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合集下载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 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为 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然而,这种认定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过于依赖“共同生活”这一标准。然而,由 于现代社会中夫妻双方经济独立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一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用 于现代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 与重构
01 一、引言
目录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
02 务认定规则的现状及 问题
03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规则的反思
四、重构我国夫妻共
04 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 议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一、引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也是民事法律中的一个 复杂领域。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 务的认定规则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引起了广泛的和讨论。本次演示将对我国夫 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进行反思,并提出重构的建议。
三、重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的建议

1、明确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明确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属 于。这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保护夫妻和债权人的利益。
2、统一认定标准
其次,我们需要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因地区、法院和具体情况而异的情形。 这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来实现。
然后由主张个人债务的一方进行反驳。这样有助于更加公正地解决夫妻共同 债务的认定问题。
4、完善法律救济机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导致一方或双方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例如,可以设立撤销权制度, 允许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撤销不合理的共同债务;同时也可以设立追偿制度,允许 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向另一方追偿因共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

学习夫妻共同债务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夫妻共同债务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夫妻共同债务学习心得体会
看了好些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吸取了好多的理论知识,比如:只要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即使是以个人名义,原则上债权人均可请求夫妻双方连带清偿,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包括债权人明知债
务人借款要作个人消费而仍然出借款项的情形。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
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存在除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3、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同居期间发生
的借款债务应由双方共担,非共同生活的合法配偶在借款人死亡后,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后面讨论的时候发现,这些理论的东西用到实践中还是非常有难度的。

像夫妻共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标准不一,所以判决结果也可能截然不同,感觉无形中给债权人增加了举证难度。

比如装修贷,必须得证明房产是夫妻共有的才能证明是共同债务吗?从债权人的
角度出发,无论房产是否夫妻共有,装修的房屋就是用来给家庭居住生活的,配偶因此获益。

并且装修贷也符合“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从外观看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至于装修的房屋实际是谁居住获益,作为债权人也不可能如此清楚。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

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1. 引言1.1 一、背景太少了,背景的内容不够,需要再补充一些等等。

以下是根据您的大纲输出的关于【一、背景】的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其涉及到家庭成员的生活和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共同债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现状、规定以及反思与重构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解决。

1.2 二、研究目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关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影响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因素,深入研究夫妻共同债务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反思与重构进行探讨。

具体来说,本文旨在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研究目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进行界定,探讨其特点和构成要素;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探讨影响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各种因素,包括法律、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因素;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构思路和建议,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旨在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纠纷提供更加清晰和有效的法律依据,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1.3 三、研究意义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将会对夫妻关系、财产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制度。

这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研究夫妻共同债务也能够为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在当今社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性质和归属常常引发争议,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也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深入反思,并构建更为合理、科学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我们来反思一下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其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的认定困难。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具体,使得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

在一些情况下,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夫妻一方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故意隐瞒债务的真实用途,使得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

其三,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过于简单化。

有时仅仅依据债务发生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没有充分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合意等因素。

那么,如何构建更为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呢?一是要明确法律规定,细化认定标准。

法律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性质、用途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减少模糊地带。

例如,明确哪些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

对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是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主张为个人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债权人举证达到一定程度后,举证责任可以适当转移给夫妻另一方。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关键词: 夫妻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制日常家事代理权注意义务内容提要: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由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它从目的推定制逐渐发展为合意推定制、利益分享推定制。

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司法解释(二)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仍需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是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夫妻间当然适用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的消极财产,双方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如何确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及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先后制定了三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三项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屡见不鲜,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一、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演进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从目的推定制逐渐发展为合意推定制、利益分享推定制。

1950年《婚姻法》第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其精神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中得以保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借债务目的推定制是我国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时适用的第一个规则,即离婚时一方或双方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所欠债务的目的、用途作为划分标准。

凡所欠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之用,即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反思与构建

2019年第6期【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演变入题,通过分析实务操作中常见情形,探讨如何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婚内财产约定;举证责任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演变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变迁伴随着司法实践和围绕的法律价值导向不同,前后有过以下演变过程:(一)过度保护债权人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倾向明显这方面不得不提的是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文简称二十四条)规定,概述起来就是如果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有两种例外情形:第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这表明,在我国,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我国学者常说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可以发现,二十四条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约束,但限定的标准宽泛,即使对除外情况进行了列举,但真正能够举证成立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加重了债务人配偶的法律义务,扩大了责任承担的范围,容易导致债务人配偶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二)对二十四条进行解释规定,明确规范意旨,限缩适用范围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先后于2014年、2015年作出了[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大意是当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该配偶可以不用承担还债义务。

同时,明确了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可避免地对外发生债的关系,为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会较为普通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到债权人以及离婚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的债务存在“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别,其区别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只要夫妻双方对该债务享有共同利益,不论其是直接享有还是间接享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之间对债务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夫妻之间对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如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

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

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摘要]文章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出发,对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不足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日常家事代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举债购买大额消费品、负债经营等情况屡见不鲜。

