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规制 初稿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当代假离婚现象的原因及对策探讨[摘要]婚姻是两性结合的形式,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本文从当代假离婚现象的特征、种类等方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离婚成为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离婚率呈逐年递增趋势。
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的现象也呈增长势头。
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离婚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解放思想,更加追求自由和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是婚姻自由也决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这种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为前提条件,不仅要受法律的调整,而且也受道德的约束。
现阶段存在的假离婚现象是对上述婚姻自由的滥用,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亲属及社会带来一系列反面影响。
因此,分析当代假离婚现象,找出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纠纷的措施,对巩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假离婚现象剖析(一)假离婚的表现形式“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
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
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
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
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论假离婚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假离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引言假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后仍维持婚姻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在我国各地均有发生,其背后原因复杂,包括逃避债务、购房政策限制、获取子女抚养权等。
然而,假离婚作为一种违法离婚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1. 婚姻法领域(1)离婚登记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对于假离婚行为,由于离婚登记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其离婚登记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假离婚行为虽然已经完成离婚登记,但由于并非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期间所承担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
2. 继承法领域(1)继承权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关系解除,离婚后的配偶不再享有继承权。
(2)财产分割问题:假离婚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复杂。
离婚后,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同法领域(1)合同效力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涉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问题。
在合同法领域,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解除问题:假离婚行为可能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假离婚行为的认识,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假离婚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离婚的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假离婚行为的司法监督,依法查处假离婚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其清偿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其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共同经营、共同借贷、为对方担保等。
共同债务的认定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影响。
三、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分析(一)法律规范现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做出了一定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问题分析1. 认定标准不统一:对于何为“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认定困难。
2. 清偿顺序不明确:在夫妻双方均有债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清偿的先后顺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 债权保护不足:债权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往往面临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必要性(一)保障家庭和谐稳定合理的清偿规则有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减少因债务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的清偿规则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债务规则对于促进经济活动、鼓励创业和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五、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1. 制定具体的“共同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如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等。
2. 考虑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过程中的贡献程度、知情程度等因素。
(二)明确清偿顺序1. 优先清偿共同债务中的共同借款和担保债务。
2. 在夫妻双方均有债务的情况下,可考虑按比例清偿或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三)强化债权人保护1. 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减轻债权人举证难度。
2. 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复杂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和实务领域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深入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成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其成因主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购房购车、教育医疗、生产经营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形成时间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现状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婚姻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多样化,现有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详细解析(一)债务认定的规则1. 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2. 形成时间:债务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
3.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清偿责任的规则1. 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 协议清偿: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清偿的份额或由其中一方全部清偿。
3. 强制执行:若一方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况的规则1. 夫妻分别财产制:若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则各自承担各自名下的债务。
2. 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离婚时,夫妻应协商处理共同债务,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五、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认定困难。
2. 缺乏对非举债方权益的保护。
3. 执行难度大,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假离婚真逃债的举证思路

假离婚真逃债的举证思路
假离婚真逃债的举证思路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 婚姻关系的真实性证明:为了证明婚姻是假离婚的,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离
婚行为只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非真正的分离意图。
可以提供如夫妻共同生活的照片、亲友证词、双方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共同拥有的财产证明等。
2. 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证明:用来证明离婚后,你的配偶没有合理的财务变化,
或者并未履行分割财产的义务。
这可能包括银行账户对账单、房屋、车辆产权证明、财产变动登记等。
3. 配偶财产的转移证据:如果你有证据表明配偶在离婚前或离婚后将财产转移
到他人名下,这将增加你证明假离婚意图的说服力。
可以提供包括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证明、财产转让协议等。
4. 通信记录与亲友证词:提供与第三方的通信记录,例如短信、社交媒体消息、邮件等,可以证明你与配偶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互助或合谋的关系。
此外,亲友的证词也可作为证据支持你的说法。
5. 债务支付情况证明:如果你能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后,配偶并未履行共同债务
的支付责任,这也可作为支持假离婚的证据。
可以提供债务金额、支付记录、借款合同等。
6. 证人证词:如果有其他人可以提供证词证明你与配偶之间的关系是假离婚,
他们的证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确保找到可靠的证人,并记录下他们的证词。
请注意,这些证据仅仅是一种参考思路,具体的举证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
