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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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提纲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提纲

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提纲夫妻共同债务规则那点事儿。

一、啥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咱就说啊,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两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欠下的债务呗。

比如说啊,两口子为了买房子,一起向银行贷了款,这贷款就是共同债务。

再家里要过日子,日常开销不够了,一起向亲戚朋友借了钱,这也算是共同债务哦。

这就像两个人搭伙过日子,有些花销是为了这个家共同承担的,那欠的钱自然就是两个人一起的事儿。

二、为啥要有这个规则呢。

你想啊,在婚姻里,两个人的财产和债务要是不整明白喽,那得多乱套啊。

这个规则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地处理夫妻之间的债务关系。

要是没有这个规则,万一有人耍赖,比如说丈夫在外面乱借钱,然后拍拍屁股走人,让妻子一个人承担,那多不公平啊。

或者妻子偷偷借了好多钱去买奢侈品,最后让丈夫一起还,这也不合理呀。

所以这个规则就是要明确啥样的债务该两个人一起承担,啥样的是个人自己的事儿。

三、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1. 共债共签原则。

这是个很重要的原则哦。

就是说啊,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最好是两个人都签字认可。

就像签合同一样,两个人都在上面签字了,那就表示这个债务是两个人都知道并且愿意一起承担的。

比如说去银行贷款,银行也会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的,这样就很明确啦。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去商店买东西,都点头说要买了,那这个账就得一起付呀。

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个也比较好理解。

就是为了家庭正常过日子而产生的债务。

像买菜、交水电费、孩子上学的费用之类的。

就算只有一方去借的钱或者欠的账,那也得算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这些都是为了这个家呀,总不能说买菜是为了一个人吃吧,孩子上学也不是只一个人的事儿呀。

不过这里也有个度哦,如果一方借了特别多的钱,远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范围,那就另当别论啦。

比如说丈夫突然借了一大笔钱去赌博,这可就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了,因为赌博可不是正常过日子该干的事儿。

3.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如果夫妻两个人一起做生意,或者一方做生意另一方也参与了经营管理啥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家庭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行研究。

本文将深入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及清偿规则,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些债务通常涉及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购房购车等经济活动。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同时,还需考虑债务的合同签订情况、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一)基本原则1. 共同清偿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

2. 优先清偿原则:在有担保的债务和普通债务并存时,有担保的债务应优先清偿。

3. 协商一致原则:在夫妻双方对债务清偿方式存在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具体规则1. 财产分割后的债务清偿: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如财产分割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2.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清偿。

3.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无法清偿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举证责任: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中,应由主张为非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这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二)债权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债权人可能无法参与到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复杂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法律和实务领域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深入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成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其成因主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购房购车、教育医疗、生产经营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用途、形成时间等因素。

三、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现状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婚姻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务的多样化,现有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详细解析(一)债务认定的规则1. 债务的性质和用途:夫妻共同债务应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2. 形成时间:债务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

3.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清偿责任的规则1. 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双方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 协议清偿: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清偿的份额或由其中一方全部清偿。

3. 强制执行:若一方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特殊情况的规则1. 夫妻分别财产制:若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则各自承担各自名下的债务。

2. 离婚时的债务处理:离婚时,夫妻应协商处理共同债务,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五、现行规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认定困难。

2. 缺乏对非举债方权益的保护。

3. 执行难度大,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考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是家庭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考虑夫妻的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双方的实际行为。

在清偿上,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情况。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来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债务,如购买房产、汽车、家具等的贷款;也可以是一方自行承担的债务,但债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如购买日常用品或支付房租等。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如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产生的债务等。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夫妻的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考虑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如果债务是夫妻所共同财产的产生原因,如为购买婚房而贷款,那么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该债务。

如果债务只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那么债务应由该方个人承担。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实际行为。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或者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的形式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按照约定来承担债务。

例如,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由该方负责管理家庭财务并承担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是否存在此类协议或约定也是认定共同债务责任的重要参考。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面,夫妻双方通常应共同承担。

即使在一方确实无力清偿债务,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平等互利的的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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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寥寥四个条文,再度引发强烈关注;这也再次说明夫妻财产制问题所具有的高度敏感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解释”的答记者问中表示,起草的主要目的是,“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显而易见,这是对引起轩然大波的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又一次直接回应。

较之于2016年3月的回复、2017年2月的补充以及随后的“通知”等“零打碎敲”来说,这一次可谓“脱胎换骨”的“大手术”。

一、“第24条”的是与非众所周知,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推定仅可在例外情形下可以被举证推翻,这就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方知晓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

不难看出,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要解决的应对的主要问题,是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共同生活,但离婚时自己选择净身出户,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恰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所指出的: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或妻一方举债损害配偶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17日《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

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理由和考虑,不无道理。

第24条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赞成。

赞成的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夫妻一方的对外交易行为大多数是出于维持、巩固或增进共同体的目的。

而现行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足以表明,将外部性质不明的夫妻单方举债推定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比推定为“为个人需要所负”更接近事实、更符合常理,唯一的例外是没有对价所得的夫妻单方举债。

另外,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采取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第24条”所确立的“利益分享制”至少在形式上具有合理性。

另有学者认为,第24条的立场从法理上来说是站得住脚的,法律共同体的误读和社会大众的滥用才是该条文实施效果糟糕的根本原因。

然而,与赞成的声音相比,反对的声音似乎要响亮得多,尤其是在媒体上大量的社会公众发出了不满的声音。

许多批评者认为,很多人直到离婚了才发现“被负债“—因为另一方事先背着自己在外面大举借债,虽然自己并不知情也会因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承担连带责任;这尤其出现在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债权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就此,批评者认为,第24条的推定并未考虑当事人在举债时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单纯以身份关系作为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要素,这对于完全不知情的另一方配偶而言,难言公平。