这些债务是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不仅涉及对夫妻独立人格的尊重及其财产权的保护,更体现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的关注。

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此加以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比较抽象,在法律适用上极不易操作。

而后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此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但由于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不一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是独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还是将其与《婚姻法》第41条结合适用产生较大分歧意见,而且,立法在认定夫妻债务的性质时对有关举证责任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对离婚时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就显得格外具有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其内涵(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①还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②从以上几个定义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2.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时间标准加用途标准。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其次,要看“是否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为夫妻个人债务。

例如《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采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一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④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维持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因夫妻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

凡是因夫妻或家庭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如无特别约定,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则。

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被代理人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都未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⑤但是2001年的《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间接地承认了夫妻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大地扩张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促进经济交往,对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依法成立家事代理权的情形下,一方举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重大事务而言,只有在另一方己经概括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第三,其他代理规则。

基于夫妻一方的代理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包括三个方面:一为家事代理,如上所述;二是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

指根据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或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又包括概括授权和具体授权,夫妻一方因他方授权进行代理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种类和模式越来越多,如果第三人都要等待夫妻一方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后才能与之交易的话,肯定会影响交易效率。

法律允许夫妻一方概括授予另一方配偶共同财产管理权,该方配偶单方实施的交易行为视为经过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表见代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就是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越家事代理权而又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或双方名义进行举债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第三人有理由确信其行为在日常家务范围内或有理由确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⑥第四,推定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不能提供已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明,或是即使有约定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只要不能提供债权人知道该约定财产制的证明,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因为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明文规定,推定规则成为目前司法界普遍适用的规则。

二、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若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合法的婚姻关系给夫妻一方带来的财产风险就明显大于同居关系,立法的价值导向错误;其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何为“明确”,没有法律界定。

债务人的配偶若不知举债事实,其又如何能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又有多大可能会与债务人作此约定;第三,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间的内部约定,债务人的配偶如何能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第四,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完全排斥其他明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证据情形,具有扩大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嫌,极易诱发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多分财产的道德风险。

(一)过于偏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夫妻债务制度的制定应该考虑夫妻的平等和交易的安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夫妻个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最终选择了保护交易安全,体现了对债权人的过度保护和对配偶的不信任。

只要借钱给已婚的债务人,不论用途,不论恶意善意,只要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声明对债务人夫妻的财产制一无所知,法院将奉送法定连带保证人一名。

⑦一般而言,债权人比债务人的配偶对所发生的债务有更多的掌控权,其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易危险的发生,例如可选择资信好的交易对象,或是在交易之前对债务人进行审查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推定规则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这也许是考虑到债权人不太可能了解到夫妻间的约定以及借款的去向,由控制证据的夫妻一方举证比让债权人举证更为合理。

但这样的处理过于表面化。

根据推定规则,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配偶要免除责任则须证明:第一,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第二,债权人明知。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确定的推定规则的关键证据应是“债权人明知”,该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结果。

即使债务人配偶能够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或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是只要债权人坚称不知情,作为连债务发生都不知晓的债务人配偶要想证明“债权人明知”几乎不可能。

即便勉强举证,其不仅要负担较高的诉讼成本,而且证据也不太可能达到充分。

并且,这种举证一般需要债务人的配合,而此类案件大多发生于夫妻感情破裂或离婚的情况下,债务人配合的可能性很小。

可见,推定规则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人配偶而言是不公正的。

⑧(三)容易引发恶意举债或虚构债务的道德风险之所以会屡次发生债务人为满足个人挥霍而肆意举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债务,损害债务人的配偶财产利益的情形,是因为能令债务人配偶免除责任的证据几乎全部由债务人和债权人掌控。

虽然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方可少分或不分。

但其前提是必须证明恶意串通行为的存在,但债务人的配偶很难做到这点。

在当前离婚率持续走高的情势下,一旦法律无力惩处恶意行为,它就会作为有效方法被竞相仿效,造成社会诚信缺失,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⑨三、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完善(一)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规定,并分配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应完善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规定过于粗略,应在立法中明确概念,并将日常家事代理权同夫妻事务中的重大事务代理权明确区别开来。

夫妻一方明显超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范围进行巨额举债属于夫妻日常生活中的重大事务,只有基于夫妻双方合意(包括共同在欠条、合同书上签字、夫妻一方授权等),方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确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举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除外。

应将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因为夫妻最清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夫妻相对债权人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夫妻身份关系形成的表见代理关系也决定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外部债权人并不妥当。

(二)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内部的约定,除非明确告知第三人,否则第三人很难了解夫妻是否进行了约定。

《婚姻法解释(一)》将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是要证明第三人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过于苛求,应当辅以相应的制度。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大额债务比如经营性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未共同签字,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或有证据证实该债务由夫妻共同生活所使用的除外。

⑩四、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建议关于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不妨将《婚姻法》第41条修改、完善如下:离婚时,原夫妻以一方个人名义或夫妻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