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

合集下载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乌劳[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乌劳〔2007〕5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目标,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2006年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情况实行书面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范围2006年度在市、区(县)工商部门或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时间书面审查实施时间为2007年 3月12 日至2007年6月30日。

市、区(县)各类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对的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领取书面审查的有关材料,市、区(县)各用人单位在领取书面审查表后15日内到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书面审查手续。

三、工作管辖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级别管辖的规定,负责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劳监总[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劳监总[2011]1号)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有关规定,我总队决定从2010年3月起对国省属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各煤矿集团公司二级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煤矿、选煤厂,太钢集团公司二级法人单位及其所属非煤矿山,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二级法人单位及其所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法人单位要作为独立单位申报。

二、审查内容审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2010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具体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等。

三、组织方法(一)准备阶段(2011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1、安排部署。

按照隶属关系,由各企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所属单位参加书面审查。

2、领取资料。

各单位接通知后,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有关资料。

(二)自查填报阶段(2011年4月1日起至4月10日止)用人单位要认真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主动及时予以改正,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一一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表》和《二○一一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 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 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 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和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等情况 □ 其他: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携带以下资料到我单位接受询问:
年 月 日 年 月

备注:本调查询问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调查询问人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人社监询字〔 〕第 号
被调查询问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 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 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 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财务原始凭证、员工考勤表 □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员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文本 □ 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 年度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登记表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 单位工资应付帐本、工资表
不按本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之规定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 邮编: 监察员签名: 电话: 收件人签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其他资料: 门印章)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篇一: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交流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交流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社监询字[]号: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局需检查你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请你单位派人于年月曰时分前到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地址:三门县城关新兴街75号,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四楼;联系人:,电话3361716)接受询问,并请携带下列标记为“√”的材料(所提供材料如系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答复时不须携带);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原件;3、□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原件;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册;5、□年月全体职工名册(须注明姓名、岗位、身份证号码、进单位曰期、劳动合同起止曰期);6、□劳动合同书;7、□年月至年月的考勤记录;8、□年月至年月的工资表;9、□年月至年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10、□录用的登记材料;11、□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12、□13、□14、□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我局将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年月日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三劳社监证保字[]号:因你(单位)有,涉嫌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实施登记保存:编号登记保存物品名称数量备注保存时间:年月曰起至年月曰保存地点:登记保存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的,我局将按《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年月曰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曰监察员签名:年月曰三、听证笔录事项:案时间:年月曰时分起时分止地点:主持人:单位:职务:记录人:单位:职务:当事人:,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执法证号:;,执法证号:;听证记录:书记员:查验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了全面规范我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用工隐患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西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省人社厅发〔2017〕109号)等规定,决定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时间2023年3月16日至12月31日。

二、书面审查范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市直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审查重点是餐饮服务、加工制造、建筑施工、教育培训及新就业形态等行业企业。

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管范围,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开展书面审查工作。

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用人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三、书面审查内容用人单位2022-2023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保险登记编码、法人和劳资负责人、承办人信息等;(二)劳动用工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总数、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三)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包括执行各种工时制度、职工带薪休假、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全年发放工资及是否拖欠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建设工程项目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情况;(四)建立工会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情况;(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情况,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数、女职工享受产假、是否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作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工作、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等情况;(六)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包括“五险”缴纳人数、缴纳金额、是否存在欠缴及欠缴金额等情况;(七)劳务派遣情况,包括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基本信息、派遣人数、派遣岗位等情况;(八)用人单位历年参加书面审查和诚信等级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纳入书面审查内容的情况。

办事项目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办事项目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办事项目: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一、概念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中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有效形式之一,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审验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书面审查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

二、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三、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四、办事流程描述(一)提交(收取)资料1、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内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递交相关资料至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详细办理地址见附件)2、相关资料明细如下:(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的《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复印件等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社会保险登记证》;(5)、______年__月__日全体员工花名册(须注明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及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6)、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有新增、减少人员的,携带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和招用工备案手续,减少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退休和其他情况的);(7)、用未成年工的,携带使用未成年工的备案件及健康档案;(8)、用台港澳、外国人员的,提供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外国人的就业许可证明和就业证;(9)、使用退休返聘、借用、兼职、内退、协缴、在校实习生(学生)等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10)、若单位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提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件;(11)、______年__月至______年__月(或指定月份________)全部劳动者工资表(含各类奖金发放表);(12)、______年__月至______年__月(或指定月份________)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通知

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2005]10号)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的范围本市范围内已经办理劳动保障登记并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书面审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三、书面审查的步骤(一)领取资料。

用人单位可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下载《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也可到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附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领取相关资料。

书面审查期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全市开展“送法上门”服务活动,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向用人单位免费发送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选编》及相关书面审查资料的光盘,用人单位可通过光盘复制打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及相关书面审查表格。

(二)自查自纠。

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写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评”栏内,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

(三)报送资料。

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审查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2011年12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2、能反映2011年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账凭证;3、2011年度所得税纳税报表及附表;4、《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5、《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6、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及2011年12月份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应提供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名单和学生证复印件;7、劳动派遣公司应提供2011年12月底用工单位及派遣职工名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央驻豫、行业和省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度中央驻豫、行业和省直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一)中央驻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

(二)行业单位(原实行社会保险行业统筹的铁道、邮电、水利、电力、交通、中建、石油、民航、有色、金融、煤炭等行业的相关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参加我厅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各单位不再参加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二、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三)2013年12月全体人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用工起始时间、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报电子版)。

(四)2013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职工在5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上报2013年10月份考勤表及按照该考勤发放的工资表;职工在5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上报某一车间、分厂或部门上报2013年10月份考勤表及按照该考勤发放的工资表),年休假执行记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

为全面检查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我大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18年月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表》(表格附后,也可到同安区人社局网站下载),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到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一、《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表》;
二、现有职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招用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情况(提供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就业登记名册),可在人力资源网上用工报备已审核里打印);
四、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最近三个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可,检查后退还);
五、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如职工录用、考核、离职规定、工资支付、福利待遇、保密和奖惩等规定和员工手册。

须留下备案,并须提供规章制度由民主程序制订的相关材料);
六、上三个月全体职工工资表(包括详细科目,检查后退还);
七、上一个月社会保险缴交情况(提供在地税网上打印的《单位和个人应征查询(汇总)表》及《单位个人应征数查询(明细表)》)备注: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

未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我大队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