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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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 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 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 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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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三是实现了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
条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 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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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落实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 •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
•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 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对职业资格的管理强化 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压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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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 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 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020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2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第八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力量,其执业资格认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工程监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等类型。
在执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需要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和检验,并及时向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供意见和建议。
监理工程师还需要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验收工作,并协调处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1. 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学、工程管理、工商管理、法律等专业毕业;2. 参加举办的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组织的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或岗位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3. 具备一定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建设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其中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等级资质;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记录。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认定一般分为初始注册和继续教育两个阶段。
1. 初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初始注册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具体程序如下:(1)填写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参加举办的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考试,考试内容通常包括技术与管理两个方面;(3)通过考试后,领取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 继续教育(1)定期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2)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1. 在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认定时,要认真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关责任追究;2. 在执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3. 监理工程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否则将影响其执业资格的继续有效;4. 监理工程师需要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关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6055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9e.png)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组织管理(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监理工程师的制度规范要求

监理工程师的制度规范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理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保持个人独立性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受他人的影响、干涉和压力。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与参建各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勇于履行监理职责,出具真实、准确、公正的监理报告,不得有违法行为和失职现象。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自身学习和提升,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素质,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工程信息,不得私自接受礼品、款待。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坚持原则,维护监理权益,独立行使监理职能,不得越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尊重工程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歧视、侮辱和挑衅。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着装得体、言行举止得体,代表监理单位正面形象,维护监理职业形象。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有权查阅和审查工程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图纸和施工方案,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向监理单位汇报。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有权签署监理意见、监理报告、工程资料和施工单位的合同或文件,对监理工作的决定和建议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2月28日下发)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
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按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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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
一、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国家对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大型民用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由所在的监理单位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设“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北京
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两个档次,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
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5年内未经注册的,其证书失效。
四、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具体要求(一)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三)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 4.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五、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具体要求(一)报考条件:申请参加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必须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二年以上; 2.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后,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后,从事工程设计、施工或相关专业七年以上; 3.具有工
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经历。
(二)考试科目: 1.《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2.《工程质量、进度、投资》;
3.《监理法规》;
4.《监理实践》。
(三)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用印的《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北京市范围内有效。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七、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八、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