在整理证据时,建议尽可能搜集全面、具体和可靠的证据,并在法庭或相关机构提交时提供清晰的证明文件和陈述。
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以确保你的证据能够有效地支持你的主张。
离婚时一方弄假借条怎么办

Sweat is the lubricant of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离婚时一方弄假借条怎么办导读:离婚时对方提供的虚假借条可以不用理睬,因为只有借条也不能证明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若对方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由对方举证,本人也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对方伪造共同债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会少分共同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离婚时一方弄假借条怎么办?离婚时一方伪造借条的可以不予理睬,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是不需要本人偿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2024年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研究》范文

《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日益多元化,夫妻个人债务问题逐渐成为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问题不仅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配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因此,对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及类型1. 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应当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投资等活动无关,主要涉及个人的消费、医疗、借贷等行为。
2. 夫妻个人债务的类型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消费性债务、医疗性债务、借贷性债务等类型。
这些债务的来源和性质各异,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区分和判断。
三、夫妻个人债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 财产混同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往往存在混同现象。
这使得在执行夫妻个人债务时,难以准确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执行难度大等问题。
3. 家庭关系影响问题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往往涉及到家庭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如何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夫妻个人债务执行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类型及执行程序,为执行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明确财产分割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谁负债、谁承担”的原则,明确个人债务与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同时,对于因财产混同而导致的执行困难,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加以解决。
3.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为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可在执行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夫妻个人债务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和家庭矛盾。
4. 加强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应加强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确保夫妻个人债务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假离婚现象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一种名为“假离婚”的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形式上办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本文将从假离婚现象的背景、原因、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假离婚现象的背景与原因1. 背景因素(1)房价上涨: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上涨,很多家庭为了购买房产,不得不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以降低购房成本。
(2)子女教育:一些家庭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让孩子享受到“单亲家庭”的优惠政策。
(3)企业裁员: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2. 原因分析(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模糊,导致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假离婚。
(2)道德观念缺失: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采取假离婚的手段,道德观念的缺失是假离婚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家庭矛盾加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矛盾日益加剧,夫妻双方为了逃避现实,选择办理假离婚。
三、假离婚现象的表现形式1. 房产分割:为了降低购房成本,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将房产分割,再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购买。
2. 子女抚养权争夺:为了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
3. 企业裁员: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办理假离婚,以达到裁员的目的。
4. 避税:一些高收入夫妻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降低税率。
四、假离婚现象的法律后果1. 婚姻关系未解除:虽然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仍然属于法律上的夫妻。
2. 财产分割: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仍然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 子女抚养权: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仍然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4. 离婚证明效力:假离婚办理的离婚证明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经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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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规制内容摘要:离婚是为了解脱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精神上的痛苦。
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些夫妻假借离婚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其承担的义务,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
这里所指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
对于这类新情况,因为缺乏可操作的统一标准,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法官持有不同认识,最终导致裁判结果不一。
至于如何规制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实践中做法各异。
探寻规制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有效方法,需横跨合同法、婚姻法等多个部门法,厘清婚姻登记机关、法院的职权范围,纵览民事两审终审、再审、执行等程序。
本文就假借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规制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对内效力、对外效力一、对“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规制问题的提出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因经营行为而负债的大有人在,有些负债就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依照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一般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
有些债务人由此想出金蝉脱壳之计:为规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假借离婚之名,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而由一方负担全部债务。
这样当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会发现负债方已身无分文,无力清偿。
事实上,所谓的离婚只是障眼法,甩掉债务包袱才是其真正用意。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看似债权人被赋予了一把尚方宝剑,无须再惧怕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殊不知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远非如此高枕无忧。
实践中债权人遇到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四种,在处理方式上或存争议:(一)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债权人已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或双方;(二)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而债权人尚未起诉;(三)债务人已离婚,并假借离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协议归另一方而自负全部债务,或干脆将该笔债务遗漏;(四)债权人起诉时仅列与其发生债务关系的夫妻一方为被告。
对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处理已基本达成一致观点:离婚案应先行中止,待债务案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至于另外三种情形,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情况似乎不容乐观。
