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缺陷及完善路径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或者其中⼀⽅为夫妻共同⽣活对第三⼈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在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尽管民事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这些规定都⽋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概其要者,主要是: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
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所借、所⽋,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
⼀旦提起离婚诉讼,另⼀⽅往往从⾃⼰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
⼀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男律师与⼥作家⾃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该律师欲出国打⼯,委托作家向外借款。
作家以⾃⼰名义举借现⾦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未交接收据。
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的借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持⽆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
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家庭的贡献⼤,诉讼结果却反⽽对他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对第三⼈的债权保护不⼒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对外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实践中适⽤起来,难免各⾏其事,⾃以为是,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统⼀性。
下⾯,分别不同情形论述。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共同债务,第三⼈即债权⼈只起诉夫妻中的⼀⽅,法院⽀持债权⼈的诉求,判决夫妻中的⼀⽅承担债务。
在执⾏程序中,法院强制执⾏夫妻共同财产,或对列为被执⾏⼈的夫妻⼀⽅采取强制措施。
夫妻共同债务现行立法的不足及思考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夫妻共同债务现行立法的不足及思考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学界各学者有着较为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
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的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所负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具有夫妻合意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立法有如下几条:1.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2004 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综合目的论与时间论,既要考虑债务的目的,也要考虑债务产生时间,同时考虑夫妻举债的合意。
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所负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具有夫妻举债合意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现行立法的不足(一)法条之间相互冲突,认定标准混乱对比前述立法可以发现,《若干意见》第十七条和《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目的论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之间通常也会共同承担某些债务。
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措施。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许多难点。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中,夫妻间经济关系复杂,存在很多渗透性和交叉性的问题。
即使诉讼中出现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之间的约定或证据,也难以确定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居住处的购置。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难度也在于,借款行为后夫妻间的财富变化不确定。
有时分配财产时,夫妻的财产可能已经减少。
因此,在分配财产时,夫妻双方都可能面临困难。
第三,在财产的划分方面,存在许多的争议问题。
例如,当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存在财产变动和未经伴侣知情等情况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划分问题也可能成为争议的核心。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现实中,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应该逐渐建立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
以下是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根据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以及财产关系的复杂性来加以考量。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时,应该先梳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负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还是由某一方承担的,再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加强记录和审核夫妻债务可以通过加强记录和审核夫妻之间的财务,来避免夫妻双方之间出现负债。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建立联合信用体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夫妻共同负债不超过其承受能力。
三、完善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机制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时,应该重点考虑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该采用合理的比例分配方式,准确计算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比值,并根据比例分配相应的债务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规定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不合理、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重新定位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并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建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可制度;完善现行《婚姻法》相关条款;建立合理的财产补偿制度:增设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等等。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财产补偿制度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学著作,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尚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二、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也可以说是一种夫妻对外责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在“离婚”一章中。
现行《婚姻法》虽然增加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以及列举夫妻个人财产等规定弥补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等不足,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
其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 婚姻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规定不明确我国现行的婚姻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只字未提,只能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把握。
我国婚姻立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在早期司法解释中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但这样的规范方式不可避免地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而且以夫妻之间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并未能明确共同债务的内涵和外延,不利于第三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和把握,有碍交易安全的保障。
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或表述,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界定稍显宽泛,这样,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限损害对方配偶利益的情况,将有可能被笼统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影响到该方面婚姻立法在平衡夫妻利益与保证交易安全等价值取向上的维护和追求。
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

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一、本文概述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保护以及家庭经济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完善该制度已成为婚姻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问题,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文章将首先概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确认制度的重要性,然后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认定标准、加强司法实践指导等。
文章将总结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意义,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法的债务承担理论。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债法中的债务承担理论也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提供了支撑。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双方可以视为共同债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债法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理论。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还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债务责任,避免一方承担过多的债务负担。
诚信原则则要求夫妻在债务承担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债法的债务承担理论以及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这些理论为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撑。
三、当前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的现状分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日益复杂,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及制度完善建议

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及制度完善建议摘要: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争论向来是实务和理论界的热点话题,其核心便是对配偶一方外债性质的认定。
2021年,《民法典》继承了2018年《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中有关夫妻债务的相关条款,抛弃了《婚姻法解释(二)》中的24条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突出的三种类型,但对夫妻债务的确定仍有很多问题,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不明确,“合意型”共债的确定面临诸多难题,基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设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和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等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立法建议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财富在日益增长的同时,夫妻财产也出现了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色,而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财产制下得一项重要内容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即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对于此类纠纷仍然需要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探索。
基于此,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对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若干问题的分析,指出现有法存在的一些缺失,并对改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改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更加有利于应对纷杂的社会问题。
二、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制度的缺陷(1)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
当前,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部分未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分割、清偿等问题做出一般性规定,只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提到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就是夫妻一方在日常处理家事过程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以维持日常生活为由,在不征询另外一方首肯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进行借债,这种类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不足。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与建议摘要从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借条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确认,而绝大多数债权人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基本上判决确认这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
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侵害了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被一些恶意举债当事人利用而作为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工具。
本文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试提出个人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借贷共同债务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者简介:李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以上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时间标准,即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赋予夫妻另一方两种救济途径:一是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弊端(一)夫妻非举债方承担过重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夫妻非举债方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首先,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不会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会轻易放弃一个法律无偿赠送的连带保证人。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缺陷与完善

