评的发展历程、现阶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之策和优化建议。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历程规划环评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里是2002年,当时国内对其认识不足,只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定为参考数据,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做更多的强制性要求。
在2002年伊始之初,规划篇章和说明的内容涵盖在建设方案里,内容寥寥。
2000左右成立的园区大都选址在距离城市较远的地区。
虽然污染防治措施简陋,但胜在企业数量少、国企多,管理规范,与敏感区的距离远,污染和影响均不显著,当时企业都是“先上车后买票”。
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3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文件,明确提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
此时,规划环评的论述要点依然落在园区设立是否满足国家对开发区的建设要求,四通一平的保证性,园区规划的产业是否为国内大力发展的行业,各级环保研究所也在努力尝试分析环境容量,但是园区规划环评无实际数据论证,内容空泛,园区实际招商引资情况与报告差距很大。
经济开发区(XX飞地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网上公示【模板】

四川XX经济开发区(XX飞地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网上公示(第二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现对四川XX经济开发区(XX飞地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相关内容进行第二次公示。
本次公示主要就四川XX经济开发区(XX飞地园区)建设发展数年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及后续发展的建议,征求开发区所在地或者与本开发区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或者对本环境保护感兴趣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或建议,对开发区在运行期间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及后续发展应采取的环保措施等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用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上留言回复等反映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听取参考。
如你有任何意见与建议,或者需要索取更加详细的信息,请于公示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联系,公示期限为自公示起为期十个工作日。
具体公示内容如下:1、建设单位名称:四川XX经济开发区(XX飞地园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四川XX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3号;联系人:XXX;电话:********;电子邮箱:(******)。
2、环评单位名称: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联系人:XXX;电话:********;电子邮箱:(******)。
一、跟踪评价概况四川XX工业园区前身为XX市生态科技工业园区,于2002年7月由XX 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雅委发[2002]18号),规划面积1.25平方公里,位于名山县蒙阳镇,为市级工业园区。
2006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函[2006]29号),XX生态科技工业园区升级成为省级工业园区,名称规范为“四川XX工业园区”(以下简称“XX 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主要发展食品加工、化工、机械制造等产业,并明确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面积为1.25平方公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公告2006第23号”公布了第五批通过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名单,四川XX工业园区列于该名单之中,规划面积1.25平方公里,主要产业为食品、化工、机械。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某项目运行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污染物的排放强度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情况相比有较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重新审批B.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重新审核C.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重新审批D.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答案】 D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未被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是()。
A.油类B.碱液C.剧毒废液D.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答案】 D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于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向()申报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相关技术资料。
A.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C4、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且会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A.报送审批前B.报送审批过程中C.报送审批后D.正式批准前【答案】 A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管理。
A.实验区B.缓冲区C.核心区和缓冲区D.缓沖区和实验区【答案】 C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共列出了()类危险废物,每类废物都指出了其来源、常见的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试卷附答案

2022-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试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A.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B.环评单位C.环境监理单位D.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答案】 B2. 2013-5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禁止,严格控制或严格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禁止在海岸采挖砂石B.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工项目C.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D.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答案】 A3.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B.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C.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D.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答案】 C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
A.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B.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C.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D.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剧毒化学品【答案】 A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1﹞358号各市环保局:根据《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现就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上述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开展规划影响评价工作,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三)新的化工石化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新布设化工石化产业集中区或园区,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各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程序,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严格准入把关,加大监管力度,扎实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工作,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风险防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目的之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环境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
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所面临风险压力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坚持预防为主,全力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质量。
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督促建设单位和相关方进行整改落实(一)抓紧开展排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范围要广、密度要大、深度要够”的要求,抓紧组织对2008年以来本部门审批、验收的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其他有必要进行排查的建设项目可视辖区内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排查重点包括: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对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是否完善,审批文件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
对照《通知》要求,核查验收报告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验收意见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相关要求是否完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豫环文〔2016〕174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17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优化园区空间开发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指导约束作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深入推进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应在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同步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或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在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或者修订的,要在原规划环评的基础上,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调整规划报批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作。
(二)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且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组织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对审核中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业园区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修订规划的建议。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深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做好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一)明确相关规定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应在编制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已经批准或正在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评工作,其中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发生调整的,应重新进行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不变,空间布局发生调整的,应编制补充分析报告。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分析,研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规划环评工作主体责任,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生态环保要求,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入园建设项目共享机制;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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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
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类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产业园区缺乏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少数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引发了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
为了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
环境以及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协调。
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规划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重点分析规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性。
(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现状及规划方案,筛选和识别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
(三)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根据产业园区主导产业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影响预测,分析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不良环境影响,论证规划实施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产业园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四)公众参与。
根据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涉及的对象,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适当形式,对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调查,梳理和说明意见采纳与否情况。
(五)规划的环境合理性综合分析。
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证产业园区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污染集中治理设施选址、工艺和规模、集中排放口位置及排放方式等的环境合理性。
(六)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跟踪评价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环境风险产业园区,应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运输和贮存等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提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建议和跟踪监测计划。
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石化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五、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
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六、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七、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应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暂时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治理。
八、产业园区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
(三)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
九、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做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将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集中治理等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产业园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照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开发建设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