有人认为,如果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就债务人离婚一案向法院提起申诉,此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遵循规避法律无效的原则启动离婚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有关财产部分的纠纷,撤销根据离婚协议书制作的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及债务承担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系故意逃避债务,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待所欠的债务清偿后再行分割,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协议清偿债务,原审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并非事实不清,如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意识自治”的原则,因此不能启动再审程序;而应在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阶段,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直接追加为债权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其根据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注释①-⑤)有人对这种观点也不赞同,理由有三:一是从法律根据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的规定与离婚逃债皆无直接关联。
二是执行机构无权将争议事项直接行使裁决,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做法将损害离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三是我国法律中并无直接将个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此种做法缺乏立法根据。
无论上述哪种情形,核心问题都围绕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意即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及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所作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如债权人。
二、离婚协议效力之探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立法上并没有限制,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离婚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外在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内效力,也有对外效力。
对夫妻财产约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规制,就要探究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效力如何?以下将作一探讨。
在我国,离婚的法定程序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一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确认程序;二是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双方如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加以确认。
可见,离婚登记抑或离婚调解书均以离婚协议的达成为前提。
实践中,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正是假借离婚协议,打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半或全部分给对方或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
这种行为使债权人的权益岌岌可危。
谁应当担负起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责任?1、民政部门是否有权撤销因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而办理的离婚登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2003年5月22日)(民办函〔2003〕71号)中认为:“李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意思表示明确,证件证明齐全,程序合法。
当事人李某以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该复函之精神在于否定离婚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宣布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无效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作为离婚登记之外的第三人更无主张权利的余地。
因此,唯有通过诉讼,才是债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行之径。
2、法院是否有权撤销离婚协议既然民政部门无权撤销因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而办理的离婚登记,那么作为离婚当事人之外的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来否定侵害其利益的离婚协议?如答案是肯定的,又该提起何种诉讼?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法院确认后的离婚协议效力却具有强制执行力。
那些假借离婚、规避债务的夫妻恰恰看中了这一点,幻想以此对抗债权人持有的确认其债权的法律文书。
那么两种生效法律文书之间是否发生了冲突?债权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护?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自愿订立的,该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合同,对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因此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处理的条款,因为该部分条款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审理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得到有利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债务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是法院根据离婚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放弃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已无偿还能力。
此时有人提议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债务人已离婚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但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执行机关无合法权力来源,有代行审判权之嫌。
面对两份看似相悖的均有效力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唯有再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在前的离婚调解书,才可保证在后的债权确认判决书的执行。
这种繁复的诉讼是对我国审判资源的浪费,对于债权人而言,也是一种诉累。
那么,有什么解决方法呢?下面将作一探讨。
三、对“假离婚真逃债”问题的处理(1)如果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债权人已于此前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普遍的观点认为:离婚案应先行中止,待债务案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2)如果债务人已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分给另一方而自负全部债务,或干脆将该笔债务遗漏的,债权人在起诉时仍可列离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继续追讨。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离婚夫妻在离婚时隐瞒债务,是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
债权人因无法申报债权,法院一时也难以查明夫妻的全部债务情况,这也给离婚夫妻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他们通常协商把家庭财产让给未经手债务的一方,自负全部债务。
离婚后,债权人以手中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手债务的一方清偿债务,但此时被告已无偿还能力。
因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将债务人及其配偶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减少因债务人恶意逃债而受到的侵害;法院在查清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也可把另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以共同财产偿还所负债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共同义务人,法院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偿债务,然后由其行使追偿权,从而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使夫妻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企图彻底破灭,有效地防止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另外,笔者认为,债权人也可以重新起诉。
债权人起诉时仅列与其发生债务关系的夫妻一方为被告,经法院裁判后,因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的签订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全部放弃并自负全部债务,使债务无法获得清偿。
此时,债权人可以起诉与债务人已离婚的“配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有人认为,债权人重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
但笔者认为,债权人重新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应属于法定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的效力,一为外部效力,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就其外部效力而言,债权人有权以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债权人选择以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被告起诉而获得有利判决后,如果该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同一理由对其他债务人起诉,请求其履行。
这种认识不仅局限于学理层面,也有国外立法可资借鉴,如《法国民法典》第1204条规定:“债权人对于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提起诉讼时,并不妨碍其对于其他债务人提起同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