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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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先 , 非 违 约方 的效 益 方 面来 看 , 对方 当事 人 预 期 违 约 时 , 从 在
若不 采取预期违约制 度 ,则非违约方 除 _ r必须为履行 做准
备方 的 最 终 不 履 行 成 为 这 不 必 要 , 而 导 致 难 以 弥补 的损 失 。相 反 , 果 适 用预 期 违 约 从 如
预 期 违 约 ( n c a r rahocnr t,又 称 先 期 违 A t i t ybec ot c) ip o f a
约、 期前违约 , 起源于英 美法 ,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
约 定 的履 行期 限 届 至前 , 方 当 事 人 肯 定 地 、 一 明确 地 向 另 一
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 或者另一方当事人 的 自 身行为或 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 能按照约定履行合 同义务。 国 内大多数 学者将预期违 约划分为 明示 预期违约 和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认 为 前 者 指 当 事人 明确 地 、 定 地 并 无 条 件 地 肯 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 行合同义 务的行为 , 表示既可以是 口 头 的, 可以是书面的。认 为后者指 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 也 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 , 另一方 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 但 默示其将 不能到期履行义务。笔者认 为, 种分类并不妥当。 这
把 预 期 违 约 的 形 态 分 为 预 期 拒 绝 履 行 和 预 期 不 能 履 行 更 为 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 一方当
从其认为不效益的合同中解 放出来 以追求其他更大 的利益 。 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对非违约方的救济 , 使得债 权债务关系得 以重新 回到了稳定 , 而也实现 了对违约方的保护。 进 2预期违约制度的效益价值 . 效益已经被经济法学作为预期违约制度 的首要价值。首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论《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为对待
向先履 行方 表示 其将 确定地不再履行合 同义务 ,因此先履行
方 只 能 透过 上 述 外 在 情形 做 出 一 定 程 度 的 主 观 推 测 ,从 而成
就了其 维护 自身利益 的“ 自助 ” 举动。一味解除合 同意味着合 同关 系的结束 , 交易的终结 , 就后履行方带有主观色彩 的推测 而言 , 该救济手段 显然过于激烈和武断。 而不安抗辩权一方面 赋予后履行 方中止履行之权 利 , 确保其现有利益 , 静待对方恢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与 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以表 明一方将不履行义务 ,那 么到底什 么样的行为才能表明 方将不履行义务呢?这给实践 中的法律适用 造成了很 大的
英美法 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的关系历来是 争议之所在 ,围绕 二者的联系与 区别 ,众说纷 纭。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 试图参考众家学说所长 , 于思辩 中 得出 自己的一点心得 ,即默 示预期违 约与不安抗辩权的 同质
LT l ERAR Y GAL E L RY
文 海 艺 苑
学 科
园 地
论《 同法》 合 上的不安抗辩 权 与预期 违约
刘 坤
( 北京市微 明律 师事务 所 , 北京 10 1 ) 0 0 1
摘 要: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 , 于赋 予当事人对债务人 缺乏履行能力 的合理主观推 测 , 正是 与给 在 而这
首先 , 明确 第 9 应 4条第 2款以及第 1 8条所规定 的“ 0 一
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 ”足以表 明该方不履行债 务的主观意 图相 当明显 ,乃是 以积极 主动的 姿态表明其将不履行合 同义务 ,而无论其是否具备 客观上履 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其 次 ,还原 不安抗辩 权作为抗辩权之法定类型在大 陆法 体系内的防御性 质。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后履行一方在客 观上 出现财产恶化状况或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合 同义务之能 力的客观情 形 , 而这些状况 或情形 的出现 , 或是 因后履行一方 主观逃 避债 务的意图所导致( 蓄意转移 财产 、 如 抽逃资金 以逃 避债务 )或是非因上 述恶意逃避债务意 图而 由其他 主客观情 , 形( 如发生生产经 营困难 , 商业信用严 重降低 等 ) 而致 形成难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提前违约,它也是导致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在生活中十分的常见,关于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对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小编下文做了详细介绍,供大家阅读。

一、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的特征是怎样的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浅析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一、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简介(一)不安抗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第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三,不安抗辩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

①(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分类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它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立法制度选择(一) 舍预期违约取不安抗辩很多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价值上是一致的,两者虽有不同但差别不大,可以用不安抗辩制度来替代。

不安抗辩权的产生以给附义务的时间上不同,而默示的预期违约则不需要这样的条件,但是大陆法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能够补充这一点不足,它与不安抗辩制度结合则更加完善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所以不应该引入预期违约制度。

舍不安抗辩取预期违约但也有很多学者主张完整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而不应该设立不安抗辩权,因为无论从适用的范围还是从适用的主体上来说,预期违约制度都比不安抗辩更能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能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

而且预期违约制度体系更加完整,理论更具说服力。

我国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立法对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及预期违约制度都作出了规定,二者在合同法中都有体现:我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规定了四种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源于西方19世纪,在中国发展后成为中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生活中许多方面都与它有关,那么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它的相关法律又有哪些?下面就由的小编为您解说预期违约制度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1、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事实。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

2、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3、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也就是说,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

4、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

5、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

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使得毁约方就有可能承担与实际违约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后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1、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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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Intentional evasion of debt constitute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 ontract
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报记者肖婷20xx年11月29日,徐某向吉某出具两份
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吉某现金陆万元整,其中叁万元于20xx年12月4日前归还,其余叁万元于20xx年5月5日前
归还,如逾期不还,将本厂绣花机作为抵押。

借款人:徐某2007.11.29”;
另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吉某现金肆仟伍佰元整,归还日
期20xx年12月4日。

借款人:徐某2007.11.29”。

徐某两次共从吉某处借款64500元。

首期还款日期临近,吉某和其朋友周某多次前往徐某处
催要借款,均未见到徐某本人,打手机也不通。

询问徐某父母,他们都说徐某不在家。

询问徐某妻子,徐妻承认欠这笔钱,但现在确实没有钱还。

吉某感到事态的严重性。

20xx年12月4日和6日,吉某又两次前往徐某处追款,不但未见到徐某本人,而且其妻亦不见人影,只见到徐某父母及小孩。

吉某向律师咨询后,于20xx年12月6日紧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除要求徐某立即归还到期借款34500元外,还要求其一并偿还未到期的30000元。

起诉的同时,吉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当日,法院根据原告吉某申请,依法裁定,对徐某所有
的价值66000元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庭审前,吉某的代理人一行二人前往被告徐某家中,再次向其母亲调查了徐某的去向。

代理人对这次谈话进行了取证录音。

开庭当日,被告席空空荡荡。

举证过程中,原告方播放
了徐-母的谈话录音。

徐-母在谈话中提到,原告吉某放的是高利贷,两张借条所载借款包含高额利息。

法官对此询问时,原告吉某予以否认。

法官进一步询问为何一天打两个借条时,原告吉某回答:被告徐某借钱是用以还银行贷款的,一开始借的60000元不够还银行的贷款,后来再来向我借,我又借了4500元给他。

尽管原告吉某的回答不太符合常理,有点难以“自圆其说”,但由于被告徐某未到庭质证、反驳,又无其他证据****,存疑部分难以揭开。

法院认定预期违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与原告吉某之间的借贷
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被告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吉某对本案主张的事实成立。

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分两期偿还,被告徐某应当按约归还。

被告徐某逾期未按约支付首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对第二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

原告吉某据此主张被告归还全部借款,该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吉某全部借款64500元。

一审判决后,“下落不明”的被告徐某却在法定期限内
提交了上诉状。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却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中院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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