作为回应,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虚假债务、一方因赌博、吸毒等引发的不法债务,要求法院不得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随后,最高法院又向全国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等7个要求,不过,这些的“补丁式”修订并未平息批评者们的指责,在他们看来,第24条的规定“简单、粗暴且偏颇,具有鲜明的短期政策性和工具性色彩“,对当前婚姻家庭秩序”已然造成巨大的冲击和破坏“;以“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规定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现象,手段极端且错误,致使恶意债务、非法债务及虚假夫妻债务急剧增加。

因此,小修小补已无济于事,应立即加以全盘废除。

社会公众对于第24条的抨击,也引起了立法机关部分组成人员的关注。

在2017年3月两会期间,据称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第24条进行审查。

数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正在推动解决此问题。

毋庸置疑,这些批评和立法机关的表态,都对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不小的压力;这正是2018年新解释出台的主要背景。

二、放眼“庐山之外”必须承认,夫妻财产制中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就此而言,许多国家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这无疑是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方面最富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以法国为例,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一款规定:“配偶中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事务或子女教育而缔结合同;另一方对由此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但是,连带清偿原则不适用于一方显然过度的支出;就此而言,应考虑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行为的实际效果、第三方的善意或恶意等因素”。

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如果债务事先未经配偶双方同意,连带原则也不适用于分期付款方式的购买或借贷,除非这些债务从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普通数额的花费中支出;若存在多项借款,除非从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借款总额并非明显过度”。

这就是说,首先,家庭日常事务的债务,即便以一方名义缔结,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常生活的支出通常包括:房租,水电,物业费,通讯网络费用、保姆费用、医疗与养老保险支出、财产税、房产税(以共同生活为前提)。

显然,对于日常的家庭消费,夫妻双方有相互代理权;当然法官可以对此种代理权做出限制其次,综合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引发债务的行为的实际效果、债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一方明显过度的支出原则上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购买电视机为例,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为家庭购置普通电视机,应被视为是家庭日常生活之用;但是,对于一个经济状况一般的普通家庭而言,如果一方有意购置价值三千五百欧的大屏幕平板电视机,则不能被视为共同支出。

同理,一方购买一台最新款的高档人工智能家用机器人,对于一个普通的工薪家庭,可能就不能被视为家庭生活所需的合理开支。

再如,以购买汽车为例,如果是为了接送孩子上下学需要,应视为家庭生活所需,由此发生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反之,如果是为了满足一方的收藏爱好或面子心理而购买豪华汽车,则不应被视为家庭支出,而应被视为个人债务。

第三,分期付款方式的购买和借贷等行为原则上也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金额非为过分。

在一个案例中,一方借款23000欧元购置了一套整体厨房设备,采取分款方式支付,法官认为,家庭日常花费为此所要负担的数额比较大,并不能认为是普通数额,因此由此发生的债务不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看出,法国法对家庭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进行了区分。

对于家庭日常债务,无论夫妻采取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以一方名义所缔结的债务,夫妻双方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对于投资经营性债务而言,情况就要复杂得多,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投资经营行为,譬如,一方的购房,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向第三方借款,原则上应视为是个人债务。

此外,债权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也是一项重要的判断因素;如债权人明知其与配偶一方所缔结的债务超出了后者家庭的承受能力,或者预知另一方配偶会若知晓举债后会表示反对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具有恶意,此种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比利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个人继承或受赠而产生的债务或税费、一方对其负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第三方所负担的身份债务等,均属于个人债务;一方因个人的犯罪或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亦属于个人债务,譬如夫妻一方因为交通肇事而引发侵权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

而如第三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夫妻一方的缔约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则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比利时法律还规定,配偶方若无法证明某项债务系配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的,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这就是说,原则上采取共同债务推定,并由配偶方举证;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前引第24条相比,比利时法律的此一规定虽有类似之处,但是仍有细微差别:比利时法律是在配偶方无法证明债务的个人属性之后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我国前引第24条是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24条似乎给予债权人以更为有利的地位;通过对其司法判例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夫妻方要推翻此项推定,确实十分困难。

在瑞士法上,对于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等,通常要求夫妻双方同时签字,否则只能被视为个人债务,譬如个人以其信用卡在网上购买的机票的费用(除非是家庭的共同度假支出)。

需要双方共同签字的事项还有:解除家庭住宅的租赁契约;家庭住宅、与住宅建设企业的一切交易契约(买卖、租赁、设定居住权或用益权);设定担保等。

从上述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最高法院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虽的确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传统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伦理观念,但是,其在实质上并未对债务的性质(家庭日常债务与经营性债务)进行区分,仅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形式标准为判断依据,从而笼统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确有不够周延之处;对于此项推定的例外事项,司法解释仅仅承认两项事由(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方知晓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确实可能对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构成不公平的结果。

由是观之,第24条的笼统做法,在比较法上显得较为孤立。

三、新解释新在何处?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前引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所发布的新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行了“脱胎换骨”式的改造。

该解释主要包含以下规则:首先,以共同意思表示所缔结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根据新解释,共同意思表示主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

从债的相对性原理来说,这样的规定当然更为合理;合同原则上仅能约束缔约的当事人,不能约束到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对夫妻发生共同的约束效力,当然是应有之义。

除了共同签字之外,一方事先签字、另一方在事后追认,可以被视为是一项并存的债务承担行为,后者对债务的履行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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