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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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背景介绍随着学校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学校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为鼓励和表彰科研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成果,我校制定了本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事业,不断取得更多有益的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科研工作者,包括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奖励内容一、科研成果奖励1.首次发表在SCI、EI、ISTP等国际知名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元人民币/篇;2.发表在国内核心期刊或高水平学术会议上的论文,奖励300元人民币/篇;3.主持或参与了国家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可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奖励;4.取得国际专利权或发表国际专利申请,奖励5000元人民币;5.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指导老师分别获得50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誉称号奖励1.科技创新优秀个人(教职工),奖励3000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人民币;3.专家、学者(顾问)聘任或续聘超过三年且验收合格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4.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贡献的专家或学者,可授予“荣誉教授”称号,荣誉教授每年可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并获得终身荣誉,可参加学校科研项目评审等相关事务。

申请办法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均需主持人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论文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院科研办公室进行审核、评审和验收等程序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核发奖励金额。

其他注意事项1.奖励资金来源主要由学校自筹,也可以适量结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进行奖励;2.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由学校科研办公室提出相应的修改方案并报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3.处于离职状态的教职工,不得享受本奖励办法;4.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证明文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追责;5.对于本奖励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由学校科研办公室进行具体审核和判定。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四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四篇)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1.获奖内容指论文、教案、教育教学设计、课件、案例、评优课等。

2.获奖范围指教育有关部门和教育学会组织的教科研评比活动,凡民间团体组织的评比活动均不予以奖励。

3.成果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奖励。

课题获奖,奖给课题组。

4.同一教科研成果在不同级别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5.教师获得成果的时间必须在本校工作时间内。

论文发表期刊日期或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指导学生获奖或者在学生刊物上发表论文均不属于本方案的奖励范围。

7.凡在刊物以专辑形式发表的论文则降一级奖励。

8.同一成果已获得学校其他部门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二)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为了激励教师们在科研方面取得优秀成果,学校制定的评定细则。

1. 评定范围:评定范围包括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各个领域和学科。

2. 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发展需求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水平:对教育教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进行评估,如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学术影响力等。

- 教育质量:评估教育工作的效果和影响力,如教学评价结果、学生学习成果等。

- 应用价值:评估成果的应用价值和实际效果,如实际改进教学工作的能力、教育教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等。

- 学术贡献:评估成果对学科发展和学校的学术声誉等方面的贡献。

3. 评定流程:评定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提交申请:教师向学校提交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申请材料。

- 评审组成立:学校根据评定需求组成由专家教授和学科领域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组。

- 评审过程:评审组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可以采取Desktop Review、面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

- 结果公布:评审组综合评审结果,学校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和通知。

4. 奖励形式:学校可以根据评定结果给予教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荣誉称号:如科研突出贡献奖、教育教学突出贡献奖等。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海师办〔2013〕65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教职工(含兼职教授、研究员,下同)。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

第八条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总则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

3.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1. 奖励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奖项、专利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

2. 成果要求:(1)学术论文:要求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2)学术著作:要求正式出版,具有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科研项目: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项目资助。

(4)科研奖项: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等科研奖项。

(5)专利成果:要求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6)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和方式1. 学术论文奖励:(1)国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国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国内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国内权威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2. 学术著作奖励:(1)专著:每部奖励5万元。

(2)编著:每部奖励3万元。

3. 科研项目奖励:(1)国家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 科研奖项奖励:(1)国家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5万元。

(3)市级科研奖项:每个奖项奖励3万元。

5. 专利成果奖励:(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6.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根据实际贡献,给予成果转化团队或个人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申报和评审1. 奖励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

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海师办〔2014〕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三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九条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1.科研成果(科研课题)
注:此项奖金为团队奖金,原则上主持人占其它参与者占具体分配由主持人分配。

注:同篇文章取得多次奖项只计算最高项。

3.获奖论文(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奖的论文,学会、协会组织的降一个等奖计算。


说课比赛、多媒体等非现场授课的竞赛降一个等奖计算。

注:教材仅限本校教师主编,奖金原则上主编占其它参编人员占具体分配由主编确定。

校本教材需先向学校校本教材编审委员会申报后方可编写,经校本教材编审委员会审议后计算奖金。

注:须是教育部门组织的,或正规刊物发表的方可计算奖金。

注:精品专业项目带头人占30%,其它人员占70%;精品课程项目带头人占50%,其它人员占50%,专业带头人项目入围时发50%奖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发50%。

9.学历提升奖。

老师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毕业后获硕士学位证书奖1万元。

10.学生技能竞赛辅导奖
竞赛在不同层级获奖,取最高级奖励。

该奖项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且通过学校批准的竞赛奖项,其它竞赛经学校批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比照全市平均成绩进行奖励。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工作及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科研氛围,完善科研制度,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2.获得授权的专利;3.登记注册的软件;4.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学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在职教职工。

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分配。

第四条其他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评审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章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指经学校推荐(批准)获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成果。

具体参见《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如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成果(专利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七条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

),奖励2000 元/ 项。

第八条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学校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位争取到的校外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数、科研成果的质和量、获奖情况、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情况、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九条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学校对政治表现良好,业务突出,在部门、二级学院内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 2 -年度1 月1 日至本年度12 月31 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实行成果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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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海师办〔2013〕65号文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得高层次的科研奖励,提高我校的科研层次和水平,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为海南师范大学的我校教职工(含兼职教授、研究员,下同)。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获国家、省(部)、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被国际权威索引收录、国内权威刊物转载、发表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第六条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不含规划类报告)。

第七条获得授权的职务专利。

第八条艺术作品类成果。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九条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有授奖单位颁布的奖励通知和证书;
(二)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收录的论文必须有权威检索机构提供的检索报告;
(三)中文期刊论文必须有中国知网检索页;
(四)转载的论文,以论文被转载的期刊复印件(封面、封底、目录、版权页、论文全文)为认定的依据;
(五)授权职务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
(六)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必须有政府采用部门出具的采用证明。

第十条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分区,以论文收录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所公布的最新期刊分区表的大类分区为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公布的最新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目录为认定依据。

第十二条《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最新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为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为认定依据。

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对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获国际奖励的科研成果,其奖励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各类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见表1:
第十七条以上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的,学校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十八条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南师范大学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奖励标准见表2:
第十九条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标准见表3:
第二十条同一篇论文被转载、摘要或收录等,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研究报告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研究报告的奖励标准见表4:
第七章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以海南师范大学为专利权人且我校教职工为发明人的授权职务专利的奖励标准见表5:
第二十三条专利权人的认定以专利授权证书为依据。

第八章艺术作品类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以海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艺术作品类成果按以下范围和额度进行奖励。

(一)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获奖类艺术作品的奖励标准见表6:
(二)入选国家级及中国文联直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展览(演)、比赛的作品,学校奖励5000元。

(三)被国家级文博单位、艺术馆或美术馆、书画院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被省级文博单位等权威机构收藏的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五条对于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参照“科研成果类别认定办法”和本办法关于“学术论文的奖励”的条款,根据其所发表的刊物类别予以同等奖励。

第二十六条发表在同一期刊物的多幅艺术作品按一项成果奖励。

第九章奖励程序
第二十七条科研处负责对申报奖励的成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报送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审批的成果方可实施授奖。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奖励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奖金,并按《海南师范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海师办[2012]1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2014年1月1日起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按本办法执行。

原《海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海师办[2009]49号文印发)和《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关于认定EI、ISTP、ISSHP 收录论文的通知》(海师办[2012]5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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