条司法解释是无效 的。但实 际情况是 ,由于各地对这条 司法 解释 的理解不 同,造成 同类案件在各地裁判结果不 同 ,影 响 了司法公 信力 。
(三 )夫妻共同债务 的推定原则和举证制度不合理 。《司 法解释二 》规定只有 当债务人 的配偶举证证 明夫妻 双方 已经 约定 该债务 为个 人债 务或者 债权 人知道 夫妻 之间 约定财 产 制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 ,否则都推定 为夫妻共 同债 务 。实际生活 中,夫妻 间的生活是私密 的,夫妻两人之 间进 行的财产约定 ,第三人很难知道 ,因此债务人 的配偶证 明债 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 间的约定 财产 制几 乎是不可能的 ,过 于偏重保护债权人 的权益 ,损害债 务人 配偶应得 的法律保 障。
(三 )确立大额债务 夫妻共举债 时,如果债务额度较高 ,就 有必 要经 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才有效 。反 之 ,一般认定 为夫 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通过这一方法 ,消除 了债权人查证 夫妻 非举债一方信息 的困难 ,避免夫妻一方 同第 三人恶 意串通伪 造债务 ,维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 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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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缺陷及完善路径
发表时间:2018-03-30T10:44:43.4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作者:周宇[导读] 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难认定且相关认定规则在利益冲突之下难以做到比较全面的平衡而使得争议较多。
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问题做一个梳理,以更好地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周宇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家庭收入种类和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收入的不断提高,使得家庭关系中除了以前的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出现了更多属于夫妻一方自己的个人债务。
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难认定且相关认定规则在利益冲突之下难以做到比较全面的平衡而使得争议较多。
所以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问题做一个梳理,以更好地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举证责任
一、法律缺陷
1980年《婚姻法》第41条首次明确了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标准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侧重于保护夫妻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
现行《婚姻法》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仍然以此为标准。
但该标准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对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且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存在利益保护上的冲突。
1、认定规则不明晰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主流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但是该观点中“共同生活的需要”如何认定仍然缺乏能够操作的明确规定,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
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下称“第24条”)确立夫妻共同债务以时间为标准的认定规则。
根据该条,除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以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质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个人债务为例外。
该规定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此前确立的“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过夫妻双方合意为标准的”认定规则。
但《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有些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直接适用该条而忽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条文,造成案件审判的偏差。
在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第24条做了补充规定,增加了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规定对第24条中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并无实质性变更或补充,且从一般法理而言,虚构和非法的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
2、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不合理地加重非举债配偶的证明责任,将非举债配偶置于不利地位。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时间认定规则,对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两个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
此举证责任对未举债配偶一方过重:第一,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减少风险,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概率较小。
即使约定为个人债务,因配偶一方未参与该债务关系,也未必知晓此约定,更难以证明;第二,现实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很少。
再者,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无须公示,有较强内部性,债权人难以知晓具体情况,且当发生争议时,债权人为保证债权实现,举债一方为减轻债务,一般不会提供相应证据。
而举债方配偶缺少收集此证据的途径,往往因举证不够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不公。
二、完善路径
《司法解释二》“24条”的出台促使社会正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也并不能完全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例如“日常生活所需”该如何定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都亟须解决,要平息“24条”或者说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需要国家制定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定。
1、明确认定规则
为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类型化处理,下列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夫妻双方约定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除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负债务外,大额债务需经过夫妻双方同意。
对大额的认定,应结合一般社会标准、生活经验、当地的经济状况、债务人的家庭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或一方为家庭生活进行经营或经营所得收益由夫妻双方实际享有所负债务;夫妻因共同财产的维护所负债务;5.夫妻因共同侵权或因共同的被监护人侵权所负债务。
以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债的基本原则,符合权利义务的统一,有利于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下列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负担的合同之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引起的侵权之债;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首先,在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通知书或微信、电话、邮件等能够体现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材料的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如果没有上述能够证明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外观材料的情况下,则根据款项实际用途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无法查明实际用途时,可由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来推定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如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须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则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根据款项大小、家庭经济情况、夫妻感情等因素综合考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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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碧波.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平衡各方利益为视角,[D]厦门大学,2009
作者简介:周宇(1992.9——),男,四川遂宁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诉讼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